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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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3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旅行社游客机车票复印件报销问题的请示》(内国税所字〔2003〕4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 目前,有的旅行社为方便游客、优化服务,采取了收取异地游客的旅游费用中包含为异地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款,并为异地游客提供返程机车船票的方法。凡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包括此内容条款的,旅行社为游客购买返程机车船票的实际支出,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 鉴于旅行社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等因游客使用后无法收回,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旅行社提供的为异地游客购买的返程机车船票复印件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适当凭据。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要求纳税人附送证明其支出实际发生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凡属于个人(集体)旅游等消费性质的机车船票,均不得在其受雇或投资的企业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扣除。为防止游客用返程机车船票在所在单位报销,出现同一笔费用在税前重复扣除问题,税务机关应加强纳税检查。发现重复报销、虚列支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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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生效的公告

2010第48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85届会议于2008年12月4日分别以第MSC. 269(85)号、第MSC.271(85)号和第MSC. 268(85)号决议,通过了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以及《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安全公约》)第VIII(b)(vii)(2)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将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在《安全公约》下为强制性规则,并将在上述经修正的《安全公约》的修正案生效后于2011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其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和《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的中文本(可登陆http://www.mot.gov.cn/zizhan/siju/guojisi/tongzhigonggao/下载)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
  1.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 269(85)号决议)
  2.《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的修正案中文本(见第MSC.271(85)号决议)
  3. 《国际海运固体散货规则》中文本(见第MSC. 268(85)号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赣高法函〔1993〕4号请示的答复
1993年7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