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网络游戏赌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7:44:29   浏览:983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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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网络游戏赌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

      杨涛


著名的游戏网络公司盛大公司在正常游戏地图之中,加上了一个特殊的区域,在这个区域,玩家可以通过交纳额外的钱去碰上一些机率事件,从而获得远超过正常游戏中的经验和物品,而这些经验和物品又大多是可以在网络进行现金交易,变现为金钱。这个活动的过程是,玩家使用额外的人民币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打死以后,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或者一无所有。而这是一个暴利惊人的灰色地带,据盛大内部员工透露,当这个涉嫌赌博的特殊地图开放时,机率完全由盛大暗箱控制,刚开张的三天能进账2000万左右。(《中国律师网》3月7日)
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确与传统的如打麻将、玩游戏机等赌博有着形式的不同,但在本质上却没有根本区别。
首先,它们都是是两个人或多人之间凭借个人能力、技能或运气等进行的博弈活动。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体现出的就是玩家与服务商家之间的博弈,玩家通过购买点卡,然后再游戏中充值,系统会随机刷出一个怪物,玩家通过自己的一定技能打死怪物以后,就有几率能够获得一项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
其次,它们都是一种以双方投入小注而获取的更大利益,或一方做庄以能付出更大的回报吸引他方投入小注的一种射幸活动。所谓射幸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保险合同也是一种射幸合同,但它的目的为了使自己财产在意外风险能获得赔偿,因而它是一种合法行为。而赌博是以牟利为目的,企图以小获大。在盛大提供的这种游戏活动中,也体现了双方的这种牟利的目的。玩家通过支付金钱,购买点卡,通过一定的游戏,就有机率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而服务商则是在玩家购买了一定现金的点卡后,提供玩家能获得超过他充值的点卡价值的虚拟装备的机会。这种赌博与传统意义上的赌博形式区别在于玩家得到和服务商提供的都是“虚拟财产”,“虚拟财产”是否财产?目前尽管存在争议,但主流观点都认定其为具有财产价值。一是在网络上获得“虚拟财产”需要付出时间与精力,体现了劳动的价值;二是从现实上看,“虚拟财产”通过交易也能转化为货币及其他财物。并且,从司法判例上,也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性。在国内首例虚拟财产失窃(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纠纷案)一案中,法院便认为,被告所丢失的虚拟设备虽然并不在现实存在,但仍然可以认定为一种无形财产,具有价值含量。
再次,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其他形式的赌博一样,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并且可能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于:一是妨害社会道德秩序,引发各种纠纷甚至诱发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一些玩家受可能获得的暴利驱动,为获得更大值的“虚拟财产”以获得在“虚拟世界”的地位甚至是转让“虚拟财产”而牟利,不惜加大购买点卡的赌注,以至身无分文,这就很容易诱发盗窃、诈骗、贪污等违法犯罪。二是网络游戏秩序,网络中,体现经验与水平的种种虚拟设备的获得都是在玩家付出时间和精力乃至智慧,要让网络游戏正常健康发展,就必须保证公平的规则,让人以自身努力获得应有的东西而不是投机取巧,服务商以赌博形式出卖虚拟设备,将来崩溃的就是网络游戏的本身。三是服务商创设虚拟设备几乎是零成本,而获得玩家的却是实实在在的现金财产,这不仅对于双方极不公平,而且很可能使服务商在这种无成本的博弈中,疯狂的诱使于玩家投入,使得后者倾家荡产。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其的危害性,要用法律进行规范,必要时,还要用刑法进行打击。
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还是《刑法》,对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的打击都是空白。这主要涉及用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与传统的赌博形式的表现不同,在认定上存在困难,特别是在“赌博罪”的认定上,其客观表现与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存在较大差异;网络游戏进行的赌博有娱乐的目的,很难区别其是否牟利;更重要的是涉及“虚拟财产”本身是否具有价值性的问题,目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还没有认同其为财产的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判例,因此,双方进行的射幸活动是否具有牟利性质就很难认定。但是,鉴于类似的涉赌事件越来越多(去年有关部门就查禁了联众和光通的涉嫌赌博事件),为避免其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有关部门应当加紧立法,对这一现象进行有力打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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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海南省海口市政府


海口市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办法
海口市政府


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的侨务政策,根据《海南省照顾用侨汇购房者亲属入户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由本市侨务部门统一兴建的住宅,其亲属需迁移入户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负责受理华侨用侨汇购房事项,代办华侨亲属入户的有关手续。
第四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建筑面积在七十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一名亲属入户:建筑面积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可照顾两名亲属入户(以上均含农业户口)。
第五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亲属入户的,必须持境外护照、身份证、侨汇购买住宅凭证向市侨务部门申请,经审核送市公安部门审批,并按国家规定交纳各项费用后,即可办理入户和粮食迁移手续。
第六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在全民所有制单位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亲属入户的,可凭侨汇购买住宅的证明和市侨务部门的证明,向市劳动、人事部门申请调动,经调入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市劳动、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批准文件应注明“侨汇
购房调入”)。
第七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照顾入户的亲属是农业户口的无业青年,视同城镇待业青年,由劳动部门列入就业计划,统筹安排。
第八条 华侨用侨汇购买住宅,从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在一年期限内,可享受照顾其亲属入户待遇。逾期不办者,视作自动放弃待遇,不再受理。
第九条 用于购买住宅并照顾亲属入户的侨汇,不再享受侨汇票证优待。
第十条 每年兴建侨房的计划由市侨务办公室提出,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基建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在建用地、基建贷款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一条 市华侨住宅服务公司为兴建侨房单位,其售后创汇,市政府应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 外籍华人、归侨及港、澳、台同胞用外汇购买住宅、需照顾其亲属入户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 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亲属在国内银行的侨汇存款,经银行结汇(或兑换外币)后,用于购买住宅、需照顾入户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3月15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34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30日国家旅游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旅游局局长:邵琪伟
                                       
二○一○年 十一月三十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决定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旅游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旅游局第6号令,1996年12月18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