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23:05:15   浏览:97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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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财政厅(局):
为了使社会团体合理收取会费,并加强对会费的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联合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方可收取会费。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据社会团体章程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根据为会员提供服务的合理开支需要,结合会员的受益程度制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应由社会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变更时,应按上述程序核定。
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的会费标准:普通会员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元( 永久性会员除外);全国性社会团体收取团体会员的会费标准:企业会员单位自有资金5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自有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500元;自有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
,年度会费不得超过1000元;自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年度会费不得超过2000元。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年度会费不得超过300元。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标准,可参照全国性同类社会团体的会费标准执行。
地方性社会团体如何收取会费,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
外籍会员的会费标准,可参照国际惯例确定。
三、社会团体会费,个人会员应由个人负担,不得由所在单位支付;团体会员会费,企业应从自有资金中开支;事业单位从预算包干结余(收支结余)中开支;社会团体从自有资金中开支。
社会团体的会费,应用于围绕团体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
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设立会费收支帐册,加强会费收支管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团体如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员有权拒付。
四、社会团体每年应向其理事会公布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检查社会团体的会费收支情况。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会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可分别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会费、停止活动的处罚:
(一)违反本通知规定,擅自提高会费标准的;
(二)不使用本通知规定的会费票据而收取会费或涂改、转让、伪造收费票据的;
(三)未按本通知规定使用会费的;
(四)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行为。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199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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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2003-6-11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5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邓永俭
二○○三年六月十一日


平顶山市城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城市扬尘污染,保护和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范围为:平顶山、落凫山南坡以南,沙河以北,许南公路以西,氵蚩[]阳镇(含氵蚩阳镇)以东。
第三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区域内运输货物的车辆,要装载均衡,所装载货物不允许超出车箱体。运输货物为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等易造成扬尘污染的,需喷洒抑尘剂或密封覆盖,不得沿途泄漏、抛洒。
第五条 市区各街道要及时全面清扫、保洁,每年4月至11月份,主干道非雨天每日洒水不得少于1次。市区人民政府要对所辖城郊道路路面进行硬化,以防扬尘污染。
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围档,合理堆放土堆、料堆,应有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
在市区街道上进行拆迁施工的单位,必须于主体工程拆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建筑垃圾清运完毕。
第七条 鼓励、支持煤矸石、粉煤灰、煤渣的综合利用。
第八条 矸石山、煤堆、煤泥堆、灰堆、渣堆必须规范化堆放,严禁乱堆乱放、乱采乱挖,并要建设与之相适宜的围墙、溢流沟、沉淀池,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安装洒水装置,以防止扬尘、溢流和渗透。
第九条 要采取措施防止矸石山自燃。已自燃的矸石山要在发现之日起1个月内灭火完毕,严禁自燃蔓延。
第十条 可绿化的矸石山必须进行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
第十一条 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要覆土绿化;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要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要有洒水等防尘措施。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根据不同情节处以罚款:
(一)运载煤炭、煤泥、煤灰、沙石料、垃圾的车辆,所装载货物超出车箱体,且没有喷洒抑尘剂或未密封覆盖的,每次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二)煤堆、灰堆、渣堆、煤泥堆等各种固体物,没有达到“三防”要求,静态部分没有喷洒抑尘剂,动态部分没有洒水装置的,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三)自燃的矸石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熄灭的, 处以50000元以下罚款;
(四)可绿化的矸石山没有绿化,不可绿化的或废弃不用的矸石山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50000元;正在使用的矸石山,其非作业面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造成大气扬尘污染且经责令逾期仍不改正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
(五)废弃不用的粉煤灰坑没有覆土绿化,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罚款10000至50000元;正在使用的粉煤灰坑,其静态部分没有进行表面固化处理,动态部分没有采取洒水等防尘措施或者虽有防尘措施但未使用的,罚款1000至10000元。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现场没有设置围档,土堆、料堆没有覆盖、密闭或未采取其它有效防尘措施,造成大气扬尘污染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学习贯彻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2〕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福建省、厦门市公务员局:

1月2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国务院批转的第一个促进就业专项规划。为推动《规划》学习贯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意义

国务院批转促进就业专项规划,是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全局作出的重要决策,是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重要支撑,是对我国未来就业事业发展的重要战略部署,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规划》围绕“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主线,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需要,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在科学判断就业形势的基础上,阐明了促进就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为未来就业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是做好新时期就业工作的行动纲领,是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职责的重要依据。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划》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落实《规划》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要求上来,切实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努力推动就业事业实现新的发展。

二、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规划》实施方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学习贯彻《规划》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起来,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工作重点、工作进度和保障措施,细化完善政策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按期完成。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把《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逐级逐项分解到地区、落实到部门、具体到岗位,层层抓好落实。要将落实《规划》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各项工作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重要指标和重点任务衔接到位、落实到位。

三、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监测评估、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推动《规划》顺利实施。要完善监测评估制度,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定期汇总情况,将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对《规划》实施进展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加强对就业形势的科学研判,推动各项工作扎实开展。要强化督促检查,把督查工作贯穿于《规划》实施的全过程,完善督促指导、跟踪检查、反馈通报等抓落实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要加强《规划》实施的考核评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考核评价体系和具体考核办法,对重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纳入政府综合考核体系。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规划》实施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广泛调研,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及时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推动《规划》深入实施。

四、加强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学习培训和舆论宣传作为落实《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全面理解和把握《规划》内容,找准落实《规划》的切入点和着力点,为贯彻实施《规划》打好基础。要开展广泛的舆论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向全社会大力宣传《规划》的重要意义、重点内容及政策措施,宣传实施《规划》的好做法好经验,让党和政府促进就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各项政策深入人心,争取各方对就业事业发展的理解和支持,为《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全力抓好落实。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就业工作牵头部门的统筹协调职能,加强与发改、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特别是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共同推动《规划》实施。对《规划》中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资金支持,加强资金管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工程实施和项目建设,全面提升公共就业综合服务能力,为落实《规划》提供有力保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