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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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政府


安政〔2007〕27号
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
现将《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安阳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充分发挥道路功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内占用城市道路,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公共广场、地下道等)。
  本规定所称临时占用城市道路(以下简称临时占道)是指在短期内利用城市道路堆料、施工作业、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停车场、存车处、集贸市场、报刊亭、商亭、电话亭等影响道路功能的非交通占道行为。
  第三条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城市规划、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建设、交通、工商、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或单位组成市城市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全市临时占道工作进行规划、协调、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实施临时占道管理:
  (一)市规划部门负责会同城管行政执法、建设、公安、交通、财政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专项规划,联合组织编制临时占道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作为全市临时占道管理工作的依据。
  (二)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规定,根据占道规划负责对在街道两侧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设置商亭、固定商业摊点、电话亭、大排档等进行审核,并负责占道工作的监督、检查和对违章占道行为的查处。
  (三)市建设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的审批管理。
  (四)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管理。同时,负责配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区做好停车泊位线的施划和各类车辆乱停乱放行为的查处。
  (五)市交通部门负责各种营运货(客)运机动车辆(公共交通车辆除外)停放秩序的管理,并按职责分工管理所辖停车场的经营秩序。
  (六)市工商部门负责经批准的临时占道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发放工作,并负责维护露天市场和早、晚市场及摊区的正常经营秩序。
  (七)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非机动车辆停放的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从事停放车辆、设置商亭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列举的非交通占道行为。
  政府各部门应严格控制和逐渐减少各类占道行为,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的,均应按规定办理占用道路手续。
  第六条禁止占用市区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场。
  严格控制占用市区非主要道路开设集贸市场。开设集贸市场(含早、晚市,季节性瓜果销售点)确需暂时占用非主要道路的,区人民政府应提出设置规划、管理措施,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区主要道路和非主要道路的范围,由市政府组织区人民政府、城管行政执法、规划、建设、公安交通等部门划定。
  第七条经批准在道路上设置的集贸市场应按规定时间上市和收市,市场管理部门或举办单位应及时清扫场地、清运垃圾,保证市场内外环境整洁和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在经营场所(门店)外占道从事销售、宣传、促销、制做、修理加工、车辆清洗等活动。
  第九条批准占用道路的期限最长为1年,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批准的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占用的,须在期满前30日内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核)手续。
  已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在城市建设和交通管理需要时,审批(核)部门可以变更或取消审批(核)手续,占用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腾退所占用道路。
  第十条经市政府统一协调批准的重大节日的商品供应或举办临时性展销会的,在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和方便群众购买的前提下,划定区域、限时、限位、定项经营。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占用道路:
  (一)占用不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的;
  (二)占用划分人行道、车行道,但人行道宽度不足3米的路段或虽达3米以上但严重阻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占用通行公共交通且未划分人行道、车行道的路段,或占用公共汽车车站站亭、港湾内及站牌30米范围以内路段的;
  (四)占压地下管线搭建临时建设工程或其他临时设施的;  
  (五)占用公共汽车始发站30米或50米以内和医院、学校门前50米以内路段的;
  (六)占用消防通道及消防设施1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七)占用重要行政办公机构门前及其5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八)道路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及距离上述地点的50米范围以内的路段的;
  (九)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等市政设施,侵占绿地、毁损绿化种植物的;
  (十)占用盲人专用通道的;
  (十一)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燃气、电信、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维修工程,经批准后,可不受前款规定限制。因工程抢险等紧急情况,来不及审批的,可先行处置,待紧急事由消除后,应及时向审批(审核)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变动占用地点、扩大占用范围或延长占用期限;
  (二)不得围圈、占压消防栓和各种市政管线的检查井;
  (三)堆物、堆料的,由堆放者设置明显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维护周围的交通秩序;
  (四)不得影响市政工程和绿化养护施工以及垃圾、渣土、粪便清运的正常进行;
(五)临时占用道路期满,应及时腾出所占道路,清理现场,恢复道路原状;
  (六)不得建设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
  (七)不得侵占绿地和损坏绿化设施及绿化种植物;
  (八)占用道路需挪移交通、环卫等设施的,应事先报经公安交通、环卫等管理部门同意,并不得损坏市政和交通安全设施;
  (九)遵守批准部门提出的其它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交纳占道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交占道费:
(一)市政公用、交通设施建设、养护、维修工程或作业;
  (二)按照城市规划设置的公益性停车场、存车处;
  (三)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免收占道费的。
  第十四条占道费由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和市政部门按下列分工进行收取:
  (一)市政部门负责因建设占用、挖掘道路占道费或挖掘修复费用的收取;
  (二)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占道设置机动车停车场(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列非交通占道行为的占道费收取;
  (三)各区公安或区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占道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点)的占道费收取。
  占道费的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按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会同公安交通部门可以根据全市的占道规划在城市道路上施划机动车停车泊位,规定停车泊位的使用时间,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占道停车泊位线统一使用白实线,施划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和缘石坡道。
  第十六条各类车辆应在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占道停车泊位或停车线内按交通顺向方向有序停放,不得超出泊位线。在占道停车泊位或停车线以外的其他路段及公安交通部门明令禁止的路段范围内,禁止停放车辆。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交通部门可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
  第十七条临街商店业主或经营者应积极协助和引导摩托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在划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车辆。
  第十八条经市政府批准,占用城市道路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场)和非机动车停车点的经营权,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授予符合条件的经营服务单位。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占道停车的经营管理服务单位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收取占道停车管理服务费。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经营管理服务单位必须亮牌亮证按标准收费,进行收费公示,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第二十条经批准设置的停车泊位(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做他用。公共停车场和单位自建停车场应接受公安交通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监督和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道路上确需开辟通道、占用道路设置台阶、门坡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第二十二条违反审批规定审批,已经占用道路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立即腾退;因违法审批部门的过错给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部门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必须限期清退,并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因临时占用道路造成路面或道路设施、交通设施损坏的,应按有关规定修复或交纳修复补偿费用;因不按规定占用道路,影响交通安全,造成交通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施划或改变停车泊位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直至恢复原状,并可依法给予处罚。属经营管理服务单位违反规定,且拒不改正的,招标单位或签约一方有权终止其经营服务合约。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中的车辆占道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或者收费不出具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在道路上乱停乱放车辆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责令驾驶人员将车辆立即驶离;对驾驶人员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机动车,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情节严重的,由城管行政执法部门进行处罚后,交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对不按本规定要求停放摩托车或非机动车的,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驾驶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擅自停用公共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公共停车场(库)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变用途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九条对其他违反临时占道管理规定方面的行为,由城管行政执法、公安、建设、交通、工商、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临时占道管理工作中违规审批、收费或以收代罚、以罚代管。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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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希腊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全文)


  2010年10月2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希腊期间,中希双方发表了《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希关于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希腊共和国总理乔治·帕潘德里欧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0年10月2日至4日对希腊进行正式访问。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帕普利亚斯总统、佩察尔尼科斯议长,与帕潘德里欧总理举行了会谈,并在希腊议会发表了演讲。双方回顾了自2006年两国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中希友好合作所取得的丰富成果,一致认为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两国应加强各领域合作,进一步深化全面战略伙伴关系。

  一、双边关系

  (一)双方重视高层交往对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愿继续保持两国领导人经常性联系,深化两国政治互信。温家宝总理欢迎帕潘德里欧总理在双方方便时再次访华。帕潘德里欧总理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双方强调,本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精神,相互理解和尊重彼此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关切。希腊政府尊重中国领土完整,重申恪守一个中国原则,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统一大业。中方对希方这一原则立场表示赞赏。

  (三)双方强调愿从战略高度和长远角度看待中欧关系,共同促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不断向前发展。希方支持中欧尽早签署伙伴合作协议,以扩大和加强中欧及中希关系。

  (四)双方认为,推动解决中欧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利于中欧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希方认识到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具有积极、重要的政治意义,考虑到中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将继续在欧盟内相关讨论时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五)双方将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内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努力,通过谈判和协商,有效应对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挑战和威胁。

  (六)双方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各国应坚持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原则,联合国决议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七)双方希望塞浦路斯问题能以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为基础,早日得到公正、持久、切实可行的解决。支持联合国秘书长为此作出的斡旋努力。

  (八)希方愿在联合国“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联络小组”框架内继续同中方就打击海盗问题展开合作,以保证国际航运的安全。双方同意探讨签署合作打击索马里海域海盗的备忘录的可能性。希方对中国在打击亚丁湾海盗及中国海军在该海域为希腊商船护航方面所作贡献表示赞赏。

  (九)两国政府为应对气候变化采取了积极措施,双方愿意在气候变化领域加强对话与务实合作,共同推动坎昆会议取得积极成果。

  二、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和双边经济合作

  (十)双方一致认为,国际金融危机没有改变世界经济发展的长期趋势。当前,世界经济正逐步复苏,但仍有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各国有必要加强宏观经济政策协调,推动世界经济全面复苏。

  (十一)希方赞赏中国经济的强劲增长为国际社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所作贡献。中方支持希方坚定推行结构改革,降低财政赤字,提高竞争力,欢迎欧盟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启动援助机制,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帮助希腊尽早走出衰退。

  (十二)双方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加强对具有重要金融中心地位的发达经济体的监督,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督。

  (十三)中方赞赏欧盟国家领导人提出的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强化评级机构的披露要求和成立欧洲自主的信用评级机构的倡议。双方认为可制定针对信用评级机构的全球统一监管标准,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

  (十四)双方反对一切形式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双方支持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消除贸易壁垒,愿推动世贸多哈谈判进程,促进各国开放市场和世界经济发展。双方愿共同努力,在尊重授权、锁定成果和现有案文的基础上,推动谈判取得全面、平衡的成果,实现发展目标。

  (十五)双方愿深化海运合作。共同经营好比雷埃夫斯港集装箱码头项目,将该港建设成为亚洲对欧洲和地中海、黑海沿岸出口货物集散地和转运中心,并商讨中方承包希腊其它港口的合作事宜。双方希望并鼓励开展港口运营与发展的经验交流。中方愿继续与希方开展修造船合作,鼓励中国金融机构对双方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十六)双方愿继续加强在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中的协调。在国际海运减排领域加强协调和配合。继续开展在海员培训、海员劳务市场方面的合作。

  (十七)双方将积极促进双边贸易平衡发展。落实已签署的合作协议和合同。中方鼓励本国企业根据市场需求进口更多的希腊优势产品。

  (十八)双方同意深化在标准化领域的合作,鼓励两国主管部门加强在产品和服务认证领域的合作。

  (十九)进一步拓宽中希经贸合作新领域,加强两国在运输服务、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开发及农产品加工等领域的合作;支持重要的中国企业参与希腊项目建设,希方愿提供力所能及的便利。鼓励两国企业通过并购、参股等方式促进双向投资,商讨建立投资和融资合作基金的可能性。

  (二十)双方愿继续支持两国中小企业加强合作,在融资、投资、贸易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支持。

  (二十一)双方将加强农业合作,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质量检测及认证等领域的合作,便利双边农产品贸易。

  (二十二)双方愿为两国商务人员往来提供办理签证、工作许可和居留证等便利。愿加强旅游领域合作,鼓励本国公民赴对方国家旅游。

  (二十三)两国民航主管部门愿尽力恢复两国直航。

  (二十四)双方签署了加强双边投资合作谅解备忘录及经贸、制造、海运、通信和运输领域的企业合作协议。

  三、关于文化和教育交流

  (二十五)双方一致认为,中国和希腊都具有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双方文化交流有深厚基础。愿加强人员往来和各种形式的交流。

  (二十六)双方将加强文物保护和新闻出版合作,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团体的交流、图书管理人员往来。两国主管部门将探讨互设文化中心的可能性。中方将积极考虑适时在希腊举办文化年。

  (二十七)双方愿继续就教育、科研、青少年、终身学习、语言培训等领域合作保持沟通,鼓励两国教育官员、教授、科研人员往来,欢迎两国教育机构相互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教育展览。双方愿相互增派留学生。

  (二十八)两国主管部门续签《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治基础----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为视角

常祯


[内容摘要] 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西部地区是国家的生态屏障,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如何保障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国内众多学者已从多种角度进行了研究。本文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法律保护为视角,着重研究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法律保护问题,以期为西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一点启迪。

关键词: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生态环境;法治


  可持续发展问题对人类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意义。西部地区是国家的生态屏障,其可持续发展问题,不仅关系到西部地区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而且关系到整个国家经济社会持续稳定的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发展应具有公平性原则,体现为时间上的公平性与空间上的公平性。 而在我国要实现这种公平,就是要解决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平衡问题,重点是破解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和“瓶颈”。

一、环境问题是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关键性因素

  有专家认为,当前制约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因素有三个方面:贫困、人口增长、环境退化。西部地区自然环境脆弱而恶劣,人口相对过剩,经济、文化相对落后,贫困人口较多,从而形成环境退化—人口增长—贫困这样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西部地区要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走出恶性循环怪圈,打破环境与贫困、人口增长的恶性循环。如何打破这一怪圈呢?一是解决贫困问题。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我国以往的扶贫战略是以经济政策扶持为主导,结果是生态失衡加剧,环境进一步恶化,用大量资金和管理投入换来的经济增长也常被无情的自然灾害夺走。 因此,通过扶贫打破恶性循环怪圈此路不通。二是人口问题。西部地区人口增长受国家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限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并没有解决西部地区恶性循环问题,故此路也不通。三就是环境问题。西部地区是我国主要大江大河的发源地,是国土的腹地和屏障,其生态环境对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也至关重要。西部生态环境的显著特点就是环境问题突出,具体表现为:水土流失严重、沙漠化扩大、土壤退化、植被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脆弱,生态状况总体呈恶化趋势。造成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是不合理开发利用自然环境的人类活动,如对森林的过度开采、选择开垦对象不对、对水资源的利用不当等。笔者认为,破解西部地区恶性循环怪圈,最关键的是扼制环境退化,保护、改善西部地区脆弱的生态环境。因为只要生态环境恢复了,土地生产力提高了,土地承载人口率将会大大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就会改善。从这个意义上讲,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恢复和保护,对于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缺陷问题是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

  法律基本原则体现着法的本质和根本价值,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是法律体系的基础,是法律精神的实际体现,决定着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 在我国,由于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及价值追求等环境法理的研究深度不够,导致环境法律制度分散、独立,环境法律原则体系缺乏法理和实践的双重合理性,是西部地区环境污染和破坏严重的趋势未能得到全面控制,局部反而恶化的又一重要原因,也是可持续发展的主要法律障碍,因此以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针对环境公益及其外部性、多样性、多元性等特点,构筑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并明确其价值追求极有必要。 注重对环境法律原则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利用原理上的突破来指导环境资源法律基本原则具体内容的改进和原则体系的革新,不仅有利于完善环境资源立法,深化环境法理论,促进可持续发展,指导环境公益的界定、确认、维护和分配,而且对切实有效地解决西部地区的环境问题有直接的理论和实践上的重要意义。

三、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

  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西部地区可能伴随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已成为严重问题。面对这种环境紧张状况,现行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严重缺陷已够成加强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制的主要障碍和“瓶颈”因素。因此,全面进行针对西部地区特殊地域的环境资源保护立法,重构适应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环境法学界虽然在可持续发展观念指导下对环境法律原则及其体系的整合、改革和创新问题积极展开了多方面、多形式的研究,并已取得一些突破。但是,我国西部地区在开发过程中,政策优先、行为优先、缺乏配套法律法规的现象比比皆是,行为的先行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导致开发秩序的混乱,直接威胁到生态环境安全。所以,构建西部地区法律体系成为当务之急,应着手以下几个方面的立法:一是制定西部开发法。西部开发不仅关乎西部的发展,而且是牵系中华民族迈向二十一世纪的头等大事,因而开发西部的法律定位一定要高,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由全国人大制定,可以视为开发西部的“宪法”,使西部开发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二是西部环境资源法。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法,以环境保护管理单项法律为内容的比较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西部作为长江、黄河发源地,重要性自不待言,恶劣的生态环境要求特事特办,专就西部的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特别加以保护,不但要保护自然资源,还要改善生态环境,防止工业污染,所以称为环境资源法。在立法模式上,应突破现有的环境法律监管体制,借鉴国内外环境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超前立法。三是特定事项的单行立法。鉴于生态环境的系统性、综合性,对其管理保护应当突破行政区划的界限,按照生态区域的特性就特殊事项进行特殊立法,如《沙漠化防治法》、《长江源头保护法》、《黄河源头保护法》等,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状况、提高环境质量的目的。四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会不断地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要求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政府、自治机关等部门因地制宜、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也是西部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法律保护

(一)加快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

  西部环境保护在构筑了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后,重点任务是如何保证这些法律的贯彻实施。最充分地实现立法的宗旨是每个立法者的美好愿望,要不背离这个初衷,就要在执法体制、执法者的素质、执法监督等方面建立一种合理机制,确保最大限度的接近立法本旨。笔者对于该机制的初步设想如下:
1、理顺执法部门的权限。《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分别在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范围内对污染防治实施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地、农业、水利行政部门按照资源要素分别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环境监督除环境行政机关外已达13个,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层次管理体制,执法主体林立,权力过于分散,责任不明,容易造成执法混乱、“大家都管其实谁也不管”的被动局面,使环境保护工作大打折扣。如果西部地区这一特殊地域再沿用这种模式,势必不利于环境保护,为此建议成立西部环境资源保护局,隶属于国家环保总局,打破行政区划的界限,减少行政执法障碍,削减其他相关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其权力由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统一行使,使其具备综合的执法能力。
2、提高执法者的素质,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执法水平的高低直接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其品质、学识、对法的领悟能力都将影响执法效果。随着各项政策向西倾斜,必将吸引大批优秀人才尤其是大专院校毕业生进入西部,应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到环境执法队伍中来;要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实行竞聘上岗,大胆启用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理论水平高的年轻干部,使其充实到领导工作岗位中来;要加强对现有执法队伍的培训,使其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注意提高环境工作者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做到环境执法部门不仅能够吸引人,而且还可以留住人,最终促进执法质量的提高。
3、改变执法观念,采取灵活多样的执法手段。环境执法技术含量高,涉及领域广泛,所以要求在遵循传统执法模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灵活的手段和方式指引和疏导人们的行为朝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方向发展,既要减少公众的抵触情绪又要注重工作的实际效果,具体为:一是公众参与制度。环境是大家的环境,环境工作没有公众的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公众参与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设立环境保护热线电话、市长接待日、“环境保护”的报刊专栏、环境问卷调查等方式激发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赋予居委会、村委会治保人员环境监督的权力,切实把环境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大力普及环境许可证制度。对影响环境的行为严格实施许可证制度,是环境预防保护的重要手段,起着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尤其是在矿产资源开采方面。三是提高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在行政管理中的比重。环境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的强制力比其他方式要小,措施比较温和,民众易于接受且积极履行规定的内容,在西部环境状况恶劣、环境意识相对淡薄的情况下,采取这种方式无疑会提高工作的实际效果。四是加大环境执法力度。目前的环境执法部门几乎没有任何强制手段,这同工商、税务部门所享有的查封、扣压、冻结等强制措施相比,软弱了许多;且环境执法部门要同时受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其执法能力受到多种因素的干扰而大大减弱。因此,西部的环境保护要努力突破行政区划的限制,实行垂直领导,赋予执法部门更大的行政权力,如查封、扣压、冻结等权力;对领导考核实行环境责任一票否决制、不过环境关的领导工作定为不合格等,这些措施的采用都将对环境执法的实际效果产生深远的影响。五是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这是一条亘古不变的真理,在赋予环境执法部门较大权力的同时,也应加大对其监督的力度。在遵循传统监督模式的同时,主要通过政务公开制度、听证制度、新闻舆论监督等方式增加行政执法的公开信和透明度,力求公正公平。西部人民环保素质相对较低,环保意识较差,认真贯彻政务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对环保工作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普及听证制度,可以起到教育相对人的作用;加大新闻宣传力度,可以普遍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增加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同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些方法应在西部环境保护工作中大力普及。
4、公正司法,力求社会公平。西部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民族众多、经济发展缓慢,这些特点给西部开发中的司法活动平添了许多障碍:辽阔的地域给违法者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以及逃避法律制裁的庇护所;丰富的自然资源使有些人的贪欲沟壑难添,非法采挖猎伐;民族众多会给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民族问题煽动闹事;长期被贫困困扰的人们积极寻求致富途径而可能违法甚至犯罪;大量资金的流入使有些人难以洁身自好,伸手从中渔利等等。而遏制这些问题发生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司法,切实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环境领域应当包括:
  一是环境刑事案件。新修订的《刑法》加大了对环境资源的保护力度,第六章第六节专门设立了破坏环境资源罪,共9个法条14个罪名,分别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罪,非法狩猎罪,滥发林木罪,非法收购盗伐、滥发林木罪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西部的有利条件之一,许多人都会在这方面做文章,不择手段牟取暴利,主要表现为:猎捕、杀害珍贵野生动物,采伐珍贵植物、矿藏等方面。对于环境刑事犯罪,公、检、法、司要密切配合,行动迅速,有效打击犯罪分子。自然资源遭到破坏,将是很难恢复或者是永久性不可恢复(如杀害珍贵野生动物的行为),这就要求司法机关行动迅速,出击有力,才能达到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要加大对司法部门的财政投入,使其有足够的人员和设备来适应环境保护领域对高新技术的要求;对于环境案件,公、检、法要优先办理,从立案、侦察到审判,要从快、从严、从重;要运用多种方式加大审判案件的影响力,以具体的事例教育公众,威慑犯罪分子。
  二是环境行政案件。依法保护环境,是西部开发的中心议题之一,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无旁贷,在实施管理职能时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行政案件。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合法,在必要的时候采取有效手段防止环境的进一步破坏。因为环境资源一旦被破坏,恢复起来有相当的难度,而不象其他行政案件,对造成的损失可以有较多的补救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际上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监督,只要行政机关严格地按照法定条件办事,依法行政,便会在诉讼中立于不败之地。如前文所述,西部环境保护赋予了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较大的权力,相应的,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案件也会居于突出位置,法院的有效监督意义重大,主要应作到:(1)加强行政庭建设。目前,西部法院行政庭的力量普遍不足,设备落后,难以适应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要从人员、设备等方面加以充实。(2)扩大受案范围。目前行政庭的受案范围主要集中在法律规定的侵犯人身权、财产权范围之内,西部的环境问题复杂,新问题会不断出现,因而,法院应当不断的扩大受案范围,尤其是侵犯公民环境权的行政案件,切实把环境保护落到实处。(3)依法监督环境行政部门的诉讼行为。行政案件,被告负举证责任,其证据只能在实施行政行为之前收集,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自行向原告收集证据。这一点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有力手段之一,必须严格执行。要提高司法建议书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使法院的监督效果显著。
  三是环境民事案件。《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治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向直接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需要指出的是,环境侵权属于特殊侵权范畴,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开发西部的过程中,环境侵权案件会不断出现。有些污染源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物,且交纳了相应的排污费,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不能因为合法排放而免除其民事责任,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高的法律理论知识和环境保护知识。对于合同纠纷,主要是指有关环境工程的勘验、设计、施工纠纷,环保产品的生产、运输、销售纠纷,环境技术的开发、咨询、使用纠纷等。西部开发,环境保护是中心,有关环境的合同纠纷也必将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占据相当位置。除诉讼之外,法院要严格保证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目前“执行难”问题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大顽症,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对于环境执行案件,必须跳出“窠臼”,另辟“蹊径”,执行要狠、准、快,切实保障法律得到实施,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已相当脆弱的生态环境。

参考文献:
[1] 曹利军:《可持续发展评价理论与方法》,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
[2]沈宗灵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2页
[3]窦玉珍主编:《环境法通论》,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89年版
[4]佚名:《西部地区可持续发展战略》,http://www.148cn.org/data/2006/0508/article_2336_1.htm
[5] 王芳:《论西部地区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宁夏党校学报 ,2002(1)
[6]王莉芳 侯普育,《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http://www.gx-info.gov.cn 2007-7-10 11:16:17
[7] 崔军林:《法治基础浅论》,http://www.law-star.com/cac/2500532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