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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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事故处理条例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1997年4月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正确处理农业机械事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农村农副产品加工、农村运输和农业工程的动力机械、作业机械及其设备。农业动力机械包括自走式农业机械和固定式的内燃机、电动机;作业机械是指与动力机械配套的农机具。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在农村作业、停放和在乡村机耕道行驶时发生碰撞、碾压、翻覆、起火、爆炸等造成人、畜伤亡或者机具、物品损毁的事故。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工作领导,将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具体负责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牌证核发、违章处罚和农业机械事故的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定编、定员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的规定执行,并全部用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件。
第六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人员必须经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培训:培训不合格的,不得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和从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工作。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经上一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主持的专业考核合格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命。

第二章 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
第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必须服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管理,参加农业机械安全互助组织,自觉接受农业机械安全教育。
第八条 购置经营自走式农业机械和3.75千瓦以上农用动力机械的单位和个人,应在购置之日起二十日内,持产品合格证和推广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手续,到所在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
拖拉机在未领取正式牌证前需行驶作业的,应申请领取全省统一的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九条 农业机械必须保持机件完好,各部安全装置设备齐全,达到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严禁擅自改装改制农业机械。
试制、试销的农业机械新产品,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持有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连接装置应牢固,安全保险装置应齐全可靠。牵引安全设施不全的车辆,必须采用硬连接装置。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必须按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投入使用。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采用先进技术设施检测农业机械,兴建安装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线,必须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人员,须经县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考核合格,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后,方可驾驶和操作相应的农业机械。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驾驶证和操作证遗失或损坏的,应申请原发证机关补发。
驾驶、操作人员需增驾或改操作机类须经原发证机关考核,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驾驶农业机械的人员年龄不得小于18周岁。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应按照规定接受年度审验:审验不合格的,须参加补审。未参加年审或者补审仍不合格的。不得继续驾驶或者操作农业机械。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转籍、过户后,应在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异动手续。
第十七条 驾驶、操作农业机械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下列规定:
(一)驾驶员应随机携带行驶证、驾驶证;操作员应随机携带操作证、准用证;
(二)不准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
(三)不准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或元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
(四)不准驾驶、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农业机械;
(五)不准出借、挪用农业机械牌照、驾驶证或操作证;
(六)不准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作业机械。
第十八条 农业机械作业前,必须进行检查、保养,达到良好技术状态。农业机械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时,必须有防火设施;
(二)农业机械及作业场所的危险处应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三)拖拉机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农田作业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条件;
(四)拖拉机除驾驶室内按行驶证规定载人外,其他任何部位不准乘坐人员;
(五)拖拉机拖带挂车或牵引(悬挂)农机具时,必须与其动力匹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可靠;
(六)从事有可能被运转机械绞碾伤害的作业,不得戴手套、栓围腰、穿裙子。女工必须戴防护帽,发辫不得外露。
(七)从事植保作业必须穿戴防护用品,熟悉药剂性能、防毒措施以及使用方法。伤口未愈人员、哺乳妇女、孕妇不得参加植保作业;
(八)在易燃易爆物品作业现场,严禁烟火。

第三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管辖
第十九条 农业机械事故按其造成的损害程度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农业机械事故的具体划分,按国家规定的标准确认。
第二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处理和责任认定。
农业机械重大事故的处理。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派员指导,处理结果应报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备案。

农业机械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农业动力机械和作业机械事故,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
农用运输车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农用三轮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的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拖拉机、农用三轮机动车在乡村机耕道行驶发生的事故和田间作业事故,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用运输车与拖拉机在乡村机耕道行驶相撞发生的事故,由最先接到事故报告赶赴现场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现场勘查和初步责任认定。如果初步认定事故责任属于拖拉机的,应将事故移交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如果初步认定责任属于
农用运输车的,应将事故移交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处理农业运输机械事故,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应加强配合,各尽其职,妥善处理,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未涉及的农业运输机械事故的管辖,由县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现场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必须立即采取抢救措施、保护现场,应及时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
发生交通事故的农用运输机械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和财产,听候处理。过往车辆驾驶人员和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组织救护。勘查现场,收集证据,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陈述事故发生的经过、不得隐瞒事故其实情况。其他知情者有义务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追查交通事故逃逸者或者抢救伤者等紧急情况下,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用后立即归还;对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或者折价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事故处理需要,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以暂扣当事人的农业机械和有关证件、物品,并开据全省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事故鉴定后应立即归还。
第三十条 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或者农业机械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依照事故责任确定费用承担。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可暂
时扣留其事故机械。
第三十一条 医疗单位应当及时抢救治疗农业机械事故受伤者,如实向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提供医疗单据和诊断证明。
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尸体经检验鉴定后,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逾期不办理的,尸体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第三十三条 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人员应着装整齐,胸章、肩章、臂章统一规范,并出据有关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必要的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其发声器和标志灯饰安装办法和数量,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提出申请,省公安厅核准。

第五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责任认定
第三十五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农业机械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全部责任。
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农业机械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农业机械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当事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以及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的,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的三十日内。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六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调解
第三十九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处理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在查明农业机械事故原因、认定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确定农业机械事故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第四十条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其中:因事故导致人员伤害的调解,调解期从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计算;因农业机械事故导致人员死士的调解,调解期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计算;农业机械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期从确定损失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制作调解书,在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印章后生效。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调解期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章 农业机械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农业机械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担赔偿责任的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负责垫付。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并负有责任的,由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操作)人员所在单位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向驾驶(操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第四十四条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第四十五条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包括抢救费、挂号费、医药费、检验费、手术费等):按照对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急救医疗单位或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指定就医的医疗单位出具的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市地州全民单位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的,按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按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全额给付,其他残疾者按评定的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
五年计算。伤残者的伤残等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评定。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功能补偿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按照四川省人均生活费支出额计算,补偿十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地所在县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扶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先按此规定方法计算,再按残者伤残等级和公安部门规定的伤残补助级差比例折算给付。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第四十六条 参加处理农业机械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农业机械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械事故的伤、残者需要住院、转院、护理的,应当有医院证明,并经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同意。擅自住院、转院、使用护理人员、自购药品或者超过医院通知出院日期拒不出院的,其费用由伤、残者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因农业机械事故损坏的机具、物品、设施等,以就地修复为主,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第四十九条 职工因农业机械事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办法处理后,职工所在单位还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给予抚恤、劳动保险待遇。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农用运输机械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试制、试销农业机械新产品的,依照《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测设施的,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农业机械检测设施和非法所得。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操作证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
(一)无证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未办理农业机械产权变更异动手续的;
(三)未经批准改变农业动力机械结构或性能的;
(四)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使用农业机械的;
(五)未经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继续驾驶或操作农业机械的;
(六)涂改、伪造、冒领牌照或驾驶、操作证件的;
(七)在一年内违章记录超过五次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至6个月:
(一)农业机械在易燃区作业无防火设施的;
(二)农业机械作业场所危险处未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其违章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
(一)酒后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二)将农业机械交给无驾驶证、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的;
(三)出借、挪用牌照、驾驶证、操作证的;
(四)使用无效证件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扣驾驶证或操作证一个月:
(一)不按规定申请取得临时号牌和临时行驶证从事行驶作业的;
(二)不按规定牵引农业机械或拖带挂车的;
(三)挂车违章载人或驾驶室(台)超员乘坐的;
(四)驾驶、操作与本人证件签注不相符合的农业机械的;
(五)不携带驾驶证、操作证、准用证驾驶、操作农业机械的。
第五十七条 对农业机械事故责任者,根据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特别重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或重大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被吊销驾驶证或操作证的,两年内不得领取驾驶证或操作证;
(二)重大事故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或一般事故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并处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三)一般事故负同等责任、主要责任或轻微事故的责任者,给予警告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任者为驾驶员或操作员的,可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3个月以下。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固定作业安全规的农业机械经营企业,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本条例规定依法吊扣驾驶证或操作证7个月以上的行政处罚,由市、地、州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决定。
第六十条 拒绝、阻碍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二条 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的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乡村机耕道,是指农村中不由交通部门负责养护的道路。
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是指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生活费支出额或者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和1992年公布的《四川省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199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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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1日降临北京的一场暴雨,引发了多方的关注和思考,其中被提及最多的,就是这场暴雨所检验出的真面目——包括这座城市里的物和这座城市里的人。通过这次暴雨袭城,有外媒直言“外表光鲜,里子落后”。话虽不中听,却值得思考。希望有关方面能够“知耻而后勇”,尽快从薄弱环节入手,补上自己的那块短板。当然,这场雨让我们看到的,除了某些不堪一击的物、一些令人不齿的人,还有令人感动的公民精神。比如由网友自发组成的“双闪车队”。有学者评论称,“北京市民在雨夜守望相助,让中国的公民社会现出善良的原形”。

公民意识是在现代法治下形成的民众意识,表现为人们对“公民”作为国家政治、经济、法律等活动主体的一种心理认同与理性自觉,主要体现在参与意识、监督意识、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如果说暴雨中的“双闪车队”体现出的是公民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那么网友“网眼八分斋”的行为则是公民的监督意识使然。

近日,网友“网眼八分斋”发帖称,深圳“5·26”飙车案中的肇事车辆竟然在事发一个月后再次超速违章。帖中还附有在深圳交警网站查询到的结果的截图,可谓“有图有真相”。这一发现顿时让本已平息的舆情事件波澜再起,众网友群起而攻之,要求深圳警方作出合理解释。面对质疑,深圳交警在微博回应称,肇事车辆目前仍在扣车场,并没有上路,只是此次交通事故的录入时间延迟了一个月,而录入时间被系统生成为违章时间。这一解释虽然打消了网民的疑虑,却不能平息他们的质疑。如有网友称“随便就将录入时间当违章时间,未免有些儿戏”。有律师也认为,深圳交警部门的做法削弱了法律的严肃性,建议对此次录入的“系统错误”,作出相应的惩处。

如果说普通网友的监督是一种新生力量,那么媒体记者的监督则是职业本能。日前,一组“小贩抱城管大腿”的照片在网上热传,而照片的上传者正是陕西的一名都市报记者。这组照片曝光后,很快便起到了舆论监督的效果——涉事城管被停职反省。但同时,涉事单位也对记者的拍摄动机产生了怀疑,推测此事是“一次有预谋、有策划的行动”。“预谋说”被当事记者怒斥为“无耻”,称这是城管局邀请其吃饭被拒的结果。个中真相我们不得而知,也无从查证,但城管局抛出“预谋说”倒打一耙的做法并非明智之举。且不论他们此说仅为“推测”,即便真有证据,也应首先检视自己,从自身查找原因,这也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机构应有的气量。此外,凡事一旦陷入动机论的泥淖则争论将无休无止,于解决问题毫无益处,实不可取。

近年来,国内关于嫖宿幼女罪存废的争论从未停歇,而今年尤甚。河南永城案、浙江永康案,再到近期被曝光的辽宁营口案,多名幼女遭性侵的恶性案件一次次将“嫖宿幼女罪”抛到聚光灯下。一边是对该罪名可能会沦为有权有势者“保护伞”、“免死牌”的担忧,一边是对“实践中该罪比强奸罪判得更重”的解释,其实不论该罪名最终是存还是废,这场“存废之争”本身就已是一次很好的普法过程。从这场争论中可以看出,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已明显增强,参与法律活动的要求越来越强烈,所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深入。通俗地讲,你会发现“爱管闲事”的人越来越多。而这正是公民意识、公民责任的体现,也是推动法治进步的重要力量。

(作者单位:正义网络传媒研究院)
唤醒国民维权意识 建设和谐法治社会
肖文
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经济与社会的高速发展中,有大量的产品被开发利用投放市场。自古民以食为天,在当今社会民不仅以食为天而且也以衣,住,行等有关生活质量的方方面面为天。这样一来,消费者的青睐就成了众多商家争相竞争的目标。这样一来商家就在产品的价值,质量;包装的精美,华贵;广告的新颖,别致上做文章。当然也不乏甚者作虚假广告,或以各种方式欺骗消费者。为了了解我国现阶段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状况和遭受侵害的消费者对于自己权利的维护状况。2007年7月我对部分家庭成员,在校学生,及退休老人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做了关于消费者维权的问卷调查。被调查者共100人,其中还与部分被调查人做了较为详尽的谈话,以了解现阶段昌吉地区消费者维权的状况。
在调查过程中,我遇到了很多的困难。首先发现的问题的是,昌吉地区大部分的消费者认为消费投诉离自己很远,并且在维护自己的消费权益的问题上表现出漠不关心的态度。当笔者向消费者们询问填写调查问卷的时候,被调查者往往表示出冷漠的态度。大部分白领阶层的工作者拒绝笔者的调查。接受调查的白领阶层也表示对自己权益的保护采用消极的态度。退休老人则希望可以通过调查问卷使自己得到真正切实的利益。当知道笔者做的调查不能帮他得到现实利益的时候往往也失去了热情。而私人诊所,商店,音像行等这样的小型商家对笔者的调查则表现出意想不到的热情。这些经营者对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方面也抱有积极的态度。有些经营者甚至通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对自己的权益给予很大关注。另一部分在校学生认为自己的权益没有受到保护。但表现出对于国家机关强烈的不信任并对自己权益保护方面持有放任态度。有很多接受调查的在校学生告诉笔者,他们觉得自己权益没有被有关部门重视所以在自己的权益被侵害时不愿去向有关部门投诉。这些在调查过程中浮现出的问题也是在对我国现阶段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敲响警钟。同时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淡漠也使加强宣传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工作迫在眉睫。
一、在消费者权益的状况的调查中,大部分消费者对于自己权益不满意。调查结果显示,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对于中国消费者的权益状况有52%的消费者认为一般,有14%的消费者认为差,8%的消费者认为很差而只有26%的消费者认为很好。在调查者中,董荣,一家音像行的经营者。他告诉笔者,自己作为一个经营者认为中国消费者的权益很差。他自己就多次到消协投诉。但投诉的结果往往不尽人意,不是没有得到满意答复就是敷衍了事。并且常常会只登记不办事,一件事总要投诉很多次才会得到答复。大部分消费者认为自己的权益会经常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二、在日常的生活中,大部分消费者都有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经历,并且有相当一部分的消费者并不是偶尔遇到这种情况。在被调查的消费者中有46%的人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但次数不是很多,有24%的消费者有很多次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有18%的消费者偶尔会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只有12%的消费者从没有买到过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笔者的爷爷在接受笔者调查的时候告诉笔者,就在被调查的当天买到的一盒白猫牌卫生香在点燃后不散发香味。像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很多次了。更有一些退休老人向笔者透露,有一些商家抓住老年人记忆力下降和视力不好的特点,将一些商品的包装制作的与一些知名商品的包装相似,将牌子用不好辨认的字体书写,造成视觉偏差。使一些老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到这些产品。假冒伪劣产品猖獗的情况应得到足够重视。
三、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大部分都要告诉亲朋好友相关情况劝阻别人再买。这也从另一个侧面防止了更多的上当情况。调查显示,有31%的消费者在遇到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后只是选择了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并没有向商家要求换货或者退货。有12%的消费者选择先向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14%的消费者选择了,先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后再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有4%的消费者选择了自认倒霉同时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劝阻别人再买。而分别有14%的消费者选择到商家投诉,要求换货或退货和16%的消费者选择了与售货员理论,要求换货或退货。同时,有2%的消费者选择了既向商家投诉也向售货员理论。有8%的消费者选择自认倒霉不再追究。由此也可以看出,消费者普遍认为当买到不满意的商品或假冒伪劣商品后第一反应就是要告诉自己的亲朋好友相关的信息,其次才是要不要到商家投诉或与售货员理论。而被调查人中的大部分觉得并没有必要要求退货,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得到退货的可能性很小。有绝大部分的老人表示即使买到假货或不满意的商品也不会去找商家退货。一是因为老年人一般在生活中缺少的是一般的生活用品,价值较低。没有年轻人要买得一些家电、电脑等价值较高的商品。即使买到假货也不会有太大经济损失。二是因为老年人一般性情都很平和,遇到这类事件抱有的是得过且过的态度。而一般的白领阶层对生活的要求比较高,但由于怕麻烦的缘故,一般也不会去投诉。只有学生和一般小型的商家会要求退货。
四、大部分消费者对投诉抱有消极态度。在被调查的100个人中,有36%的消费者没有投诉的经历,有22%的消费者只有一次投诉的经历。有32%的消费者表示自己有两次以上的投诉经历。只有另外10%的消费者有过多次的投诉经历。被调查的多数人表示自己不会去投诉,他们认为投诉既解决不了问题还浪费时间。而且在投诉的过程中会遇到的阻力很大。只有小部分人认为应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在投诉遇到困难的时候消费者往往会选择用投诉以外的方式去维权或是不再主张权利。只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去消协投诉。而同样有32%的消费者选择了另一种维权方式——提起诉讼。虽然大部分的消费者选择了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但仍有22%的消费者表示自认倒霉和14%的人表示无所谓不再追究。马婧,中国移动通讯营业厅的一名职员。她告诉笔者,如果她在投诉过程中遇见困难会选择不再投诉。并透露给笔者:在她接受诸如此类的业务投诉时,顾客往往也是只投诉而不接受回访。消费者在首次投诉遭遇挫折后往往产生一种不信任的心理,觉得自己的再次投诉一样会遭遇同样的结果。所以他们会选择提起诉讼或者不再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有的消费者则是抱有试试看或者无所谓的态度来进行投诉。在投诉时遭遇挫折遇到困难使消费者形成的这种心理非常不利于维权工作的展开。这就像是在大的鱼缸里将鲨鱼和小鱼隔开,每次鲨鱼想要攻击小鱼的时候都会撞到玻璃,这样久而久之即使把中间隔开鲨鱼和小鱼的玻璃板拿走鲨鱼也不会再攻击小鱼了。消费者在投诉遇到挫折时也会这样,而人与鲨鱼比起来更缺乏勇气。投诉制度的完善应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六、调查显示出消费者普遍对于消协的工作质量的评价不高。有40%的消费者认为消协大多数时候可以为人民办实事,28%的消费者认为可以相信消协但不能完全相信。甚至有2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的工作其实就是做秀。只有6%的消费者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消协本应是为人民办实事的,为什么现在消协在人民的心目中是这样的形象?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接受调查的多数消费者向笔者反映自己向消协投诉的经历往往无疾而终。接待投诉的工作人员态度不好,经常在投诉者向其说明情况的时候表露出不耐烦的神情。效率低下,投诉以后的结果往往要等到1个月以后或者更长时间才能反馈给投诉的消费者。有时甚至没有反馈和答复。很难想象消费者在投诉时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还会不会认为消协是为人民办实事的?这是值得深思的。
七、在对解决消费纠纷的解决渠道的选择方面,有过半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消协投诉以外的其它渠道。44%其中的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1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行政机关申诉,8%的消费者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30%的消费者选择了到消协投诉。由于一般的消费者对于仲裁机关并不了解,相对来说向行政机关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较为繁琐,对消协不信任。所以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选择与经销商和解。
八、消费者对于保护自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对消协投诉电话的不了解的情况不容忽视。被调查者中有48%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是略有耳闻,40%的消费者表示自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而只有4%的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非常熟悉。甚至有8%的人根本没有听说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40%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了解的消费者中有半数以上是在校学生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在校学生普遍表示自己在初高中时的政治课上学习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小型商家的经营者则是自己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是为了在自己经营的过程中避免出现消费纠纷,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般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不关注,认为就算学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没有帮助。并且有28%的消费者不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当笔者问起他们是否知道消协的投诉电话是其中有人回答是12345,甚至有人回答110。如果消费者连消协的投诉电话都不知道的话,那在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想向消协投诉也没有地方可以投诉。
在这次的调查中主要有以下几点问题突出:一是对于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力度还不够。还有很多的消费者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不够了解,仅仅只是知道有这么一部法律而对这部法律规定的是什么,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怎样用这部法保护和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不了解。建议国家可以多组织一些普法活动。这些活动要持久,不要只是在形式上搞一个月或是两个月。要让消费者真正的了解法律,更要让消费者懂得用法。一部法的价值是需要在实践中体现的。如果一部法颁布后,不能充分发挥它的实践作用。那它就好像是松掉的链条,对于整个法律系统的启动和运行毫无用处的。要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起作用就必须要让消费者知道并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并且能够加以利用。二是国家执法机关和消协的工作质量和公信力有待提高。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中存在的态度恶劣,效率低下等问题大大降低了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而消协的工作质量也受到了人民群众的质疑。建议这些存在问题的国家机关和消协尽快地提高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和工作质量,在人民群众中建立起良好的公信力。国家应加强这方面的监督和管理的力度,为坚持法律的正义扫清道路。三是国民维权意识有待提高。国民的维权意识淡漠。中国现在既然要建立法治社会,那就应该开展各种活动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如果权利人因为不知道怎样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或是由于害怕胆怯而不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中国又怎么建立法治社会呢?所以除了在客观方面上加强对于法律的宣传,提高国家机关与消协的工作质量及公信力以外,还必须在主观方面唤醒国民的维权意识。使消费者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去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了使一部法律得到更好、更有效的实施,使人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维权意识的培养应当从小做起。普法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个方面的支持!力争将唤醒国民维权意识的工作渗透到各个方面。相信在这些方面得到改善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能够真正感觉到“顾客就是上帝”,自己主张自己的权利!我们要建设的法治社会好比一座大厦,而普法工作就是根基,只有把普法工作做好,把根基打牢打深,这样大厦才能更高大,更坚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