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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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

劳动部 国家商检局


劳动部、国家商检局关于公布《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的通知

1995年9月6日,劳动部、国家商检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直属商检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和《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将《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予以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执行。
目录内产品自一九九七年十月一日起,必须获得劳动部颁发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方能进口。

附: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目录
一、锅炉
1.蒸汽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
2.热水锅炉:指承压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热水锅炉。
3.有机热载体炉:指固定式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和有机热载体液相炉。
二、移动式压力容器
1.气瓶:指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体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
2.汽车罐车:指运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液化气体汽车罐车。
3.铁路罐车:指罐体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盛装各类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铁路罐车。
三、固定式压力容器
指最高工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内径大于等于0.15m,且容积大于等于0.025立方米及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压力容器。
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指锅炉压力容器用的安全附件,主要有:
安全阀、爆破片、测压装置、保护装置、主要阀门、压力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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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
教高〔20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等教育要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战略部署,现就今后一段时期进一步深化高等教育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切实加强对教学工作的领导。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教学工作,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采用各种措施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把提高教学质量工作落到实处。要把教学质量作为考核学校党政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重要指标。要加强高等学校教学管理组织建设,完善由校长负责、教务处牵头、院系为基础、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本科教学管理组织体系。
  2.按照把重点放在提高质量上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制度建设。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各项教学管理制度建设。通过制度建设,进一步树立全员育人思想和好的教风,规范教师与管理人员教书育人活动和岗位职责,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端正学风,调动广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课堂、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设计等教学各环节的管理,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3.进一步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所需的各项经费。要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5〕1号)的有关规定,调整经费支出结构,加大对教学工作的经费投入,切实保证教学工作必需的各项经费。要进一步加强对实验实践、图书资料等教学基本条件的投入,加大对教学改革所需经费的支出力度。
  4.树立科学的质量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和一大批拔尖创新人才。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科学定位,办出水平,办出特色。要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大学教育全过程。要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着力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要努力提高大学生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交流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二、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专业结构调整
  5.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合理设置学科专业。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研究建立人才需求的监测预报制度,定期发布高等教育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状况,引导高等学校及时设置、调整专业和专业方向,密切与社会用人单位的联系,培养满足国家经济社会需要的各种专门人才。要根据国家对各专业建设的要求,在进一步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大力倡导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要大力培育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本科专业,加大建设力度,逐步形成专业品牌和特色。设置新的本科专业,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履行必要程序,充分考虑职业岗位和人才需求,要有成熟的学科支撑,符合学校的办学目标和办学定位,拥有相配套的师资条件、教学条件和图书资料等,并投入必需的开办经费,加强对新设置专业的建设和管理。
  6.密切与产业和行业的联系,加强紧缺人才培养。高等学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尤其是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加强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加强与产业和行业的结合,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作用,加大紧缺人才培养力度,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政策引导、信息发布、行政规范等多种措施,加强对特殊专业的宏观调控和管理,保护特殊专业、国防急需专业、面向艰苦地区和行业的专业,扶持和培育国家急需的新兴专业。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加强大学生素质和能力培养
  7.深化教学内容改革,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课程体系。要坚持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继续深化人才培养模式、课程体系、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实现从注重知识传授向更加重视能力和素质培养的转变。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将新知识、新理论和新技术充实到教学内容中,为学生提供符合时代需要的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要大力推进教学方法的改革,提倡启发式教学,注重因材施教。要优化课程结构,构建以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相结合、有利于学科交叉与融合的课程体系。
  8.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和机制改革,着力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要采取各种措施,通过推进学分制、降低必修课比例、加大选修课比例、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等,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创造条件,组织学生积极开展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参与科学研究,进行创新性实验和实践,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推广和广泛使用“国家精品课程”,积极鼓励高等学校之间的跨校选修课程机制,加强高等学校之间学分互认等,使学生享受更多的优质教学资源,并逐步实现教学资源共享机制稳定化、常规化。
  9.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要大力加强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特别要加强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等重要环节。列入教学计划的各实践教学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15%,理工农医类专业一般不应少于总学分(学时)的25%。推进实验内容和实验模式改革和创新,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要加强产学研密切合作,拓宽大学生校外实践渠道,与社会、行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共同建设实习、实践教学基地。要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确保学生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时间和质量,推进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
  10.进一步推进和实施大学英语教学改革。要全面推广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成果,充分运用优质教学软件和教学资源,深化大学英语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推动高校建立网络环境下的英语教学新模式,切实促进大学生英语综合应用能力,尤其是听说能力的提高。加强大学英语师资培训,造就一批大学英语教学改革的骨干教师。推进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改革,研究建立四、六级网络考试系统。鼓励开展双语教学工作,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要积极聘请国外学者和专家来华从事专业课程的双语教学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回国人员用英语讲授专业课程,提高大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和能力。
  11.大力推进文化素质教育,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要把人文教育和科学教育融入到人才培养的全过程,把德育、智育、体育、美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各环节,通过文理交叉、学科融合,实现课程的有机结合,促进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寓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积极支持高校学生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积极向上的学术、科技、体育、艺术和娱乐活动。要在师生中广泛开展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把高等学校建成引领社会主义新风尚的精神家园。
  12.加强人才培养的国际合作。要不断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积极探索国内外共同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有效途径。要积极引进国外大学优质的教学资源,研究和借鉴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为提高我国人才培养质量服务。要大力引进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开展教学领域的交流和研究活动。要制订学分互认的政策,积极鼓励大学生到国外大学选修课程学分和学习交流,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
  四、加大教师队伍建设力度,发挥教师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作用
  13.坚持教授上讲台,保证为学生提供高质量教学。教书育人是教师的天职,教学是教师的首要工作,教师是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要把为本科生授课作为教授、副教授的基本要求。不承担本科教学任务者不得被聘为教授、副教授职务。被聘为教授、副教授后,如连续两年不为本科生授课,不得再聘任其教授、副教授职务。要发挥教授、副教授在教学改革中的主力军作用,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投身教学改革,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大力推进启发式教学,不断取得高水平教学改革成果。要重视兼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高水平专业人才承担教学任务和开设讲座。
  14.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不断提升青年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要建立和完善青年教师助教制度,使青年教师通过为教授、副教授的主讲课程进行辅导,学习先进的教学方法,积累教学经验,提升教书育人水平。未被聘为副教授的青年教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基础课程和主要专业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加大青年教师培养与培训的工作力度,支持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产学研合作、参加国内外进修和学术会议、与其它高等学校教师交流经验等,提高青年教师的素质和水平。新聘任的青年教师要有一定时间从事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提高他们教书育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5.建设教学团队,培养可持续发展的教学队伍。教学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要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任务需要,建设由教学水平高、学术造诣深的教授领衔,由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及教辅人员组成的教学团队。鼓励高等学校创建跨学科的教学团队。要通过创建教学团队,研究和改革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开展启发式教学、讨论式教学和案例教学等教学方法改革,促进教学研讨、教学经验交流。要充分发挥教研室在开展教学讨论、交流教学经验、研究教学改革中的作用。
  五、加强教学评估,建立保证提高教学质量的长效机制
  16.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教学评估工作。教育部将根据国家对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新要求,继续开展并不断完善高等学校教学质量定期评估制度,把教学评估的结果作为衡量高等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指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重在促进教学工作、重在提高教学质量。建立高等学校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和公布制度,并作为教学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积极开展专业评估和工程教育认证、医学教育认证等试点工作,逐步建立高等学校、政府和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17.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的内部质量监控和评价体系。各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建立用人单位、教师、学生共同参与的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与评价机制,形成社会和企业对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的评价制度、课堂教学评估制度、实践教学评估制度、领导和教师听课制度、同行评议制度、学生定期反馈制度及教学督导制度等,加强对人才培养过程的管理。完善教师、院系、学校三级质量保障机制,逐步建立保证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教学基础建设,提高人才培养的能力和水平
  18.加强教学实验室和校内实习基地的建设。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要加强实验和实习教师队伍建设,通过政策引导,吸引高水平教师从事实验和实习教学工作。
  19.把信息技术作为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信息技术正在改变高等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高等学校要在教学活动中广泛采用信息技术,不断推进教学资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实现教学及管理的网络化和数字化。要进一步培养和提高教师制作和使用多媒体课件、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教学活动的能力,培养和提高本科生通过计算机和多媒体课件学习的能力,以及利用网络资源进行学习的能力。
  20.进一步加强教材建设。要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编写国家规划教材和各种创新教材。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建设工程”,努力建设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体系。要加强纸质教材、电子教材和网络教材的有机结合,实现教材建设的立体化和多样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定本地区、本学校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加大教学投入,强化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教 育 部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已经1994年9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厉有为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经营行为,维护市容整洁美观和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特区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特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墙壁、电子显示屏、招牌、招贴、布幅、气球、橱窗等广告,或者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
第三条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主管部门。
各级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国土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下列区域设置户外广告的,按以下规定审批:
(一)在市政道路控制地带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二)在建筑物上或公共绿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三)在未开发的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的,经市规划国土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三部门同意后,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在市规划国土管理部门划定的政府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学校及其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禁止设置、张贴广告的区域,不得设置、张贴商业性广告。
第五条 凡申请经营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经营临时性户外广告业务的,发给《临时性广告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未经批准,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需要发布户外广告的,须委托有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户外广告经营者)申报,并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提供证明文件。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填写《深圳市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设计图样和场地使用证明及法律、法规、规章
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依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时限发布,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名称和批准文号。
第七条 各类招贴广告应交招贴广告经营单位审查,并张贴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社会招贴广告。
第八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户外广告的设置安装应当牢固、安全,并使用规范化文字,不得妨碍交通、消防,不得影响市容观瞻和破坏园林绿化。
第九条 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的广告必须保持完整、美观,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十条 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路牌广告的设置,底端距离地面最低不得少于0.5米,顶端最高不得高于9米。
第十一条 依本规定设置的户外广告,除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发布,户外广告的收费,由户外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根据户外广告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凡利用财政投资的市政道路、公共绿地、人行天桥、公共建筑物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户外广告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收取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城市管理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户外广告场地使用费应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禁止垄断和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的,广告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经营者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未经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擅自发布或未按批准的内容、规格、地点和时限发布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四)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广告内容虚假不实,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处以广告费2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采用垄断或利用不正当竞争手段经营户外广告业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未经市城市管理部门批准设置户外广告或未按批准的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发布者承担;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社会招贴广告栏外张贴社会招贴广告的,责令限期清除,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和第九条,户外广告影响市容观瞻,破坏园林绿化,或脱色、破损、陈旧的,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拆除;逾期不维修、翻新或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条,发布不符合规格的户外广告或相连的户外广告不整齐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户外广告经营者承担;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户外广告及其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分别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城市管理部门,或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城市管理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广告管理的通知》同时废止。



199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