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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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机房资〔2004〕94号,2004年9月10日印发)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实现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保证资金安全,现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管理范围内的缴存人因购建自住住房等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调整如下:

一、购房未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在2004年7月1日(不含)之前购房且未贷款的(以购房合同的签订日期为准,下同),可分两次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其中首次提取应于购房后1年内(含)办理,第二次提取应于购房满5年以后10年以内办理;在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且未贷款的,可每年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购房合同载明金额,下同);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须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缴存人二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受国管分中心委托经办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银行网点(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在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上均加盖“×××(缴存人或配偶姓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印章。

(二)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 首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4)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见附件1)。

2.以后每次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二、贷款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采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商业性住房贷款)方式购买自住住房的,还款期间每季度的第一个月可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贷款期满后缴存人及其配偶不得再提取。缴存人及其配偶累计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缴存人有配偶且无法提供配偶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的,本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所购自住住房总价款的50%。

(一)首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3.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上证明材料均需原件及1份复印件。

首次提取审核后,受委托银行为缴存人开具《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二)以后每次还贷提取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1份复印件;

2.本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原件。

三、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条件

(一)建造、翻建、大修(不含装修)自住住房及支付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缴存人及其配偶可在发生上述情况后1年内(含)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建造、翻建、大修提取额度不超过所提供发票载明的金额,支付房租提取额度不超过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部分的房租。

(二)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城市规划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的宅基地批复文件或其他建造、翻建批准证明文件;

(3)购买材料发票;

(4)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2.大修自住住房:

(1)身份证;

(2)产权证明;

(3)乡镇(含)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开具的大修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4)修缮费用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费用发票);

(5)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证明材料(2)、(3)、(4)可只提供复印件,其他均须提供原件及1份复印件。

3.支付房租:

(1)身份证;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租发票或收据;

(4)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5)经房屋租赁审批部门为出租方办理的《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的提供);

(6)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每年3、4月份受理。

四、提取程序

缴存人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缴存人向缴存单位出示提取证明材料;

(二)缴存单位初审后,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缴存人;

(三)缴存人向受委托银行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和提取证明材料;

(四)受委托银行审核后将原件退回缴存人,将复印件留存,采取转卡或转账方式为缴存人办理提取。采取转卡方式的,只能转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采取转账方式提取的,只能转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其中,因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和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先到国管分中心审核,审核合格的,缴存人再按上述程序办理提取业务。

五、有关提取的其他规定

(一)补交房价款提取。购买房改房的缴存人,在房屋所有权证办理过程中因房价款多退少补发生交款时,可在取得交款发票后,提取一次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额不超过本次交款发票上载明的金额。提取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3.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以上材料均须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再购房提取。已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及其配偶再次购房时,可按本通知中的相应规定继续办理提取,累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已购住房中的单套最高总价款。

(三)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应由本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存单位一次为10人以上办理集体提取的,应当经国管分中心审批同意。集体提取时除提供缴存人的提取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缴存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身份证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集体办理提取时,资金只能采用转账方式,直接划入缴存单位基本存款账户。

(四)委托他人提取的(不含缴存单位办理集体提取),还须提供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资金只能采用转卡方式,直接划入缴存人本人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储蓄账户。

本通知未尽事项,仍按照《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机关房改字〔1999〕157号)办理。此前有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2.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材料一览表


附件1: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

一、基本情况

缴存人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个人公积金账号
单位名称
单位公积金账号







变更情况





所购住房详细地址


房价款

本人申请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是否贷款
是□ 否□
银行核定累计提取公积金限额(元)



首次提取经办银行业务专用章:

二、提取情况

提 取

日 期
本次提取

金额(元)
单位经办人

签 字
提取人

签 字
累计提取

金额(元)
银行经办人

签 字




























































附件2: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

提取项目
证明材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1
2004年7月1日之前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配偶在国管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和住房公积金账号。配偶在其他分中心或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住房公积金支取记录单》。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提供配偶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证明。无配偶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下同)


二次

提取
证明材料同上


2
2004年7月1日之后购房未贷款
首次

提取
①身份证

②购房合同(缴存人不是购房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购房发票(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契税发票)

④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3








首次

还贷

提取
①身份证

②《借款合同》(缴存人不是借款合同签约人的,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③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以后

提取
①身份证

②本人《住房公积金提取记录单》(不需复印件)
每季度第一

个月办理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提供证明材料一览表(续)

提取项目
证 明 材 料(原件及1份复印件)
备 注

4
建造

翻建
①身份证

②规划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其他证明文件

③购买材料发票

④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项可只提供复印件

5
大修
①身份证

②产权证明

③大修鉴定证明(或危险等级鉴定书、危房通知书)

④修缮费用发票

⑤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第2—4项

可只提供

复印件

6
支付

房租
①身份证

②房屋租赁合同

③房租发票或收据

④缴存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查询书》

(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配偶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及收入情况证明,无配偶的提供人事管理部门开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⑤《房屋租赁许可证》(承租私房提供)

⑥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每年3、4月

份办理

7
补交

房款
①身份证

②补交房款交款发票

③配偶提取的还应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


单位集体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单位介绍信

③经办人身份证


委托他人

提取
①上述证明材料

②缴存人开具的委托书

③受托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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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权利为目的

检察日报2000年03月02日
  在权利、义务之间,法不应以义务为目的,恰恰相反,它应当也
必须以权利为目的。
  首先,在法产生意义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早期的人类无所
谓权利和义务,也无所谓法。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逐步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尤其是在逐步进入阶级社会的历史时期,权利义
务的分别愈益明显。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地位的人较能实在地享有权利,
甚至实在地享有较多的权利,在社会中的被主导者与社会主导者之间
不可避免地因权利的分配产生冲突,就是在社会主导者或者被主导者
内部,也有权利分配上的分歧和矛盾,社会的权利之战愈演愈烈。为
了保证社会在一定秩序范围内持续下去,社会主导者就利用以暴力为
后盾的规则,来确认一定的权利分配办法,划分社会权利,于是,法
就产生了。
  其次,在权利、义务相较上,法是以权利为目的的。第一,权利
较之义务,其性质更能满足人的需要。各种权利都能直接成为满足权
利主体相应需要的现实,各种特定的义务只能通过对特定权利的保障,
实现了特定权利以后,才可能满足人的需要。因此,权利可以直接成
为人的需要的客体,义务却不能。第二,权利较之义务,更能调动人
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权利与义务是等量的和对应的,在形式上,法保
障权利实现或保障义务履行都可以殊途同归,实际上却大谬不然。由
于种种原因,保障权利的法比保障义务的法更能得到人们的自觉遵守
与执行。第三,权利较之义务,其扩展更是社会进步与文明的表征。
从权利性质上讲,权利的不断扩展、完善,也是人类、人类社会进步
和文明的表征。第四,权利较之义务,永远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权利
比义务更适合人的自然本性和需要,更有益于人类的发展,权利会随
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发展。
  简单地说,法似乎应主要规定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上,法要
具体规定所有权利和每一种权利却是十分困难的。由于权利、义务在
社会生活中是对应的、一致的,法可以通过规定义务的方式来达到规
定权利的目的,因而,通过具体规定义务来规定权利就十分必要而可
行,它比直接规定权利更有益于人类权利的保障和发展。法以规定义
务为主,并不意味着要减少权利或削弱权利,相反,它正是为了普遍
地扩展权利和保护权利。因为,对于社会成员来说,法不禁止即为权
利,只要不违反法,就是可行的。这样,权利不但未被减少或削弱,
反而得到了增强。法对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成为了对权利的确认和保障。
  法为更好地追求权利而主要规定义务,为更好地实现权利而适当
规定权利。法不论是对义务的规定,还是对权利的规定,其价值目标
都只能是为着权利的确认和实现,而绝非义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3月12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1988年3月12日)

(1988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肖永真为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
二、任命郑恒顺、唐国忠、肖凤云(女)、李俊雯(女)、孙奎元、秦GG、胡久远王茂琛、董清泽(女)、刘振寰、孔淑华(女)、师惠芳(女)、邓紫芳(女)为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
三、任命张凤阁(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