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0:14:31   浏览:95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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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东北电力集团预征增值税发电环节定额税率和供电环节征收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省(自治区)、大连、沈阳、哈尔滨、长春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东北电力集团公司、内蒙古自治区东部农电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29号)精神,东北电力集团公司销售的非居民生活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从1996年2月1日和4月1日起恢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经研
究决定,现将东北电力集团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定额税率由原每千千瓦时3.5元,调至每千千瓦时6.5元;将供电环节预征增值税征收率由原2%调至3.7%。
非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2月1日、居民生活用电自1996年4月1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1996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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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日



宁波市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市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山区受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是指经专业部门认定、列入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位于山区地质不稳定地区,对当地居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随时可能发生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危险点。
  第三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国土资源、扶贫、财政部门按各自的职责负责管理。具体牵头部门由当地政府自行明确。
  第四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期限为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07年。
  第五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为公益性事业,采取政府规划、财政补助的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工作的领导,加强规划控制,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市政府从2003年起优先从下山移民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补助资金。
  移民安置新村所需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有关政策优先安排落实。
  第六条 政府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实行补助,补助对象为受威胁的当地常驻居民。享受补助的居民户应以2002年12月30日之前,已在受威胁范围内定居的、并由当地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常住户口为准。以后新增户口、新建房屋的居民户,一律不得给予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有子女的单身老人(60岁以上)不单独计户,但应予补助房屋拆迁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五保户由当地政府集中供养,不列入补助范围。
  第七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以户为单位计算,可根据不同移民项目、不同移民对象(面积、人数)确定补助标准,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居民应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市级财政对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按照平均每户2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县级财政应按不低于1:1的标准配套。
  已享受地质灾害移民补助的居民,不再享受其他下山移民资金补助。
  第八条 本市域内主要由自然因素造成的,经评估移民所需费用少于工程治理费用,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可向市申报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
  (一)威胁住户大于50户;
  (二)威胁人口大于100人;
  (三)威胁财产大于100万元;
  (四)经评估认为危险性大。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山区地质灾害防治由责任单位负责。
  第九条 申报市级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补助应分项逐级进行。由当地行政村提出,经镇(乡、街道)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申报时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县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并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申请呈报表》;
  (二)由所在地行政村统计并公示,经镇(乡、街道)政府认可,报县级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户统计表;
  (三)由地质勘查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定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范围调查评估报告;
  (四)县(市)、区政府制定、至2007年以前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治理移民总体方案和本年度移民计划;
  (五)县(市)、区移民配套资金落实情况、补助标准及移民资金具体发放办法等;
  (六)移民安置的具体方案和移民新村的建设规划。
  第十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联合发文批准立项。未落实配套移民资金及安置用房规划的不予批准立项。
  第十一条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市级补助资金实行预拨办法。项目批准立项动工后,市财政局将市级补助资金的50%划拨给县级财政部门;项目建设进度达到80%时,划拨30%市级补助资金;项目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划拨20%市级补助资金。
  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的发放按以下两种渠道进行:
  (一)集中安置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负责安置部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统一开支移民专项资金;
  (二)分散安置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镇(乡、街道)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逐户发放移民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和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移民专项资金的监督,加快资金拨付,严格防范挤占、截留、挪用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资金行为,严肃查处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市级立项的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移民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联合验收。项目验收应重点审查山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排除情况、移民安置情况和移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5月10日)

深劳社〔2006〕75号

   为贯彻落实《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和《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府办〔2005〕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配套文件《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由其单位移交户籍所在地的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退休人员指深圳市户籍退休人员。
   第三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 移交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移交对象:
   (一)企业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含社区或原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二)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深圳市养老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的退休人员。
   第五条移交条件:
   (一)企业移交退休人员前,应当与退休人员签定《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企业按规定缴交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并取得缴费凭证。申请同级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国有企业,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由企业或产权主管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取得相关凭证;申请区财政解决退管费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由街道劳保所统一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申报,取得相关凭证。  

第三章 移交手续办理

   第六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移交工作按下列规定分别办理移交手续:
   (一)本办法实施前企业已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到退休人员街道劳保所办理整体移交手续;
   (二)本办法实施后企业退休人员的档案,在办理退休手续后3个月内由企业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三)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的档案,由档案托管单位或其本人携档案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四)没有档案的退休人员,由其个人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登记手续;
   (五)中央、省驻深企业和市属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仍由主管部门保管,暂不移交。
   退休人员提交的档案材料应经户籍所在地街道劳保所按本规定核对后进行移交。
   第七条企业移交退休人员10人以上的,由街道办事处召开劳保所、社区工作站、企业和退休人员交接见面会,办理移交手续;退休人员10人以下或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的移交,由街道劳保所与社区工作站直接登记交接。  

第四章 移交应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申请移交的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三)《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无力缴交退管费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财政承诺缴费的有关凭证。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
   (二)户口本、身份证、劳动保障卡等材料。
   需要移交档案的企业还应提供《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移交名册》及退休人员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现已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在办理移交手续时,需提供《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存档回执》。
   第九条企业在移交退休人员档案材料前,应将其档案材料整理规范,装订成册,填写目录,加盖单位印章并加以密封。退休人员档案材料不全的,企业应出具证明,说明所缺材料的名称和原因。
   社会申办人员应将申领退休养老待遇时社保机构密封好的档案原封移交;只有退休电子档案,没有人事档案的退休人员,需提供个人信息,详细注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和社区的名称,由社区工作站(居委会)加盖印章。  

第五章 移交程序

   第十条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向其注册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社会申办人员由个人向其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区社保机构提出移交申请,由区社保机构分类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移交的企业提供本办法规定的材料后,社保机构对企业移交人员信息与社保信息库内容是否相符等情况进行核对,并对退管费的出资渠道和退休人员的区域分布情况进行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并核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
   第十二条申请移交的企业持《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登记函》和《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员名单》向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街道劳保所确定移交人员属本辖区户籍的居民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
   第十三条申请移交的企业凭《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接收函》,按规定缴交退管费(或提供财政部门解决退管费的凭证)后,与街道劳保所签订《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托管协议书》,办理退休人员和人事档案的移交手续。未缴交退管费也未提供财政解决退管费的凭证的,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社会申办的退休人员经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核准登记后,持签署有社保机构意见的《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申请表》和本人填写的《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采集表》,到街道劳保所办理移交手续。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人事档案,经街道劳保所按本办法核对提交的材料后,开具《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档案收件回执》。  

第六章 管理服务

   第十四条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后,由街道劳保所、社区工作站统一管理,并做好接收退休人员的登记工作。
   第十五条社区工作站应建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自接收退休人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对或通知退休人员本人前来逐一核实信息内容,发现信息错误或有遗漏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和补充,并在3个工作日内输入电脑。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于发现当日予以更新。
   第十六条社区工作站应在退休人员进入街道、社区管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其发放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建立定向服务联系。发放联系卡要做到“一人一卡”,做好发放的登记签收工作。联系卡上的街道、社区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管理服务项目等内容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更正。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遗失的,可向社区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社区工作站应根据基本信息库的信息,及时通知退休人员到所辖的街道劳保所的指纹验证点进行指纹验证,对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应提供上门服务。发现退休人员死亡或下落不明、被判服刑等情形的,应通知其亲属携带有关证明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情况向社保机构报告。
   第十八条退休人员死亡的,社区工作站应在其亲属报告退休人员的死亡情况的当日在《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增(减)月报表》上做好登记工作,修改数据库中的信息。告知其亲属申领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应提供的材料,并指导、协助其持有关材料到社保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为辖区内的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业务查询。
   第二十条社区工作站对劳(英)模、孤寡、行动不便以及70周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应每半年走访1次以上,了解退休人员的身体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尽力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及时记录走访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并按规定统计上报。
   第二十一条病重住院或卧床不起的孤寡退休人员有要求的,社区工作站应帮助其联系小时工或临时看护人员(看护费用由退休人员承担);对特困退休人员家庭,应帮助其向有关部门申请相应的特殊救助。
   第二十二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按照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指导、帮助社区退休人员建立自管小组,依托自管小组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每个社区小组以20—40人为宜。自管小组要选择责任心强、热心公益事业、身体较好的退休人员为组长,协助街道社区做好管理服务工作。社区要登记各小组组长和组员名单。
   社区工作站引导自管小组负责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组织小组内退休人员开展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参加社区组织的有关活动,互相掌握小组内退休人员的健康和生活情况,帮助调解退休人员遇到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应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协助辖区内卫生保健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医疗、护理、康复工作,具体实施措施与卫生保健部门共同商定。
   第二十四条街道劳保所接收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区政府协调解决存放地集中保管;进入社区管理后跨区流动的退休人员,其人事档案暂不转移,待社保档案馆建成后,再实行全市统一存放保管。
   有关部门应妥善存放和保管辖区内退休人员档案,并提供配套的档案查询和利用服务。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申请移交的企业、退休人员应如实提供移交的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企业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职责,严格审核和妥善保管移交的档案等材料。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劳保所和社区工作站社会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七条企业退休人员对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建议或投诉,由社区工作站、街道劳保所或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移交、接收、管理参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企业退休党员转入社区居民党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深组通〔2002〕93号)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的相关文书均可在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szsi.gov.cn)上下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