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21:35   浏览:993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大常委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于2005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银川市

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6年3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由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3月31日

银川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预算的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撤销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银川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银川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财政部门)提交的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和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条 市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预算编制应当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市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草案的编制和预算的执行,并负责审核、监督本级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预算,有关部门要按

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

银川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重大问题,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可以依法就预算、决算中有关问题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接受询问和给予答复。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二章 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七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送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提交以下材料及其说明: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

(二)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基金预算收支总表。其中,预算收支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或项;

(三)建设性支出、重大项目支出、基金收支类别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表;

(五)部门预算草案;

(六)本级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

(七)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的财政经济政策;

(二)预算编制是否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三)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四)预算收入增长是否与本市经济增长相适应;

(五)预算支出是否保证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农业、教育、科技支出是否达到法定增长比例,社会保障支出是否落实;

(六)预备费是否按规定比例设置;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介绍;征询人大代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听取市政府审计部门的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主任会议听取审查报告时,市政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对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在7日内将意见的采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告,对未采纳的部分作出说明。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预算,并将批复汇总表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市政府应当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进行汇总,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报告的决议情况;

(二)实现预算措施落实情况;

(三)组织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

(五)接受上级专项拨款、补助款项的安排和使用效益情况;

(六)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预备费和上年结转资金使用情况;

(八)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公共卫生等重点支出情况;

(九)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

(十)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十一)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使用情况;

(十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十三)本级政府债务情况;

(十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通报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情况。市政府需要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三条 市政府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

市财政部门应当每月向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报送有关预算执行和税收完成情况,建立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信息传递网络系统。

第十四条 市政府应当将下列事项及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市政府有关预算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预备费的使用情况;

(三)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查等方式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相关材料。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和特定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对有关部门、预算单位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的使用和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可以将调查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六条 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有关重要问题,要求市政府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市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原则,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市政府所属部门应当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认真落实审计决定。审计部门应当及时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市政府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检查监督,依法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 在预算执行中,预算收支变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一)预算收入总调减额超过预算额3%的;

(二)预算支出总增加额超过预算额3%的;

(三)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四)法定的或者应当确保的预算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

(五)增加预备费。

第十九条 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于预算年度的第三季度提出。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

(二)关于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三)其他相关资料和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后,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关于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报告,并就是否同意预算调整方案作出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一条 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市政府应当编制决算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依据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将本级决算草案和各部门决算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对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有关材料。初步审查后,财经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审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并审议市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财经委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作出是否批准决算草案的决议。审查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决算编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的变化情况;

(三)预算收支是否存在应调未调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调整的情况;

(四)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效益情况;

(五)预算超收收入和专项拨款的数额及使用效益情况;

(六)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七)对预算执行中重点支出的保证情况;

(八)市政府债务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九)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问题作出的说明。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本级各部门的决算。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上级财政部门批复的决算报表、上级审计机关下达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提交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及有关材料和不报送应当备案事项的;

(二)编制虚假预算的;

(三)未经法定程序,擅自调整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的;

(四)将应当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或者不按规定管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

(五)不及时、不如实答复人大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询问和质询的;

(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预算工作的视察、检查和调查时,向其提供虚假数据或者情况的;

(七)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应当将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应当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在预算年度执行终了后,将预算外资金使用及其决算的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6〕1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
盐城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率先、科学、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行政处罚监督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报送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本规定进行备案。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报送备案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四)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与监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机关)具体承担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审查工作,并按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报送备案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先经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送备案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机关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报送工作。
第六条报送备案机关应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备案:
(一)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市、县(市、区)辖区内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七条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送备案机关应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终结之日起15日内向备案审查机关备案;如果已报送备案,报送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备案审查机关中止审查。
第九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材料之日起30日内,依法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七)是否超越或滥用行政执法权;
(八)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备案审查机关在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时,可调阅有关的案卷材料,并询问相关办案人员。报送备案机关及其相关办案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拒不配合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经备案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合法适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由备案审查机关将审查结果通知报送备案机关。
第十二条经备案审查,认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不当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提出处理意见。
报送备案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要求执行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权机关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处罚决定,并按照《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报、迟报、漏报的,由备案审查机关发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通知书》通知其限期报送。拒不改正的,发送《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给予通报批评,并按照《盐城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情况进行登记汇总,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的通知

质检办执函〔2007〕471号


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总局牵头的3个专项整治行动,确保2007年年底前完成包括6个100%在内的一系列目标,按照《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全国质检系统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任务分解并印发你们(见附件),请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



附件:

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



序号
工作项目
目 标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配合单位
负责人
完成时限


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在产品上加贴QS标志;



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基本消除使用各种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



基本遏止滥用防腐剂、色素等食品添加剂违法行为;





彻底解决县城以上城市、乡镇政府所在地和城乡结合部婴幼儿配方乳粉等16类食品无证照生产加工的问题;



建立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1.严格食品市场准入,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全部纳入市场准入管理,并加贴QS标志。组织开展强制检验和专项抽查。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2.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所有食品小作坊全部建立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用原料、不使用回收料、不滥用添加剂、不做假冒伪劣、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和建立原辅料台帐制度等保证食品基本质量安全的措施。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3.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加工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4.取缔或建议取缔无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违法生产加工企业,查处无证生产、获证后生产不合格产品和不能确保必备生产条件等违法行为。
执法司
食品司
韩毅
12月底

5.加大重点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对量大面广以往质量问题突出的食品开展监督抽查,扩大抽查覆盖面。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6.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力度,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采取整改、曝光、处罚等措施强化监督抽查的有效性和震慑力。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7.开展对食品小企业小作坊的治理整顿,落实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责任制。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8.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基本条件改造,帮扶具有一定生产条件的小作坊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9.实施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落实责任,集中整治区域性质量问题。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0.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乡镇活动。
执法司
食品司
韩 毅
12月底

11.强化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剂备案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2.严格获证生产企业原料使用台帐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12月底

13.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实施食品召回。
食品司
监督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14.建立健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追踪溯源制度。
食品司
执法司
邬建平
12月底


消费品等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0类产品生产企业100%建立质量档案;



基本解决无证生

产的问题;



获证企业生产产品的抽查合格率提高到90%以上,其中大型企业达到95%以上;



重点区域的制假售假重大违法活动基本得到杜绝。


15.对辖区内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情况进行普查,建立质量档案。
质量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标准委
孙 波
12月底

16.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发证要求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检查后处理。
监督司

认监委
执法司
纪正昆

刘卓慧
12月底

17.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生产企业不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8.加强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企业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是否存在制假售假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及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19.坚决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3C认证进行生产、销售以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无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执法司
监督司

认监委
韩 毅
12月底

20.整治产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的、监督抽查合格率低的、制售假冒伪劣比较严重的产地、市场、区域,开展创建优质产品生产基地活动。
执法司
监督司

标准委
韩 毅
12月底

21.加大对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扩大覆盖面,增加抽查频次。
监督司

纪正昆
12月底

22.加快家用电器等10类产品电子监管网入网工作。
推进办
质量司
宋明昌
12月底


进出口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非法进口的肉类、水果、废物等100%退货或销毁;



备案种养殖场、注册出口食品加工企业100%得到清查;



出口食品运输包装100%加贴检验检疫标志,实现出口食品货证相符;



涉及健康安全产品进出口监管明显加强。
23. 全面清查出口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原料基地,检查是否按“公司+基地+标准化”模式进行管理,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是否存在违规使用农兽药和从非备案种植、养殖场收购原料问题,对存在违规问题的种植、养殖场,吊销其备案资格。检查出口食品加工过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对存在违规问题的企业督促整改、暂停出口。严厉打击出口食品逃检、瞒报、调换、夹带等非法行为。重点打击非法进口肉类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肉类一律退货或销毁。
食品局
认监委
王大宁
12月底

24.加强对进出口水果、大豆、饲料、种子苗木、活动物等高风险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传入传出。严格出口农产品产地检验检疫责任制,全面实施对出口水果、饲料(含原料)、种子苗木和水生动物的注册登记制度,完善投入品的准入制度,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存放、运输过程的监管,把好内地供港澳农产品离境查验的最后关口。加强对进口农产品的查验,提高病虫害和有害有毒物质的检出率,严禁疫区产品和带土苗木入境。重点打击非法进口水果、皮张、羊毛等敏感农产品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农产品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严厉打击掺杂使假,出口伪劣植物蛋白产品的行为。对进口农产品使用假证书报关报检、以疫区产品假冒非疫区产品进口、进口农产品逃避检疫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整治和打击。
动植司

俞太尉
12月底

25.强化玩具、儿童服装、灯具、小家电、摩托车、沙滩车等高风险敏感产品的进出口检验监管,打击逃漏检。对出口目的国无标准法规要求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加强对出口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的商品,未获许可的不准出口;已获许可的发现企业质量管理及产品安全控制体系存在问题的,立即暂停其出口质量许可证书,情节严重的吊销出口质量许可证书。重点打击非法进口废物的行为,对非法进口的废物一律退运或销毁处理。

8至12月份在全系统开展出口玩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验司
认监委
王 新
12月底

26.对实施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证的玩具产品进行全面清查,重新发布调整摩托车(包括沙滩车)产品的出口质量许可(注册登记)实施细则,并按照新规定开展全面审核;对实施CCC认证的进口玩具、小家电、摩托车、灯具产品严格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实施和监管过程,提高认证有效性,加强入境验证管理,凭证报验,未获认证,货证不符的禁止入境。
认监委
检验司
刘卓慧
12月底

27.全面清查获得卫生注册登记资格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企业使用的添加剂情况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产品不得出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资格。
认监委

刘卓慧
12月底

28.实现质检、海关之间的通关单联网核查,依法严厉打击逃漏检和买卖检验检疫单证行为,严防有问题的商品进出境,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和疫病进入我国。
通关司

李元平
12月底

29.加强对边境贸易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安全管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不准进出口。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李元平
长 期


信息报送,验收总结


报送及时,信息准确,完整。

形成验收总结。
30.及时报送信息并完善相关制度。
办公厅
执法司
刘德平
12月底

31.对各地开展专项整治的情况进行验收和总结。
执法司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质量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 毅

李元平
12月

32.汇总各地行政执法情况、报表并报送。
执法司
通关司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标准委
韩毅
12月


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






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得到有效提升
33.拟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技术检测机构仪器设备、配置和环境条件建设指南,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9月底

34.有针对性地安排落实有关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技术检测科研立项,增强技术储备。
科技司
计量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计财司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5.组织对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卫生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认监委
吴清海
12月底

36.组织对国家质检中心进行验收,加强能力建设。
科技司
计量司

特设局

监督司

食品司

认监委
吴清海
长期

37.加强实验室能力评价及资质管理,逐步推行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制度和监督机制,实施检测机构市场准入措施。
认监委
科技司
刘卓慧
长期

38.加强对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等行为合法性的监督。
各业务司
科技司
各业务司领导
长期


建立长效机制




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和完善
39.制修订一批食品、消费品和检测方法标准。
标准委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监督司

食品司

执法司

认监委
张建伟
12月底

40.制修订357项食品检测、182项消费品检测、40项化学品检测、143项动植物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加强对各级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工作的指导,通过组织标准宣贯、标准后评估、标准实施情况检查等工作促进行业标准有效实施。
认监委
标准委
刘卓慧
12月底

41.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
食品司

邬建平
长 期

42.建立进出口商品预警机制。
通关司
动植司

检验司

食品局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