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政府
衡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政府令
〔2003〕第1号
《衡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已经2003年2月24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衡水市人民政府市长 冀纯堂
二○○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衡水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采用规范形式表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时间内相对稳定的行政文件。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内部具体工作制度、文件以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使用“规定”、“决定”、“办法”或“规则”、“公告”、“通告”。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职责,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定负责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单位负责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制定的,由主办单位负责报送。
第六条 依照本规定报送市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备案报告,并按照规定的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为打印件,并由报送单位盖章,不得以会议文件、复印件或文件汇编的撕页报送;具备条件的,应当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七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不予备案登记;符合第二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八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按月公布目录。编辑出版规范性文件汇编的范围,应当以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准。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几个主要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是否有利于贯彻落实党的政策,是否有利于改革开放,是否有利于推动经济发展;
(三)是否同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是否属于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
(五)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的要求。
第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认为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有关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实施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发现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反映。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上述反映,应当依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并把处理意见函复反映的单位。
第十二条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或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或责令原报送单位修正;
(二)规范性文件不符合衡水市发展的需要,不利于改革开放或与现行的政策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与其它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协调,并作出修正;
(四)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超出制定单位法定权限范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表市政府予以撤销;
(五)规范性文件不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责成原报送单位修正。
对应当予以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衡水市人民政府撤销规范性文件决定书》,加盖衡水市人民政府印章后发送各有关单位,并在《衡水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
对应当责令限期修正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制作《衡水市人民政府限期修正规范性文件通知书》,加盖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后发送该规范性文件的原报送单位。原报送单位应当在上述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定。逾期不报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一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情况,于每年第一季度向市政府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不依本规定报送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报请市政府撤销该规范性文件,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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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
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
方案〉的通知》(粤发[2000]2号),设置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
理局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将指导广告业发展的职能交给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市场建设、市场布局规划职能。
2.改革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将现行的审批设立制度逐步过渡为依法核准登
记制。
3.逐步将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职能交给有关的协会。
(三)加强的职能
对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从业务指导转变为直接领导,强化市场监管
和行政执法。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省工
商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管理工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单位的登记注册,
依法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核颁发有关执照,实行监督管理。
(三)组织实施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规范管理与监督;组织管理经纪人、经
纪机构;组织监督检查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案件,依照法律、
法规、规章打击走私贩私行为和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四)组织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的经销掺假及商标管
理中的侵权、假冒行为。
(五)组织管理合同工作,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
组织监管拍卖行为。
(六)组织管理商标工作,组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驰名商标的评选推荐,组
织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管理商标代理
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组织管理广告审批、发布和广告经营活动。
(八)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
(九)组织管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业务、行政、人事、财务、纪检监察
等工作。
(十)指导直属事业单位和协会、学会、消费者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承办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4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草拟重要文件,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保卫、财务、
接待等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协调全局调研工作;负责全系统档案、信息、新
闻、信访、统计、服装装备工作。
(二)法规处
草拟工商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
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听证工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法律、
法规宣传培训;组织实施执法责任制,指导本系统法制工作。
(三)财务处
研究拟订财务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编制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经费预算
方案及审查决算方案;组织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下级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
(四)企业登记管理处
负责全省外贸企业和依照法规由本局直接登记管辖的企业的注册登记;核定
注册单位名称,核准、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公告;对所登记企业的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组织企业年检;查处违反企业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指导本系统
的企业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
负责省属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管理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承包工程和
承包经营管理等生产经营活动(省属企业项目)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应由本
局直接登记管理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指导全省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管理工作。
(六)市场管理处
拟订市场交易规则,规范市场开办、交易和服务行为;组织监督、管理各类
市场和经纪人、经纪机构;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进行专项治理;组织对各类市场
及各种商品展销活动的注册登记工作;组织开展评选表彰文明市场活动。
(七)合同管理处
研究拟订合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地方合同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
合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监制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办理合同鉴
证,调解合同争议,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组织监管拍卖
行为。
(八)商标管理处
组织对商标和特殊标志的使用以及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监督管理;负责商标
印制的监督管理工作,审批印制商标单位和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组织查
处商标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审核和批复重大案件和涉外商标案件;指导和监
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评估机构的工作;负责著名商标的认定、管理和驰名
商标的推荐、管理工作。
(九)广告管理处
办理审批省属广告经营单位,审核、上报中外合资、合作广告企业,核发广
告经营证照业务和审批全省有关其他广告经营工作;监督管理广告发布及其他各
类广告活动;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和违法广告;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及行业组织的工
作。
(十)经济检查处
研究拟订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规章制度及措施,监督检查市场经营主体
的交易行为,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
为;组织查处流通领域走私贩私及经济违法违章行为;组织、监督、协调本系统
查处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工作。
(十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研究拟订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和措施,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
益案件;指导全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和消费者投诉举报服务机构的工作。
(十二)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处
研究拟订监督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规章制度及措施;负责全省获得进出口
权的私营企业和冠省名的私营企业、私营企业集团公司的审查、登记并核发营业
执照;负责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的登记与监督管理工作;
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作。
(十三)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省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领导班子、工资、外事、养老保险等
管理工作;制订并组织系统教育培训和发展规划;指导系统基层建设和评选表彰
工作。
(十四)监察室(与纪检组、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本系统的监察、纪检和行风建设、廉政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
党群、计生、公医、社保等工作。
四、局直属行政单位
直属工商分局。负责监督管理省属企业和在省局登记的企业主办的各类集贸
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包括汽车市场)、生产要素市场及各类交易所;对市场、
交易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核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
《营业执照》;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维护管辖市场、交易所内的交易秩序;
负责监管省局委托的私营企业。
经济检查总队。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查处市场管理中发现的走私贩
私、不正当竞争行为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案件。
五、人员编制
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94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含兼职
纪检组长),正副处长(主任)4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直属工商分
局基层行政编制40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经济检查总队基层行政编
制20名,其中总队长1名,副总队长2名。
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编制按有关规定另行核定。
六、其他事项
(一)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需要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市场管理中发
现的经销掺假和商标管理中的侵权、假冒等违法行为,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
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
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
(二)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组织实施监管各类市场(包括消费品市场、生产资
料市场、生产要素市场、文化市场及其他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中,要注意
与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综合治理;要切实督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行市场管、
办分开。
(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已在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的事业法人登记单位,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注销,然后到机构
编制管理部门登记。
(四)人才招聘广告管理仍按现行办法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