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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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做好人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的重要工作措施,是人口计生系统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重要切入点。“十一五”时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在提高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促进农民群众观念更新、推动生殖健康和文明富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形成了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实践特色的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十二五”时期,人口因素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农村人口发展形势复杂,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任务较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养老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口流动给农村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就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进程中,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职能和管理网络优势,以农民群众民生为根本,以农民家庭需求为导向,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关怀关爱和民主管理,推动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的生育文明、健康促进、权利保障、能力发展和素质提升,努力将广大农村家庭建设成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摆上工作日程,加大措施力度,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决定》和“十二五”规划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以农村家庭为主体,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促进和提高农村群众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全面做好农村人口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使全国农村家庭人口文化繁荣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知识新观念传播渠道畅通,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更加自觉;男女平等观念蔚然成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趋向自然平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稳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村人口计生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逐步树立,陈风陋俗逐渐破除,农村和谐,家庭和美,邻里和睦,农村人口计生事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到“十二五”期末,在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的行政村中,70%左右的家庭达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建设基本标准。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家庭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满足、权益保障和能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成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的民心工程。

  坚持统筹发展。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资源共享、协调推进,在农村人口计生阵地建设、设施配备、惠民政策等各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习俗及人口计生工作基础差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不同发展模式与特色品牌。

  坚持务求实效。以有利于促进农民及其家庭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为标准,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示范带动、有效推进,力争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三、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宣传教育进农家,倡导婚育新风。

  畅通进家入户宣传渠道。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免费发放反映新观念、新风尚、新知识的文图音像宣传品,使每个育龄群众家庭每年至少获得1份适宜宣传品。把握新一代农民的特点和需求,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纳入农村文化信息资源系统建设中,利用电子设备、通讯设施和网络技术开展入户到人的宣传。在搞好人口计生宣传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教育扶贫远程教学站等,组织农民群众接受农业技术、致富信息、生活知识、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发展农村家庭人口文化事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把农村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倡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场所、设施、设备等与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设施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当地乡风民俗,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寓教于乐,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围绕家庭人口文化的新内涵和新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婚育新风尚,建设和谐新农村,营造美满新家庭。

  (二)推进生殖保健进农家,提供优质服务。

  做好避孕节育服务。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农村育龄群众知情、自主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

  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将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满足育龄群众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要求,降低农村非意愿妊娠和流引产发生率。指导育龄妇女积极预防和治疗生殖疾病,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做好个性化服务。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青少年性健康和中老年期健康等宣传咨询。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等家庭保健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三)推进奖励优惠进农家,体现利益导向。

  完善政策推动机制。把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配套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奖励、扶助等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救助、救济、补助等惠民利民政策,提倡农村利用现有资源,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倾斜,在集体利益分配中体现优惠。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服务,增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其能致富、先致富、快致富。

  (四)推进关爱行动进农家,建设和谐家园。

  关爱女孩家庭。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农村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制定落实新农村普惠政策时,体现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同等优先地位。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女孩及其家庭提供社会服务和救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女孩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爱老年家庭。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农民群众大力发扬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爱特别家庭。对人口流动造成的农村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积极开展生产生活帮扶和身心健康关怀活动,引导家庭成员协助做好外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重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直接、最紧迫、最基本的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村民自治进农家,促进民主管理。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畅通农民计划生育诉求和维权渠道,简化办事程序,保障合法利益。

  加强计生民主管理。把人口计生相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修订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制度等内容,加强村级制度建设,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的人口计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加快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扎实做好工作。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涉及农村工作诸多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配合,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共同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队伍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项目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新思路,培育新典型,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求,促进新农村建设。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动工作科学发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投入力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为工作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智力支持。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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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国家档案局


档案行政许可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档案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和监督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档案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档案行政许可实行统一受理制度,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受理事项。
第六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办理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申请书示范文本和全部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受理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七条申请书主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二)档案名称、内容、规格、数量;
(三)档案移转方式(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携带出境)和事由;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意见(盖章);
(五)档案或档案的复制件有受让单位的,应注明受让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
(六)受理部门认为必须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应当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受理部门应当予以核对。
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托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申请人通过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附上详细、准确的联系方式并确定送达方式。
第九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并填写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和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填写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告知申请人。
以信函等方式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定受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办理行政许可审查事项。
受理部门与审查部门不是同一部门的,受理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立即将申请材料移交审查部门。
第十一条 审查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审查部门在审查申请材料过程中,必要时应当征询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部门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制作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四章 期限与送达

第十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制作档案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五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行政许可文件可以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行政许可文件且受理部门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申请材料目录,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1)执行。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作档案行政许可文书,应当按照《档案行政许可文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执行,统一编号并加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
第十八条 对于非行政许可类的审批项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许可和作出决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我国证据立法模式的分类

乔铁军


  我国的证据立法应当由指导思想、价值目标、基本原则、证据概念、证据制度、证据程序及证据规则组成。基于此我们可以更好地确立我国的证据立法模式。目前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即:单行证据立法模式、证据间接和模式、以及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模式。
  单行证据立法模式。从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看采用单行模式进行
  证据立法并无不可,但从立法成本方面分析单行立法模式不可取。一是由于证据种类和诉讼类型的不同而必定使单行立法在数量上过多成本过高;二是证据法的基本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制定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有部分补充和修改权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因而制定和完善一系列的单行证据法必定需要较长的周期。如果按证据种类或某一种证据的某个方面作为单行立法的内容那么,普遍适用于证据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又该如何立规定。就其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协调性而言,单行立法模式也不能解决证据法与诉讼法、有关实体法之间相互交织的问题。如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中作出逮捕、起诉、不起诉等决定都需要运用证据。这些规定是诉讼法的典型内容是无论如何都不应纳入证据法中进行规定的。从法律稳定性角度看,单行立法模式虽然有“急用先立”从而逐步完善证据法的优势。但若依此方案操作,不断的出台一部单行证据法,对于整个证据法体系的稳定性并不利。而且随着形势的发展后制定的单行法可能会与先前制定的单行法冲突,因而不得不修改原来的单行法,则稳定性就更无保障可言。
  证据间结合模式。依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采用证据间结合的立法模式并无不妥,但与单行模式一样证据间分别结合模式即按诉讼性质分别制定相应证据法的模式。因法律数量较多,也存在成本较高的问题。制定统一证据法的代价则比较低。从法律协调性方面分析,分别结合模式不可避免地要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界分证据法的范围,尤其是与诉讼法的协调问题,不易解决;而且还存在不同类型的证据法内容之间的并行互补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统一证据法在其内部体系的协调上相对容易些,但也不是没有问题。不同诉讼性质的证据法内容之间仍然有个并行、互补问题。如与诉讼法的范围划分就是比较棘手的问题,哪些内容由统一证据法规定最好,哪些由诉讼法规定为佳,不是很好处理。分别结合模式由于立法的数量较多,相应的修改次数也会较多,因而在稳定性方面并不理想。相对而言统一证据法在稳定性方面的问题倒不很突出。但是,证据法属于程序法这一点决定了它的实施过程与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为适应形势发展而对司法制度所进行的改革,必须通过同时对证据法、诉讼法等法律进行必要的补充和修改才能实现这不仅会增加立法成本。而且因分别修改的次数之和较大而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证据法与实体法结合模式。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离的法制文明之下,虽有将证据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在实体法中立法例,但并非是证据法立法模式的主流。而且就证据法的程序法性质而言,与其将其规定在实体法中,不如规定在程序法中。因为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关系终究不如与程序法的关系密切。案件的实体形成总是按一定的诉讼程序运用证据才能实现的。在协调性方面,这种模式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一是实体法与作为程序法的证据法混杂在一起,不符合现代国家法律体系中成文实体法与成文程序法并列的主流。二是对证据法的主要内容应该规定在实体法还是诉讼法中这一问题,没有明确的标准可把握。有关刑事、民事的实体法和诉讼法都是基本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没有理由厚此薄彼。三是在相应的实体法中规定证据法的内容,由于实体法的数量多,其中有关证据法内容的协调更是突出的问题。四是即使在实体法中以专门的篇幅对证据法的内容进行专门立法,因诉讼法中不可避免涉及证据法的内容,且就其与实体法和诉讼法的固有关系而言。诉讼法中的证据法内容多于实体法,如果非要把证据法的主要内容置于实体法中规定,有舍本求末之嫌。不过,与实体法结合模式对证据法的稳定性并无什么妨碍。
  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模式。证据法的性质和地位,使其与诉讼法结合的立法模式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可行性。证据法与诉讼法同属程序法而且二者关系密切,相互交织,完全可以结合在一起作出规定。二者也都属于基本法律,在立法程序上具有兼容性。欧陆法系和我国现行立法例主要采用此种模式,并未发现其运作劣于其他立法模式。从立法代价上比较,该模式下的完整结合模式比单行模式、证据间结合模式、证据法与实体法结合模式及同一模式中的部分结合模式都低。一方面,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法的内容,通过补充和修改现行法的内容即可实现。如果仅仅是补充诉讼法中有关证据法的内容,可以认为是对诉讼法的部分补充和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就可以实施,而无需等到一年一度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实施。如果还需要对诉讼法的其他部分作一些补充和修改,则可以一并进行,从而较大地降低了立法的成本。另一方面,在诉讼法中规定证据法的内容,需补充和修改的法律只有三大诉讼法,在立法数量上比单行模式、证据法与实体法结合模式及证据法与诉讼法部分结合的亚模式都少。从协调性方面考察,将证据法的内容置于诉讼法中规定,是最好的模式。首先,鉴于证据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天然亲和关系,其他三种大的模式都很难避免的证据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内容取舍问题,在该种模式下自然不成为问题。其次,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的协调问题虽然存在,但由于实体法中不可避免地要包括少许证据法的内容,因而,可以通过在诉讼法有关证据的规定中增设援引或准用条款来解决内容交叉,重叠问题。再次,关于证据法内在体系的协调问题,该模式也可以较好地予以解决。鉴于我国现行三大诉讼法中以民事诉讼法适用最多,且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都需要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现实,有人主张将证据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集中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而在其他两部诉讼法中采用准用条款的立法技术,以避免重复问题。在完整结合模式下的三种次亚模式中,又以半集中模式为佳。集中模式不能有效解决同一诉讼法中证据法内容与诉讼法内容的相互协调问题,而分散模式对各诉讼法中证据法内容之间的协调问题又难以解决。半集中模式却能既兼顾证据法与诉讼法内容的协调,又可使各诉讼法中证据法内容之间相互融洽。因为在完整结合模式前提下的半集中模式,证据法内容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对整个证据法领域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另外两部诉讼法通过援引条款适用这些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不同诉讼类型证据法领域普遍适用的制度、规则,在各诉讼法中以集中方式进行规定;在各诉讼法不同阶段适用的证据法的具体内容,分散规定于不同的诉讼阶段。由这三个层次构成的证据法内在体系,虽然分散,但却不失完整和协调。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的立法模式,在稳定性方面虽然不比统一证据法模式和证据法与实体法结合模式为优,但比单行模式和证据间部分结合模式更能保持稳定性,而且这种模式便于保持证据法与诉讼法之间的同步稳定和司法改革进程中的同时补充和修改,因而,具有可取性。
  以上综合表明,在前述各种证据立法模式中,以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模式之下的半集中模式为首选。从比较还可以看出,将统一证据法模式和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模式折衷后取长补短的混合模式,也是较可取的选择。大致方案是:把证据法中带共性的原则、制度等内容,通过统一证据法作出规定,统摄有关证据的法律规定;而将仅适用于不同诉讼类型的证据法的内容,分别在相应的诉讼法中以半集中模式
进行规定。此混合模式只需制定一部新法律和修改三大诉讼法即可,立法成本不高,协调性较好,稳定性亦不差,仅次于证据法与诉讼法结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