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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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秦政办 [2005] 157号 责编: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企、事业单位,驻秦各单位: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八日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发挥专利制度在推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秦皇岛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意见》(秦发[200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为市政府在市财政年度预算中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实行无偿、一次性补助,受助项目为当年经国内外授权的专利,着重支持发明专利。
第四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由市科学技术局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核实后,由市科学技术局发放补助金。
第五条 专利申请补助金坚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补助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本市辖区内单位、机关、团体和在本市辖区内有常住户口的个人, 在我市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学生,在内地全日制大专院校学习的秦皇岛籍学生,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及获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
(二)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应权属明确;
(三)专利补助金的申请应在专利授权年的次年3月底之前提出。
第七条 补助标准:
(一)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000元。
(二)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补助2000元,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补助一次。
(三)国内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补助500元。
(四)国内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补助200元。
第八条 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项目,被资助单位要将补助金全部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以下材料并提供原件核对:
(一) 秦皇岛市专利申请补助金申请表;
(二) 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 个人申请的需持本市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四) 申请人为单位者,须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 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需提供授权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补助经费申请的核对。对符合申请补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专利申请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十二条 申请补助的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经查实,市科技局拒不受理其申请。已受补助的项目,经发现有虚假行为,补助的经费全额追回,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资助受益人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资助受益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市科学技术局和秦皇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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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政策性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若干政策性问题的请示》(豫劳裁便〔1994〕7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其中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停、减发退休费问题。随着我国改革进程的加快,1984年以来各地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执行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1〕164号)的精神,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放宽了离退休人员再就
业的条件,其目的是扶持和发展第三产业,拓宽就业门路,使“老有所为”落到实处。因此,企业离退休人员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后,原单位是否停、减发退休费,可按地方的相应规定执行。
二、关于职工被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问题。企业对违纪职工用停工、停职的方式进行处理,如有法律、法规依据,要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能采取停工、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工资和生活费的作法。
三、职工被开除、除名或辞退后,企业不给本人通知书或证明书也不向待业保险部门转交档案的做法不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二十条、《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四条,以及《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精神。由此导致职工不能享受待业保
险待遇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一)项规定予以受理。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企业负责赔偿。
四、企业强制性要求职工缴纳风险金、股金等做法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际通行的入股惯例。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对职工予以除名和辞退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除名和辞退是企业对职工违反企业劳动纪律等而采取
的行政处理形式,职工不缴纳风险金或股金不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因此,不能采用辞退和除名的处理方式。
五、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可否参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民制工人的规定》执行的问题,可按照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精神,由地方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职权,如果负伤职工经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劳动行政部门确认为工伤,而企业不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工伤待遇,职工可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应立案受理;如果负伤职工据理要求企业向当地劳动部门申报进行工伤确认,而所在单位未向
劳动部门申报,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确认,然后依法进行处理。
七、因工致残,患职业病的职工,因违纪被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后,旧病复发的,其医疗待遇应按劳人险函(1982)14号文的规定处理。即由原单位给予治疗,治疗期间本人生活有困难的,可酌情予以补助。
八、因职工要求调出、辞职,企业收取培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属于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处理时应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合情合理地解决。
九、关于劳动仲裁是否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明确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法》对此也做出明确规定。据此,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



1994年10月10日
             谈执行义务人构成拒执罪的前提

               北安市人民法院刘宇

  如果没有能力如执行义务人本身无执行财产而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则是无法、不能执行,而不是拒不执行。所谓有能力,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行为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为逃避义务,采取隐藏、转移、变卖、赠送、毁损自己财物而造成无法履行的,仍应属于有能力执行,构成犯罪的,应以本罪论处。
  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
  情节尚不属于严重,即便有拒不执行的行为,也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
  (1)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5)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