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23:08   浏览:99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1月15日
省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徐荣凯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

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管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二)夫妻只生育的一个子女未成年发生意外死亡,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
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三)夫妻依法生育过二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在14周岁前发生意外死亡,不再生育的;
(四)夫妻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只有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
生育的;
(六)再婚夫妻中一方属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属初婚或者未生育过,再婚后经批
准生育一个子女,且新组合家庭只有这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七)无配偶未生育过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八)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符合只有一个子女的其他条件的。

第三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向一方
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常住户口所在地一方在本省、一方在省外的夫妻,双方可以共同向本省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
的发证机关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单方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申
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条件,只有一个子女,但配偶死亡或者离
婚的;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六)项条件,属只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三)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七)项条件的;
(四)经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认定具有单方申请发证的其他情况的。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人员,享受退休待遇
的,应当在退休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他人员一般应当在年满60周岁前申
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六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出
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或者其他婚姻证书;
(三)独生子女的出生证明或者收养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将申请表交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
,并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报发证机
关审查。

第八条 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有关证件及证明材料之日
起20日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一人一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
法定条件的,将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告知不予发证的理由和享有依法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记载的项目包括:本人和配偶及独生子
女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等,并加贴本人照
片,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所需
经费由省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享受的奖励和
优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
庭奖励规定》执行。

在本省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省外的持证人及其独生子女,
现居住地在本省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享受有关的奖励和优待。

第十二条 过去已按规定领取的《独生子女证》继续有效,可以凭《独生
子女证》继续依法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要求换领《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的,发证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持证人因婚姻、生育、收养状况发生变化,其子女数超过一个
的,应当在30日内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回原发证机关。对已退回或者应当退回未按
时退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或者发现之日起20日内将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
注销,并书面通知原持证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注销次月起原持证人停止享
受有关待遇。

前款规定适用于《独生子女证》的持证人。

第十四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可以向原发
证机关申请补领。原发证机关在查证确认属实后,应当为持证人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

第十五条 对申请领取、换领、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收取
费用。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领取、换领、
补领、注销登记档案,并长期保管。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50元以上
200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200元以
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回所领取的奖励费用和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冒用他人《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二)使用骗领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三)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骗领的或者伪造、变造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收缴
。

第十九条 伪造、变造、买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有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15日云南省人民
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云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的决定


(2002年12月28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司法部部长张福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5月1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引渡条约》。

收购不明来历的车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乾芳在牧区一户人家放牧期间,将雇主家中一辆价值5900元(失主于2008年1月购买)的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后于同年6月将摩托车以2000元的低价卖给从事摩托车修理的赵礼,赵礼在明知杨乾芳没有购车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时仍予以收购,且赵礼当时也知道摩托车市场价格为5000元左右,事后赵礼怀疑摩托车时赃车一直未敢处理,骑至2009年10月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物价部门鉴定,摩托车价值3000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杨乾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定罪处罚没有异议.但对赵礼收购他人由财产犯罪所得的赃物,是否也应当定罪处罚产生了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赵礼在收购杨乾芳盗窃的摩托车时不知道所收购的摩托车时赃物,主观上不明知,不具有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故意,因此不构成刑法第桑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赵礼实施行为时的相关情况,可以推定其已经知道可能时赃物,其主观上是明知的,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赵礼的行为主观上可以推定为明知。刑法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人必须“明知时犯罪所得”,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在非法的机动车交易场所和销售单位购买的;
机动车证件手续不全或者明显违反规定的;
机动车发动机号或者架号有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机动车的;
2006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第1411次会议,2007年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委会7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属于上述条款所称的“明知”。
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
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
在本案中,赵礼以2000元的价格收购当时市场价格为5000元左右的八成新摩托车,在收购时,没有购车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而且赵礼与杨乾芳二人素不相识,杨乾芳长期经营修理摩托车,对摩托车的市场价格、行情、性能、经营方面有丰富的知识,赵礼在明知杨乾芳没有购车发票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时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完全符合两高司法解释对“明知”的规定。
综上,赵礼在收购摩托车时明知杨乾芳没有摩托车的一切正常手续和发票,且不是在正常的机动车销售场所和地点收购,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在收购摩托车时属蒙骗收购的这一事实,因此,赵礼主观上应视为明知,客观上有收购赃车的行为,赵礼的行为完全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