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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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准备工作的通知

经审办字〔2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局)、人事厅(局)、审计厅(局):

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第三次联席会议决定,今年秋季召开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纪委三次全会精神,总结交流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和基本经验,表彰先进,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为开好这次会议,现将有关会议的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总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各地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总结2000年以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和基本经验。总结材料主要内容包括: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制度规范建设和审计成果的运用情况,经济责任审计的基本经验和取得的主要成效,存在的突出问题与困难,今后工作的思路和建议等。做到内容充实、事例典型、数据可靠,说服力强。

二、做好选择和推荐典型经验材料工作

为交流各地的工作经验,各省(区、市)选择和推荐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扎实、效果明显、特色鲜明的或本省或一个地市或县进行认真总结,并写成典型经验材料。经验材料要突出典型性、代表性,不要面面俱到,成效和经验要相称。此外,各地要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进地区的考察和酝酿工作,评选先进地区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三、认真填写统计报表

为全面总结和反映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各地要认真填写《经济责任审计有关情况统计报表》、2000至2004上半年《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统计报表》(报表附后)。填报的内容要认真核实,汇总时要层层把关。

四、认真做好典型案例编报工作

为了生动地展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充分发挥典型引路的作用,各地要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查出的问题突出、影响重大的审计项目整理编写成典型案例。每个省(区、市)至少报送地厅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1例、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乡镇或科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案例2例。案例要采取写实的办法,文字要简洁,主要反映审计过程和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审计结果利用情况等。

开好这次会议,对推动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高度重视,把会议的准备工作当成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由联席会议(或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要有专人负责,抓好落实。各地的工作总结和推荐的经验材料以及统计报表、典型案例、推荐的先进地区材料(含电子版),请于7月底前以省(区、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名义报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中如遇有困难和问题,请与中央五部委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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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6年6月1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会〔1986〕17号《关于汇兑结算有关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行,并结合当前办理结算和联行往来安全管理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即通知所属执行。
一、关于人民银行17号通知规定,从7月1日起在信汇凭证第三联加盖联行专用章,总行于6月3日以建总明电7号《关于加强联行划款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规定从6月10日起实行,各行仍照总行紧急通知规定办理。跨系统的转划款,根据人民银行总行的意见,采用“先直后横”转划的,由建行汇出行盖联行专用章;采用“先横后直”转划的,由办理转划的其他专业银行盖联行专用章。
二、各级行要认真做好“联行往来”的对帐签证工作,在对帐中发现的错帐要及时查对纠正,发现假帐案件,要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立案侦破,并报告上级行,以便采取措施协同破案。各行在转销“联行往来”余额时,必须具有双方签证的对帐单或对帐的电报,并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签章。这次联行对帐签证工作很重要,各行一定要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办理对帐签证。对帐签证结束后,要向上级行书面报告核对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全辖对帐情况报告,最迟在7月15日前报总行。
三、据各行报告,近来发现有些行由于内部制度不健全,核算手续不严密以及有些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被坏人盗窃了国家资金和发生一些恶性事故,如有的行办理现金出纳发生大额短款;单位已挂失支票,仍被坏人取走了款;丢失本行空白现金支票;丢失各种业务公章;票据交换员丢失票据等等,造成国家资金的不应有损失。这些案件和事故,应该引起我们高度的警惕。为了加强安全管理,各级行的领导要建立对财会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制度,在本通知下达后,要立即对本行的会计核算安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特别是对联行密押、各种业务公章、主要的空白凭证
(如支票、联行划款凭证等)保管、现金库房的安全措施、内部管理等各方面,都必须认真检查,查找漏洞,建立和健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以切实加强会计工作的安全管理工作。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会计司)关于汇兑结算方式有关规定的通知(略)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乌政办[2003]153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县级事业单位、各大中型企业: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已经2003年8月12日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二○○三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乌鲁木齐市创建信用企业(单位)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自律意识,打造信用乌鲁木齐,改善市场信用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乌鲁木齐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企业,是指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成绩突出,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承担风险能力,经评定取得相应等级荣誉称号的企业。
第四条 信用企业的创建本着政府统一领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企业“重在创建”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 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协助做好企业信用征信工作,将自己产生或掌握的企业信用资料及时报送当地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六条 企业分A、B两级。在企业年检中正常通过的为A级企业;在年检时确认为B级或有违法行为的为B级企业。
第七条 信用企业分AA级、AAA级、AAAA级三个等级,企业应由低向高逐级争创。
第八条 信用企业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命名、定期评定的方式,根据市场准入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市场竞争行为、纳税行为、信贷行为、爱国守法六大行为进行评定,严格执行标准,保证评定质量。
第二章 企业信用征信管理
第九条 企业信用征信内容:
(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的涉及企业信用的情况记录;
(二) 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纳税信用情况记录;
(三) 金融部门提供的企业信贷信用情况记录;
(四)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企业推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情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定期检验等信用情况记录;
(五) 价格主管部门提供的企业执行政府定价及指导性价格政策等信用情况记录;
(六) 法院等司法部门裁定的涉及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用情况记录;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人信用信息资料;
(八) 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委员会、经委、贸易发展局、行政执法局、旅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化局、药监局、卫生局、市政环卫局、房产局、审计局、海关等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反映企业信用情况的有关资料;
(九) 其它涉及企业信用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各部门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分两次将企业信用征信内容以书面形式报送信用企业评定机构。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关于收集、管理、提交、利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并配合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档案数据的修改,必须由原记录的提供机关确定。对档案数据的加工处理及数据库的操作,不得改变入库的原始记录。
第十三条 企业认为本企业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提交信息记录的有关部门提出变更或者撤消记录的申请,有关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对信息确有错误以及被决定或者裁决撤消记录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变更或者解除该记录。
第三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条件和标准
第十四条 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通过年度检验的A级企业;
(二) 已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两个会计年度以上的;
(三) 获得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命名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优先;
(四) 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产品(服务)质量检验、评定在合格等级以上的;
(五) 在纳税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六) 在信贷方面无不良记录的;
(七) 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行为等不良记录的;
(八) 经济效益较好的。
第十五条 AAA级信用企业的条件和标准:
(一) 获得AA级信用企业称号两年以上的。
(二) 获得下列国家级荣誉1项以上或自治区级荣誉2项
以上或乌鲁木齐市级荣誉3项以上的:
1、被评为“全国500强企业”或“新疆30强企业”荣誉称号的;
2、被命名为“消费者信得过单位”荣誉称号的;
3、企业使用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新疆著名商标”或“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荣誉称号的;
4、被税务机关评定为“纳税先进单位”荣誉称号的;
5、企业获得质量、计量保证体系认证的;
6、被评为“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
7、被金融机构评定在AA级以上借贷信用等级荣誉的;
8、民营企业获得“光彩之星”荣誉称号的;
9、企业法定代表人在近两年内受到市级以上有关部门表彰的;
10、近两年被企业行业管理部门授予各种荣誉称号的;
11、企业发行的股票已在上海或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12、其他优良信用记录。
(三) 企业把信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信用管理机构和信用管理制度健全,有专(兼)职信用管理人员;经济实力和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六条 为自治区经济发展做出特别重大贡献,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标准的企业,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报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审查,可缩短时间,破格命名为AAA级信用企业。
第四章 信用企业的评定和命名
第十七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依据本办法,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促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做好企业信用征信、信用企业评定命名和管理工作;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资源库;落实对信用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申报AA级信用等级评定的,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申请,经验收合格,由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级信用企业由AA级信用企业产生,经区(县)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推荐,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评定命名。
AAAA级信用企业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推荐。
信用企业的检查、复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定的企业应向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申请书;
(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 企业信用评定调查表;
(四) 企业信用管理制度;
(五) 有关部门授予的荣誉证书复印件;
(六)近两年的年终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七) 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企业信用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征集申请企业的信用信息,按信用企业等级评定的条件和标准,实地考核验收,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形成企业征信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信用企业评定机构对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在相关媒体公示15天,公示无异议的,命名为相应等级的信用企业。
第二十二条 AA级、AAA级信用企业称号有效期两年,到期后经复核可重新命名。
第二十三条 获得AAA级信用企业称号的,方可申请参加自治区AAAA级信用企业的评定。
第五章 信用企业享有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AA级以上信用企业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授予荣誉称号,颁发信用企业牌匾、证书。
第二十五条 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当年免检。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后,即可通过年检,并加盖年检免审章,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优先参加上一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广告行业精神文明单位”、“乌鲁木齐市名牌商标”、“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光彩之星”等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 AAA级信用企业可以享有以下优惠政策:
(一) 在申请企业年检时,实行两年免检。但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或实行联合年检的除外。
(二) 免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进行的日常市场巡查,但专项治理或被举报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
(三) 在申请办理有关的行政许可手续时,可优先办理。
(四) 在申请银行信贷时可优先办理。
(五) 在招投标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六章 信用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信用企业管理工作,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立、维护和对外查询服务。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第二十八条 评定机构对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公布信用企业的信用信息,并及时、准确对信用信息变更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九条 信用企业应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十条 信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乌鲁木齐市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撤销其“信用企业”荣誉称号,降为B级企业:
(一) 用欺骗手段获取“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二) 擅自涂改、转借“信用企业”荣誉称号的;
(三) 利用“信用企业”荣誉称号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
(四) 企业法定代表人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追究的;
(五) 取得“信用企业”荣誉称号后,拒绝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检查、复核的;
(六) 有其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三十一条 凡是被撤销“信用企业”称号的,由信用企业评定机构收回牌匾、证书,并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 B级企业的不良行为单独记入信息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B级企业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信用警示,发出书面信用警示书;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网站信用企业专用信息平台上予以公示:
(一) 提交虚假文件、虚报注册资本或抽逃注册资金的;
(二) 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三) 发布虚假广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 利用合同从事欺诈活动的;
(五) 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的;
(六) 因偷漏税构成税务违法行为的;
(七) 因拖欠贷款受到司法追究的;
(八) 从事制假售假生产经营活动的;
(九)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十)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的;
(十一) 政府有关部门掌握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三十四条 B级企业正常通过年检一年后,方可申请信用企业的评定命名。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