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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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2003年部下发《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以来,全国矿业权市场建设取得了积极进展。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现就完善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的分类及出让方式

按照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法定权限,矿业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办理。

(一)属于《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以下简称《分类目录》,见附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勘查,并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以申请在先即先申请者先依法登记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二)属于下列情形的,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二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矿产,已进行过矿产勘查工作并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或以往采矿活动显示存在可供进一步勘查的矿产地。

(三)属于下列情形的,不再设探矿权,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1《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三类矿产;

2《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探矿权灭失、但矿产勘查工作程度已经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并符合开采设计要求的矿产地;

3《分类目录》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矿产,采矿权灭失或以往有过采矿活动,经核实存在可供开采矿产储量或有经济价值矿产资源的矿产地。

(四)石油、天然气、煤成(层)气、铀、钍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并逐步完善。

(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允许以协议方式出让。

1.国务院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和为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2.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

3.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正式行文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4.国家出资为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协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必须通过集体会审,从严掌握。协议出让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类似条件下的市场价。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招标的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

1.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新设探矿权采矿权的环境敏感地区和未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地区;

2.共伴生组分多、综合开发利用技术水平要求高的矿产地;

3.矿产资源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其他规定

(一)探矿权人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的采矿权,符合规定的,应依法予以批准,切实保护探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时,如果对同一区域同时出现探矿权申请和采矿权申请,经审查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设置采矿权。

(三)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内已开展过矿产勘查或采矿活动、不再符合本通知中规定的以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的矿产地进行清理、公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四)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情况,根据当地矿产勘查的深度、地质构造条件等因素,对矿业权出让方式作适当调整,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部备案。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另作专门规定的,报国土资源部批准后执行。

(五)原《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内容,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要求,对以往各种相关规定进行全面清理。

附件: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矿产勘查开采分类目录

一、可按申请在先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一类)

地热(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锰、铬、钒、铜、铅、锌、铝土矿、镍、钴、钨、锡、铋、钼、汞、锑、镁;铂、钯、钌、锇、铱、铑;金、银;铌、钽、铍、锂、锆、锶、铷、铯;镧、铈、镨、钕、钐、铕、钇、钆、铽、镝、钬、铒、铥、镱、镥;钪、锗、镓、铟、铊、铪、铼、镉、硒、碲;金刚石、自然硫、硫铁矿、钾盐、蓝晶石、石棉、蓝石棉、石榴子石、蛭石、沸石、重晶石、方解石、冰洲石、萤石、宝石、玉石、地下水(火成岩、变质岩区构造裂隙型);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

二、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探矿权类矿产(第二类)

煤炭、石煤、油页岩、油砂、天然沥青、地热(沉积地层型);铁;石墨、磷、硼、水晶、刚玉、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云母、长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明矾石、芒硝(含钙芒硝)、石膏(含硬石膏)、毒重石、天然碱、菱镁矿、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石灰岩(其他)、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石英岩、砂岩(其他)、天然石英砂(其他)、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藻土、页岩(其他)、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橄榄岩、蛇纹岩、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矿盐(湖盐、岩盐、天然卤水)、镁盐、碘、溴、砷;地下水(沉积地层型)、矿泉水。

三、可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类矿产(第三类)

石灰岩(建筑石料用)、砂岩(砖瓦用)、天然石英砂(建筑、砖瓦用)、粘土(砖瓦用)、页岩(砖瓦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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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中秋、国庆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中秋、国庆两节将至,为确保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上市销售食品质量安全,节日市场稳定、和谐。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应急预案,责任落实到人
  根据《商务部关于印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商运发〔2005〕351号),进一步细化节日市场供应应急预案。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节日市场供应领导小组,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对节日市场供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城市商务主管部门要对重要商品供求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供应偏紧、可能出现脱销断档的商品,要全面掌握生产、库存、消费、调入调出等情况,尽快落实能够紧急动用的货源。把建立应急投放网络作为“菜篮子”市场供应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选择一批规模大,信誉好的养殖、屠宰、加工及批发零售企业,签订应急投放协议,建立加工投放网络,对没有建立应急投放网络的,要追究“菜篮子”市场供应领导小组责任。
  二、加强市场监测,及时掌握节日市场情况
  严格执行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根据《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猪肉等畜禽产品市场销售量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商运发〔2007〕345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两节期间市场价格和重要副食品销售量的统计监测工作,继续认真执行猪肉等主要副食品监测日报制度,深入分析副食品市场供需状况和价格走势,在市场出现价格暴涨或脱销、断档等情况时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直接报告商务部。加强黄金周期间市场运行分析,详细了解本地区重点零售、餐饮企业销售情况、热销商品特点、主要商品价格走势和客流等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2007年10月7日上午11点前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
  三、组织商品货源,增加市场供应
  加强与铁路、交通部门的协调配合,帮助流通企业落实运销渠道。组织指导企业积极备货,适当增加库存。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投放储备肉,落实专人负责并优先供应高校食堂,确保猪肉等副食品不断档、不脱销。做好猪肉替代品的市场供应工作,组织副食品展销会,增加禽、蛋、水产品及豆制品等上市量。深入研究市场消费结构变化趋势,组织增加适销对路的“名、优、特”商品供应,在交通不方便的居民生活区增设临时销售点,方便群众购买。切实做好高校食堂供应工作,帮助建立食堂采购平台、定点直供等工作机制,切实维护高校食堂饭菜价格稳定。
  四、严格行业管理,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严格执行节日值班、巡查和重大事件报告等制度,对群众举报或媒体反应的各类市场问题,要及时掌握情况并协调有关部门从快处理。在整治工作中发现、处理的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落实商务部制定的《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和《超市食品安全管理规范》,健全市场准入、经销商管理、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及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深入做好“三绿工程下乡”工作,加强农家店的经营管理,杜绝销售假冒伪劣商品。集中精力做好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深入屠宰场进行检查,杜绝病害肉、注水肉等不合格肉品上市流通。集中开展一次酒类市场专项检查,严格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加强节日期间餐饮市场供应管理,重点做好中小餐馆、乡镇餐馆的卫生监管。
  五、抓好安全工作,规范经营行为
  加强商场(店)、宾馆、饭店、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完善大型展销、促销等活动的应急预案。加强节日期间流通企业经营活动管理,规范企业促销行为,提倡明折明扣,不得降低促销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严肃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违法行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案件,揭露欺骗手法,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的意识和能力。
  特此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防范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风险控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股票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首次达到+100%或-1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30分钟;盘中涨幅与开盘涨幅之差达到+200%或-200%时,本所对其实施临时停牌至14:57后恢复收盘集合竞价。盘中涨幅是指盘中成交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开盘涨幅是指开盘价格较股票暂停上市前或股改停牌前收盘价格的涨幅。

  临时停牌30分钟跨越收盘集合竞价开始时间14:57的,本所于14:57将其复牌,恢复收盘集合竞价。

  临时停牌期间,投资者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二、本所将对恢复上市和股改方案实施复牌首日股票交易实施重点监控,对涉嫌蓄意操纵交易价格的有关帐户采取限制交易等处理措施,并上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三、各会员单位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规则和制度的宣传和风险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规范和指导。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七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