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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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印发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国中医药发〔2007〕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的意见》(国中医药发〔2006〕36号)等文件的精神,加强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工作,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会同卫生部组织制定了《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与培训考核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是培养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重要环节,是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培训制度,扎扎实实地推进这项工作。具体实施情况请及时反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附件:1.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2.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

附件1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中的特色优势,规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以下简称“岗位培训”),提高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培训的对象是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三条 岗位培训的任务是使培训对象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社区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但未参加经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均需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作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中医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的条件之一。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的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一)研究制定岗位培训政策,提出岗位培训规划;
(二)制定并发布《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组织教材编写、师资骨干培训和培训基地建设,制定统一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格式;
(三)检查、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岗位培训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培训的实施方案;
(二)负责本地区岗位培训的师资骨干培训和基地建设;
(三)负责监管本地区岗位培训工作,组织本地区岗位培训的考核,颁发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七条 岗位培训实施机构应指定专人负责岗位培训管理工作,建立培训档案,对培训对象的学习情况、各科考核情况等进行真实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 实施与考核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方式,开展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培训工作,突出实践技能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岗位培训基地。岗位培训基地的培训内容包括理论培训、临床实践和社区卫生服务实践。
第十条 岗位培训应当具备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省级以上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师资骨干培训;岗位培训的师资应专兼职结合,以兼职为主,选聘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全科医学理念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培训教师;可选聘一批有丰富临床和基层工作经验的专家,经过必要的培训,充实到师资队伍中。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岗位培训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培训结束后综合考核或分阶段培训、分阶段考核等方式。
第十二条 培训对象完成全部培训任务,考核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岗位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政府、单位、个人等多渠道筹集,鼓励社会捐助。

第四章 监管
第十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岗位培训的监管力度,保证岗位培训质量。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岗位培训方案、计划和考核结果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在岗位培训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大纲(试行)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使学员掌握全科医学概念和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特点,能够熟练运用中医药理论与方法,开展中医药预防、养生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健康教育和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达到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执业的基本要求。
二、培训对象
从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三、培训方法
1.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采取脱产或半脱产的集中培训方式。
2.教学方法采用理论授课、临床实践与社区实践相结合的方式,突出实践技能的培训,合理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
3.参考学时:500学时,其中:理论教学300学时,实践教学200学时。
四、培训内容与要求
(一)全科医学概论
1.基本理论
掌握全科医学的概念,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的基本原则和服务模式,中医类别全科医师临床诊疗与思维方式。掌握中医学的健康概念,以及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病后调护等理论。掌握家庭的定义、结构与功能、家庭与健康及疾病的关系。掌握社区为导向的基层医疗模式和原则。熟悉病人管理与教育及医源性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药、社区卫生服务管理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及有关问题。
掌握社区合理用药的基本原则和不同人群的用药特点。
2.基本技能
掌握具有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病历的书写,中医药特色的全科医疗综合模式和医患交流的技巧,掌握社区诊断的方法,熟悉居民家庭档案的建立和运用。
掌握处方药、非处方药区别,老年用药、儿童用药特点,中药、西药合用的用药方法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4学时,社区实践2学时。
(二)医学心理学与精神卫生
1.基本理论
掌握医学心理学的基本知识,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老年痴呆、抑郁症等)防治的中医药基本知识,熟悉医学伦理学的基本知识,了解这些知识与全科医学的关系和在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心理咨询的内容和方法,掌握社区常见精神疾病的中医药防治用药及方法,熟悉社区卫生服务中常见伦理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4学时,临床实践2学时。
(三)预防医学
1.基本理论
掌握流行病学的基本概念,熟悉疾病时间、地区、人群分布的概念,掌握疾病频率测量的常用指标。熟悉常用计量、计数资料的分析方法与适用范围。掌握社区疾病预防策略与三级预防的概念,熟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预案,了解我国卫生工作基本方针。了解居住环境、饮水、空气卫生等对健康的影响。熟悉健康教育的基本原则和内容。
2.基本技能
熟悉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方法与技术,掌握资料收集与整理的基本方法。掌握社区计划免疫工作的实施措施。熟悉社区营养调查和监测方法与技术,社区营养干预、检测与计价技术。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四)中医养生保健学
[一般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养生学基本理论和原则,掌握中医精神调摄、药膳食疗、运动功法、四季养生、药物养生等常用养生保健的机理与方法。熟悉开展社区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掌握四季调神、怡养心神的方法,熟悉中医药膳的配伍、制作方法与要领,熟悉太极拳、太极剑、八段锦等运动功法,熟悉常用中药养生的名方组成与使用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重点人群养生保健]
1.基本理论
老年保健:熟悉老年脏腑功能、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养生保健和延缓衰老的知识;掌握老年常见健康问题的防治和临终关怀;熟悉开展社区老年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妇女保健:了解妇女各期的生理、心理特点及气血津液、情志变化特点;掌握妇女各期保健、疾病的预防,熟悉中医关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母乳喂养的相关知识以及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熟悉开展社区妇女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儿童保健:掌握小儿生长发育规律及其影响因素,掌握小儿中医生理、病理特点;掌握儿童保健、意外伤害预防、疾病的预防;熟悉开展社区儿童中医养生保健的策略与步骤。
2.基本技能
老年保健:掌握老年四季养生、情志调摄、饮食调养、运动保健、起居调护、体质调理的原则和方法;掌握社区老年人健康分级管理办法、生活质量评价方法及与老年人交流的技巧;熟悉老年常见病的社区干预措施。
妇女保健:掌握中医对孕、产妇的保健方法,熟悉中医对围产期、绝经前后的保健方法,了解优生优育的指导方法。
儿童保健:掌握儿童计划免疫程序及其它预防接种方法,掌握母乳喂养、人工喂养及添加辅食的顺序和原则,了解青春期儿童的中医保健方法及常见问题的处理。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社区实践12学时。
(五)中医康复学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康复学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社区常见病中医康复的基本知识,熟悉残疾的分类及等级。
2.基本技能
掌握社区常见病中医社区康复的物理康复、药物康复和自然疗法的基本方法,熟悉残疾康复指导、康复服务和康复训练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4学时,社区实践8学时。
(六)社区基本诊查技能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四诊的理论和方法,掌握八纲辨证、脏腑辨证、六经辨证、卫气营血辨证等基本理论。掌握各类常用检验报告、x线、超声波、心电图的临床意义。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四诊和常规查体的规范化操作,能够分析常见病的各类检验报告、心电图、x光片、超声波等影像学诊断结果。掌握常见病的临床诊断、辨证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七)中医适宜技术应用
[针灸疗法]
1.基本理论
了解经络学、腧穴学的基本理论,掌握常用穴位的归经、主治,熟悉常见病、多发病的针灸临床适应证及配穴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单手、双手进针法及针刺基本手法,熟悉常用穴位的刺灸方法和针刺禁忌。掌握三棱针放血、艾灸、穴位注射等操作方法和技巧。了解针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预防方法。掌握本地区针灸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推拿疗法]
1.基本理论
掌握推拿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掌握推拿的适应证和禁忌证以及在社区的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掌握推拿的基本手法,掌握滚、按、揉、摩等手法的技巧。掌握本地区推拿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其它疗法]
1.基本理论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适应证和应用原则。
2.基本技能
熟悉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的一般应用方法。掌握本地区刮痧、贴敷、拔罐、中药熏蒸等适宜技术的应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八)临床常见病证及处理(总学时260学时,其中理论学习152学时,实践教学108学时,学员可根据自己原有的基础、原来从事的专业和将来承担的工作内容,选择学习或申请免修部分内容)
[内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感冒、咳嗽、喘证、头痛、心悸、胸痹、不寐、胃痛、呕吐、泄泻、便秘、淋证、痹证、眩晕、中风、消渴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高血压、冠心病、脑血管病、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肺炎、慢性胃炎、消化性溃疡、急慢性肾炎、泌尿系感染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掌握常见肿瘤的临床特征及其发病征兆;了解肿瘤的发病趋势、分布规律及预后;了解肿瘤综合治疗的概念(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及其它治疗),各种治疗手段的特点及在综合治疗中的作用;掌握肿瘤的中医病因、病机和中医肿瘤治疗的法则、手段以及常用抗肿瘤中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常见病证的诊治,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内科疾病中应用。熟悉西医常见病的诊断、鉴别诊断和社区处理。掌握疾病终末期患者临终关怀的基本技能。
熟悉肺癌、肝癌、胃癌、大肠癌、食管癌、胰腺癌、膀胱癌以及恶性淋巴瘤常见证候表现,熟悉肿瘤常见并发症(疼痛、发热、出血、胸腹水、恶液质)的中西医治疗原则,熟悉现代肿瘤治疗所导致的常见不良反应(贫血、营养不良、放射性炎症,以及心、肝、肾等重要脏器的损伤)的预防和中西医结合治疗,熟悉常见肿瘤影像学表现及肿瘤标志物的临床意义。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40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外科]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外科常见病证(疮疡、疖肿、肠痈、乳腺肿块及溢液、乳痈、癃闭、痔疮、肛裂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急腹症、急性尿潴留、外伤、烧伤、破伤风、结石、前列腺增生症、褥疮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掌握无菌概念,掌握轻微创伤、常见外科感染处理原则及抗生素合理使用原则。
掌握常见骨伤疾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2.基本技能
掌握无菌操作技术、换药等技能;掌握肛门直肠指诊检查;掌握常见手术后康复指导;掌握中医外治技巧,如化腐清创、点刺放血、中药熏洗;掌握褥疮的预防及护理方法。掌握常用的消毒剂、消毒方法及注意事项。
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科疾病如软组织损伤、颈腰椎病、骨关节炎、骨质疏松症的治疗方法。了解骨伤科常用的牵引方法及其应用原理。熟悉骨伤科疾病的术后康复指导。掌握社区常见骨伤疾病的治疗手法及各类骨伤疾病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3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妇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妇科常见病证(崩漏、月经病、带下病、妇人腹痛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养生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痛经、宫颈炎、阴道炎、盆腔炎、子宫内膜异位症、绝经期综合征、乳腺癌、卵巢癌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基本用药。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妇科四诊内容与特点,掌握针灸、推拿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妇科疾病中应用,掌握基础体温(BBT)的测量方法与临床意义,掌握妇科常规检查方法,掌握早孕HCG试纸的使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儿科]
1.基本理论
掌握小儿常见病证(感冒、咳嗽、腹泻、腹痛、虫积、疳积、佝偻病等)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康复指导。
熟悉常见病(上呼吸道感染、支气管炎、小儿肺炎、小儿腹痛、贫血及小儿常见急性传染病,如幼儿急疹、麻疹、风疹、水痘、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等)的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预防、护理措施。
2.基本技能
掌握中医儿科四诊特点及体格检查方法,掌握小儿捏脊手法、食疗等中医适宜技术在儿科疾病中的应用,掌握小儿用药特点、药物剂量计算及喂药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社区实践4学时。
[眼科与耳鼻喉科]
1.基本理论
掌握眼与脏腑经络的关系及发病特点;掌握红眼病、近视眼、白内障等眼病的预防保健知识及宣教手段,掌握简便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的方法;了解老年性眼病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等。
掌握耳鼻咽喉与脏腑经络的关系;掌握耳鸣、耳聋、慢性鼻炎、慢性咽炎等耳鼻咽喉常见疾病的中医治疗及预防、康复方法。
2.基本技能
掌握视力、色觉的检查方法和眼部冲洗方法,如电光性眼炎、化学性眼外伤的判断及处理,熟悉角、结膜异物取出的方法,熟悉眼底镜的使用方法。
了解耳鼻咽喉的直观检查方法,掌握耵聍、耳疖、前鼻孔出血的处理方法,掌握耳瘘、脓耳的换药及滴药方法。掌握耳鼻咽喉疾病的针灸、穴位注射、按摩推拿、鼻腔冲洗、超声雾化等治疗方法。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2学时,临床实践12学时。
[皮肤病与性病]
1.基本理论
掌握中医根据皮损辨证的方法、常用外用药的作用、剂型及治疗原则;掌握常见皮肤病(鹅掌风、脚湿气、湿疹、癣、痱子、冻疮、疥疮、痤疮等)、常见性病的概念、病因病机、临床表现、辨证要点、类证鉴别、转诊原则、理法方药、健康教育、康复指导。熟悉日晒疮(日旋光性皮炎)、蛇串疮(带状疱疹)、漆疮(接触性皮炎)、瘾疹(荨麻疹)、药毒(药疹)、白疕(银屑病)、油风(斑秃)的临床表现、转诊指征。
2.基本技能
掌握皮损的检查方法并正确辨识皮肤的基本损害,能够根据皮损情况正确选择适当的外用药剂型;掌握中药溻渍疗法、药浴疗法等中医适宜技术的操作方法。熟悉常用西药如抗组织胺药、皮质类固醇激素的使用方法和副作用。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传染病]
1.基本理论
熟悉传染病的基本概念、发病机制、流行过程、临床特征、治疗及预防原则,了解传染病的防治法规;掌握流行性感冒、病毒性肝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结核病、出血热、细菌性痢疾、霍乱、艾滋病、麻疹、伤寒(副伤寒)、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的病原学、传播途径、临床表现、诊断、鉴别诊断、转诊原则及防治、处理。
2.基本技能
掌握常见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方法,掌握传染病的报告程序、法定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计划免疫程序,掌握传染病大规模爆发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8学时,临床实践8学时。
[急诊与急救]
1.基本理论
掌握社区常见急诊的临床特征;掌握外伤、心搏骤停、中风、抽搐、高热、厥脱、昏迷、暴喘、暴泻、真心痛、心衰、骨折、急性中毒等院前急救的相关知识及抢救常规;掌握病情判断、呼叫、首诊报告及安全转送病人的基本要求;掌握基本抢救医疗设备的应用;熟悉常见急诊病证的诊断与鉴别诊断;掌握中医急诊必备药物、适宜技术的应用。
2.基本技能
掌握心肺复苏术;掌握常用中西医急救药物及医疗器械的使用方法,如心电图、吸氧、吸痰、导尿、外伤包扎、止血、固定及针灸、刮痧等;掌握不同急诊病种的转诊指征及注意事项。
3.参考学时
理论教学16学时,临床实践16学时。
五、考核与结业
考核分为各科考核和结业考核。各科考核全部合格,方可参加结业考核。各科考核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结业考核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结业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颁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格式的《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六、其他
现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业的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参照上述规定执行。根据居民需求和当地实际,地方区(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适当限制高等专科以下学历的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以逐步提高全科医学岗位新执业者的学历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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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进行1999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住房市字[1999]005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产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研究,1999年继续进行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请各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管理部门按照要求做好充分准备,组织好考试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考试科目和报名条件仍然执行建设部、人事部建房[1995]147号文件的规定。报名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一)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二)的要求建成数据库,并将数据库软盘和报考名单及试卷预定单(附件三)于1999年6月30日前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百万庄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邮编:100835。

  二、考试时间

  10月23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下午 14:00 16: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自备计算器)

  10月24日  上午 09:00 11:3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自备计算器)

        下午 14:00 16:30(开卷)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自备计算器)

  三、试卷交接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由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指派专人,按照试卷预订单填报的数量和交接地点送达各地,送达时间为10月20日之前。

  四、报考条件

  报考条件应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房地产经营、房地产经济、土地管理、城市规划等,下同)中等专业学历,具有八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五年;

  (二)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大专学历,具有六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四年;

  (三)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学士学位,具有四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三年;

  (四)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硕士学位或第二学位、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二年;

  (五)取得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博士学位的;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初级资格或审计、会计、统计专业助理级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资格,具有十年以上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其中从事房地产估价实务满六年,成绩特别突出的。

  根据建设部、人事部《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房[1995]147号)和人职司函(1995)44号《关于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部分科目免试的通知》的规定,从1998年起,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第八条的报名条件。不再对报考人员放宽从事估价业务的年限,也不再免试部分科目。

  五、考试范围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除《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详见附件四)外,其他科目仍根据《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要求,考试范围不变。

  各地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认真组织好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实施工作。考试收费、阅卷办法另行通知。

附件:

  一、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三、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试卷预定单

  四、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增加部分内容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附件四: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增加部分内容

  1999年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在1998年考试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法律、法规,要求深度为熟悉和了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

  (三)《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

  (五)《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6号发布)。

  (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7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57号发布)。

  (七)《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64号发布)。

  (八)《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1998年7月3日国发[1998]23号)。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攀府发〔200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攀枝花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建设程序,按照“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彼此分离、互相制约的原则,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项目使用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包括: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政府性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下列项目:
  (一)市级各类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办公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等项目;
  (二)市级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及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市级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项目;
  (四)市级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五)其它市级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条 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应急抢险或其它不宜实行代建制的特殊项目除外。
  1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制,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确定。
  第六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代建制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对代建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管理和审计监督,其它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市级国有投资公司可以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单位的职责。代建单位的选择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根据项目特点确定。
  第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以公开招标且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确定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负责筹措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并将自筹资金拨入受财政监管的项目专户;
  (四)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规划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修改和报批工作;
  (四)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做好拆迁户的补偿、安置工作;
  (五)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向项目使用单位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八)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
  (九)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十)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十一)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十二)建立项目基建档案;
  (十三)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十四)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
  (十五)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一条 代建单位不得将代建项目转让他人。
  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建设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当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是否采用代建制,若采用,明确代建单位。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组织实施代建。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实施投资控制,对代建项目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总额,施工图设计工程预算不得超过初步设计批复工程概算。
  工程预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总额或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代建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调整设计,并及时报告;如确为不可抗拒因素,需增加项目投资总额,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代建单位应在三个月内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项目筹划、建设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在向项目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一并将项目基建档案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攀枝花市市级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基建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工程进度,提出资金使用计划,报请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市财政局应当根据投资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或者政府投资比例分期拨付建设资金;项目使用单位应按工程建设进度支付相应比例的自筹资金。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标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按月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月报》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规定,对代建项目进行稽察、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有下列情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不依法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的采购招标工作的;
  (二)利用各种方式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建设资金损失的;
  (四)其它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