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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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批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的通知
建精[2003]13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了加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更好地发挥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根据今年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决定对2000年推出的第三批78个文明服务示范窗口进行复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内容
1、创建组织领导是否坚强有力,是否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领导责任制和分工负责制;
2、创建计划是否周密可行,是否有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
3、创建活动内容是否扎实,创建措施是否具体,是否认真解决了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4、创建工作是否取得了明显成效,是否发挥了示范窗口的带头作用和辐射作用。
二、复查办法
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复查工作,由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城建工委、建设党委)负责。复查报告请于2003年10月底前报建设部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对示范窗口复查中发现的以下情况,应在复查报告中予以反映:
1、工作滑坡,达不到省级或本行业文明单位条件的;
2、领导班子成员有腐败行为的;
3、示范窗口单位人员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的;
4、示范窗口单位发生重大投诉事件未能及时处理的;
5、被中央和省级新闻媒介曝光批评并调查属实的;
6、发生其它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法规规定的。
报告中应对各示范窗口是否合格提出评议意见。
三、工作要求
1、要把这次复查工作作为加强示范窗口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予以高度重视。结合复查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示范窗口建设的规律,进一步推动文明服务示范窗口建设工作。
2、复查工作要实事求是,坚持标淮,严格要求,认真听取基层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全面、认真地反映示范窗口的工作情况,确保复查质量。
3、把做好点上的复查工作同推动面上的工作结合起来,同时,把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的复查工作,与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各地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以复查促创建,推动创建文明行业活动的深入持久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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