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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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八仙山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务院同意建立天津八仙山、内蒙古科尔沁和广东丹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予发布。

  建立自然保护区,加强对自然环境、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妥善处理好自然保护区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抓紧组织编制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建设规划,建立健全精干的管理机构,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强化统一管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把自然保护区保护好、管理好。

                            国 务 院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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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中国 南斯拉夫联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合公报


  应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于二000年十二月二日至四日对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进行正式访问。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外交部长戈兰·斯维拉诺维奇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唐家璇进行了坦率和内容丰富的会谈。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总统沃伊斯拉夫·科什图尼察、总理佐兰·日日奇、副总理米洛柳布·拉布斯分别会见了唐家璇外长并与其进行了内容丰富的交谈。
  
  双方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南方向中方通报了南国内局势的最新发展。会谈在相互理解与信任的气氛中进行。双方对访问取得的成果表示满意。
  
  唐家璇外长转达了江泽民主席对科什图尼察总统的亲切问候,并以江泽民主席的名义邀请科什图尼察总统明年访华。科什图尼察总统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的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南双方一致认为,各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与需要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利应得到尊重,社会制度和价值观念的差异不应成为国与国关系顺利发展的障碍。中南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有着传统的友好合作关系。继续保持和发展双方各领域的平等互利合作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也有助于本地区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双方愿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等原则基础上,继续发展两国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的全面友好合作关系。
  
  南斯拉夫方面充分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赞赏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包括东南欧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中做出的积极贡献。南斯拉夫方面重申了自己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并再次强调,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不与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加入的国际组织。
  
  中国方面认为,南斯拉夫是东南欧地区和平及维护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合作的重要因素。中国方面赞赏南斯拉夫方面为维护国家稳定所做的努力,充分理解并尊重南斯拉夫作为欧洲国家积极致力于融入欧洲一体化进程的政策。中国方面将继续支持南斯拉夫完全重返国际社会,呼吁有关各方尽快无条件解除对南制裁。
  
  中国方面重申支持尊重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要求切实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以保障科索沃地区各民族的完全平等、财产和个人安全及利益,确保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尽快安全和无阻碍地重返家园。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科索沃问题在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基础上得到公正、持久的解决做出自己的积极努力。
  
  南斯拉夫方面感谢中国方面在南最困难的时候向南人民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经济帮助。双方确认将继续执行相互间有关经济合作的各项协议,确保协议的顺利执行。中方将继续鼓励中方企业积极参与南斯拉夫的经济重建。南斯拉夫方面将为中方企业参与南的经济重建提供便利。双方将根据市场经济的原则,鼓励企业、公司间开展各种形式的互利合作和经贸往来,并致力于共同开发第三国市场。双方鼓励本国公民到对方国家开展各种经贸活动,并将为双方公民的往来提供便利。
  
  双方将采取措施进一步扩大两国在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保护、卫生等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认为,地方政府间的往来有助于推动两国总体关系的发展。双方特别鼓励中国的黑龙江省同南斯拉夫的塞尔维亚共和国、中国的贵州省同南斯拉夫的黑山共和国及北京市同贝尔格莱德市等地方间继续开展各种友好合作关系。
  
  双方将在打击有组织犯罪、偷渡和国际恐怖主义等方面加强合作。
  
  中国政府决定向南斯拉夫政府提供价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无偿援助。
  
  本公报于二000年十二月三日在贝尔格莱德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塞尔维亚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代表

     唐家璇 (签字) 戈兰·斯维拉诺维奇(签字)

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

第16号



关于《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于2000年10月召开的法律委员会第 82届会议以第LEG.1(82)号和LEG.2(82)决议分别通过了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和对经1992年议定书修正的《1971年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提高了船舶所有人的油污损害责任限额和基金的赔偿限额。修正案规定的限额比1992年议定书规定的限额提高了 50.37%。详见附件l和附件2。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根据“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15(8)条和“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33(8)条的规定,这两项修正案于2003年11月1日生效。
  我国是这两项公约的缔约国,但油污基金公约只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因此,“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的修正案对我国和香港特区均具有约束力,而“1992年基金议定书”的修正案只对香港特区具有约束力。
  现将这两项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决定书》2000年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国际 公约 修正案 生效 公告


抄送 :外交部条法司,最高人民法院,部体法司,水运司,海事局,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 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贸运输(集团),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运学院,武汉交通科技大学。




附件一:《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民事责任公约议定书”第6(1)条修改如下:
提到的“3,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4,510,000计算单位”;

  提到的“420计算单位”应读做“631计算单位”;

  和提到的“59,7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89,770,000计算单位”。

附件二:《1992年国际油污赔偿基金公约议定书》2000年修正案

“1992年基金议定书”第6(3)条修改如下:
  第4(a)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

  第4(b)段中提到的“135,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203,000,000计算单位”;和

  第4(c)段中提到的“200,000,000计算单位”应读做“300,740,000计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