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9:17:49   浏览:86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办法
市政府


一、为加强耕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三、耕地占用税的税额:
1、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为每平方米9元;
2、门头沟区、房山区、昌平县、大兴县、通县、顺义县为每平方米8元;
3、密云县、怀柔县、平谷县、延庆县为每平方米7元;
农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单位或个人经批准临时占用耕地超过1年的,按上述的规定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临时占用耕地超过2年的,从第3年起按规定的税额全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经批准征用的部队军用设施用地,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和停机坪用地,炸药库用地,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殡仪馆、火葬场用地以及水库移民、灾民、难民建房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个人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纳税有困难的,经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区政府批准后,可以减税或免税。
五、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在批准单位或个人占地后,土地管理机关应通知所在地同级财政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应持批准文件分别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财政机关申报纳税;
2、农民向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申报纳税;
3、属于免税范围和经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持批准减税或免税的文件到被占用耕地所在地的区、县或乡(镇)政府开具减税或免税证明。
土地管理部门凭纳税收据和减税或免税证明划拨用地。
六、耕地占用税按规定的税额一次性征收。纳税人必须在获准占地之日起30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纳税款5‰的滞纳金。
七、纳税人同财政机关在纳税或者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首先按照财政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财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财政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八、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1987年4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23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原《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02)102号]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龙泉市电力发展资金是根据省委、省政府及省物价局、经贸委等单位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所设立的为扶持电力事业和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电力发展资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可加快我市电网建设和改造步伐,提高用电质量,推进我市经济发展。电力发展资金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设专户管理(设原三电办帐户)。

资金适用范围:一是电力开发及与之相配套的建设;二是电网建设与改造;三是引进用电大户及理顺电价;四是促进电力和我市经济发展的有关项目;五是向上争取政策、联系工作等业务开支。

资金审批程序:一是符合条件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向龙泉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报告;二是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调查核实提出意见;三是领导小组组长根据职权范围审批。

资金审批权限:日常性经费伍仟元以下支出由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主任签字审批。一次性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的支出由领导小组组长审核同意后,经办公室副主任经手、审核,办公室主任签字后方可列支;五万元以上报市电力发展协调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经组长签字方可支付。

市电力发展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级审核、年度审计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

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共青团中央


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制度实施细则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根据团十二大通过的团章部分条文修正案关于“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调离团的岗位后,其委员和候补委员的职务自行卸免。委员缺额由候补委员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卸免和递补须经全会确认”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委员、候补委员中的专职团干部如出现下述情况,其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卸免:

  (1)因工作调动,离开团的工作岗位的;

  (2)离职学习、研修并明确不再回团的岗位工作的;

  (3)地方委员会成员中已调离其组织所辖区域的。

  2、地方各级团委须准确掌握上一级团的委员会分布于本地区委员、候补委员的工作变动情况,并及时报告上一级团委;中央和地方各级团委在下一次全委会召开前,应通过下一级团委与委员、候补委员取得联系,再次核准情况;委员、候补委员也应主动与团委组织部门保持联系,及时通报本人有关情况。

  3、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卸免,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名单,交全委会确认。

  4、委员因自行卸职、受处分撤职,自然减员等情况出现空缺时,由候补委员按得票顺序依次递补。如委员缺额较多,候补委员不足递补时,缺额部分待代表会议增选。

  5、候补委员递补名单,由同级团的常务委员会提出,交全委会确认。递补的委员,按姓名笔画列入委员排序名单。

  6、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可作为全委会第一项议程。团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向卸职的委员、候补委员(并任期届满的委员、候补委员)颁发荣誉证书,以资纪念。

  7、委员会履行委员、候补委员卸职递补手续后,其选举、表决以超过实有委员半数即为当选或通过。

  8、团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确认的同级委员、候补委员的卸职、递补名单,须及时报同级党委和上级团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