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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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新形势下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



加强队伍建设是实现公正司法的重要保障。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始终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在继承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全面加强法院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为推动审判工作科学发展、促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有力组织保证。



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两个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必须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加快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改进工作。在新的形势和要求面前,人民法院呼应人民群众的期待,保障法律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更加艰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任务更加繁重。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人民法院队伍在司法理念、司法能力、司法作风等方面与党和人民的要求不符合、不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主要是:引导群众实现合理诉求的能力不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不高,严重影响司法权威;少数干警作风不佳、司法不廉乃至发生腐败问题,严重损害队伍形象;审判资源配置不合理,司法效率不高,基层法院人才流失、偏远地区法院进人难等问题长期困扰队伍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人民法院发展的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机遇意识和忧患意识,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求真务实、攻坚克难,认真研究制约队伍建设的突出矛盾,不断深化对队伍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懈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努力解决队伍建设存在的实际问题,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开创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新局面,为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组织基础。



二、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1.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着眼于多出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坚持“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总体工作思路,以推进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为方向,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公正廉洁的高素质法院队伍,为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工作目标,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2.目标任务:进一步深化思想政治建设,坚定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进一步强化领导班子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科学发展;进一步注重司法能力建设,适应司法公开的新要求,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进一步加强司法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适应司法为民的新期待,始终坚持公正廉洁司法;进一步重视党的组织建设,加强审判机关党的先进性、纯洁性建设,切实提高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3.基本要求: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党对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上级法院党组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干部机制,充分发挥法院党组在干部选拔任用中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坚持服务执法办案。切实增强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意识,不断提高服务大局、服务群众本领,努力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坚持“三化”建设方向。全面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升司法能力,完善职业保障。



——坚持内涵式发展路径。以提升能力素质为根本,以优化队伍结构为要求,以加强科学管理为手段,努力提高队伍建设科学化水平。



——坚持改革发展创新。从审判实践出发,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三、加强思想政治建设



4.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结合审判工作实际把十八大精神学习引向深入,不断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把理想坚定、政治过硬作为建设干部队伍的首要标准。强化理想信念和政治纪律教育,确保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抵制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加强对政治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5.坚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论述,不断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干警不断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提高统筹大局能力,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和法律手段,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6.践行司法为民宗旨。认真组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增强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形成实践成果、制度成果、理论成果。完善经常性集中教育机制。



四、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7.以分类管理改革为基础加强正规化建设。推进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审判机关特点的人员管理机制。明确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责权关系,科学确定职数比例和编制。严格法官准入条件。完善法官遴选机制。推进法官职务序列改革。完善书记员管理制度。规范司法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清理不合格人员。



8.以提升司法能力为核心加强专业化建设。加强履职能力培训,拓宽交流渠道,加强多岗位、跨部门锻炼。注重拓宽人权保护、公共安全、社会管理、信息技术、舆情应对等知识领域,切实提高新形势下做好服务人民群众、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建立培训需求动态机制。坚持分级分类培训。加强培训机构和现场教学基地建设,整合培训资源。大力开展网络教学、培训。健全教学师资库、精品课件库、案例库。



9.以完善职业保障为重点加强职业化建设。推动完善职业保障政策措施,提高干警职业尊荣感。探索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制度,确保法官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依法严惩暴力抗法行为。推动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工资福利制度,逐步完善和提高工资福利标准。加强职业风险保障,完善因公牺牲、意外伤害等抚恤救助制度。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10.选好配强领导班子。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选优配强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注重领导班子建设,着力改善班子知识、专业、经历和年龄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完善领导班子成员推荐和考察程序,加大主动协管工作力度。



11.提升领导干部能力水平。完善落实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增强领导干部抓大事、议大事、谋大局的能力。加强新任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职培训和集中轮训。强化战略思维、创新思维、辩证思维、底线思维,努力增强破解实践难题的本领。



12.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着力解决发扬民主不够、正确集中不够、开展批评不够、严肃纪律不够等问题,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合力。严格落实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党组重要决策咨询工作。落实重大决策报告制度。健全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干部管理工作



13.注重培养实践才干。完善干部培养机制,注重丰富审判实践经验,鼓励干部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岗位锻炼成长。加大从基层遴选法官力度,完善内部轮岗、上下交流机制。完善后备干部培养制度。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培养,注重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工作和党外干部配备。



14.改进干部选拔机制。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标准选拔干部。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改进竞争性选拔方式,避免“凡提必竞”“一考定音”;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坚持群众公认和实绩导向,不简单以票取人,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15.完善干部监督管理措施。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作风,坚持对干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认真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述职述廉工作。建立“简便、务实、管用”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结果运用。强化干部日常管理和监督,对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干部要及时提醒或诫勉谈话。



16.加快人才队伍建设。积极推进“人才强院”工作,加强高层次法律人才培养,完善审判人才评价发现机制。加快“全国司法人才库”建设,2018年前培养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3000名。拓宽人才来源渠道,加大从优秀律师和专家学者中选拔法官力度。落实与高等院校人员交流“双千计划”。



17.真情关心爱护干部。坚持以人为本,为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有利条件。健全激励机制,加强和改进表彰奖励工作。深入了解干部情况,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加强后勤保障,改善干部工作生活环境。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帮助解决干部特别是青年干部的实际困难。认真做好老干部工作。



七、加强法院党建工作



18.完善党建工作格局。坚持“条块结合、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党建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党组负总责、政治部门加强指导、机关党委组织实施、党支部具体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深化创先争优活动,努力使人民法院党建工作走在全国机关党建工作前列。



19.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制定加强基层党建工作指导意见。坚持“支部建在庭上”,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建立支部书记培训制度,提高党务干部履职能力。落实“三会一课”、党员党性定期分析、民主评议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20.推进党建工作创新。深入开展党建理论研讨,积极探索党建工作规律。创新方式载体,不断增强党建工作吸引力和实效性。建立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机制,积极开展党员示范岗、责任区、志愿服务、承诺践诺等活动。健全党内关怀帮扶机制。



八、加强法院文化建设



21.强化文化功能作用。制定法院文化建设发展规划。积极引导广大干警恪守职业道德和司法良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发挥先进典型引领作用。培养干警的高尚道德情操和健康生活情趣,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



22.加强文化阵地建设。加强和改进文化建设和管理。抓好法院新闻出版工作,建设司法文化展示平台。注重网上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办好政务网站、机关内网、官方微博。加强文化理论研究。评选文化建设示范单位。建立文化建设评价和激励机制。



23.丰富文化活动内容。实施法院文化建设特色项目,努力抓出亮点和品牌。深化学习型法院建设,广泛开展读书活动。落实法官宣誓制度。加强图书馆(阅览室)、院史(荣誉)室等文化及文体场所建设,丰富干警文化生活。创作法院文化精品力作。



九、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24.注重政策调节。建立编制增补和动态管理机制,确保已增编制80%用于基层和审判一线。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政策支持,完善定向招录培养改革试点和选调生工作,协调完善司法考试政策,着力解决中西部基层法院人员短缺问题。落实和逐步提高基层法官待遇,稳定基层审判队伍。



25.加大培训力度。坚持抓好全国基层法官定期轮训,加强基层人民法庭庭长岗位培训。继续开展定期组织讲师团到西部地区巡回授课。积极推进远程教育培训。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双语”人才培养,到2020年培养“双语”审判人员1500名。进一步加强全国法院智力援藏援疆工作。



26.加强人民法庭建设。进一步优化和规范人民法庭设置,合理推进人民法庭恢复、新建和调整工作。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提升保障水平。适应审判需要,配齐法庭工作人员。



27.推进人民陪审工作。推动建立多部门协同机制。实施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到2015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增加到20万名左右。扩大基层群众入选比例。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后备人选信息库。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落实“随机抽取”,推进司法民主。加强人民陪审工作经费保障。



十、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28.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纪律约束和惩戒。定期开展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情况监督检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提高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完善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制度,禁止越权批办、过问、催办案件。建立健全违法办案问责纠错机制,促进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29.认真改进司法作风。持之以恒地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六项措施”,坚决查纠“冷硬横推”“吃拿卡要”“庸懒散奢”等损害群众利益、伤害群众感情的不正之风。组织各种专项整治活动。建立健全促进党员干部坚持“为民务实清廉”长效机制。



30.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制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完善防范司法腐败的制度体系。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廉洁司法教育。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查究”的监督防线。充分发挥司法巡查、审务督察和廉政监察员的监督作用,认真落实任职回避、防止干扰办案、防止利益冲突等制度,严格执行“四个一律”“五个严禁”规定,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31.注重调查研究、统筹协调。营造和形成崇尚学习、善于研究、学以致用的浓厚氛围。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对队伍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注重改革顶层设计和综合配套,防止单兵突进。坚持试点先行,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2.强化制度建设。把建章立制贯穿于队伍建设始终。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将各地行之有效的创新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注重制度创新,逐步形成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33.抓好工作落实。落实队伍建设目标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注重发挥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上级人民法院为下级人民法院作表率,最高人民法院为全国法院系统作表率。



34.组织实施。本《意见》在各级法院党组领导下,由政治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具体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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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府办〔2004〕6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的实施细则

为了加强我市文化市场(包括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市场,下同)的管理、协调,进一步明确和理顺我市文化市场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充分调动全市各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建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相互配合、科学高效”的文化市场管理协调工作机制,促进我市文化、新闻出版、版权、广播电视事业和文化产业的健康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成立“珠海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全市文化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对珠海市文化市场监管职能部门的组织、协调。
组 长:邓群芳(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古锦其(市文化局局长)
成 员:凤亦凡(市文化局副局长)
郭镜辉(拱北海关副处长)
陈洪信(市公安局副局长)
石学斌(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连福(市城管局副局长)
邓卓贤(香洲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蔡新华(金湾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蒋兴文(斗门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成员如下:
主 任:凤亦凡(兼)
成 员:刘铁(市文化局法规版权科科长)
梁建宇(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科科长)
王恒升(市文化局新闻出版科科长)
高宪年(市文化局电子音像科科长)
李强(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
余仕文(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副科长)
罗通云(市城市管理局综合科科长)
岳强(拱北海关稽私局侦查二处科员)
唐晓虹(香洲区文化局副局长)
张文(金湾区文体局副局长)
何国雄(斗门区文化局副局长)

二、职责分工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我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改革试点要求,各职能部门文化市场监管职责如下:
(一)文化部门
1.负责国家、省和市有关文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教育和文化市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依法开展文化市场从业人员资格培训、考核和发证等工作。
2.依法实施文化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文化市场准入或退出的行政许可等事项。
(二)拱北海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在进出境环节履行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三)公安部门(包括消防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对文化市场的监管职责。
(五)城市管理部门
1.行使对文化市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2.负责对文化市场的日常稽查。
3.根据文化市场管理的需要,按照文化主管部门的有关文(函)件精神或要求,负责开展文化市场专项整治和突击行动。

三、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
1.市文化市场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总结部署工作、协调解决问题。
2.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涉及全市性的、重大的文化市场专项整治突击行动进行组织、监督、协调。
(二)通报机制
1.经各职能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进入或退出文化市场的经营者或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应每季度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2.经各职能部门依法查处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的基本情况,应每月(每月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一次。
3.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国家和省有关文化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最新动态和有关会议、业务学习培训信息等情况向各职能部门通报或转发。
4.建立各职能部门之间工作信息畅通渠道。各部门的法制机构为各部门信息通报联络机构,凡属以职能部门名义的行文(函)均由联络机构负责转接。
(三)现场处置机制
1.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监督检查。
2.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属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处罚范围的,应立即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相关部门接报后,应在15分钟内(确因不可抗逆因素不能按时赶到的,应及时说明情况)抵达现场,履行行政执法之责。
3.对执法部门因故不能抵达现场执法或逾期执法,使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等情况(属执法人员失职原因造成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取证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执法部门应根据通报部门提供的处罚意见书和有关情况,负责依法履行查处之责。
(三)常规巡查制度
1.公安部门须将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和网吧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文化市场列入民警巡查对象,加强巡查。
2.城市管理部门要建立文化市场日常巡查队伍和工作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文化经营者和文化经营单位守法经营。
3.文化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文化市场动态和行政执法情况。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


(2003年9月2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0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政令统一,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包括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下同)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规范行政管理事务的各种文件。

制定机关部署阶段性工作的文件,规范本机关、本系统内部工作制度、管理制度的文件,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有关具体事项的布告、通知、决定、批复等,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上级行政机关应当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制定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机关统一文号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决定”、“办法”、“通知”、“公告”或“通告”等。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在生效前应当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执行的依据,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没有约束力。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公布后如不立即施行将会对规范的重大事项造成严重妨碍或涉及安全、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的除外。但一经公布应即时报送备案。

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后,制定机关应当自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

(三)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四)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

(五)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按照(二)、(四)项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八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制定依据、规范性文件正式刊印文本等一式三份。具备条件的,应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的电子文本。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应明确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办本系统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规范性文件报人民政府备案的,由制定机关径送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每年1月15日前,制定机关应当将本机关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条 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是否与其他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四)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需要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配合;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停止执行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建议,通知制定机关限期纠正,或者报请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执行;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相互矛盾,本级人民政府又无权处理的,应当报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按程序处理。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纠正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并将修改或废止的情况书面报告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对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作出的审查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接受备案的人民政府提出申诉,并将申诉报告抄送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向人民政府提交审查处理说明,由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四条 接受抄送的机关认为抄送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的,应当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冲突的,可以向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接到审查建议后,应当予以核查。确有问题的,按照第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书面审查建议,应将审查结果告知建议人。

第十六条 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发现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第十条所列问题的,可以责令负责对其备案审查的法制机构重新审查,必要时可以责令制定机关按照第八条之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直接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核、备案审查统计报告、备案审查情况检查、责任追究等管理和监督工作制度,并将备案工作列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并视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的决定: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已因任务完成等原因而自然失效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按照第七条之规定,将依照前款规定清理规范性文件的情况报告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备案不符合要求的,由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其限期补正;逾期不备案的,负责备案工作的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报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并造成严重影响的,报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建议本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报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受理备案的政府法制机构违反本规定,不履行备案审查职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法制机构应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有权机关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及处理,参照本《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