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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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劳动部 总后勤部


劳动部、总后勤部关于军队企业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1993年2月12日,劳动部、总后勤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国防科工委后勤部,总部有关部局,海军装备修理部,空军装备技术部,二炮装备技术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转发给你们(劳动部门不发),并结合军队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军队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都应积极实行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军队系统不单独组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由企业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参加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组织的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近年来,凡已按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了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军队企业,要随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逐步健全和完善有关规定、办法;尚未参加地方统筹的企业,要积极参加。对此,各地劳动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二、军队企业参加地方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后,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提取办法、比例、奖金列支渠道,以及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数额等有关具体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各地在制定军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确定养老保险基金提取比例时,要充分考虑到军队企业的特殊情况,因地制宜,予以适当照顾。
三、经济效益较好的军队企业,在参加地方企业职工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同时,可以为本企业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所需资金,从企业自有资金中的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取。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存入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该基金专户。职工离退休时,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或分次发给个人。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根据个人收入情况自愿参加,并选择管理机构,由管理机构存入其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职工个人帐户。
四、军队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军队与外商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职工,当地政府规定要求参加统筹的,也要积极参加,并参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办理。
目前,企业正在转换经营机制,逐步面向市场,军队企业实行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措施,对保障企业离退休职工生活,维护社会安定,减轻军队和企业的负担,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都具有重要作用。军队和地方各级劳动部门,对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搞好宣传教育,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军队企业本身也要树立全局观念和长远观念,特别是目前一些离退休职工较少的企业,要正确认识并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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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从一九八零年起,国家对我省,省对各地市,实行了“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这个体制原定执行五年,现已到期。五年来,效果是好的,对实现财政状况逐步好转,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特别是实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后,情
况发生很大变化,原体制中的若干规定需要研究改进。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中央对省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一定五年不变。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变化因素较多的情况,
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对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共享收入,仍实行总额分成办法。新的财政体制继续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级财政的权力和责任,不挤不让,不统不包,充分发挥各级当家理财的积极性。现对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作职下规定:
一、关于收支项目的划分
(一)中央财政固定收入:中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铁道、民航、邮电部门和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军工企业的收入;中央企业包干的收入;外贸企业的亏损;粮、棉、油超购加价补贴;烧油特别税;关税和海关代征工商税;海关石油外资、合资企业的工商税、所得
税和矿区使用费;国库券收入;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收入。
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以其百分之七十作为中央财政固定收入。
(二)划归省级财政收入的有:石油部、电力部、石化总公司、有色金属总公司所属企业的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省内各银行、保险公司(包括省以下各级机构)的营业税;省属企业的所得税和调节税;资源税的百分之七十。
(三)其余各项收入,在一九八五、一九八六两年内,仍按现行办法,分别划归各级收入,由省与地市实行总额分成。资源税的百分之三十及建筑税和国营企业奖金税,列入各地市收入总额之内。排污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解部分)、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归地、
市固定收入,不参与总额分成。
支出划分,除人防经费上划中央财政外,其余均按现行办法不变。
(四)目前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和县办工业分成,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列入收支基数,收入计入总额之内。一九八五年新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全部由地方使用,收支基数进行调整;征收数额多于原城市维护费部分不上解,少于原城市维护费部分
由中央财政在年终结算补差。原来实行的工商税附加百分之一和县办工业利润提取留成的办法,从一九八五年起停止执行。
二、关于财政收支基数的核定
各地市的收入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为基础,按照上述收入划分范围,对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入转移和企业隶属关系变化等因素,作合理调整后计算确定。
各地市的支出基数,按照一九八三年决算收入数和现行财政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补助地区应加上定额补助),以及对某些特殊因素进行合理调整后,计算出地市应得的财力,作为支出基数。
收支基数确定后,计算各地市新收入分成比例,一定五年不变。多收的可以多支,少收的就要少支,自求平衡。
三、省对地市实行收入增长分档分成办法。各省辖市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以后,其余部分按增长幅度计算分成,增长百分之十以内的,市分成百分之四十(包括基数分成比例,基数分成高于百分之四十的从高);增长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市分成百分之
五十;增长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市分成百分之七十。各地区收入比上年增长的部分(不包括确定的补助县),按规定比例上交中央财政以后,其余全部留用。
四、新财政体制执行过程中,企业、事业单位隶属关系发生变化,相应调整地市的分成比例,或者单独进行结算。由于国家调整价格、增加职工工资和其它经济改革措施,而引起的财政收支变化,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再调整地市的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省直各部门,未商省财政厅
同意(减收增支较多的要报省政府审批)不得自行对各地市下达减收增支的规定。
五、新的财政体制确定后,要严格按照“分灶吃饭”的规定办事。应由地、市、县解决的问题,要根据本级财力情况自行解决。中央财政拔付的专款,省如数下拨;国家规定分级解决的问题,由各级分担。
六、各地市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办法,由地市根据本规定精神的当地情况,自行确定。



1985年1月8日
浅谈戒毒人员复吸原因及对策

钟钰发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率明显提高现象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由于戒毒人员的自身原因等因素,提出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重视对戒毒出所人员行为及生活上的关心等预防对策,公安机关还应加大力度打击控制涉毒犯罪等活动。

  关键词:戒毒人员;复吸;原因;预防;对策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起,吸毒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在我国又卷土重来,而且,只要人们一旦染毒,毒魔就会缠绕着吸毒者难以根除,即使一时戒了毒,却复吸率很高。被联合国列为毒品重灾区的广西,吸毒人员的不断增加,复吸比例的居高不下,给整个社会带来的祸害是无穷的。所以戒毒人员复吸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我国戒毒人员复吸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心理依赖长期存在
吸毒者对毒品的渴求心理强烈,具有很难戒断的心理依赖性。这种依赖心理主要是指吸毒者多次使用毒品成瘾后,所产的的在心理上、精神上对所用毒品的主观渴求或强制性的心理倾向。有的复吸者是追求吸毒后的感受而产生继续吸毒的强烈欲望;有的复吸者是为了逃避停药后所出现的烦躁不安等生理反应,而继续吸毒。毒品的心理依赖性是吸毒者在生理脱毒后复吸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人们常说“一朝吸毒,十年戒毒,终生想毒”就是这个道理。
2、错误的认识
一是对毒品的严重危害性缺乏足够的认识。部分吸毒者经过戒毒治疗,回归社会后,随着身体健康恢复,经济收人增加,家庭回复正常,就忘记了毒品曾经给带来的危害,而念念不忘毒品带来的异常欣快感,再次涉足毒品,真是好了伤疤忘了痛。特别是第一次戒毒时中毒不深的人,更容易产生这种想法:“戒毒不太难,康复也容易,只要有钞票,药粉慢慢用。”有的甚至误认为毒品对健康的危害并没有官方宣传的那样严重和可怕,只要自己注意节制点就是了,即使有危害,花钱治疗就是啦。因而无法抵挡毒品的侵袭而复吸。二是将使用毒品看作是高级享受,身份价值的体现,是交朋结友的交际手段。这种原因吸毒的,在戒除期间未获得彻底改造,树立正确人生观的,最有可能再次成为毒品的俘虏。三是误以为毒品可治病。小部分吸毒者是由于误信谗言而吸毒,戒毒中未能纠正其错误看法而复吸。有部分是因吸毒导致身体病变,在吸毒期间受毒品刺激尚无症状反映,但戒毒后病情发作,以为只有吸毒才可治病。也有一些是戒毒后出现了正常的失眠、食欲不佳、精神体力疲乏等症状时,误以为是体内毒素难除,毒瘾难断,因此失去戒毒信心而复吸。[1]
3、性格的缺陷
戒毒人员在回归社会后,总是抱有一种好逸恶劳的恶习,觉得没有什么比的上吸食毒品更能找到幸福、快乐的感觉。性格上表现悲伤、孤独、忧郁、消极、自怜、焦虑、矛盾等复杂心情,甚至对任何事情漠不关心,看到别人的生活富有而自己穷无分文,觉得什么对自己而言都无所谓了。时间久后,戒毒人员从言行举止上反映出性格上所存在的缺陷,对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等都会不同程度的改变和转化。在这关键时刻,戒毒人员会选择毒品来达到所想拥有而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东西。吸毒者往往不能正确对待现实生活中的困难,稍有不顺或挫折,十分容易意志消沉,对未来失去信心,继而自暴自弃,复吸而走向自我毁灭。
  (二)社会、家庭因素
1、环境影响
一是国际毒潮的影响,禁毒形势日趋严峻。毒品犯罪案件、缴获的毒品数量、吸毒人员不断增加。二是帮教工作不到位。有的没有落实帮教人员。有的虽然落实人员,但没有认真负责做好帮教工作,只是图形式,敷衍了事。三是吸毒人员往往与涉毒的高危人群交往。吸毒人员在戒毒前,为了缩小知悉面,只与一起吸毒的毒友和购买毒品的毒贩交往。戒毒出所后,由于人们知道他吸毒而不愿与其交往,他也只能与原交往人员或在戒毒时新结识吸毒人员交往。所交往的这些人员容易接触毒品。当看到别人吸毒时,往往会在认同心理的作用下而重新吸毒。[2]
2、家庭的冷漠
由于很多戒毒人员戒毒完后回到家里,大多数都会受到社会上很多人指责等行为,本来在强制戒毒所、劳教所里已经让他们受尽了痛苦,回归社会后有得不到别人的好眼色,让戒毒人员顿时适应不了回归的社会环境。长期的街坊、邻居的另眼看待,久而久之,家人也对其的态度有暖变冷,最终使戒毒人员觉得在社会、家庭里得不到应有的尊严和地位,从而让他们内心萌生起寻找平衡的支点,然而这支点导致戒毒人员重新选择昔日的毒品来找到归宿,从而戒毒人员又走上复吸的不归路。
  二、预防戒毒人员复吸的解决对策
  (一)要注重吸毒人员生理及心理上的戒毒
1、药物治疗的重要性
我们目前的戒毒治疗原理主要采取药物治疗和心理康复结合的做法,而海洛因等毒品的毒性大,一般药物难以抗拒其毒性。据此,我们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戒毒科研机构,加强对有效戒毒药品的研制工作。目前,美国医疗科研单位研制出一种叫做盐酸那曲酮的戒毒药物,这种药物具有极强的抗海洛因等毒品毒性的特点,无副作用。据有关专家介绍说,戒毒人员使用这种药物几个疗程之后,再吸海洛因的话,什么“刺激”也不会产生了,而且与海洛因产生对抗性,吸毒者会很自然地戒掉对毒品的依赖。这种药物已在部分地区通过临床试验,成功率达99%,已收到显著疗效。但它的缺点是:制作成本太高,一般戒毒人员无力购买。鉴于此,我们的医疗科研部门应责无旁贷地挑起这个重担———研制出一种价廉、安全、有效的戒毒新药,并大批量投入生产,为那些受害者解除毒魔缠身之苦。[3]
2、心理辅助与治疗的不可或缺
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有的“海洛因人格”,是导致其吸毒及复吸的最重要因素。《禁毒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强制隔离场所应当根据戒毒人员吸食、注射毒品的种类及成瘾程度等,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对此,高彩祥认为要对对戒毒人员进行针对性的生理、心理治疗和身体康复的训练的前提,就必须面对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普遍存在不良人格的问题,矫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扭曲的人格,帮助他们进行人格重塑,才能使其彻底摆脱毒品。设想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开展以“五步一体”人格矫正心理治疗与康复模式,可能会取得较好的成效。[4]
3、排除社会的歧视
在2008年6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应当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对戒毒人员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七十条还规定:“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人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社会特别是基层社区、乡镇组织、相关单位和群众应对戒毒人员采取帮助、支持和包容的态度,一视同仁地对待戒毒人员,并协助解决他们的一些具体困难。这样一方面可以使他们感受到来自社会的帮助、支持和温暖,有助于保持操守;另一方面,也减少了不稳定因素,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和谐社区。
  (二)重视对戒毒出所人员行为及生活上的关心
1、对戒毒出所人员提供帮助与教育
为了防止吸毒行为诱发违法犯罪的事情,危害社会治安,就必须采取一切形式包括社会帮教形式,对吸毒人员的教育挽救,使他们尽快地停止吸毒, 从根本上消除诱发违法犯罪症状。同时,也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帮教。政府组织人员对吸毒人员进行全面调查与摸底,登记造册,进行跟踪调查与监测;同时,建立就业指导中心,在落实就业指标时可由家庭、个人、单位三方面签订责任保证书,为减少复吸率创造条件。
2、回归社会所面对的就业问题
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后,社会要给他们更多的关怀,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这也是我们政府部门在考核工作中一项重要的指标。由政府负责协调,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对戒毒人员创业以一定的优惠,真正让戒毒人员感到社会的关怀和实惠。其次,对于吸纳戒毒人员的用工单位,国家要给予大力宣扬奖励,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的倾斜,从而鼓励用人单位录用戒毒人员。作为戒毒人员的家人要对戒毒人员抱有希望,相信他们能改变自己,积极帮助他们就业或者创业。在他们遇到困难时,多给他们一些关怀与支持、理解。这对于我们整个社会的戒毒工作,特别是预防复吸,提高戒毒效果是非常有帮助的。
  三、重视打击涉毒犯罪
  (一)加大涉毒犯罪的惩处力度
  由于我国法律问题,对涉毒案件的处理力度不够,造成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因此,打击涉毒犯罪义不容辞,而且还要彻底打击。我国有关部门理应对毒品这块法律 加于具体化、系统化。让民警在办理案件时,能给犯罪分子起到震慑作用,使犯罪分子从心里上恐惧毒品所带来的危害性。只要我们全社会都宣传打击毒品案件,禁毒部门加大力度控制毒品源头,捉获犯罪分子,净化我们社会。
  (二)深化打击涉毒的方法
  禁毒部门对于涉毒方面的打击力度从未减免,在方法上、技巧上都是经过无数案件的经验积累而来的,禁毒部门在公开查缉上与时俱进,秘密打入、情报工作、跟踪等工作方面都在进一步深化,经常到基层收集情报信息,基础工作争取获得更多对打击涉毒案件有利的情报信息,对禁毒民警不定期的学习培训,掌握警用技能、办案合法化等知识,对以后工作中提供了保障,做好“三基”工程。
  (三)注重禁毒部门间的配合
  禁毒部门在办理毒品案件时,有时办理些跨地区案件需要当地禁毒部门的鼎力相助才能使案件进展快速,无论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都要其他禁毒部门的帮助,在侦查方面,禁毒部门之间经常要交流经验、探讨。与此来增强各部门的整体战斗水平,在公安工作中,我们讲究互相协作、共同打击毒品犯罪的精神。特别在情报共享方面,禁毒部门更应该注重,因为这是公安工作的基础,也是重要支柱。
  (四)加强毒品预防对策
  首先,禁毒部门应加大禁毒宣传力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新闻媒体等多种手段,以案说法,进一步加大禁毒宣传的广度和深度,深入广泛地开展禁毒宣传和毒品预防教育,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发动群众,做到家喻户晓,动员群众积极参与禁毒斗争。同时,开展以青少年为重点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在学校建立禁毒教育责任制,开设禁毒教育课程,打牢青少年拒毒防毒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许细燕,试析复吸毒品原因与降低复吸率对策--对广州市戒毒问题的调查[J],云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