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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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

人薪发〔199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如何计发问题,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其工资按下列各项之和计发:
1.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
4.事业单位职工,为本人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其中,体育运动员,为本人体育基础津贴与成绩津贴)。
二、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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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粤府办〔2005〕103号

印发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是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促进我省县域财政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全省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需要。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增强发展动力,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壮大县域财力。要紧紧围绕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这一目标,强化县域财政收支管理,努力做好增收节支工作,不断提高县域财政工作水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常委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整改方案》(粤发〔2005〕9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激励型财政体制,解决县域财政发展中的体制性障碍问题,实现2007年我省建制县(市)财政平均自给水平达到60%以上的目标,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2005年的67个建制县(市)及纳入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财政性措施范围的澄海、潮阳、潮南、曲江及惠阳区。
  纳入考核范围的县(市、区)在考核期内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考核内容
  以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的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内容。
  财政自给率是指财政收入占经常性支出的比重,反映的是财政一般预算自收自支水平。计算公式为:
  某县(市、区)财政自给率=该县(市、区)财政收入/该县(市、区)经常性支出
  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各县(市、区)财政收入/∑各县(市、区)财政经常性支出
  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体制性补助收入-原体制上解支出
  经常性支出按一般预算支出扣除专款和一次性补助的一定比例(平均约65%)后的差额确定。
  体制性补助收入、专款和一次性补助含省和市的补助。体制性补助收入由“消费税和增值税税收返还”、“上划省‘四税’返还”、“所得税基数返还”和“原体制补助收入”等组成。

  三、考核目标
  以2004年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为基础,每年实行环比考核。
  总体目标:2007年全省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达到60%以上,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比2004年提高7.5个百分点以上。
  分年目标: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年均提高2.5个百分点。2005年、2006年、2007年,全省县域财政平均自给率分别达到55%、57.5%、60%以上。
  各县(市、区)财政自给率分年实现目标由所在地级以上市统一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核后予以下达。

  四、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全省提高县域财政自给水平的组织实施、考核、检查及其他有关工作。下达各县(市、区)分年度应实现的财政自给考核目标;在年度结束后,以财政总决算为依据,核定各县(市、区)上年度实现的财政自给水平;将全省各县(市、区)财政自给考核结果上报省政府予以通报和表彰。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各县(市、区)提高财政自给水平的组织实施及检查等工作。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各县(市、区)分年度应实现的财政自给目标;帮助和督促各县(市、区)落实各项措施,保证按期实现财政自给目标;对所属各县(市、区)实现的财政自给率进行检查核实等。
  各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实际提出并实施分年自给目标,采取各项增收节支措施,确保按期完成省下达的提高财政自给水平考核目标。

  五、奖励措施
  年度内财政自给率达到或超出考核目标的县(市、区),即视为达标。对当年完成省下达的考核目标且财政自给率提高幅度较大的前10个县(市、区),省政府将在下年度表彰落实财政激励机制先进单位时一并予以表彰。
  本办法自2005年起试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公路运输管理条例(试行)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4年12月25日河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1985年1月4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五章 旅客运输
第六章 搬运装卸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公路运输管理,保证公路运输畅通无阻和行车安全,提高公路运输能力和运输经济效益,活跃运输市场,促进商品流通,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路运输实行多种形式并存,国营、集体、个人共同经营的方针,以国营运输企业为主导,发展集体运输,支持保护个体运输,发挥其他运输力量的作用。
第三条 凡在我省从事公路货物运输、公路旅客运输及城镇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省、地、市、县交通厅、局是公路运输的主管部门,各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受同级交通主管部门领导。
第五条 省级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
二、指导地、市、县公路运输管理工作;
三、制定并监督执行运输规划;
四、审批跨地区客运路线,商定跨省客、货联运,制定公路运输路单、票证式样;
五、审定公路营运里程,拟定并监督执行公路运输价格;
六、仲裁重大的公路运输管理纠纷;
七、组织培训、考核公路运输管理人员。
第六条 地、市、县公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条例和上级有关公路运输管理规定;
二、帮助运输企业,特别是集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培训业务技术人员,改善经营管理,落实安全措施;
三、掌握和平衡辖区内车辆情况和客、货流量、流向、流时,为承、托单位提供运输信息;
四、审批本辖区客运路线,核发行车路单和客、货票;
五、监督合同运输,组织联营运输;
六、城镇搬运装卸价格由地、市物价、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七、仲裁辖区内公路运输纠纷。
第七条 县(市)交通局可根据需要设立交通运输管理站,作为县(市)交通局的派出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二、协助运输者组织货源,联系运输业务,提供运输信息;
三、协助个体户和联户办理营业证照和车辆报户(过户)、车辆监理手续,组织、设立维修网点,提供技术服务;
四、解决运输纠纷;
五、宣传公路运输方面的政策、法令和安全技术。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八条 交通、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对于按照国家规定经营运输业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保护和支持。
第九条 运输管理部门应实行政企分开,不得直接经营运输企业。
第十条 从事公路运输,必须按规定进行车辆检查、驾驶员审验,办理报户(过户)、工商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从事公路运输,必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从事客运的,必须办理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从事货运的,必须办理承运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二条 从事营业运输及搬运装卸必须交纳国家规定的税金和费用,执行规定的运输价格和搬运装卸费率。
第十三条 公路运输必须坚持合同运输的原则,执行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违约方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承运、搬运装卸单位和个人对承运、搬运装卸的物资如有丢失或损坏,应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欺行霸市,垄断货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运输单位或个人摊派劳务,乱收费用,随意罚款,更不准刁难排斥。
第十六条 从事营业运输和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统计法的规定,定期向交通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十七条 经省交通厅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路交通的重要道口和枢纽处,由交通部门牵头,设立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检查站。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源泉管理,逐步减少检查站。
公安部门负责交通监理的城市,检查站的设立,由省交通、公安部门商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除公路交通运输管理检查站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上公路拦车检查。
第十八条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禁以权谋私、受贿索贿,严禁随意扣车或擅自罚款。
公路运输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着规定服装,佩戴统一编号的标志,出示检查证件,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检查。


第四章 货物运输
第十九条 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抢险、救灾、战备等物资的运输,可按指令性运输计划下达,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完成。
运输管理部门应通过指导性计划平衡组织重点物资、大宗物资和车站、港口集散物资的运输。
第二十条 一切货运机动车辆必须使用统一的行车路单和货票。

第五章 旅客运输
第二十一条 公路旅客运输路线实行分级管理。
县内路线由县交通局审批;跨县路线由地、市交通局审批;跨地、市路线由省交通厅审批;跨省客运路线由省交通厅与有关省级交通厅(局)商定。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客运路线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路旅客运输实行定路线、定站点、定班次;个人或联户在乡镇从事旅客运输的可以自行安排。
客票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核发。
第二十三条 禁止拖拉机及未经交通、公安主管部门批准载客的车辆从事旅客运输。
第二十四条 城市内公共汽车不准跨越市郊经营长途客运。
厂(场)矿企业、旅游等单位和个人的客车从事公路旅客运输,应按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搬运装卸
第二十五条 城镇街道和农村、外地搬运力量可以进入城镇承揽搬运装卸业务。
第二十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必须保证车站、码头、港口、货场不堵塞,货物不积压、不损失、不丢失。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救灾、抢险、战备物资,必须优先搬运装卸。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奖励:
一、执行国家有关公路运输管理规定和本条例,成绩突出的;
二、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尽职尽责,成绩显著的;
三、为运输单位或个人提供经济信息,取得重大经济效益的;
四、在运输管理、技术改进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公路运输管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的;
五、同运输管理中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的。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运输管理人员索贿受贿,以权谋私或玩忽职守的;
二、贻误指令性运输计划完成的;
三、违章运输或偷漏税费的;
四、欺行霸市、有意刁难排斥运输单位或个人的;
五、无理拦车、扣车或擅自罚款的;
六、无理干涉或阻挠运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的;
七、其它违犯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三十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如对运输管理机构所做的处罚不服,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运输管理部门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交又不起诉的,运输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罚款交地方财政。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与国家规定相抵触时,执行国家规定;本省有关规定同本条例相抵触时,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1985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