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0:45:40   浏览:81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2001年修正)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1995年9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文化生活,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文化市场管理是指:

(一)出版物经营活动的管理;

(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管理;

(三)营业性文艺演出的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有益于社会进步,有益于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文化市场管理机制,鼓励和支持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抵制低级庸俗的文化经营活动,取缔反动、淫秽、色情和其他非法的文化经营活动,促进先进文化和文化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文化市场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设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文化市场管理职责由同级文化行政部门履行。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卫生、物价、税务、海关、交通、邮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文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八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法律、法规;

(二)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文化市场管理制度;

(四)按照管理范围和权限,对文化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及其他有关事项进行审核或审批;

(五)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县级以上文化市场稽查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权限是:

(一)文化行政部门负责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营业性文艺演出活动、音像制品经营活动以及其他文化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出版、印刷、复制以及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的设立、变更的审核。

各级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审批管理权限的划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尚未规定的,由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便利当事人、简化审核、审批程序、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作出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文化市场稽查队伍,稽查人员持国家和省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发的稽查证件,依法对辖区内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文化经营活动,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三)受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四)对有关部门的相关行政执法活动予以协助、配合。

稽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文化经营活动单位的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应当加强对文化经营活动的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二)故意刁难、报复经营者;(三)违法行使行政审核、审批职权;(四)违法收费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五)挪用、私分收缴物品、罚没款;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三章经营和管理规则

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文化市场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或审核合格,凭经营许可证或核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文化市场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文化经营许可证每年审验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组台演出、地区性的出版物展销、订货等临时性的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报经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文化经营许可的内容不得擅自改变;需要改变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核准文件不得涂改、转让、出租、出售。

终止文化经营活动,应当在停止经营

活动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证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证照齐全,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批准的经营地点亮证照经营;

(二)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遵守治安管理规定,维护经营场所秩序;

(三)保障经营场所安全、卫生;

(四)明码标价;

(五)依法纳税。

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歌厅、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等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聘请文艺表演团体或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不得设置无透明门窗的封闭式包厢;

(三)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第十八条出版物的出版单位,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转让、出租、出售单位的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版号。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版、印刷、复制、销售、出租、放映非法出版物。

前款所称的非法出版物,是指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或根据国家认定标准应当取缔的出版物,非法进口或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或伪造、假冒单位名称、批准文号、法定标志等的出版物以及国家明令查禁的其他出版物。

供教学、研究用的图书、音像制品等资料,必须严格管理,不得进行经营性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第二十条出版物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单位必须从有合法经营权的单位进货,并保存进货凭证两年。

第二十一条从事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提供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不得利用文化娱乐活动及其场所、工具、设备进行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二条对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实行总量控制。

电子游戏机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的距离不得少于二百米,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开放。

禁止从事电子游戏机有奖经营活动;禁止在电子游戏机内设置含有反动、淫秽、宣扬暴力、封建迷信内容的游戏项目;禁止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第二十三条文化经营活动广告、海报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营业性演出广告的内容应当经该演出活动审批部门核准。

第二十四条合法的文化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偿使用其经营场所和设施;有权拒绝无稽查证件人员的稽查;因行政管理部门或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遭受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责令改正,没收或追缴违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由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没收并销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非法出版物等违法经营的物品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包括器材和设备),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扣、封存措施。采取暂扣、封存措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出具暂扣、封存通知书,列出清单,并及时调查处理。

暂扣、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文化市场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批复

1962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1月30日(62)院办字第106号关于现役革命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阅。对于你们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取消婚约的暂行规定”现在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应当认真执行这项规定。
二、关于婚约的形成问题,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但应特别注意首先向军人查询情况。
三、你们在报告中提到“对于现役军人的恋爱对象,也应尽量动员说服和军人巩固发展爱情,如果动员无效,则不应强制。”我们意见,这点以不作规定为好。

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现役军人婚约问题的请示报告 (62)院办字第106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怀远县人民法院请示现役革命军人婚约,是否还予保护,什么样的情况才算构成婚约,两人谈恋爱是否就算有了婚约。经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1951年6月30日婚联字第1号通知规定:“如现役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者其订婚的一方提出取消婚约,须得革命军人的同意。”我们认为,根据当前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的需要,这个规定应当继续执行。至于什么样的情况才算婚约,我们认为,主要看双方是否都已同意将建立婚姻关系,如果都已有了这个表示,就应视为订立了婚约;如果仅有恋爱关系,双方或一方还没有表示愿意结婚的,则不能视为有了婚约关系。但是,对于现役军人的恋爱对象,也应尽量动员说服和军人巩固发展爱情,如果动员无效,则不应强制。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1962年11月30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的通知

农办渔【2011】29号


  为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渔业工作会议精神,规范渔船管理和维护正常生产秩序,保障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和双边渔业协定顺利实施,我部决定组织开展“护渔2011”海洋渔业执法行动(下称“护渔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护渔行动由我部统一领导,各海区渔政局、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我部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督促、指导各地开展行动,协调解决行动中的重大问题,并组织开展督察活动。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分别成立护渔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执法行动的开展。

  二、主要任务

  护渔行动以规范渔船管理、维护正常作业秩序、稳定安全生产形势为目标,以继续整治44.1千瓦(60马力)以上渔船标识和打击海上暴力抗法为重点。各海区渔政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尽快部署开展今年的护渔工作,继续贯彻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渔船标识集中检查的通知》(农办渔[2010]114号)各项要求。在确保完成以上两项重点工作的前提下,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其他重点行动。

  三、处置原则

  (一)坚决查处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严格执行《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和《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国函[1994]111号)。对海上发现的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各地不得采取现场罚款放行措施,要第一时间报告本海区渔政局,由海区渔政局指定办案机构,严格按《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异地扣港处理,办案机构结案后及时报海区渔政局和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二)严格按照《渔业法》、《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渔业船舶船名规定》等法律法规,查处渔船标识不规范行为。加强港口和海上执法检查。对随意涂改渔船标识、不标识或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对未经整改即离港的,及时通报海上执法人员重点监控和查处。

  (三)严厉打击海上暴力抗法现象。各省(区、市)渔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边防部门的沟通合作,研究制定应对海上暴力抗法行为的工作预案。对海上治安案件或有暴力抗法行为的,按照海查陆处的原则处理,认真做好取证工作,及时移交并配合公安边防部门处理。

  (四)充分利用渔业油价补贴政策,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视情节不得补助或扣减补助”。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违规渔船“黑名单”制度和公示制度,结案后第一时间将案件信息录入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整合力量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对护渔行动高度重视抓落实,切实提高执行力,坚持不懈一抓到底,统一部署渔政、渔港监督、渔船检验等相关部门执法力量,确保各部门对港口、海上和渔船修造厂的检查既有所侧重,又适时共同参与港口、海上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确保将领导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方案,明确进度

  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详细的护渔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主要任务、主要目标、组织方式、重点执法港口和海域、最低执法次数、登临检查渔船数量、对“套牌”渔船、“三无”船舶、海上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手段以及督察安排等内容。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确保顺利完成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各海区渔政局要充分利用渔政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对本海区信息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三)创新方法,营造氛围

  各地要创新宣传教育方式,大力宣传护渔行动相关法律法规,争取得到广大渔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针对渔船标识技术难以满足渔船动态监管需求的现状,积极引导渔民安装应用无线射频技术的电子标识牌,提升渔船标识科技水平,逐步实现渔船标识与渔船动态管理系统的有效衔接。下大力气整治套牌渔船和“三无”船舶问题,从重打击暴力抗法渔船,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四)强化督察,总结提高

  护渔行动开展情况将作为2011年“平安渔业示范县”和“渔业文明执法窗口单位”创建活动的重要考核内容。护渔行动期间,我部将抽调各海区渔政局和沿海有关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组成检查组,采用交叉检查等方式,对沿海重点地区开展护渔行动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方案另发)。各海区渔政局要根据护渔行动重点,择机组织督察组对辖区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督察组应及时将督察报告和《“护渔2011”执法行动汇总表》(附件2)、《“护渔2011”执法行动督察情况表》(附件3)报我部渔政指挥中心。

  请各海区渔政局将本海区护渔行动实施方案于2011年3月底前报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备案,沿海各省(区、市)实施方案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备案。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10日前将护渔行动总结材料报所在海区渔政局,各海区渔政局于11月20日前将本海区护渔行动书面总结材料报我部渔业局、渔政指挥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