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0:25:19   浏览:87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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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现对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以下意见:
一、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要与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和房地产业的发展相结合,通过建立正常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秩序,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清理整顿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重点是解决公司过多、过滥和名不副实的问题,使公司的数量与房地产开发的实际需要相
适应。
二、所有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屋的公司,都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其范围包括各行业、各部门开办的主营或兼营的公司,以及其它不以公司名义实际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屋的单位(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公司)。
三、按下列规定重新审核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建设部1989年颁布的《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
四、未按下列规定完成清理整顿工作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予重新核定其经营资格:
(一)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众组织、社会团体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第三条执行;
(二)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兼职的党政干部和任职的县以上退离休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规定办理辞、退手续;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一律不得兼有政府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的职能。
五、下列房地产开发公司,坚决予以撤并:
(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达不到《城市综合开发公司资质等级标准》的;
(二)不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而只从事房屋、土地买卖和出租活动的;
(三)投机倒把、买空卖空、哄抬商品房屋价格、严重偷税漏税、扰乱市场、社会影响很坏的;
(四)无开发经营能力,批准成立后二年未开展房地产开发、商品房经营业务的;
(五)长期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资不抵债的。
六、各专业银行开办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性公司撤并留的政策意见》的规定执行,原则上应予撤销。对其中少数确属社会需要,办得好的,并经当地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与专业银行脱钩,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归口建设部门管理,可予以
保留,但不得办理各种金融业务。
七、综合性公司及其他专业公司原则上不得兼营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少数办得好的,又符合社会需要,其兼营的房地产业务应从所属公司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法人,实行独立核算,归口建设部门管理。
八、房地产开发公司,原则上应以全民所有制单位为主。对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清理整顿后,符合经营资格,社会效益和经营情况良好、内部管理严格、规章制度健全,又是当地实际需要的,由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一级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批准,可准予
保留。
九、对准予保留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重新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凭新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按有关规定重新申请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清理整顿保留的国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纳入国家预算管理。计划管理部门应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资质等

级下达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今后,所有房地产开发公司均需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真正从事房地产开发,只能经营公司自己开发的商品房,不得转手倒卖,不得向其他单位转让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严禁超范围经营;
(二)全民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会计制度》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开发公司财务管理、成本管理的有关规定;准予保留的集体所有制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成本管理办法

(三)在经营活动中,不得将投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资金同时计息、分红;
(四)经营的商品房屋,必须实行价格审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商品房屋,不得签订销售合同;
(五)严格执行商品房屋建设计划,不得无计划开工;
(六)必须建立健全公司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七)不得与没有开发经营资格的单位联营,也不得接受其他企业的挂靠。
十、凡撤销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取消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公司,不得再新开工程;其在建工程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组织下,或予以转让,或准其暂时营业直至在建工程建设完毕;其存量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处置以及人员安置,由公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十一、各系统、各单位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批准成立的住宅建设机构,只能从事本系统、本单位职工住宅的建设,不得经营商品房屋。



199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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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中青联发[2004]11号


关于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委,教育厅(教委),文化厅(局),广播影视局(厅),新闻出版局:

  为深入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要求,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满足广大青年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特作如下通知。

  一、指导思想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筑当代青年强大的精神支柱;要以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为重点,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建设健康有益、充满活力的青年文化,满足青年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充分发挥青年文化在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要围绕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帮助青年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思想价值观念,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不断丰富青年的精神世界,提高青年的综合素质,促进青年的全面发展,激励青年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青春、智慧和力量;要调动广大青年参与的积极性,形成活跃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氛围,充分发挥文化育人的作用,引导青年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努力成长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

  二、主要内容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努力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把握青年文化脉搏,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引导,推动青年学习、创造、奉献。跟踪青年文化发展动态,了解青年文化时尚,关注青年文化现象和文化热点,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引领青年文化潮流。充分运用新闻宣传手段,重点发挥团属青年报刊、出版、网络、影视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对青年文化的宣传和引导,营造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氛围。

  (二)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青年文化活动

  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是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全国性的青年文化活动侧重于形成示范性和导向性,在重点活动上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的名牌活动项目。各地区、各部门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青年特点,广泛开展富有特色的基层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与活跃,促进青年的健康成长。

  (三)积极创作推广青年文化精品

  充分发挥各级团组织、团属文化事业和产业的作用,整合资源,创作、生产、推广青年文化精品。同时在青年中宣传推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精品和世界文化经典,为青年提供优秀的精神文化食粮,充分发挥优秀作品塑造青年的作用。以共青团“五个一工程”评选为龙头,推动生产一批思想深刻、艺术精湛、青年欢迎的图书、歌曲、影视作品、戏剧、广播剧等优秀文化作品,争取一段时间能有一本图书、一首歌曲、一部影视作品、一台戏剧、一部广播剧等在青年中形成较大影响。精心组织文化精品推广和展演活动,使优秀文化作品走向社会,深入青年,发挥文化精品在教育和引导青年中的积极作用。

  (四)大力培养发现青年文化人才

  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年文化人才选拔培养机制,推动青年文化人才的成长,充分发挥青年文化人才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活动,推动优秀青年文化人才脱颖而出。采取有效措施,发现并积极举荐各类青年文化人才,为他们的成长发展铺路搭桥,多办实事,为他们发挥作用提供平台,创造条件。

  (五)不断发展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

  按照中央关于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要求,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为青年文化建设提供保障。加强青少年宫、青少年活动营地、青少年教育基地等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和管理,依托阵地开发全国性、区域性活动和合作项目,充分发挥这些活动阵地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支持并推动团属报刊、出版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加强服务青少年的互联网站建设,推动青少年影视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它们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建设,充分发挥各级团校(青年院校)在青年文化建设中的作用。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整合青年文化资源,推动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三、重点活动

  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加强规划,形成项目,注重积累,循序渐进地积极推进。今年重点开展的活动项目有:

  中国青少年新世纪读书计划。以创建优秀青年学习组织为牵动,引导和激励青少年多读书,读好书,在青少年中大兴勤奋学习之风,着力培育以青少年为主体的社会读书氛围。重点抓好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主题读书活动,满足不同层面青少年阅读需求。巩固和扩大新世纪书屋等读书阵地,推荐优秀图书,加强读书指导,为青少年读书学习提供具体有效的服务。

  “五四”主题晚会。“五四”青年节,举办“五四”主题晚会,通过电视媒体播出,突出文化育人的深刻内涵,促进思想道德建设,展现青年的时代风貌,激励青年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学习、创造、奉献,引导青年走同人民紧密结合、为祖国奉献青春的成长道路。

  “青春中华”文化周活动。荟萃中国各民族传统艺术,展示各民族的习俗风情,举办民族文艺体育比赛,研讨继承发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各民族青年的交流,增进中华民族大团结,弘扬伟大的民族精神。

  中国青年时代风采电视大赛。以展现当代青年的时代风貌,引导青年提高素质、健康成长为目的,以青年的综合素质展示和评价为主要内容,运用电视传媒手段,吸引各界青年广泛参与,使之成为青年展示才华、展示风采的重要平台,成为推动青年人才脱颖而出的一个渠道。

  青年欢乐节庆活动。在“五四”、“十一”等节日期间,组织青年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欢乐节庆活动,营造健康有益的节日文化,展现青年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

  青年文化时尚活动。以影响、引领青年文化时尚,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目的,开展青年服饰博览、青少年书法美术摄影大赛等活动,引导青年追求真、善、美,追求健康文明的美好生活。

  在重点开展以上活动的同时,继续开展好青年文化广场、大家乐、乡村青年文化节等活动,同时采取适当的方式,推动形成积极向上的青年文化舆论,促进海峡两岸暨港澳地区青年文化交流,促进国际青年文化交流。

  组织青年文化活动,有的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与基层联动的方式开展,有的要采取不同地方主办或区域性实施的方式开展。各地还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青年的特点,结合当地文化发展战略,创造性地开展各具特色、多种多样的青年文化活动,不断丰富青年文化建设的内容和形式。

  四、基本做法

  1.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加强青年文化建设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广泛参与,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建立和形成开放的工作机制。要调动各有关方面的参与积极性,汇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边实施边规范,边开展边完善,边建设边发展,不断提高青年文化建设的水平,促进青年文化的繁荣。

  2.运用社会化的运作手段。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运用社会化的手段,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项目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论证、规划、实施、监督、评估的制度,对每个项目都按照严格的工作流程科学策划、精心组织、周密实施,做到办一个项目成一个项目,持之以恒,取得实效。强化监督,保证项目健康发展,维护青年文化建设的良好社会形象。始终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促进青年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3.发挥青年文化社团的作用。把青年文化社团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大力支持青年文化社团开展健康有益、富有特色的文化活动,活跃青年的文化生活。充分发挥青年文化社团在培养文化人才方面的作用,通过社团活动发现、培养一批青年文化骨干。鼓励、扶持青年工人、青年农民、青年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新的青年群体中的文化社团建设。加强青年文化社团的管理,推动青年文化社团健康发展。

  4.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的优势,发挥青联及其团体会员的作用,整合青年文化资源,形成合力,打造青年文化建设的名牌、精品,形成青年文化建设的强大声势,推动青年文化发展。团属新闻出版机构、文化企事业单位、青少年活动阵地、各级团校(青年院校)要整合力量,在青年文化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五、工作要求

  1. 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青年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青年是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发展的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阶段,在世界范围内思想文化相互激荡的新形势下,加强青年文化建设,培养青年成为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是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宣传部门、文明办、团组织和教育、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各地文化建设总体规划,积极推进。各级党政有关部门要支持共青团开展青年文化行动,为这项活动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资金支持。各级团组织要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在党政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把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落到实处。

  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成立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加强对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领导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具体工作由团中央宣传部承担。同时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和文化名人,组成青年文化咨询委员会,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各地可参照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加强对本地青年文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2. 周密组织,精心实施。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规划,从具体事情做起,一项一项落实,务求工作实效。要认真实施好青年文化行动的重点项目,同时积极规划实施本地区本单位青年文化活动,所有的活动都要纳入青年文化行动中。要调动各方面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进青年文化建设。要掌握青年文化建设中出现的情况,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加强指导,促进青年文化建设健康发展。

  3.立足基层,面向青年。要把活跃基层、服务广大青年作为加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基层团组织要发挥作用,大力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青年文化活动,吸引广大青年积极参与。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教育程度、不同地区等青年群体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青年文化活动,形成具有青年特色的校园文化、社区文化、企业文化、乡村文化、军营文化和网络文化。

  4.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实施青年文化行动,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要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探索,大胆创造。要深入研究新形势下青年文化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掌握当前青年的文化需求,认识和把握青年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青年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年文化建设。要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文化发展的有益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辩证取舍、择善而从。要结合实际创新青年文化建设的思路、方式和机制,不断增强青年文化建设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时代性。

  5.加强宣传,注重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青年文化行动,大力宣传在青年文化建设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形成实施青年文化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扩大青年文化建设的社会影响。要强化青年文化建设理念,把文化育人贯彻到一切青年文化活动项目和建设之中。要加强对青年文化建设的引导,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种腐朽落后的文化观念对青年思想的侵蚀,推动青年文化建设健康蓬勃地发展。

  附件: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共青团中央
                    教育部
                    文化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四年四月一日


附件:

青年文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周 强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

  副组长:胡振民  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翟卫华  中央文明办副主任
      赵 勇  共青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袁贵仁  教育部党组成员、副部长
      周和平  文化部副部长
      胡占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副局长
      柳斌杰  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

  成 员:杨新力  中共中央宣传部宣教局局长
      李 伟  中央文明办协调组组长
      刘可为  共青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杨贵仁  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司长
      徐维凡  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与思想政治工
           作司副司长
      张 旭  文化部社会文化图书馆司司长
      李宗达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总编室副主任
      张宏森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副局长
      阎晓宏  新闻出版总署图书管理司司长
      余培侠  中央电视台青少节目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赵 勇(兼)





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复方甘草合剂”已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原“复方甘草合剂”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新的质量标准生产“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按处方药管理。

  对于已上市的“复方甘草合剂”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