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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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铁道部


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
1995年5月2日,铁道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法规征求意见工作的管理,增强参与国家立法活动的自觉性,提高我部对法规草案修改意见的质量,使立法机关全面了解铁路的客观实际情况,便于法规的修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全国人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函告征求意见的法规草案,均由政策法规司统一归口办理。
第三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及时登记、编号,按其内容填写《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送交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征求意见。
第四条 有关司局和铁路局、总公司接到法规征求意见稿后,应从全局出发,结合铁路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提出修改建议,做到切实可行。
有关司局、铁路局、总公司所提意见应以另页纸附在《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单》之后,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规定期限内,连同法规草案一并退交政策法规司,逾期不退又未说明理由的,作为无意见处理。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在接到有关司局的修改意见后,应认真进行研究,进行综合、归纳,起草复函。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意见。
第六条 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除涉及铁路建设、运营、管理方面特别重要法律、行政法规草案的复函由主管部长签发外,其他法规征求意见的复函由政策法规司签发。
第七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它部委通知参加的法律、法规草案征求意见的协调会议,一般可由政策法规司派人出席。但业务性较强的,可由对口业务司局、铁路局、总公司和政策法规司共同派人出席。出席会议的同志应事先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充分反映我部意见。
第八条 政策法规司每年第一季度要对上一年度的法规征求意见工作进行总结。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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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69次会议通过)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
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
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此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7]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通知》(商建发[200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促进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的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农产品连锁经营试点范围,且食用农产品收入设台账单独核算的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经营食用农产品的收入可以减按90%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食用农产品范围按商建发[2005]l号文件执行。
  二、试点企业建设的冷藏和低温仓储、运输为主的农产品冷链系统,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
  三、各地要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l 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1 3%的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各地要指导试点企业正确使用、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对试点企业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免税农产品而取得的由农业生产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按现行规定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规定的抵扣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