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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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4〕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四年九月一日



   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暂行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畜牧办公室,为市政府直属局级事业单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研究起草、制订我市畜牧、兽医和饲料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研究拟定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发展规划,编制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研究提出全市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全市畜禽良种测定、繁育推广及动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监督实施全市畜牧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全市畜牧业饲养、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全市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

 (四)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兽药药政、饲料行业管理和产品质量监督,控制兽药残留和保障畜产食品的食用安全。

 (五)组织、监督全市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国际上口蹄疫、禽流感等被列为烈性畜禽传染病重大疫病疫情的初步鉴定、普查、调查、扑杀、消毒、灭源工作。

 (六)拟定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畜牧生产、动物科学重大科研项目攻关,指导科技推广、教育培训工作和畜牧兽医科技队伍建设。

 (七)负责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畜牧办公室设5个职能处。

 (一)综合处

 协调处理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文秘、信息、保密、信访、督查、接待、保卫、机关财务和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机关办公设施、用品、车辆的管理服务;负责制订全市畜牧、兽医、饲料行业基本建设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编报,负责畜牧、兽医、饲料建设项目的汇总申报;参与研究拟定畜产品、畜牧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税收与财政补贴政策。

 (二)生产科技处

 贯彻执行《种畜禽管理条例》,研究草拟全市畜牧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执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畜牧业标准化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畜牧业产业化建设,承办畜牧业商品基地的申报;指导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种畜禽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指导畜牧、兽医、饲料行业科技工作。

 (三)饲料管理处

 贯彻执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负责全市饲料和牧草种子质量标准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全市饲草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开发利用;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工作;研究草拟全市饲料管理的具体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

 (四)兽医与兽药管理处

 贯彻执行《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研究草拟全市兽医、兽药管理的政策法规,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兽医医政工作;负责全市兽药药政及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查处伪劣产品,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负责指导和监督动物防疫、检疫,监控和发布动物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兽医、兽药项目的筛选、实施和管理。

 (五)组织人事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工作;负责劳动工资、社会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宣传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群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畜牧办公室配全额预算管理事业编制25人,其中工勤人员编制3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2人,总畜牧兽医师1人;处长5人,副处长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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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盐政发[2005]1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九月六日
盐城市安全生产检查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明确安全检查责任,及时发现和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从事安全生产有关活动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向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要求整改存在问题。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对安全检查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检查的第一责任人,并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的责任制度;
(二)组织开展并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三)组织、落实本单位各类事故隐患整改工作;
(四)及时、如实报告重特大事故隐患;
(五)负责组织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安全检查负分管领导责任,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大检查;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安全检查负领导责任,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工作;各职能科室、部门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检查负责。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计划,明确专人负责,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政府和部门的部署要求,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安全大检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突出重大危险源、易燃易爆等重点部位和主要环节的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发动和组织职工进行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举报,对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
第三章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定期组织、部署、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组织、落实及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向上级政府书面报告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有关部门在重大活动及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期间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根据季节特点组织开展防高温、防严寒、防汛、防台风安全大检查;
(四)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重大问题,每年制定重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计划并组织实施。对查出的事故隐患要责令责任人落实措施、限期整改,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及时部署、协调和解决历史遗留的、公益性的、职责不明的等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五)实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制度,设立重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和整改专项资金。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正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级政府领导应定期组织并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督促和协调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有关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协调、指导和督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组织和部署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二)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组织对有关重点行业和单位进行抽查;
(三)负责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结、统计、汇总和分析,及时总结推广安全大检查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找出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落实针对性措施;
(四)受同级政府委托协调处理跨地区、跨部门、跨单位的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督查工作。
第四章各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职责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负领导责任。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检查工作,检查情况向同级政府及安委会汇报,并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整改的督查。
第十三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查综合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职业危害等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的公共安全管理及使用运输环节、剧毒品、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和消防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交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运输企业、内河水上交通、民航、公路设施、高速公路施工等安全监督检查。
盐城国家海事局负责海上运输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拆除、市政道路施工和设施、燃气、天然气、公交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级经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等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文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招商场、集贸市场和个体工商户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房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海洋渔业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各级气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防静电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利设施、水利施工等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户外广告牌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各级农机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机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各级电力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线路、电力设施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各级宗教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宗教场所安全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政府其他有关部门、集团公司和省属驻盐单位依据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府明确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单位、社区等安全检查。
第三十三条为把安全工作重点放在预防上、放在检查上、放在隐患整改上,市成立24个安全检查专业团,正常开展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重大节日安全大检查工作。
(一)消防专业团:由市消防支队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二)道路交通专业团:由市交警支队负责,全市检查;
(三)交通运输专业团:由市交通局负责,全市检查;
(四)危化品专业团:由市安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五)户外广告牌专业团:由市城管局负责,市直检查;
(六)水上专业团: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全市检查;
(七)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专业团: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八)煤矿专业团:由市新光集团负责,检查利国、刘东、昭阳三个煤矿;
(九)建筑专业团: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燃气、天然气、公交专业团:由市建设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一)电力专业团:由盐城供电公司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十二)石油专业团:由盐城石油分公司负责,市直检查;
(十三)文化、娱乐场所专业团:由市文化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四)市场专业团:由盐城工商局负责,市直检查;
(十五)化工专业团:由市化建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六)纺织专业团:由市轻纺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七)商场专业团:由市商贸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八)机械专业团:由市机电改发办负责,市直检查;
(十九)学校专业团:由市教育局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医院专业团:由市卫生局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一)粮食专业团:由市粮食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二十二)电信专业团:由盐城电信分公司负责,市直检查;
(二十三)海洋渔业专业团:由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全市检查;
(二十四)特种设备专业团:由盐城质监局负责,市直检查,抽查县(市、区)。
第三十四条成立5个综合分团,分别由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经贸委和市总工会负责,督查各县(市、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落实情况。
第五章 安全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以危险性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作业场所作为重点检查对象。要重点抓好危化品(含剧毒品)、烟花爆竹、煤矿、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民航、燃气(含天然气)、建筑、危房险桥、特种设备、高压输电线路及设施、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部位防火等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行业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三十六条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责任制以及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情况;
(二)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情况;
(三)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四)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五)厂房、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工艺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要求的情况;
(六)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持证上岗情况;新职工、转换工作岗位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以及申报、登记的情况;
(九)事故隐患整改情况;
(十)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应急救援组织建立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情况;
(十一)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及职业危害的防治工作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七条安全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安全检查活动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内容确定检查重点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特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未认真履行本规定的各项职责,给予通报批评;对存在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或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安全检查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以致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妻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妻要求离婚应如何处理的复函

1953年8月2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法院:
你院1953年6月16日致军委总政治部秘行第211号公函及所附怀来县人民法院关于军人婚姻统计处理表各一件已由军委总政治部转来我院处理。
关于革命军人因久无音讯,其妻要求离婚,应遵照中央内务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与军委总政治部1953年6月15日“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认真调查处理。
怀来县人民法院的军人婚姻统计处理表,将有关15个革命军人切身利益的调查工作,简单列在一个表格上。其中军人参军的地点没有,时间(月份)不详细,参军后与家庭的通讯关系如何?在何种情况下断了音讯?其家庭状况怎样?有无子女?军人配偶思想、行动如何?又均无记载,便请求军委调查下落并指示处理办法。该院处理革命军人婚姻的查询工作,显然不够严肃、细致。且革命军人苏近贵1952年来过便信说明已赴朝鲜业于处理表格最末一栏注明。这是为全国人民重大利益去担任抗美援朝的光荣任务,而怀来县院给你们的报告,竟说“这些案件均已经过村中及家属证明军人确实久不来信”。更说明草率从事不够负责。
今后如再有需要调查革命军人下落时,务须一个一个认真负责的办理。希你院指示怀来县院遵办,并检查督促你院所属其他法院也本同一精神执行。

附:河北省人民法院关于革命军人无音讯查询不明其配偶提出离婚如何处理的请示 秘行字第211号
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
据怀来县人民法院报告,该县从1951年至现在积下无法处理的15件革命军人配偶要求离婚案件,这此案件均已经过村中及家属证明军人确实久无音信,并经过军区及登报查找亦无结果,兹将怀来县人民法院军人婚姻统计处理表转送钧部,代为调查军人下落并指示处理办法以便迅速正确的处理为荷。
195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