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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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试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


(1989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自治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召开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做好会议的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大会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九条 代表团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成员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应到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三)会议日程;
(四)表决议案的办法;
(五)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六)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审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案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主席团可以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有关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的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机关、团体负责人,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列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发言可以整理简报印发会议,也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可以设旁听席。旁听办法由大会秘书处规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语言文字使用上,以藏语文为主,藏汉语文并用。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并将主席团通过的关于
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主席团可以同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
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规草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规草案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
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
法规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规草案,可以将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议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可以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
,可以提出意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自治区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做出相应的决议。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天前,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汇报,由专门委员会(常委
会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自治区财政预算收
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审查。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
议草案、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的人选,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的人选,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第三十四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的具体办法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公布,得票数超过全体应到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
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分别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第三十七条 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有全体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
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定,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
告,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二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机关、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八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每次会议上的发言,每人可以就同一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四十九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五十条 本规则(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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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景德镇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1]7号)提出的要求和任务,经2011年5月2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我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要求

  1、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促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充分认识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我市贯彻实施国务院《纲要》六年多来,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要进展,有力地推动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当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发展不平衡,收入分配不公平和差距扩大,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一些领域社会矛盾有所增加,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一些领域腐败现象仍然易发多发,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增强使命感、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快建设法治政府。

  3、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牢固树立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要重视提拔使用依法行政意识强,善于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干部。

  4、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要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公务员录用考试要注重对法律知识的测试,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等工作的人员,还要组织专门的法律知识考试。

  5、建立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学法、法制讲座制度,组织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每年至少要举办2期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要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定期组织所有公务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参加的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并把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三、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6、规范行政决策程序。认真贯彻执行《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各级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策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和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决策事项,必须进行听证。听证意见要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出台前应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能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要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方式代替集体决策,严禁领导干部个人随意决策。

  7、完善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机制。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事先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重点是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建立完善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通过舆情反映、问卷调查、重点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收集相关情况信息、意见建议。全面论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潜在风险进行科学预测和综合判断,提出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风险等级,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并提前制定应对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确保决策出台后能够平稳顺利实施。凡是风险不可控的,不得列入决策议程。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四、进一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8、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执行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衔接落实工作。进一步精简、调整和下放审批事项,并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新增行政审批事项备案制度。今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而新增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应将许可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审批程序等报本级审改办和法制办备案。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行政审批模式。建立完善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制度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项目审批代办制度。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建立“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逐步实现政务大厅之外无审批。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查询,提供优质快捷的审批服务。

  9、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和界定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职能与权限,理顺上下级政府之间、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避免职能重叠,防止职能缺失。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尽量减少政府对企业和市场的微观干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强化基层政府统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特别是强化其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等社会管理领域和在社会保障、就业、劳动关系协调、社区服务、社会救助等公共服务领域的职能。

  10、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政府管理服务化,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创新社会管理,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政府公共服务、居民互助服务、市场提供服务相衔接的社区服务体系。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加快培育市场中介组织和社会组织,研究制定加快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发展的制度,使其有能力承接部分公共服务职能。

  11、健全行政管理制度。完善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加快建立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把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衡量绩效管理的重要标尺。建立行政成本控制制度,加强行政机构人员和编制管理,大力压缩一般性行政开支。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制度、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重大资源开发利用、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行为。

  12、加强行政决策监督和责任追究。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加强对决策落实的督查督办。建立决策反馈纠偏机制,定期组织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评估,确保信息的公正、中立、客观。对收集的各方面信息,要进行系统梳理、综合分析,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

  13、加强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按照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社会活力和竞争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维护公平正义、规范权力运行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重点加强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资源与环境、规范政府行为等重点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能够有效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要科学合理的安排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市政府各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在规定期限内申报拟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未在年初按规定要求申报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的,原则上不得列入本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4、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机制。完善公众参与立法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制度和机制。拓宽规范性文件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途径,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公众有序参加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保证人民群众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体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立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规范性文件制定项目起草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协调作用。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中有分歧的意见,政府法制机构要从推进改革发展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进行分析、研究,找准矛盾焦点,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对涉及重大意见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工作,组织对重要规范性文件施行情况后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提出修订意见。

  15、强化规范性文件的管理。严格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所设定事项不得超出制定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规范性文件,要逐步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研究办理。

  16、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性文件清理的长效机制,规范性文件一般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与上位法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未列入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7、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更加重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解决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方面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问题。重点要依法加强财税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不准违规操作;依法加强财政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绩效评估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法加强政府性债务和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积极防范债务风险;依法加强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依法加强行政机关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防止铺张浪费;依法加强土地管理,不准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依法依规管好地、用好地、造好地;依法加强征地拆迁管理,保护群众利益;依法加强企业经营管理,完善企业经营报表制度,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依法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坚决不搞高能耗、高污染项目;依法加强统计数据管理,严肃统计纪律,确保统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依法加强招商引资管理,防止相互拆台、无序竞争,切实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严厉查处危害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社会治安等方面的违法案件,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

  18、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扩大实施范围,延伸实施领域。推行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明确不同层级执法权限,避免多头执法、多层执法。有多项行政处罚权和多支行政执法队伍的部门要整合执法资源,推进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行执法流程网上管理,逐步建立行政执法部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机制。完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解决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问题。

  19、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行政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者不用强制和处罚手段,转变单纯依靠处罚进行管理的做法。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执法案卷评查、质量考核、满意度测评等工作。政府法制机构要在行政执法机关中推行说理性行政执法文书,并且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比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狠抓执法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执法人员奖惩、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备案制度。全市各行政执法单位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半年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重大行政处罚的标准按照《景德镇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市政府第22号令)执行。

  七、进一步提高行政运行效能,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0、加大政务公开的力度。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信息公开。政府全部收支都要纳入预算管理,所有公共支出、基本建设支出、行政经费支出的预算和执行情况,以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等情况都要公开透明。政府信息公开要及时、准确、具体。推进公开渠道向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延伸,提升基层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服务水平。对人民群众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要依法在规定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妥善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对依法应当保密的,要切实做好保密工作。

  21、推进办事公开。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加强各类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在完善服务功能、规范“窗口”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强化监督管理上下功夫。对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要尽可能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加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将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归并集中,形成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要规范和监督医院、学校、公交、公用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公开工作,重点公开岗位职责、服务承诺、收费项目、工作规范、办事纪律、监督渠道等内容,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服务。

  22、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建立电子政务统一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全覆盖、所有行政权力全覆盖、网上行政监察全覆盖,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方便人民群众通过互联网办事。加强电子政务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运行管理制度,促进电子政务健康发展。

  23、完善政务公开的监督措施。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和保障机制,政府和政府部门应当把实行政务公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内容,定期组织对门户网站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对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进一步建立健全调解机制,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24、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建立由各级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部门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新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研究制定行政争议调解办法,将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关系的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纳入行政调解的范围,主动进行调解。认真实施人民调解法,积极指导、支持和保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25、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缩短受理时间,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依法积极受理,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途径解决行政争议。加强对行政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对无正当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及时纠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探索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权。继续落实和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做好行政争议信访件的转办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行政程序中。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26、规范行政机关应诉行为。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派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建立行政败诉案件分析制度,严格过错责任追究。

  九、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完善监督工作机制

  27、自觉接受监督。要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向同级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认真对待网络监督,增强运用网络手段访民意、查民情的意识和能力。

  28、严格行政问责。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审计部门着力加强财政专项资金和预算执行审计、重大投资项目审计、金融审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工作,加强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救灾资金等公共资金的专项审计。监察部门着力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做好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推行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能管理工作机制,推进行政问责和政府绩效管理监察,严肃追究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促进行政机关廉政勤政建设。加大对损害人民群众利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29、加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向社会公告,并发放《江西省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发放罚没票据。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并取得《江西省行政执法证》(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方可上岗执法。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加大行政执法投诉受理力度,认真办理行政执法投诉事项,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并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通过检查、暗访等途径,及时发现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行政机关错误的或者不当的行政处理(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暂停、取消该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对逾期不整改的,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

  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全面落实

  30、认真落实依法行政领导责任制。进一步强化行政首长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级行政首长对本地、本部门的依法行政负总责。各级行政首长要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将依法行政任务与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

  31、健全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要建立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单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政府常务会议要经常听取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本地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要认真研究设定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并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干部任免和奖惩挂钩。

  32、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市县政府及其所属单位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市县政府要保证政府法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经费与开展政府文件审查、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制宣传和培训等工作任务相适应,市县财政每年应安排依法行政专项工作经费,且不少于行政复议工作经费。市县政府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应有专门的科(股)室负责依法行政的指导工作,行政执法任务少,暂无条件成立专门科(股)室的,要有一名专职的法制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政府法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政府或者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顾问。

  本具体实施意见下发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狠抓落实,扎扎实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国家科委关于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国家科委关于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通知

国科发火字[1997]3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建设兵团科委,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司:
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优化我国产业结构,统一高新技术产品的认定标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出口商品结构问题的批复》国函[1994]48号文)的精神,我委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组成了由国家计委、航空工业总公司、航天工业总公司、电子工业部、化学工业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冶金工业部、国家核安全局等部门的科技管理者和有关专家组成的研究组,研究起草了《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该《目录》又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等十几个部门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意见,我委进行了修定。现予颁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在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政策时,参照执行。

01 电子与信息
0101电子计算机
010101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
010102高档微型计算机(PC)、工作站、服务器
010103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及多媒体计算机
010104仿真机
010105工业控制机
010106网络计算机(NC)

0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
010201新型存储设备
010202新型显示终端
010203新型打印终端
010204自动绘图仪
010205座标数字化仪
010206计算机板卡
010207智能化电源
010208自动扫描输入设备
010209其他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0103 信息处理设备
010301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
010302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
010303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
010304图形、图像处理设备
010305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
010306光电信息处理设备
010307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
010308其他新型信息处理设备

0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
010401网络服务器
010402网络终端设备
010403网络接口适配器
010404多协议通信适配器
010405网络检测设备
010406其他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0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
010501系统软件
010502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
010503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等)
010504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
010505辅助类软件(CAD、CAM等)
010506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
010507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
010508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
010509安全与保密软件
010510系统集成软件
010511其他应用软件

0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
010601混合集成电路
010602大规模集成电路
010603新型电真空器件
010604新型半导体器件
010605新型电力电子器件
010606片式电子元器件
010607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0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
010701新型激光器
010702激光调制器
010703激光全息照相系统和光存储器
010704新型光电发光管、光电探测器
010705集成光学产品
010706平板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
010707 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0108 广播电视设备
010801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机与新型投影电视装置
010802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
010803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
010804图文电视系统设备
010805影视节目制作设备
010806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010807数字音频广播发射设备
010808数字音响设备
010809摄录一体机
010810数字收、录音设备
010811光盘及光盘机
010812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

0109 通信设备
010901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
010902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
010903数字移动通信设备
010904数字卫星通信设备
010905数字微波通信设备
010906高次群光纤通信设备
010907通信雷达设备
010908高性能传真机、无绳电话机、电子信箱
010909多媒体通信终端
010910无线与有线混合通讯设备
010911综合业务数字网通讯设备
010912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
010913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
010914网管技术产品

02 生物、医药技术
0201农林牧渔
020101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
020102新型兽用疫苗
020103新型农用基因工程产品
020104新型农用检测、诊断试剂
020105新型农作物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6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
020107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0202 医药卫生
020201基因工程药物
020202基因工程疫苗及新型疫苗
020203单克隆抗体偶合类药物
020204医用单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
020205酶诊断试剂与酶用试剂盒
020206DNA探针与基因诊断制剂
020207活性蛋白与多肽
020208医用药用酶
020209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氨基酸、抗生素等)
020210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
020211各类新型小分子药物
020212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
020213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
020214新型生物保健产品
020215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和有用物质

0203 轻工食品
020301新型、高效工业用酶制剂
020302发酵法生产氨基酸
020303新型有机酸
020304微生物多糖及糖酯
020305天然色素及高档香精香料
020306新型、高档食品添加剂
020307新型活性微生物及制品
020308淀粉糖及其衍生物

0204 其他生物技术产品
020401生物化工新产品
020402环境治理用生物技术及制品
020403高效分离纯化介质
020404生物技术研究用新型试剂
020405生物技术提取稀有矿物质
020406标准实验动物
020407新型生物、医药培养、制取设备

03 新材料
0301金属材料
030101高纯金属材料
030102超细金属材料
030103新型金属箔材及异型材
030104非晶、微晶合金
030105形状记忆合金
030106大直径半导体
030107新型电子材料
030108超导材料
030109储能材料
030110磁性材料
030111稀有金属及稀土材料
030112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
030113金属纤维及微孔材料
030114触媒材料
030115表面改性金属材料
030116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
030117贵金属材料
030118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0302 机非金属材料
030201高纯超细陶瓷粉体材料
030202无机电子材料
030203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
030204高性能陶瓷纤维、玻璃纤维
030205生物医学用无机非金属材料
030206金刚石薄膜
030207超硬材料
030208人工晶体
030209特种玻璃
030210光学纤维
030211特种石墨制品
030212特种密封、摩擦材料
030213新型建筑材料
030214特种涂料、填料
030215高效过滤材料
030216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0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
030301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
030302功能高分子材料
030303有机硅及氟系材料
030304特种合成纤维
030305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
030306液晶材料
030307染整、造纸、皮革、石化、日化用精细化工品
030308有机涂料和胶粘剂
030309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
030310有机分离膜
030311生物医学用高分子材料
030312有机光电子材料
030313改性高分子材料

0304 复合材料
030401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2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3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
030404复合材料用增强剂

04 光机电一体化
0401先进制造技术设备
040101工业机器人产品
040102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
040103变频调速装置、伺服控制系统及中高档数控系统
040104新型数显装置
040105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
040106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
040107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
040108新型的激光加工设备

0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
040201机电一体化的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备
040202机电一体化的工程、矿山、冶金等机械设备
040203新型的电力、石油、化工设备
040204特种运输车、新型船舶等先进交通运输设备
040205高档家电产品
040206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
040207先进的扫成像系统

0403 机电基础件
040301高性能的机械基础件
040302新型低压、高压电器,新型大功率电源
040303精密模具及新型量具、刃具
040304新型专用泵、阀

0404 仪器仪表
040401新型工业自动化仪表
040402高性能分析仪器和信号记录仪器
040403新型测量、计量仪器
040404新型试验机与模拟仪器
040405高精度新型传感器
040406先进摄影器材及缩微系统

0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
040501中高档可编程序控制器
040502集散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
040503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
040504电力调度与管理自动化系统
040505防火、防爆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6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
040507交通运输自动化监测与管理系统
040508新型电视监控系统
040509其他智能化控制器

0406 医疗器械
040601射线、超声、红外、热成像、核磁共振等成像诊断设备
040602医用生物化学检测与分析仪器
040603生物电信号检测及临床监护设备
040604射线、超声、激光、电磁波等治疗装置
040605新型中医诊断与治疗仪器
040606其他高技术医疗器械新能源、高效节能

0501 新能源
050101太阳能高效集热器及发电设备
050102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
050103大中型风力发电机
050104液化燃气的存储新型装置
050105新型制氢和贮氢装置
050106新型高能蓄电池
050107地热、海洋能的应用装置
050108其他新型高效发电设备

0502 高效节能
050201高效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的大、中容量工业锅炉
050202新型流化床工业锅炉
050203工业窑炉的新型燃烧装置
050204新型余热回收装置
050205高效蒸汽管网设备
050206新型节能风机、水泵、油泵
050207新型高效压缩机
050208节能型空气分离设备
050209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
050210新型高效电机调速装置
050211逆变式电焊机
050212新型高精度可控气氛炉
050214低损耗电力变压器
050215照明电子节能产品
050216新型节能型内燃机
050217新型节水设备
050218节能计量仪器仪表与自控装置

06 环境保护
0601大气污染防治设备
060101高效能、多功能除尘、脱硫、脱氮、防爆)除尘器,高效烟道气脱硫及二氧化硫处理回收装置
060102新型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装置
060103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0602 水体污染防治设备
060201城市污水处理设备
060202工业废弃物处理、净化及循环利用设备

0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
060301固体废弃物分离、分选和处理设备
060302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设备
060303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设备

0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0605环保监测仪器
060501环境大气和气体污染源监测仪器
060502环境水质和污染源水质监测仪器
060503固体废弃物监测仪器
060504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线监测仪器

07 航空航天
0701航空器
070101客机、运输机
070102直升飞机
070103轻型、超轻型飞机
070104无机械推进器的航空器(包括滑翔机)

0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
070201航空发动机
070202机上导航设备
070203机上控制设备
070204地面导航设备
070205地面飞行训练装置
070206航空仪表
070207生命保障系统

0703 运载火箭
070301运载火箭产品
070302运载火箭结构系统及产品
070303运载火箭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
070304运载火箭控制系统及产品
070305运载火箭能源系统
070306运载火箭测试设备、试验设备
070307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
070308发射与控制设备

0704 应用卫星
070401各类应用卫星
070402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
070403应用卫星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
070404应用卫星控制系统及产品
070405应用卫星能源系统及产品
070406应用卫星温控系统及产品
070407应用卫星测试设备、试验设备
070408应用卫星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
070409卫星探测系统
070410卫星云图接收设备
070411GPS卫星导航仪
070412遥感设备
070413遥感图像产品

0705 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0706 其他航空航天产品
070601热气球
070602充气飞艇
070603港口雷达
070604测风雷达

08 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
0801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
080101找油、找矿设备
080102微生物选矿设备
080103贵重金属勘探设备
080104地下水、热和其他能源、资源勘探设备

0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
080201物化探新仪器
080202地震波、电磁波层析成象设备

0803 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
080301大气遥感、水声遥测仪器
080302新型海洋大气传感器

0804 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0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
080501工程地球物理勘探设备
080502海底设备防腐设备
080503边坡稳定性监测设备

09 核应用技术
0901核辐射产品
090101放射源及生产装置
090102中子、电子及辐照装置
090103核防护材料及装置
090104离子源
090105核辐照改性产品

0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
090201同位素产品及制品
090202同位素分离装置
090203同位素检测装置
090204同位素生产装置
090205同位素标记药物(化合物)

0903 核材料
090301铀及其转化物(指天然铀和低加浓铀)
090302核燃料元件及组件
090303核燃料生产及监测设备
090304其他核材料

0904 核物理、核化学实验仪器及设备
090401各类型加速器(含高压倍加器)
090402各类型谱仪(含多道系统)
090403超铀元素提取设备

0905 核电子产品
090501离子及射线检测、分析仪器
090502地质勘察及探矿核仪器(含测井核仪器)
090503国土资源普查(含地下水探测)核仪器
090504其他核仪器
090505核探测元器件

0906 核反应堆及其配套产品
090601重水试验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2微型核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3脉冲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604其他试验反应堆及配套产品

0907 核能及配套产品
090701压水堆核电站及配套产品
090702低温供电、供热堆核电站及配套产品
090703高温气冷堆及配套产品
090704块中子增殖及配套产品
090705受控核聚变装置及配套产品
090706船用动力堆及配套产品
090707空间核反应堆
090708核电池
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说明
1 电子与信息
101 电子计算机:超级小型计算机、大型计算机、巨型计算机、高档微型计算机(PC)、工作站、服务器、便携计算机、笔记本计算机及多媒体计算机、仿真机、工业控制机、网络计算机(NC)
102 计算机外部设备:新型存储设备、新型显示终端、新型打印终端、自动绘图仪、坐标数字化仪、计算机板卡、智能化电源、自动扫描输入设备、其它新型计算机外围设备
103 信息处理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系统、自动排版设备与系统、激光照排设备与系统、图形、图像处理设备、文字、语音、图像处理设备、文字、语音、图像识别设备、光电信息处理设备、印鉴、文字与图像鉴别系统、其它亲型信息处理设备
104 计算机网络产品:网络服务器、网络终端设备、网络接口适配器、多协议通信适配器、网络检测设备、其它网络系统专用设备
105 计算机软件产品:系统软件、支持软件(中文平台软件、软件开发工具、工具类软件、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等)、多媒体软件(文字、数据、图形、图像处理软件等)、事务管理软件(MIS系统、金融、商业、财务、税务、工商、办公自动化、教育管理等)、辅助类软件(CAD、CAM等)、仿真软件与控制软件、智能软件(专家系统、机器翻译系统等)、网络应用软件(INTERNET、INTRANET等)、安全与保密软件、系统集成软件、其他应用软件
106 微电子、电子元器件:混合集成电路、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型电真空器件、新型半导体器件、新型电力电子器件、片式电子元器件、敏感元件与传感器
107 光电子元器件及其产品:新型激光器、激光调制器、激光全息照相系统和光存储器、新型光电发光管、光电探测器、集成光学产品、平板显示器、大屏幕与高清晰度彩色显像管、微光、红外及热成像装置
108 广播电视设备:高清晰度数字彩色电视机、平板电视机与新型投影电视装置、新型有线电视系统设备、高性能卫星电视接收设备、图文电视系统设备、影视节目制作设备、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设备、数字音响设备、摄录一体机、数字收、录音设备、光盘及光盘机、大屏幕彩色显示系统
109 通信设备:高性能数字程控交换机、计算机通信及数据传输设备、数字移动通信设备、数字卫星通信设备、数字微波通信设备、高次群光纤通信设备、通信雷达设备、高性能传真机、无强电话机、电子信箱、多媒体通信终端、无线与有线混合网通讯设备、综合业务数字网通讯设备、网络系统互联及集成技术产品、网络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网管技术产品
 
2 生物、医药技术
201 农林牧渔:应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及其他高新技术培育的优良农林牧渔新品种、新型兽用疫苗、新型农用基因工程产品、新型农用检测、诊断试剂、新型农作物生长病虫害防治产品、新型兽用、水产品用生长及病虫害防治产品、新型高效生物饲料及添加剂
202 医药卫生:基因工程药物、基因工程疫苗及新型疫苗、单克隆抗体偶合类药物、医用单抗诊断试剂与试剂盒、酶诊断试剂及酶用试剂盒、DNA探针与基因诊断试剂、活性蛋白与多肽、医用药用酶、微生物次生代谢产物(氨基酸、抗生素等)、药用动植物细胞工程产品、各类新型小分子药物、新型化学合成、半合成药物、采用现代制药技术制取新型中药及制剂、新型生物保健产品、海洋生物制取的药物和有用物质
203 轻工食品:新型、高效工业用酶制剂、发酵法生产氨基酸、新型有机酸、微生物多糖及糖酯、天然色素及高档香精香料、新型、高档食品添加剂、新型活性微生物及制品、淀粉糖及其衍生物
204 其它生物技术产品:生物化工新产品、环境治理用生物技术及制品、高效分离纯化介质、生物技术研究用新型试剂、生物技术提取稀有矿物质、标准实验动物、新型生物、医药培养、制取设备
 
3 新材料
301 金属材料:高纯金属材料、超细金属材料、新型金属箔材及异型材、非晶、微晶合金、形状记忆合金、大直径半导体、新型电子材料、超导材料、储能材料、磁性材料、稀金属及稀土材料、高性能特种合金材料、金属纤维及微孔材料、触媒材料、表面改性金属材料、生物医学用金属材料、贵金属材料、特种粉末及粉末冶金制品
302 无机非金属材料:高纯超细陶瓷粉体材料、无机电子材料、高性能功能陶瓷、结构陶瓷、高性能陶瓷纤维、玻璃纤维、生物医学用无机非金属材料、金刚石薄膜、超硬材料、人工晶体、特种玻璃、光学纤维、特种石墨制品、特种密封、摩擦材料、新型建筑材料、特种涂料、填料、高效过滤材料、高性能绝缘、隔热材料
303 有机高分子材料及制品:新型工程塑料及塑料合金、功能高分子材料、有机硅及氟系材料、特种合成纤维、特种橡胶及密封阻尼材料、液晶材料、染整、造纸、皮革、石化、日化用精细化工品、有机涂料和胶粘剂、医药、兽药、农药中间体及产品、有机分离膜、生物医学用高分子材料、有机光电子材料、改性高分子材料
304 复合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及制品、树脂基复合材料及制品、陶瓷基复合材料及制品、复合材料用增强剂
 
4 光机电一体化
401 先进制造技术设备:工业机器人产品、柔性制造单元(FMC)、柔性制造系统(FMS)、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制造(CAM)应用开发产品、变频调速装置、伺服控制系统及中高档数控系统、新型数显装置、高性能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精密成型加工技术产品、高性能材料表面处理及改性设备、新型的激光加工设备
402 机电一体化机械设备:机电一体化的纺织、塑料、印刷、包装、烟草、食品等轻工机械设备、机电一体化的工程、矿山、冶金等机械设备、新型的电力、石油、化工设备、特种运输车、新型船舶等先进交通运输设备、高档家电产品、高性能汽车电子装置及汽车关键零部件、先进的扫描成像系统
403 机电基础件:高性能的机械基础件、新型低压、高压电器、新型大功率电源、精密模具及新型量具、刃具、新型专用泵、阀
404 仪器仪表:新型工业自动化仪表、高性能分析仪器和信号记录仪器、新型测量、计量仪器、新型试验机与模拟仪器、高精度新型传感器、先进摄影器材及缩微系统
405 监控设备及控制系统:中高档可编程序控制器、集散控制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工业生产过程自动控制系统、电力调度与管理自动化系统、防火、防爆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防盗报警探测器及控制系统、交通运输自动化监测与管理系统、新型电视监控系统、其它智能化控制器
406 医疗器械:射线、超声、红外、热成像、核磁共振等成像诊断设备、医用生物化学检测与分析仪器、生物电信号检测及临床监护设备、射线、超声、激光、电磁波等治疗装置、新型中医诊断与治疗仪器、其它高技术医疗器械
 
5 新能源、高效节能
501 新能源:太阳能高效集热器及发电设备、太阳能电池及应用系统、大中型风力发电机、液化燃气的存储新型装置、新型制氢和贮氢装置、新型高能蓄电池、地热、海洋能的应用装置、其它新型高效发电设备
502 高效节能:高效集中供热和热电联产的大、中容量工业锅炉、新型流化床工业锅炉、工业窑炉的新型燃烧装置、新型余热回收装置、高效蒸汽管网设备、新型节能风机、水泵、油泵、新型高效压缩机、节能型空气分离设备、节能型空调器、冷藏柜、高效制冷机、新型高效电机调速装置、逆变式电焊机、新型高精度可控气氛炉、高功率和超高功率大吨位电弧炉、低损耗电力变压器、照明电子节能产品、新型节能型内燃机、新型节水设备、节能计量仪器仪表与自控装置
 
 
6 环境保护
601 大气污染防治设备:高效能、多功能(除尘、脱硫、脱氮、防爆)除尘器、高效烟道气脱硫及二氧化硫处理回收装置、新型工业废气净化回收装置、汽车排气净化装置
602 水体污染防治设备:城市污水处理设备、工业废弃物处理、净化及循环利用设备
603 固体废弃物处理设备:固体废弃物分离、分选和处理设备、危险废弃物的安全处理设备、城市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设备
604 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性污染防治设备
605 环保监测仪器:环境大气和气体污染源监测仪器、环境水质和污染源水质监测仪器、固体废弃物监测仪器、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和放射线监测仪器
 
7 航空航天
701 航空器:客机、运输机、直升飞机、轻型、超轻型飞机、无机械推进器的航空器(包括滑翔机)
702 航空机械设备及地面装置:航空发动机、机上导航设备、机上控制设备、地面导航设备、地面飞行训练装置、航空仪表、生命保障系统
703 运载火箭:运载火箭产品、运载火箭结构系统及产品、运载火箭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运载火箭控制系统及产品、动载火箭能源系统、运载火箭测试设备、试验设备、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发射与控制设备
704 应用卫星:各类应用卫星、应用卫星结构系统产品、应用卫星动力装置、动力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控制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能源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温控系统及产品、应用卫星测试设备、试验设备、应用卫星地面测控与接收设备、卫星探测系统、卫星云图接收设备、GPS卫星导航仪、遥感设备、遥感图像产品
705 探测火箭及其发射装置
706 其他航空航天产品:热气球、充气飞艇、港口雷达、测风雷达
 
8 地球、空间及海洋工程
801 能源、矿产资源的勘探:找油、找矿设备、微生物选矿设备、贵重金属勘探设备、地下水、热和其他能源、资源勘探设备
802 固体地球观测设备:物化探新仪器、地震波、电磁波层析成像设备
803 大气海洋观测实验仪器:大气遥感、水声遥测仪器、新型海洋大气传感器
804 空间环境要素探测设备
805 大型工程、海底设施基础稳定性勘探监测设备:工程地球物理勘探设备、海底设备防腐设备、边坡稳定性监测设备
 
9 核应用技术
901 核辐射产品:放射源及生产装置、中子、电子及辐照装置、核防护材料及装置、离子源、核辐照改性产品
902 同位素及应用产品:同位素产品及制品、同位素分离装置、同位素检测装置、同位素生产装置、同位素标记药物(化合物)
903 核材料:铀及其转化物(指天然铀和低加浓铀)、核燃料元件及组件、核燃料生产及监测设备、其它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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