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8:12   浏览:86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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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管理, 引导资金合理流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产性企业, 向本企业职工有偿筹集资金,均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发行内部债券。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非生产性企业,不得发行内部债券;未完成购买国家债券任务的生产性企业,也不得发行内部债券。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以下简称市人民银行),主管本市企业内部债券的审批和管理。
第四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填写《发行内部债券申请书》,向其信贷关系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没有信贷关系的金融机构向其开户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开户金融机构审查同意,报市人民银行审批.
第五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必须遵守下列看定:
一、企业发行内部债券的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正常生产所需流动资金总额。
二、发行内部债券所筹集的资金,一般只能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其投资项目须经市计划委员会批准。
三、企业内部债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实行承包制的企业在内部筹集承包风险抵押金,其期限可与承包期限相同。
四、企业内部债券的发行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企业内部债券的票面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的40%。
第六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提供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发行债券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发行债券说明书,内容包括:企业生产经营概况,企业现有资产,筹资投向,市场及效益预测,发行总金额及偿还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及风险责任。
四、发行债券章程或办法,包括:债券面额、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债券利率。
五、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鉴证的本企业财务会计报表。
六、市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七条 企业内部债券由市人民银行印制, 或经市人民银行批准到指定印刷厂印制。
第八条 企业发行内部债券, 须自批准发行之日起三十天内发行完毕,逾期不得发行。发行截止后三日内到本企业开户金融机构交存所筹集的资金,凭交存现金送款簿回执到市人民银行领取“内部债券还本付息支款通知书”。债券到期后,凭此通知书到开户金融机构提取支付本息款。
第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发展基金、福利基金转为职工个人的内部债券。
企业提取给职工的内部债券利息,或将内部债券利息再转为内部债券的,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企业以内部债券形式发放工资、奖金,须依法缴纳工资调节税或奖金税,对分配给个人达到纳税标准的部分,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调节税。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企业, 由市人民银给予以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活动,退还所筹资金。
二、冻结企业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三、通知开户金融机构停止对其贷款。
囚、处以违法活动所涉及金额5%以下的罚款。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 由市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 9 9 0 年7 月 1日起施行。



199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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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个体劳动者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导向为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城镇劳动者个体就业和灵活就业,保障其基本医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个体就业人员和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个体就业人员是指导有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办理有经营执照、个人无雇工独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就业人员。本办法所称非单位招用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不为用人单位所招用,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形式提供劳务或从事其它劳动和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就业人员。

第三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

第四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原则上以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基数,并按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

第五条 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按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实现在就业,原企业及本人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续办医疗保险手续后不按规定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原企业及本人未参加过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3个月的,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六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属初次从业的,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满6个月的,又按以下缴费情况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1、连续缴费满6个月不满1年的,其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险费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30%;
2、连续缴费满1年不满2年的,其住院和和特殊病种门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保险费又从统筹基金中支付60%;
3、连续缴费满3年以上的,按在职其他参保人员待遇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须连续参保缴费,逾期1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其中逾期3个月以上未按规定缴费的,视为间断。间断后要求继续参加医疗保险,按本办法第五条办理。

第八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男满30年以上,女满25年以上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又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未达到规定的缴费年限的,在其一次性缴年限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济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为准则,依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个人帐户。

第十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参加大额医疗补助金制度。

第十一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又在本人所在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参加医疗保险有关手续,也可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二条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时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人情况按月、季、半年、一年缴纳,缴费基数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再更改。

第十三条 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9年中央预算,同意财政部部长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会议同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审查报告中就完成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提出的各项建议。会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严格按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全面完成1999年的预算任务,并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为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今年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在预算执行中,要开源节流,强化税收征管,严格依法征税,严禁越权减免税。要优化支出结构,保证重点支出,精打细算,节约开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投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使用原则和投资方向,注意向中西部地区倾斜,严禁挪作他用,努力发挥财政政策的带动作用,促进社会投资和扩大消费。通过发行国债,增加赤字,促进经济增长,是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特定政策,从中长期看,必须坚持财政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要千方百计促进经济发展,提高偿债能力,尽早制定今后减少财政赤字、控制国债规模的规划。要大力整顿财经秩序,加强审计监督,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坚决取缔各种形式的乱收费,减轻企业和农民的负担,稳步推进税费改革,加强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今年财政赤字比较大,执行中要力争有所减少,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于减少当年财政赤字。
实现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任务相当繁重,困难不少,但也有很多有利条件。让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齐心协力,扎实工作,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更好地完成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