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表彰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县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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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县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全国爱卫会


卫基妇发〔2002〕250号


关于表彰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先进县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计委、农业 (林)厅局、环保局(厅)、爱卫会:
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保护和增进广大农民的健康,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目标,也是农民生活达到小康水平的重要标志。自1990年实施《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以下简称《规划目标》)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初级卫生保健(以下简称初保)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到2000年底,全国有95%的农业县(市、区、旗)达到和基本达到《规划目标》的要求,基本实现了“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农村初保阶段性目标。实践证明,实施初保是有效解决农村卫生服务公平性、可及性的基本途径,体现了“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对于推动农村各项卫生工作的开展,改善农村卫生条件,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实施1990—2000年《规划目标》中,全国涌现出一大批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县(市、区、旗)和先进个人。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开创新世纪农村初保工作的新局面,卫生部、国家计委、农业部、国家环保总局、全国爱卫会决定:对评选出的164个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县(市、区、旗),446名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和事迹,锐意进取,奋发有为,继续深入持久地推进初保工作。希望受到表彰的县和个人把荣誉作为新的起点,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发扬成绩,带动更多的地区和个人,为农村初保工作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当前,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面临繁重的任务,广大农村卫生工作者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精神,认真实施《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为实现第二个十年农村初保工作目标,提高农民健康水平,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继续奋斗。
附件:1、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90—2000年)先进县(市、区、旗)名单
2、全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1900—2000年)先进个人名单
卫生部
国家计委
农业部
国家环保总局
全国爱卫会
二○○二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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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1991年8月20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七月三十日,李鹏同志主持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一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1991年7月30日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规则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全国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一、任务和职责
1.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要求,研究拟订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方案,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审核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省级机构改革方案,按程序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各级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2.拟订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和法规。统一管理全国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
3.管理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调整工作,协调各部门之间、各部门与地方之间的职责分工。
4.审核党中央、国务院机关的机构设置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审批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的人员编制、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及领导职数,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我国驻外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5.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厅局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省以下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6.审批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司局级以上领导职数总额,必要时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
7.审批地方各级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人员编制总额和分配方案。
8.审批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及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其他重要事项,指导并协调地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9.监督检查各级机关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10.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与机构编制有关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会议制度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实行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属于委员会职责权限的有关事项,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2.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讨论机构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方案;审议党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议地方各级机构编制;讨论有关机构与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审议或审定委员会职责中规定的其他事项。
3.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副主任不在时,由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委员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减会议次数。
三、办事机构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委员会办公室。
2.办公室负责草拟机构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案、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
3.办公室负责准备委员会会议,草拟委员会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负责组织实施委员会会议的各项决定,并将实施情况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会报告。
5.办公室负责中央和地方党、政、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构编制的个别调整和日常管理工作;承办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文件审批
1.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重要文件和会议纪要,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一般文件,也可由主任、副主任指定的委员签发。
2.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处理日常工作的一般函件,由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3.委员会办公室的文件、函件,由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为切实加强管理,使党旗党徽的制作、销售和使用规范化,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25号),中共中
央组织部分别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13号)。上述规定、通知发布后,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
但近来,发现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制作、销售和使用党旗党徽,损害了党旗党徽的尊严。为保证党旗党徽质量,维护党旗党徽制作、销售和使用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49号、组建字〔1996〕13号文件精神,现
就加强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办发〔1996〕25号和组通字〔1996〕49号文件精神,党旗党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名单附后)制作。非定点企业一律不得生产党旗党徽及相关产品,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超越经营范围依法处理。
二、党旗党徽的生产任务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分配,定点生产企业负责供货,并由县级及其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组织内部供应销售。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党旗党徽,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
品”的行为论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不得在市场上购买党旗党徽,违者,由上级党组织或该党员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党旗党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和商业广告,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和《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加强对党旗党徽定点制作、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是一项十分严肃和有政治意义的工作。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高度重视,依法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管理工作。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
附: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企业名单(略)



19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