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哈行办发〔2007〕53号
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现将《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日
哈密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
传输应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实现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和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系统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06〕115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是指通过地区电子政务工作平台(OA)网络进行公文的电子化生成、发送、接收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的范围是:以地区行署及行署办公室名义下发的各类公文(包括内部明电)、会议通知;两县一市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上报行署的请示、报告等正式公文;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之间往来的正式公文。
第四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依托地区电子政务专网运行。在地区电子政务专网未采取网络加密措施或应用终端安装加密保护设备前,仅限于非涉密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正式公文是:发送方按文件规范标准发送,接收方能够按标准打印出带发送方红色标准文头、红色标准印章的公文。本规定下发后,接收方按规定接收并打印出的文件等同于发送方的正式文件。
第六条 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规划和建设,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是维护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运转的技术管理部门;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是地区行署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应用管理部门。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端由各所属办公室负责管理,技术保障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负责。
第七条 地区政府系统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所需设备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要求,组织统一购置、安装、维修和管理。使用单位如发现设备故障或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与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联系,严禁自行维修和到其他维护机构维修。
第八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电子印章、密钥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统一制作、颁发,各应用单位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使用,等同于对实物印章的管理、使用。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是本县(市)公文无纸化传输工作的负责人,应协调本县(市)电子政务管理部门做好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技术保障和维护,并指定专人负责本县(市)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工作。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办公室主任是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具体管理者,应指定一名专职人员负责本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日常应用、维护工作。
第十条 公文发送方在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应用过程中,要根据文件发送范围,准确选择公文接收方,认真检查公文发送情况,确保公文发送成功,并及时检查公文接收方签收信息。因发送方公文误发、漏发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发送方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对紧急公文,发送方应通知接收方即时接收办理。为保证紧急公文非工作时间和节假日期间的及时办理,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公文收发人员的通信工具必须随身携带并保持二十四小时开机,保障公文的及时接收和处理。
第十二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用于公文无纸化传输的计算机在正常工作日必须处于开机状态,各应用单位收到公文或会议通知提示后,必须在2—4小时内回复,以便发送方确认。因接收方未按要求及时开机,造成工作延误的,由接收方负责。
第十三条 地区行署各部门(单位)公文无纸化传输应用管理情况列为机关作风检查评比内容,对不按规定要求接收和处理公文的部门(单位),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县(市)、各部门(单位)如遇设备、线路故障和停电等原因无法收取公文时,要及时告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
第十五条 用于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严禁接入互联网,严禁利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传发广告、宣传材料、私人信息等。
第十六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确定1名具体管理、使用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并由地区电子政务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上岗前培训、考核。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公文传输系统的工作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有变动,应及时选定接替人员,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并报地区行署办公室(文书科)备案。非经本单位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进行公文传输操作。
第十七条 各县(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采取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定期进行病毒清查。在未排除病毒之前,各种移动存贮介质不得在系统中运行、使用。如不按规定执行,造成病毒侵袭计算机系统,引发病毒传播和导致系统故障的,地区行署办公室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其承担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技术指标和配发的电子印章、密钥U盘属机密资料,要严格按照保密有关规定,做到专人负责、严格管理。未经地区行署办公室、电子政务管理中心批准,装载政府公文无纸化传输系统的计算机不得自行安装非统一装备的软、硬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地区行署办公室负责监督执行,并根据工作情况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实施。自施行之日起,行署办公室不再发送可以通过公文传输系统(OA)传输的非涉密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本通知,认真做好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登记工作。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1.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2.品牌汽车总经销企业变更名单
3.品牌汽车供应商企业名称变更名单
工商总局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
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一、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奇瑞品牌汽车销售
山西省:
1. 闻喜县旭明商贸有限公司
2. 芮城县瑞鑫汽贸有限公司
3. 山西瑞德顺贸易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南京奇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奇瑞江北直营店
安徽省:
5. 蒙城县永奇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福建省:
6. 名声(长泰)二手车服务有限公司
7. 南靖县金鑫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8. 漳州市力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9. 漳州市伟业汽车销售代理有限公司
10. 宁德市揽晟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
11. 安福县凯盛汽贸有限公司
12. 峡江县宏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3. 泰和卿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14. 进贤县顺安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
15. 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周村分公司
16. 泰安荣舜瑞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7. 襄阳市阳光美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
18. 南充润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9. 宾川天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20. 云南溢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21. 宝鸡市宝瑞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甘肃省:
22. 庆阳新潮新能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二、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威麟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无锡高力豪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2. 芜湖恒远汽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
3. 福州市鑫泓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广东省:
4. 深圳市华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三、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开瑞品牌汽车销售
黑龙江省:
1. 哈尔滨市蒋家汽车经销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新沂市鑫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省:
3. 上虞市嘉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4. 武义龙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5. 江山市神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安徽龙泉商务有限公司
7. 界首市广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山东省:
8. 乐陵市鑫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信阳市兄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固始分公司
湖北省:
10. 利川市心语商贸有限公司
四川省:
11. 四川大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陕西省:
12. 杨凌青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3. 大荔腾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北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京柔东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辽宁省:
2. 鞍山安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3. 本溪市明山区保全汽车服务中心
4. 辽阳京工环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5. 铁岭德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6. 宿州润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省:
7. 滨州顺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8. 山东银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9. 三门峡金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0. 襄阳东方骏马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1. 荆州市鑫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 孝感星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河源市港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市:
14. 璧山县高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重庆市驰发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6. 忠县金车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17. 云阳永杰汽贸有限公司
18. 梁平县万隆农机销售有限公司
19. 巫山县嘉程商贸有限公司
20. 奉节县车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云南省:
21. 文山市鑫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2. 保山华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
23. 汉中汉邦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自治区:
24. 新疆天汇华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五、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华泰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1. 承德堃德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省:
2. 苏州市驰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阜阳市金程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抚州市腾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河南省:
5. 济源成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6. 濮阳市众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六、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北京现代品牌汽车销售
内蒙古自治区:
1. 包头市欧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 赤峰市利丰泰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辽宁省:
3. 朝阳吉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江苏省:
4. 泗阳恒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福建省:
5. 漳浦安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江西省:
6. 赣州华宏北现汽车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
山东省:
7. 海阳市海嘉汽车城有限公司
河南省:
8. 新郑市天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9. 武汉恒信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南省:
10. 岳阳华阳凯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 常德双星星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省:
12. 东莞新世达汽车有限公司
13. 深圳市威博汽车有限公司
四川省:
14. 内江利恒孚车业有限公司
贵州省:
15. 贵州佰润京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七、北京奔驰汽车有限公司、梅赛德斯-奔驰(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国产梅赛德斯-奔驰、进口梅赛德斯-奔驰品牌汽车销售
北京市:
1. 北京波士诚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市:
2. 天津市庞大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省:
3. 河北跨世之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
4. 辽宁瑞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辽阳分公司
上海市:
5. 上海冠松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 上海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浙江省:
7. 舟山利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
8. 徐州之星汽车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
江西省:
9. 景德镇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
山东省:
10. 潍坊鹏龙金阳光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省:
11. 佛山中升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2. 武汉宝利德汽车有限公司
广东省:
13. 潮州骏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
14. 海南兆方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5. 海南华诚之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
16. 四川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广安分公司
17. 乐山华星锦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云南省:
18. 云南中凯虹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甘肃省:
19. 甘肃鹏龙金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八、北京金宝名车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进口TIFFANY(蒂芙尼)品牌汽车销售
河北省:
邢台欣迪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九、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
经营范围核定为:福田品牌汽车销售
江苏省:
1. 盐城市万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浙江省:
2. 杭州东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安徽省:
3. 凤阳县金鑫汽贸服务有限公司
江西省:
4. 江西广跃汽车销售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5. 兴国县风顺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6. 石城县宏翔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7. 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8. 宁都县江都汽贸有限公司
9. 瑞金市景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0. 龙南县金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1. 井冈山市小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2. 遂川县小康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 安福福顺农用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14. 萍乡市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5. 寻乌县裕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山东省:
16. 烟台市金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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