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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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铁政办发[2009] 4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做出调整。现就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扩大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基金的使用范围在(辽劳社发[2006]92号)规定的基础上,可在以下几个方面扩大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具有监(检)测治疗疾病作用的(食)药监械字号医疗器械(血压计、血糖仪);健康体检、疫苗接种发生的医药费。

(二)降低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个人负担比例

按照《辽宁省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规定,“乙类”一次性医用材料降低个人负担比例。单价在100元以下的由个人自付5%不变;单价在100元(含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0%,调整为个人自付10%;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自付25%,调整为个人自付15%;单价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自付30%,调整为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
的比例支付。

(三)增加门诊慢性病种,扩大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

1.增加门诊特殊病种。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后一年内,口服药巩固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即每月1000元),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个人支付比例按相关规定执行。

2.增加门诊慢性病种。慢性肾功能不全氮质血症期的口服药治疗。

3.扩大门诊大病的支付范围。

(1)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白血病,血小板减少症的输血治疗;

(2)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四)扩大乙类药品白蛋白的使用范围

职工在住院期间因失血性休克、创伤性休克、肝硬化、肾病引起的低蛋白血症使用白蛋白(仅限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自付20%,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规定的比例支付。

(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长期在外地居住,已办理“异地安置申请表”的,其个人账户年底一次性返还本人(资金拨到退休人员单位)。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提高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标准。对老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由200元提高为240元,个人缴纳40元。对成年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员政府补助由180元提高为220元,个人缴纳60元。

(二)对生活困难、无能力缴费的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无论是否缴费,各县(市)区财政部门都要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即可视同参保。在本人欠缴保费期间,不享受医保待遇。

(三)提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居民年度内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原标准上提高10%,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70%,一级医院65%,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5%,转外住院55%。

三、生育保险

(一)下调生育保险缴费费率。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至O.7%。

(二)扩大参保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包括驻铁中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生育保险费率按全部职工月工资总额的O.2%缴纳,其职工只享受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

(三)扩宽支付范畴。计划生育手术类及女职工产前检查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畴,其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其人均限额补贴标准如下:

1.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20元;

2.放置或者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术的120元;

3.双侧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400元;

4.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630元;

5.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产前检查费用为600元。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二OO九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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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关于现用汽车槽车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安监局



《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槽车规定》)国家劳动总局已于今年二月十三日批准颁发,自八月一日起正式实行。
为了做好贯彻执行《槽车规定》的准备和衔接工作,自今年六月一日起,凡未按《槽车规定》要求鉴定批准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一律不准再制造、出厂;对于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国产或进口的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旧槽车”)的安全管理,应按如下意见处理:
(一)所有“旧槽车”均必须在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以前,根据《槽车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验。
槽车全面检验的内容,既包括对罐体和所有附件的检验,也包括对整车结构和稳定性能的检验。对于未进行过或只局部进行过射线探伤者,必须补充进行100%的射线探伤;对于已进行过100%射线探伤者,也应补充进行20%以上的射线复查。表面探伤检查应按《槽车规定》第
45条要求进行,但对于罐体材料的屈服点σs≥40kgf/平方毫米者,罐外焊缝也应检查。
槽车的全面检验,应由所在地、市以上劳动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进行。
承担槽车检验的单位,应根据检验结果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证明书,并经签字盖章后,交由槽车使用单位存查。
(二)经全面检验符合《槽车规定》的“旧槽车”,使用单位应持全部技术资料和检验报告或检验证书,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槽车使用登记,并领取使用证书。
槽车的使用证书,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市、自治区劳动局统一编号。
(三)“旧槽车”经全面检验如有下述情况,一般可允许其继续使用,并可按第(二)条要求办理登记和发证:
1.罐体材料虽不符合《槽车规定》要求,但未发现属于因材料问题而产生有害缺陷者;
2.罐体虽未作焊后消除应力热处理,但尚未发现属于因焊接残余应力过高而产生诸如应力腐蚀裂纹等有害缺陷者;
3.焊缝经无损探伤检查,只个别部位存在有超过JB741-80《钢制焊接压力容器技术条件》标准所允许的缺陷,但未发现存在诸如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和条状夹渣等有害缺陷者;
4.罐体实测最小壁厚Smin能满足稳定性要求和按下式计算结果者:
PD
Smin≥-------,cm
2〔σ〕φ-P
其中:P——罐体设计压力,按《槽车
规定》选取,
kgf/平方厘米;
D——罐体内径,cm;
σs
〔σ〕——材料的许用应力,取---与
1.6
σb
--的较小者,kgf/平方厘米
3
σs——材料屈服点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σb——材料抗拉强度的最小规定
值,kgf/平方厘米;
φ——焊缝系数,双面对接焊可
取φ=1.0
(四)“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应限其在两年内按《槽车规定》的要求加以改造。目前,一般可暂发给临时使用证书,但应采取适当安全措施,监督使用:
1.安全阀的结构型式和排气能力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2.气相管和液相管没有装设紧急切断伐者;
3.采用板式液面计者。
(五)“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凡属下述情况,必须经过修复或改造符合规定后,方可给予登记、发证和继续使用;
1.罐体内、外表面发现有裂纹、凹坑、腐蚀、划痕等缺陷者;
2.焊缝无损探伤检查,发现存在有密集性气孔、裂纹、未焊透、咬边或夹渣等严重缺陷者;
3.罐体存在一般性的几何尺寸超标或焊缝外观缺陷者;
4.安全附件(包括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液面计、灭火器、消火装置、接地链、保险杠、保护罩等)失灵或不全者;
5.漆色和标志与《槽车规定》不符者;
6.罐体与车辆(或底盘)的连接不牢靠,或整车稳定性能较差者;
(六)“旧槽车”凡属于下述情况,不得再作槽车使用;
1.罐体材料无法判明或确属用材不当者;
2.经实测检查罐体壁厚不符合第(三)条第4项规定者;
3.罐体主体焊缝为单面焊接者;
4.罐体受应力腐蚀严重而又无法消除者;
5.罐体因严重的几何尺寸超标、变形或损伤,而又无法修复,继续使用无安全保障者;
6.整车稳定性能不可靠者。
(七)“旧槽车”经全面检验结果,如需进行修复或改造,应由槽车使用单位和负责修复改造的单位共同提出修复改造的详细方案,并呈报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以上劳动局审查同意。
“旧槽车”的修复改造工作,一般应由原制造厂进行。凡属制造质量上的问题,原制造厂应负责处理。
槽车经修复改造后,需由负责全面检验的单位再次复检合格,方能出具检验证明。
(八)对于装运液氨、液氯、液氧、液态二氧化硫和液态乙烯等其他液化气体的汽车槽车,可参照上述规定的原则精神进行检验和处理。但必须充分考虑到介质的特性,做到既确保安全,又经济合理。
(九)自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凡无劳动部门发给使用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的汽车槽车,应停止使用。
(十)本文中未涉及的问题,各地劳动部门可根据《槽车规定》的要求,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以上各条,希各主管部门和制造、使用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地劳动部门严格监督检查。



1981年4月15日

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在防治“非典”工作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专利工作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在党中央、国务院依靠科学,防治“非典”的统一部署下,我国科学家在“非典”防治,特别是在“非典”病毒基因序列的测定,诊断试剂、防治药物和疫苗的研制等方面已有所突破。在防治“非典”的科技攻关中,必将涌现出一批重大的发明创造,对其依法、准确、及时授予专利或其它形式的知识产权,不仅对防治工作和生物技术以及医学的发展十分重要,而且对确保我国公众健康、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和发展相关产业十分重要。


我国专利法规定,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不能授予专利权,但是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的药物、设备、装置、用具等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目前,我国在防治“非典”方面已经取得了一些进展,我局已收到7项相关的发明专利申请和5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这体现出科研单位和科技工作者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从目前掌握的信息看,国外在防治“非典”科技研发中不仅技术力量雄厚,研发速度快,研究水平高,而且极为重视并谋求知识产权保护,为取得竞争优势和市场优势奠定了基础。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与国外在防治“非典”的过程中,既有合作,也有竞争。同时,我们也应当认识到,防治“非典”研发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与基于公众健康的共享和实施并不矛盾。依照巴黎公约、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以及多哈会议关于公众健康宣言的精神,我们首先申请相关专利,有助于在全世界范围内确定我国的专利权人的法律地位。获得专利权后,既不妨碍将专利无偿或以优惠的价格许可给本国及其他国家医疗单位使用,又可以避免他国抢先申请专利而限制我国的实施。


为此,各地知识产权局要提高认识,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防治“非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采取多种措施,切实加强防治“非典”科技攻关中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宣传,加强专利信息服务工作。面对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科研单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知识产权战略谋划、战术实施等方面还存在一定差距。各地知识产权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知识产权基本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积极提供专利信息(特别是主要发达国家的)检索服务,做好“非典”相关申请的咨询和组织工作。使科研单位更好地运用专利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要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深入科研单位提供直接服务。目前,科技工作者的首要任务是全力攻关,尽早研制出防治“非典”新药。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密切关注本地区防治“非典”科研科技攻关的进展情况,要有重点地组织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深入科研单位,为其提供专业服务,指导、帮助涉及防治“非典”药物和设备的专利申请、专利保护和专利实施工作顺利开展,以使发明创造及时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


三、要提供政策和专利申请资金资助支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中规定了以财政资金资助为主的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明确了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及费用负担等内容。各地知识产权局依据此规定精神,要指导和帮助本地区参与防治“非典”科技攻关的科研单位,建立、完善对发明人及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制度等激励机制。同时,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允许时,利用本地区专利申请及实施资助资金,对防治“非典”科技攻关中形成的专利提供优先支持。


请各地高度重视防治“非典”工作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本着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并将重大情况、有关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我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联 系 人:协调管理司 陈明媛


联系电话:62093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