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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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落实《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便利申请人办理业务,防止国家税收流失,现就《办法》所涉及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完税凭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机关对申请人缴纳税款情况进行证明。税务机关在为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由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别开具。
二、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已取得完税凭证的,可直接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完税凭证,不需向税务机关另外申请税收证明。
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
三、申请人申请领取税收证明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按财产类别和来源地,分别向国税局、地税局申请开具税收证明。
开具税收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申请人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应当在15日内开具税收证明;申请人提供资料不全的,可要求其补正,待补正后开具。
(三)申请人有未完税事项的,允许补办申报纳税后开具税收证明。
(四)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申请人有偷税、骗税等情形,需要立案稽查的,在稽查结案并完税后可开具税收证明。
申请人与纳税人姓名、名称不一致的,税务机关只对纳税人出具证明,申请人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其与纳税人关系的证明。
四、税务机关开具税收证明的内部工作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明确。
五、申请人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时,应当提交的资料分别为: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含有申请人明细资料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取得有关所得的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应当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
必要时税务机关应当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对申请人没有缴税的应税行为,应当责成纳税人缴清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理后开具税收证明。
六、税务机关必须按照申请人实际入库税额如实开具证明,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严禁开具虚假证明。
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的,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七、税务机关应当与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加强沟通和协作,要建立定期协调机制,共同防范国家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应当将有税收违法行为且可能转移财产的纳税人情况向外汇管理部门通报,以防止申请人非法对外转移财产。外汇管理部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有偷税嫌疑的,应当及时向相应税务机关通报。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当与外汇管理部门建立电子信息交换制度,建立税收证明的电子传递、比对、统计、分析评估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外汇管理部门对执行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反映。

附件:《税务局税收证明》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三十一日



附件:

( )税务局税收证明

No.

纳税人姓名

身份证件

名称


住所

身份证件

号码


应税财产纳税情况

财产种类
税种
完税时间
完税金额
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
已纳税财产金额




依法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有关情况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种类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金额
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





完税情况简要说明:





经办人: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使 用 说 明



1.本表适用范围:纳税人需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证明纳税情况时使用。

2.填写说明:

纳税人姓名:填写纳税人的真实姓名。既有中文名字,又有英文等其他语言名字的,应同时填写。

住所:填写纳税人在申请填开税收证明时的详细住址。

身份证件名称:填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纳税人身份的证件名称。

身份证件号码:填身份证号、护照号或其他身份证件的号码。

财产种类:按照财产的来源分项填写。如:工资薪金收入、稿酬收入、转让房屋收入等。相同性质的收入分次纳税的,不能合并填写。如:分别转让房产、汽车的收入,不能合并填写为转让房产、汽车收入,应分别填写为转让房产收入,转让汽车收入。

税种: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种。

完税时间: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时间。

完税金额:填写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的数额。

完税凭证种类及号码:填写纳税人税款入库时的完税凭证种类和号码。

已纳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的财产金额。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种类: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种类和名称。财产如果是货币的,填写货币的来源如:国家级奖励资金等。

不需纳税或免税财产金额:填写纳税人依法不需要纳税或免税的财产金额。

不需纳税或免税的原因说明:不需要纳税的财产,填写不需要纳税的理由,如不属于征税范围;免税的财产,填写免税的法律依据,如: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名称;规范性文件规定免税的,要填写文件名称和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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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政发〔2008〕16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8年3月21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政府领导同志意见,现予印发。





二○○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总则



一、为使市政府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组成人员在行政工作中,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各项政策法规,贯彻执行中央、省的指示以及市委的决定,贯彻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充分发挥市政府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府的作用,确保政令畅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依法行政,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权益,当好人民公仆;加强廉政建设,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公文,减少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市政府组成人员的职责

四、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政府序列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照各自的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政府进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动。

八、市政府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市政府机关日常工作。

九、市政府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受市长委托,协助分管某些方面的工作。

会议制度

十、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秘书长协调会议制度。

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和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军分区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负责人列席。

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决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工作情况,协调各部门的工作;

(四)讨论重要法规和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如工作需要,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十二、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党组成员、市政府顾问参加会议。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讨论通过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提请审议的议案;

(三)讨论通过向省政府报告或请示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通过由市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行政规章和重要文件;

(五)听取副市长、秘书长和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

(七)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市长决定可随时召开。

副市长和秘书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请假。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除出席省直部门会议、出访、在外地出差及健康等原因,不得请假。因上述原因不能列席会议,须向秘书长请假,准假后可安排其他负责同志代为列席。

十三、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并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由主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四、秘书长协调会议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为市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督办有关情况的落实,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协调解决市政府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秘书长协调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五、市政府全体会议议题由市长确定,或受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确定。常务会议议题由部门提出,经市长或副市长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厅根据议题的准备情况和轻重缓急,提出议题安排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定。市长办公会议题由市长确定。市政府专题会议题由副市长确定。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十六、每次市政府会议一般应在会后两日内完成会议纪要起草工作,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秘书长协调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人签发。

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如需进行新闻报道,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同意,重大问题请示市长或副市长。

十八、安排会议活动一律从严掌握。可开可不开的会议坚决不开,可以合并开的会合并召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要统筹安排,从严控制。市政府各部门部署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以市政府名义召开会议。

十九、市政府各部门每年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原则上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次。拟召开的本系统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个月将会议方案(含名称、主题、时间、地点、人员范围)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需要临时召开全市性会议,要提前10天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召开紧急会议,报市长审批。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一般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市长、分管副市长一般不到会讲话。市政府综合部门召开全市性工作会议,确需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同志出席,须报市政府批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

二十一、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召开会议要坚持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缩短会议时间,减少会议人员,一般不得在高级宾馆和风景名胜区开会。在不需要保密的情况下,要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高效、节约的会议形式。

公文审批制度

二十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其内容、体例、格式等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河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十三、公文审批按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负责的原则办理。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常务副市长、市长审批。

二十四、审批公文时,对于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有具体请示和需要落实事项的公文,必须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提出具体的意见。

二十五、市政府向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属于全局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属于单一工作事项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规章,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等,由市长签发。

二十六、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有关副市长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市长分管的工作,需请有关副市长会签,个别涉及面广且重大的事项,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已经会议讨论决定的,经市长、副市长授权,可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属市政府办公厅职权范围内的由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签发;转发各部门的文件,经分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市长、常务副市长同意后由秘书长签发。

二十七、市委、市政府联合行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后报市委签发;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已有明确同意意见的,如无原则性修改,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批后报市委签发。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经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厅主任审批后报市委办公厅签发。

二十八、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部门和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发。除市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的请示、报告,应当报送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二十九、市政府各部门请示市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不应把未经认真研究、协商一致的问题上报市政府;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市政府,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进行裁定,或责成分管秘书长予以协调。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转发。涉及几个部门工作的,可由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并明确主办部门。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发文,也不能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向本部门报文。

三十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应公开的政府文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十二、公文制发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文件不再印发。

三十三、市政府各部门要努力改进文件简报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注意改进文风,文件简报要简明扼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时效性。各部门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公文,属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属需报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提出本部门初步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回复;属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回复;属需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在10个工作日内答复,说明情况,并认真组织调查论证,上报结果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项,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时限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征询意见的公文,有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予答复或不说明不回复理由的,视同无意见处理。内外事活动制度

三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轻车简从,深入基层。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要尽量减少基层陪同人员,不搞迎送。在市区内调研一般不在基层单位就餐。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在市内调研工作也要照此原则办理。

三十五、为保证市政府领导同志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以外,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接见、照像、颁奖、剪彩、奠基、首发首映式和校庆、厂庆、店庆等事务性活动。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单位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和参加,确有需要,应当事先报告市政府办公厅,由市政府办公厅按规定审核报批。

三十六、市政府领导同志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由市政府组织或经市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经批准的方案进行宣传报道。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部门和基层的会议和活动,市级新闻单位一般不作报道。市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考察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领导同志审定。

三十七、市长、副市长出访,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审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出访,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批准;副职出访需经有关部门会审,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批。各部门负责同志出访,一般一年内不多于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实际需要安排。工作访问原则上不得安排顺访。

三十八、市长、副市长会见市政府邀请的官方外宾,由外事办公室或对外开放办公室提出接待方案,经秘书长审定后安排;会见非官方外宾,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外事办公室或开放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会见港澳人士参照以上规定办理。会见台湾来访的人员及华侨、外籍华人,由接待单位提出请示,经市台办、侨办审核后报秘书长安排。

出差休假制度

三十九、副市长、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出差(出访〉、休假,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市长报告;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经同意后,应把出差、休假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及紧急公文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告市政府值班室。

四十、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出差(出访)、休假,需事前书面向市长和分管副市长报告。经同意后,由各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将外出的时间、地点和联系电话报市政府值班室。工作协调制度

四十一、市政府工作协调实行先部门之间协调,后综合部门协调,再由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协调的分级分工负责、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四十二、各职能部门在积极主动做好职责范围内工作和市政府交办各项任务的同时,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工作中出现矛盾和分歧,部门领导要主动沟通协商,共同研究解决。属于各自上级主管部门规定不一致造成的问题,一时协调解决不了的,先维持原状,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副市长报告,由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提出解决意见。

四十三、对涉及面广、难度较大、部门之间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由主管综合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由主管综合部门提出意见,报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协调解决。需由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的,由有关综合部门提出议题,按程序上报。

四十四、各县(市)、区之间经会商解决不了的问题,按其性质和内容,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市政府主管部门解决不了的,要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工作决策与督查落实制度

四十五、建立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凡属市政府重大决策,必须在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等形式研究决定。必要时,要征求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或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日常工作属于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问题,分管副市长应及时作出决策。

四十六、凡市政府做出的决策,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要协助领导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落实,及时掌握和反馈进展情况。对重大决策的实施,实行专项督查,追踪落实。

四十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进行目标分解,逐项落实到市政府领导及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部门,明确任务和责任,坚持定期检查督促。

四十八、建立督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市政府系统各级领导作为抓落实的主体,要把督查与决策摆在同等重要位置,通过定期深入基层督查指导、现场办公、组织协调等多种形式推动决策落实。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1:  

  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成品油:

  1.汽油
 
  (1) 无铅汽油
  1.0元/升

  (2) 含铅汽油
  1.4元/升

  2.柴油
  0.8元/升

  3.航空煤油
  0.8元/升

  4.石脑油
  1.0元/升

  5.溶剂油
  1.0元/升

  6.润滑油
  1.0元/升

  7.燃料油
  0.8元/升


  





    附件2:  



  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  汽油

  汽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

  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二、  柴油

  柴油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倾点或凝点在-50至30的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和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和精制可用作柴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

  以柴油、柴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生物柴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三、  石脑油

  石脑油又叫化工轻油,是以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化工原料的轻质油。

  石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除汽油、柴油、航空煤油、溶剂油以外的各种轻质油。非标汽油、重整生成油、拔头油、戊烷原料油、轻裂解料(减压柴油VGO和常压柴油AGO)、重裂解料、加氢裂化尾油、芳烃抽余油均属轻质油,属于石脑油征收范围。

  四、  溶剂油

  溶剂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涂料、油漆、食用油、印刷油墨、皮革、农药、橡胶、化妆品生产和机械清洗、胶粘行业的轻质油。

  橡胶填充油、溶剂油原料,属于溶剂油征收范围。

  五、  航空煤油

  航空煤油也叫喷气燃料,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作喷气发动机和喷气推进系统燃料的各种轻质油。

  六、润滑油

  润滑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用于内燃机、机械加工过程的润滑产品。润滑油分为矿物性润滑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

  润滑油的征收范围包括矿物性润滑油、矿物性润滑油基础油、植物性润滑油、动物性润滑油和化工原料合成润滑油。以植物性、动物性和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混合掺配而成的“混合性”润滑油,不论矿物性基础油(或矿物性润滑油)所占比例高低,均属润滑油的征收范围。

  七、  燃料油

  燃料油也称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主要用作电厂发电、锅炉用燃料、加热炉燃料、冶金和其他工业炉燃料。腊油、船用重油、常压重油、减压重油、180CTS燃料油、7号燃料油、糠醛油、工业燃料、4-6号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为燃料燃烧,属于燃料油征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