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21:17:46   浏览:81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计委 财政部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财政部
计价格〔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

近年来,各级政府针对住房建设领域收费混乱的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顿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住房建设收费过多,仍是当前影响住房建设和消费的一个突出问题,企业和群众意见很大。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切实减轻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者负担,加快住房建设和销售步伐,促进经济发展,经报请国务院批准,决定进一步开展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住房建设收费的范围,包括住房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征地、建设、销售及使用全过程的各种收费。整顿的重点是取消所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收费项目;取消虽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但与现行产业政策、行政管理体制变化情况不符合已失去合理性的收费项目及重复设置的收费项目!

二、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各地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凡与本通知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见附件)性质、内容相类似的,不论冠以何种名称,一律取消。同时,1999年财政部、国家计委在批复地方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已明确规定到2000年底取消的收费项目,必须取消。除统一公布取消的及限期取消的收费项目外,其他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地也要进行逐项清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取消、保留、合并、降低收费标准的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

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价格部门要随即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财政部门要及时收缴已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上述收费项目取消后,有关部门履行政府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所需必要的经费开支,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预算酌情予以安排。

三、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凡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却》(计价费〔1996〕2922号)颁布前,已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专项配套费的,由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对各类专项配套费进行整顿,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取消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资重复收取的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统一归并后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近年来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按照从严控制、逐步核减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凡是未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各类专项配套费,以及计价费〔1996〕2922号文件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其他专项配套费,一律取消。

四、合并部分收费项目,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已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地区,不得再征收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将现行“工程定额编制管理兼”和“工程劳动定额测定费”合并为“工程定额测定资”,收费标准按照建安工作量的0.4%一1.4%收取,西部地区建安工作量较小的城市最高不超过1.5%。降低政府部门收取的征地管理费、房屋拆迁管理兼、工程质量监督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建筑合同鉴证费、工程承包合同鉴证费,收费标准均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计收,并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逐项予以重新核定。按照从严控制住房建设收费的原则,改革白蚁防治费、地震安全性评价费、核设施环境影响评价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收费项目的计费方式,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另行制定。整顿规范住房交易服务收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房地产评委托拆迁服务等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的收费办法执行。

五、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对住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经营燃气、自来水、电力、电话、有线或光缆电视(简称“两管三线”)等垄断企业的价格好为进行全面整顿。“两省三线”安装工程要打破垄断,引入竞争,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社会公开招标,自主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安装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由承担安装工程的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组织采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两管三线”材料费、安装工程费等相关价格的管理,规范垄断企业价格行为。严厉查处垄断企业强制推销商品和服务及强制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严格控制住房建设收费为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将住房建设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占住房价格的比重控制在10%以内。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近期内不再出台新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等项目,保留的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不得提高。各地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加强对住房建设收费的管理。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组织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有关责任人,要按照《违反好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国家计委、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进行抽查。

八、整顿住房建设收费,进一步规范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住房价格合理稳定,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住房消费,积极扩大内需政策的贯彻落实,对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商品化进程,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反对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于2001年9月底前报国家计委、财政部。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经国务院批准取消的涉及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房屋开发管理资

房屋租赁管理费

城建档案装具成本费

城市卫生管理费

建筑工程综合规划保证金

城市绿化建设保证金

临时占路保证金

临时建筑保证金

开发项目保证金

经济适用住房税费减免保证金

建安工程质量保修押金

伐树工程资

房产交易管理鉴证费

工程造公审查费

预制构件质量监督费

暖气集资费

城市给水建设费

新房进住手续费

拆房手续费

房屋兑换管理费

公园建设费

国林绿化管理兼

优质工程奖励基金

会作建房管理费

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资

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征地安置不可预见费

征地农业人口安置管理费

使用外地劳动力单位管理费

房地产抵押管理费

建筑垃圾弃土倾倒管理费

水表立表费

房地产转让交易管理费

房改商品房交易管理费

外省施工企业调节金

节水保证金

电负荷控制费

供电入网费

安全用电费

人防工程建设押金

外来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

使用散装水泥保证金

教育基础设施配套费

教师住房建设费

城镇中小学校舍修建附加费

建筑设计卫生学评价行政性收费

建设项目卫生审批费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司法部、地质部和任免名单的决定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适应国防工业生产的需要,设立第八机械工业部,任命焦若愚为第八机械工业部部长。
二、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部长。
三、为了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设立地质部,任命孙大光为地质部部长。
四、任命吴波为财政部部长,免去张劲夫的财政部部长职务。
五、任命张劲夫为国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副秘书长。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已失效)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几项具体规定

1979年11月8日,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一九七九年九月二十四日批转的《全国物价工资会议纪要》中规定,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先将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实行的三、四类工资区各提高一类,五类以上的工资区暂时不动。在三、四类工资区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标准的具体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安排。据此,现将调整工资区类别中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执行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职工,现在三类工资区的,改按四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现在四类工资区的,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南京、苏州、无锡、常州现在执行四类工资区加百分之一工资标准的,也改按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机关、文教、科研、卫生、体育、财贸等部门三、四类区工资标准的职工,也分别改按四、五类工资区同类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邮电企业的生产人员、领导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员、工程技术人员,实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大体相同,现在三、四类工资区的,也分别改按其四、五类工资区的工资标准执行。
(二)现在三、四类工资区工作,但执行的工资区类别制度与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不一致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偏低的,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调整:
现行三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元和三十元以下,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的;现行四类工资区中,轻工业、农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业的一级工资标准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都按照增加工资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仍低于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在一个省、市、自治区内,同一行业的企业,原来不分三、四类工资区均执行同一工资标准的,如果在四类工资区的企业按照上述规定调整了工资标准,在三类工资区的企业,也按四类工资区的同行业企业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三)五类和五类以上的工资区类别这次不作调整。但是,在五类和五类以上的工资区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轻工业、农业在三十一元和三十一元以下,重工业在三十二元和三十二元以下的,也按照增加工资百分之二点八三的幅度调整工资标准。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仍低于二十六元的,提高到二十六元。
(四)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的单位,其职工的一级工资标准,虽然高于第二、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同行业其他单位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高于这些单位的时候,这些单位也按同行业的其他单位调整后的一级工资标准补齐。
(五)属于上述调整工资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二级以上各级工资标准均按一级工资标准增加的幅度相应增加,最高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的倍数以及级差系数均不变动。
(六)在这次调整工资区类别的时候,对职工现有的粮(煤)价补贴,应当冲销其一部或全部:粮(煤)价补贴金额大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只冲销相当于增加工资额四分之一的部分;粮(煤)价补贴金额小于这次提高工资区类别所增加的工资额四分之一的,全部予以冲销。这次没有调整工资区类别的职工的粮(煤)价补贴,和这次调整了工资区类别的职工没有冲销完的粮(煤)价补贴,在今后调整工资时再逐步冲销。各地的粮(煤)价补贴标准不得提高。原来没有享受粮(煤)价补贴的职工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不得再扩大实行粮(煤)价补贴。
(七)现行三四类工资区中,由于搬迁、调动等原因,仍执行五类区或五类区以上工资标准的职工,工资标准不作调整。
(八)各省、市、自治区和国务院各部门应当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对所属单位中不执行国家机关十一类工资区类别制度而又属于调整范围的单位的职工工资标准,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同意,然后下达执行。
(九)上述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具体调整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人民政府)根据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这次提高部分地区的工资区类别,虽然国家在财力上已经作了很大努力,但由于工资区类别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有些问题这次还不能解决,只能随着生产的发展,逐步进行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加强领导,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把调整工资区类别的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