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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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办法
省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教育事业的发展,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的积极性,保障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改善农村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根据《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做好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基础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按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5%计征,不得擅自降低征收比率。
第四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按照规定比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夏、秋两季足额征收。
第五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按照《河南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管理。
实行乡征乡管的县(市、区),由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足额征收后,转乡(镇)财政部门专立帐户,专款专用,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经费使用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学校使用。 实行乡征县管乡村使用管理体制的县(市、区),由乡(镇)足额征收后,统一交县财政部门
设专户储存,并及时划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分乡(镇)核算,并根据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教育经费使用计划,分期分批拨付学校使用。
第六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应首先用于保证按月如数发放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其余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不足。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发放持有省教育主管部门1989年以后统一颁发的《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证书》和《中小学教师职务聘任证书》的计划内民办教师工资;
(二)发放符合国家和省教育、财政、人事主管部门规定的年老病残民办教师补助费;
(三)用于补充中小学教学行政费、设备费和校舍维修费。 村办小学新建校舍的一次性建设投资,以村筹为主,乡(镇)可以从农村教育费附加中酌情给予补助。
第七条 农村教育费附加是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教师待遇以及发展农村教育事业的专项资金,应按财务规定加强管理,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坐支、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在每年年终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农村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情况。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制止和纠正坐支、截留和挪用
农村教育费附加的行为。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不得因征收农村教育费附加减少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不得以教育费附加抵顶预算内教育经费。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坐支、截留和挪用农村教育费附加的,由监察机关给予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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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汴政办〔200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开封市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了进一步推动全市消防工作,强化目标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2004年全市消防工作实际,市政府决定对消防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共计100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20分)
(一)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责任目标明确,有针对性,并对上年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5分);
(二)贯彻落实《河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措施具体,效果明显(5分);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得到深入贯彻落实,6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达到61号令要求(5分);
(四)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对重特大火灾以及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火灾事故责任的追查落实(5分)。
二、城镇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20分)
(一)尉氏县完成永兴镇、洧川镇的消防规划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60个;通许县新增消防车一部,市政消火栓达到50个;兰考县完成县城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50个;开封县建成消防站并投入使用,完成朱仙镇、陈留镇消防规划的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60个;杞县完成消防队搬迁工作,完成高阳镇的城镇消防规划编制、评审、发布工作,市政消火栓达到80个(15分)。
(二)加大对消防事业的财政投入,消防业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通许县、杞县、兰考县、开封县消防业务经费达到每月1万元,鼓楼区、顺河回族区、龙亭区、南关区、郊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业务经费达到每月3000元,并及时拨付,无挤占、挪用现象(5分)。
三、城市社区消防建设和农村消防工作(15分)
(一)各区(郊区除外)已建成社区的三分之一正常开展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健全,制度落实,消防设施完善,认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15分);
(二)五县和郊区认真贯彻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意见》,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选择3—5个行政村开展试点工作(15分)。
四、重大火灾隐患整改(20分)
(一)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明确,整改时限确定,整改措施到位(5分);
(二)原立案挂号的重大火灾隐患得到整改(15分)。
五、消防监督执法(10分)
(一)执法严格,程序规范,无行政败诉案件(3分);
(二)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小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效果明显(4分);
(三)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处罚标准,无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现象(3分)。
六、火灾事故(15分)
(一)全年无重特大火灾事故(8分);
(二)按火灾死、伤人数同本县区人数的比例排名,第一名得7分,其余依次降低0.5分。
消防工作目标考核工作由市消防部门负责,市政府对完成消防工作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对因工作不力,未完成消防工作年度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当允许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的通知

1986年1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近接最高人民检察院转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处和远安县人民检察院两位同志的信,反映有的法院拒绝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办理记录工作一事。经我们研究认为,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院可否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但从审判实践来看,检察院派书记员随检察长或检察员出庭有利于工作,应当允许。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