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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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的复函

(2003年8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3〕16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依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经营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同时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附: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转呈“郑州市《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的函

(2003年7月1日)

国务院法制办:

我办于2003年6月23日收到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该请示涉及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的解释问题。我办无权对此进行解释。现将郑州市政府法制局的请示报上,请予解释。

附:郑州市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



附:郑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确认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执法主体的请示

(2003年6月19日)

省政府法制办:

我局近期受理了一起因对执法主体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基本案情是:今年5月份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查处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当场扣押部分涉嫌非法出版物的音像制品和2万元营业款,扣押的音像制品经省版权管理部门鉴定有9种属非法音像制品,市版权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的程序对该公司作出没收非法音像制品和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请示:

一、查处经营发行非法音像制品案件的执法主体问题。

申请人(包括郑州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根据国务院令第341号《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生产领域的音像制品由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流通领域的音像制品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因此申请人认为本案出售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流通领域,应由郑州市文化局查处,新闻出版局无权查处。被申请人郑州市版权局(新闻出版局)认为,《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规定的是文化部门与新闻出版局的职责分工,我们以版权局的身份查处此案,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并不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七条、第四十七条,国务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申请人销售、发行非法音像制品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而郑州市版权局属于郑州市政府下属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且著作权法的效力高于《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因此,郑州市版权局有权查处本案涉及的违法行为,执法主体合法。

二、河南鑫鑫音像有限公司销售音像制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发行”行为。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该项规定的“发行”行为是否包括对音像制品的“零售、批发”。

由于我市版权局与新闻出版局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有关法律法规未对版权部门与文化部门在音像制品的市场管理问题上作出明确分工,因此盼请省政府法制办给我们以明确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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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9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加强我行系统内基本建设的设计管理,总行拟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现随文发给你们。 《暂行规定》是我行营业用房建设设计的基本规范。今年凡是经批准建设的项目,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资金情况,按《暂行规定》的设计要求及参数进行设计。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晨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设计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根据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建设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为了保证建设银行营业用房建筑(以下简称营业用房建筑)设计质量,使营业用房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美观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 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的营业用房建筑设计。
第1·0·3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建设设计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行,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分行;
二级行,适用于地、市分支行(含相当的专业支行);
三级行,适用于县、市支行以及办事处。
第1·0·4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的耐久年限和耐火等级分别作如下的规定,见表1·0·4。
表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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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耐久年限 ┃ 耐火等级
━━━━━━━━━┳━━━━━━━━━━━┳━━━━━━━━━━━━
一级行 ┃ 60年以上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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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行 ┃ 50年以上 ┃ 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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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行 ┃ 50年以上 ┃ 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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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2·0·1条 营业用房的地址应选在市中心区,交通方便,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社会环境良好的地区。并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
第2·0·2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营业用房建筑应独立建造,自成一区,单设出入口。
二、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期建设计划的要求,立足于一次规划,可分期建设。
三、营业办公区与职工生活区等建筑应分区布置,避免互相干扰。
四、总平面应设置内院,供运销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停放使用,其面积大小应满足运钞车辆回转的需要。营业厅门前应留有适当空地,方便停放机动车辆、自行车需要的地场地。

第三章 建 筑 建 设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第3·1·1条 各级营业用房建筑面积规定见表3·1·1。
表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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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面积指标(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平方米)
项 目 ┣━━━━━━━┳━━━━━━━┳━━━━━━━━━
┃ 一级行 ┃ 二级行 ┃ 三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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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用房 ┃ 12 ┃ 10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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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用房 ┃ 6 ┃ 7 ┃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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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营业用房建筑面积分为基本用房建筑面积和专业用房建筑面积两部分。基本用房包括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专业用房包括金库、营业厅、帐表票据库三部分、仅增加其中一项用房或增加其中两项用房的,分别按上述专业用房建筑面积指标的三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增加。需增加其他专业用房,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审批。
(2)本标准不包括:食堂、汽车库、自行车棚、锅炉房、独变交配电站与泵房、项目资料库、电子计算机房、浴室、理发、托幼以及人防设施等。
(3)表中每人平均建筑面积系指建筑面积除以编制人数得出的平均数。
第3·1·2条 位于地震基本裂度七度以上(含七度)地区的营业用房建筑应按基本袭度设施,对地震基本裂度六度地区的营业用房建筑可按七度设施。
第3·1·3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根据不同等级,不同规模配置各类用房。一般应由营业、电子计算机房、金库、办公和附属等用房组成。
第3·1·4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按照建设银行专业功能和使用要求合理布局,应达到功能齐全,流程便捷,安全方便,解决内外相互间联系和分鬲。
第3·1·5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满足服务客户、方便管理、为工作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的要求。民 第3·1·6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与地区气候相适应,应按《民用建筑热工设计夫程》中有关建筑热工设计分区和要求,并遵照国家颁发的有前建筑节能设计准则的规定进行设计。
第3·1·7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在适用、经济安全的前提下,力求做到美观、大方、庄重和富有时代感,能充分反映建设银行的信誉、效率、安全和服务建设的特点。
第3·1·8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执行国家有关勤俭银行建设的方针,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营业用房功能的需要,考虑建设资金的可能。
二、讲求建设的经济实际效益,并适当考虑将来扩建和改造的需要。
三、合理利用土地。
第二节 营业部分用房
第3·2·1条 营业部分用房一般由营业厅、会计临柜电子计算机室、帐表票据库等用房组成。
第3·2·2条 营业厅
一、营业厅布置应方便客户,宜设置于首层,不宜设置于二层及二层以上的楼层,要便于同金库、办公业务用盲的联系,并自成一区。
二、营业厅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效果,天然采光的标准,窗地面积比不宜小于1:6。
三、营业厅内净高不得低于3.6米。
四、营业厅的结构形式和柱网尺寸应适应柜台排列要求。建筑净进深不得小于7.2米。工作区净进深不得小于3.6米,柜台宽度不得小于0.6米,客户活动区净进深不得小于3米。
五、营业厅面积
1.营业厅内工作区面积与柜台和客户活动区所占面积之比宜为1:1。
2.营业厅工作区面积,应根据人员编制和业务量确定。一般工作区内每个工作人员所占面积应不小于2-4平方米;人员编制小于10人的工作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40平方米。
3.柜台单元尺寸参见附录图。
六、为适应柜台的合理高度,方便接柜,营业厅柜台内地面标高宜高于柜台外地面标高0.1-0.2米,参见附录图。。
第3·2·3条 帐表票据库宜布置在营业厅就近处,便于帐表的取用、存放。帐表票据库应根据存放存档帐表和空白帐表的不同要求设置。
第3·2·4条 营业部分用房应设内部工作人员使用的厕所、盥洗室。
第三节 电子计算机房
第3·3·1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机房一般包括主机房、软古件室、终端室、介质库和辅助房间等组成,机房设置和室内环境要求应与选用的机型工艺要求相适应。
第3·3·2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主机房应根据设备的需要考虑防震、隔噪声、防尘、防潮、防腐蚀、防电磁干扰和防辐射等要求,要考虑到设备运输及安全防护的方便不应临街设置,不宜设在建筑物的高层。
第3·3·3条 空调机房、泵房、不间断电源装置室、发电机房等辅助用房宜单独设置,发电机房应有防噪 声设施。
第3·3·4条 中小型电子计算机房应设置独立一区内,并考虑安全防护设施。
第3·3·5条 微型电子计算机应根据设备的需要及上述有关条款,设置在密闭的房间内或对房间作适当的处理,房间地面宜甫设抗静电面层,墙面应选择不易产生吸附尘埃的防火材料。会计临柜的微型电子计算机既应考虑设备对环境的要求,又要考虑方便客户和业务操作。
第四节 金 库 用 房
第3·4·1条 金库用房由金库、整点间、守库室等组成。金库用房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其他用房之间的联系也不应穿越库区。库区应有单独的、相对隐蔽的出入口,出稿应开向院内。金库要方便于营业厅出纳柜的联系。
第3·4·2条 金库不应设置于临街或接近地道、管沟处,地下水位高的地区。三级行不应设地下室金库。
一、金库平面布置应根据使用功能的需要确定,金库不宜设置在二层及二层以上,三级行金库宜设双室库,每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9平方米,库室净高不应低于3米。一、二级行根据需要,可设多室金库。
二、金库的围护结构应满足安全的要求,四壁和顶底六面均应为钢筋混凝土整体浇注,其混凝土标号不得低于#200,内外壁均须配置不小于Φ10a200钢筋网,厚度不得小于0.2米,围护结构不能直接作为外墙。
三、金库门必须采用银行系统指定厂家生产的专用金库门和专用门锁。金库不得设天然采光窗孔。通气孔不得临街,通气孔下槛离地不得小于2.5,每个通气孔面积不得大于0.02平方米(圆型直径不超过0.16米,正方型边长不得超过0.14米,长方形长和宽分别不能超过0.2米和0.1米),应设弯道通气孔,孔口安装双层铁篦防护,并装有防雨等设施。
四、金库设于地下时,应设置良好的垂直运输设备,可靠的防潮、防水措施,必要的机械通风设备。
第3·4·3条 整点间必须靠近金库设置。
第3·4·4条 守库室的位置,必须能使金库置于守库员的有效控制范围之内。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守库室的门窗应有防护设施,门上应设了望孔。守库室应设专用卫生间,卫生间应设通风换气设施。
第五节 办公及附属用房
第3·5·1条 办公及附属用房由办公室、会议室、档案室、文印打字室、值班室、电话机房、空调机房、变配电室、储藏室及厕所等组成。不同等级、不同规模、不同地区的行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上述用房。
第3·5·2条 办公室宜采用3.6米开间,进深不宜小于4.2米,不宜大于6米,楼层室内净高不宜大于3米。
第3·5·3条 厕所位置既应注意使用方便,又要比较隐蔽,并有防止气味溢出的措施,厕所设前室或经盥洗室穿入。盥洗室中宜设存放清洁工具的专用壁柜。
第3·5·4条 厕所、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使用人员人数确定。

第四章 安 全 防 护
第一节 防 护 内 容
第4·1·1条 营业用房建筑防护内容包括防检、防盗、外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湿度要求、防潮、防水、防尘、防污染、防有害生物(霉、早、鼠等)、防电磁干扰等。其他有关抗震、防雷及防火等参见本规定的有关章节。
各类用房防护内容见表4·1·1。
第二节 防 盗
表4·1·1
━━━━━┳━┳━┳━┳━┳━━┳━┳━━━┳━━━┳━━┳━━┳━━
防护内容 ┃防┃防┃防┃防┃防日┃防┃防有害┃防电磁┃防污┃温湿┃ 防
用房名长 ┃盗┃火┃潮┃水┃ 光 ┃尘┃生 物┃干 扰┃ 染 ┃ 度 ┃辐射
━━━━━╋━╋━╋━╋━╋━━╋━╋━━━╋━━━╋━━╋━━╋━━
营业厅 ┃布┃布┃布┃布┃ ┃ ┃ 布 ┃ ┃ ┃ ┃
━━━━━╋━╋━╋━╋━╋━━╋━╋━━━╋━━━╋━━╋━━╋━━
金 库 ┃布┃布┃布┃布┃ 布 ┃布┃ 布 ┃ ┃ ┃ 布 ┃
━━━━━╋━╋━╋━╋━╋━━╋━╋━━━╋━━━╋━━╋━━╋━━
计算机房 ┃布┃布┃布┃布┃ 布 ┃布┃ 布 ┃ 布 ┃ 布 ┃ 布 ┃ 布
━━━━━╋━╋━╋━╋━╋━━╋━╋━━━╋━━━╋━━╋━━╋━━
档案室 ┃布┃布┃布┃布┃ 布 ┃ ┃ 布 ┃ ┃ ┃ ┃
━━━━━╋━╋━╋━╋━╋━━╋━╋━━━╋━━━╋━━╋━━╋━━
帐表票据库┃布┃布┃布┃布┃ ┃ ┃ 布 ┃ ┃ ┃ ┃
━━━━━╋━╋━╋━╋━╋━━╋━╋━━━╋━━━╋━━╋━━╋━━
办 公 ┃布┃布┃布┃布┃ ┃ ┃ 布 ┃ ┃ ┃ ┃
━━━━━┻━┻━┻━┻━┻━━┻━┻━━━┻━━━┻━━┻━━┻━━
第4·2·1条 营业用房建筑的外门及底层外窗均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有外遮阳设施时,亦应做防盗处理。
第4·2·2条 金库、营业厅、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必须设置报警装置或设有安全监测设施。
第4·2·3条 营业厅柜台必须为坚固封闭式柜台,高度不得低于12米,宽度不得小于0.6米,柜台上须设防护栏,护栏高度不得小于1.5米。
第4·2·4条 具体安全防护设施按公安部分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安全技术防范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温湿度要求
第4·3·1条 不同地区、不同等级、不同规模营业用房建筑的温湿度要求应采用不同的标准:电子计算机房和涉外事务用房可设空调,一般用房可采用采暖或自然通风。
第四节 防潮、防水
第4·4·1条 营业用房建筑设计应有通畅的排水系统,防止积水。
第4·4·2条 室内地面应高出室外地面,一般不应小于0.45米。
第4·4·3条 底层建筑应采取防潮措施。
第五节 防日光及紫外线照射
第4·5·1条 天然采光的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等业务技术用房应选用紫外线玻璃或采用遮阳设施,防止阳光直射。
第六节 防早、防鼠
第4·6·1条 所有管道通过墙壁或楼、地面处应密封,其他墙身孔洞也应采取保护措施。
第4·6·2条 门与地面的缝隙不大于5毫米,鼠患严重地区宜采用金属门或下缘包铁皮的木门。
第463条 外窗的开启扇宜设纱扇。

第五章 消 防 和 疏 散
第一节 耐 火 等 级
第5·1·1条 营业用房建筑耐火等级参照本规范第1·0·4条规定。金库、计算机房应作为单独的防火区,与其他部分的隔墙均为防火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4小时的非燃烧体,其内部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
第5·1·2条 营业用房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章所列条文外,尚应遵守国家颁布的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消 防
第5·2·1节 营业厅、金库、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空调机房等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高层建筑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要求设计。
第5·2·2节 营业厅、金库、电子计算机房、档案室及帐表票据库应设卤代烷、二氧化碳等气体灭火装置,其他可设置水消防系统。
第三节 安 全 疏 散
第5·3·1条 营业厅外门宜设自由门,金库、金库前室及档案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并应为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小时,防火门宽就得小于1米。

第六章 建 筑 设 备
第一节 给 水 排 水
第6·1·1条 行区内应设水消防系统。
第6·1·2条 金库及电子计算机房不应设置用水点,给水排水管道也不应穿越。
第6·1·3条 金库、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的上层或层顶不应设置给水排水设施。生活污水主管也应避免安装在其相邻的内墙上。
第二节 暖 通 空 调
第6·2·1条 一般电子计算机房空调要求:温度20℃-26℃;相对湿度35%-65%;清洁度30万级-100万级;新风补充量30-40立方米/人、小时;静电不大于1KW,噪声不大于60分贝。
第6·2·2条 其他用房按国家规定要求,设置采暖时室内温度设计参数按表6·2·2的规定。
第三节 电 气
第6·3·1条 电气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表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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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冬委采暖室内计算温度(℃)
━━━━━━━━━━━━━━╋━━━━━━━━━━━━━━━━━━━
营业厅 ┃ 16-18
━━━━━━━━━━━━━━╋━━━━━━━━━━━━━━━━━━━
办公室 ┃ 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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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室 ┃ 16-18
━━━━━━━━━━━━━━╋━━━━━━━━━━━━━━━━━━━
门 厅 ┃ 14-16
━━━━━━━━━━━━━━╋━━━━━━━━━━━━━━━━━━━
走廊、楼梯间 ┃ 14-16
━━━━━━━━━━━━━━╋━━━━━━━━━━━━━━━━━━━
厕 所 ┃ 14-16
━━━━━━━━━━━━━━┻━━━━━━━━━━━━━━━━━━━
第6·3·2条 金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守库室内,并应有防上漏电的安全保护装置。
第6·3·3条 控制导线及金库供电导线应用铜芯导线。电子计算,机房应敷设安全的接地系统。
第6·3·4条 金库、档案室、电子计算机房、营业厅配电线路宜采用穿金属暗敷。
第6·3·5条 营业用每室电气插座不应少于两处,并为单相三孔插座,并应预埋电话电缆管和接线盒、电子计算机接口。
第6·3·6条 营业用房建筑正常照明的照度标准见表6·3·6。
表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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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间名称 ┃ 推荐照度(勒克斯) ┃ 备 注
━━━━━━━━━━╋━━━━━━━━━━━╋━━━━━━━━━━━
营业厅 ┃ 不低于150 ┃
办公室 ┃ 不低于100 ┃
计算机房 ┃ 不低于200 ┃
金 库 ┃ 不低于100 ┃ 防爆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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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7条 一、二级行应为二级防畦建筑物,三级行应为三级防雷建筑物。

第七章 附 则
第7·0·1条 建设银行县级行(三级行)以下的办事处、分理处、储蓄所等的建筑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7·0·2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为总行。
第7·0·3条 本规定自199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录 本规定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定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街。
1.表示很严格,必须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下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

附 加 说 明
本规定的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
参加单位: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泰安市分行
主要起单人:刘艳莉 周亦文 任军


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六号

(2001年11月2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履行特定职责以外,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行为。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条例。
自治区公民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行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
公安、民政、人事、财政、劳动保障、教育、卫生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
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积极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
【章名】 第二章 确认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为发生地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同正在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作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的;
(四)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七条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公安部门举荐见义勇为人员。
第八条 公安部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对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并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举荐的,公安部门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直接确认。
见义勇为人员或者有关单位、个人对当地人民政府公安部门的确认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上一级公安部门重新确认。
【章名】 第三章 奖励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自权限,对见义勇为人员分别进行奖励:
(一)嘉奖、记三等功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记二等功的,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记一等功、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对授予三等功以上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见义勇为人员户口不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要求,将其户口落入行为发生地。
(二)见义勇为人员的住房面积在当地人均住房标准以下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改善。
(三)见义勇为人员参加自治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可以在本人考试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招生院校审核录取;报考自治区内普通高等院校和各类成人高等学校的,可以推荐免试入学,在校生可以减免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符合报考自治区中等学校条件的,可以推荐免试入学。
(四)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求到公安等部门工作的,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
(五)见义勇为人员符合征兵条件,要求入伍的,有关部门应当向兵役机关推荐。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人员,同时享受自治区劳动模范待遇。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条件的,追认为烈士;烈士家属可以享受有关烈属抚恤规定的待遇。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对本系统、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受表彰、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保密的除外。
【章名】 第四章 保护
第十四条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护送到医疗单位进行抢救治疗。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先行抢救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和延误抢救治疗。
第十五条 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丧葬费和应当支付的其他费用按照以下顺序解决:
(一)由加害行为人承担;
(二)由受益单位、个人支付;
(三)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支付或者暂付;
(四)由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暂付或者支付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民事追偿权。
第十六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误工的,所在单位应当按工伤对待,其负伤期间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应当与在职职工相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见义勇为基金组织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经济补助。
第十七条 公民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因公致残的有关规定办理评残手续,享受相应的待遇。
职工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其致残情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第十八条 见义勇为牺牲的人员,不符合烈士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比照因公死亡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因战死亡的民兵民工抚恤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公安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防止遭受打击报复。
【章名】 第五章 见义勇为基金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组织。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
(一)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拨款;
(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及个人捐赠;
(三)基金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一条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
(二)资助因见义勇为致伤致残人员或者牺牲人员家属;
(三)为见义勇为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四)支付见义勇为人员医疗费用;
(五)表彰、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基金必须严格管理,依法增值,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章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单位及其医务人员推诿、拒绝和延误抢救治疗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贪污、挪用见义勇为基金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负有确认、奖励和保护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有关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打击报复见义勇为人员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