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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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广元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调控市场价格能力,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平抑市场价格,安定人民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调节基金,指政府用于调控、稳定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依法征收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个体经营者和其他组织,均应缴纳价格调节基金。

第四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征收、使用、管理;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标准为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

第六条 价格调节基金由地税部门代征。价格调节基金缴纳者应在纳税申报时一并申报缴纳价格调节基金;地税部门应按规定解缴入库。

  第七条 价格调节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年终结余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八条 价格调节基金原则上实行分级管理。市本级和利州区(包括经济开发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统一解缴到市级金库,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其他县区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解缴到各自县区金库,用于当地的价格调控。

第九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因供求失调或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价格调控的价格补贴。

(二)重要商品储备费用补贴。

(三)困难群体动态价格补贴。

(四)扶持主要副食品生产、流通和农贸市场建设的补贴。

(五)政府确定的其他价格调控项目。

第十条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方式为补助、补贴和贷款贴息。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价格调节基金代征手续费按实际入库额的4%列入同级财政基金支出预算,用于代征单位相关工作开展和弥补工作经费。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解缴入库、预算执行和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审计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监察部门对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不缴纳价格调节基金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审批项目规定的用途使用价格调节基金,或管理不善造成价格调节基金损失的,停止拨款,收回资金,并追究项目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省政府针对特定行业或资源性产品征收的专项价格调节基金,按相关专项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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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如何迎接“入世”挑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泊涛谈法院审判适应“入世”的对策
本刊记者 乔 燕

  1999年11月15日,随着中美达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最大障碍已经扫除。“入世”后,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会遇到哪些新情况?如何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本刊记者为此采访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吕伯涛。
  
  记:从去年年底到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目前中国正加紧与欧盟的谈判,可以说“入世”指日可待。“入世”无疑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产生巨大影响,但同时也会对其他方面带来冲击。比如对中国法律界。您是如何看待“入世”将对中国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影响?
  吕:从整体上看,“入世”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肯定会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和问题。我们经初步分析、预测,认为“入世”后审判工作将出现以下新的变化:其一,随着进出口贸易活动增加,与外贸相关的纠纷案件会进一步增多,如何适用我国法律,参照国际惯例和公约审理涉外贸易纠纷案件,给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问题;其二,随着跨国公司到我国投资金融业、制造业、服务业、农业的增加,涉及境外投资的纠纷案件必然增多;其三,为了适应参与国际竞争,将大大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的步伐,引发的企业重组、兼并、破产等案件必然增多,如何妥善解决纠纷案件,既促进经济发展,又维护社会稳定,需要认真研究;其四,要遵守国际规则,客观上要求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制裁假冒伪劣商品和各种侵权行为,不可避免地触动一些地方和部门经济利益,执法难度增大。
  面对这种形势,审判工作存在不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尤其是涉外经济立法不够健全,一些新问题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导致执法上的困难。二是缺乏高素质的涉外审判专门人才。法官中高层次的法律人才,尤其是既懂涉外经济、懂国际规则,又懂外语的人才不多,亟待需要提高。三是适用审判程序不够严格、规范,一些案件庭审水平不高甚至有走过场的现象,影响庭审活动的公信度。四是超审限案件仍占一定比例。如果案件久拖不结,甚至超期,必将影响我国审判机关在国际上的形象。五是案件“执行难”。近几年来,执行工作呈现收案增多、结案增多、存案增多的趋势。如果境外当事人胜诉的案件执行不了,就会对我国投资法律环境产生动摇,影响到我国投资经商的信心。
  针对这些问题,人民法院必须及时更新观念,加强学习,加强研究,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好充分准备,加快法院工作改革,进一步完善审判运行和管理制度,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以适应“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
  记:由于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人们对“入世”给审判工作的影响的认识也不一。广东省对入世后的紧迫感和压力是不是要强些?您认为法院应如何对待“入世”的问题?
  吕:我们现在的压力就很大,有紧迫感。广东由于其所属的地理位置和较早的开放政策,使外向型经济占主导地位,独资、合资企业占很大比例。因此,经济纠纷特别是涉外经济纠纷较多。所以,入世给广东的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历史机遇,同时可以预见涉外经济纠纷将会有较大增加。目前,我们正着手进行相关的准备,省高院专门成立了研究小组负责收集有关资料,通过调查研究并结合审判工作,制定出法院入世后的对策,并将此作为今年法院的工作重点之一。
  我想“入世”后广东法院所面临的一些问题在全国各地法院都会遇到,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对“入世”法院必须要有一个清醒认识,要增强大局意识。“入世”后我国经济将逐步纳入世界经济大潮中,竞争将更加激烈,改革、发展、稳定将出现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此,人民法院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努力提高入世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把维护稳定放在工作首位,进一步强化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的法律力度,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危害政治安定、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犯罪分子和经济犯罪分子;同时,要依法调节各种经济关系,妥善解决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要坚决纠正并克服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的思想,在严格适用法律的基础上,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坚决抵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审判工作的影响和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外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和司法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工作的深入开展。
  记:肖扬院长提出今年法院工作重点是深化改革,确保司法公正。那么“入世”对司法机关,特别是对法院执法公正的要求是不是更严格和迫切了呢?
  吕:我认为要适应“入世”需要,关键是确保司法公正。“入世”后,随着中国服务产业的开放和在银行、保险、电信等行业引进高质量的外资,以及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增多,起诉到法院的涉及外商、外资的案件将不断增多。依法公正地处理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我国的投资环境和人民法院在国际上公正执法的形象。为此。人民法院要以公正司法为核心,很抓严肃执法,努力提高审判工作水平。具体要确保做到四个“公正”:(1)实体公正。要正确执行我国法律及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公正地确认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适用外国法律的,要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则处理,准确适用外国法律。(2)程序公正。依法正确行使司法管辖权,对当事人有明确约定由仲裁机构或由外国法院管辖的,只要不违背我国法院,就要予以确认;确保当事人各方享有平等的诉讼法律地位,使他们充分地行使法律规定的各种诉讼权利;努力提高庭审的规范化水平;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讲清裁判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使当事人服判息讼。(3)执行公正。要大力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依法加大执行工作力度,确保债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案件都能得到执行,使当事人的债权得到及时的实现。(4)形象公正。要加强对法官的执行形象教育,要求他们注意在庭审中保持居中裁判的形象,维护法律的尊严。
  为维护司法公正,适应“入世”需要,还要进一步提高公开审判水平。“入世”后,我国经济将进入并融入国际大市场的体系之中,承诺遵守规则,承诺开放市场,而规范市场又靠法律来调整,无论是外商或外资企业都会更加关注我国法律对他们的保护以及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水平。人民法院要从维护公正司法形象、更好地宣传我国法律和法制的政治高度全力提高审判水平,关键要在“公开保公正”上下工夫。要切实做到“五公开”:开庭时间、地点公开;当事人争议公开;举证、质证和辩论公开;认证和评判公开;宣判公开。围绕上述“五公开”,要努力提高审判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使各方当事人有理说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查明事实在法庭,分清责任在法庭,真正体现出公开、公平、公正的法律观念,从根本上增加外商和外国投资者对我国法律和法制的信心。
  记:“入世”给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法院除了从思想上认清形势,增加紧迫感外,具体还应该作哪些准备呢?
  吕:首先,当务之急是大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入世”以后,审判工作会越来越多地涉及到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及外国的法律,面对越来越多的境外当事人。要适应这种新形势的需要,提高人民法院在国际上的公信度,提高公正司法水平,必须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官队伍。尤其是要尽快培养出一批高素质的涉外法律人才队伍。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法官队伍德的法律业务教育培训,尤其是涉外法律方面的教育培训,适应涉外审判工作发展的要求。另一方面,要积极引进一批熟悉涉外法律的专门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中,让他们充当起越来越多的涉外审判重任。其次,要加强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一方面,主动到有关部门了解我国与“世贸”成员国所签署的协议,了解相关的国际规则,了解给我国经济带来的影响等等。另一方面,加强对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预测,研究相关的措施和对策,反馈给立法部门,以使我国涉外法律法规尽快完善起来。同时,注意收集、外国法院适用国际惯例的典型案例,借鉴吸收境外先进立法成果,为我所用,不断提高涉外审判工作水平。
  记: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今年1月8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召开了“WTO与中国律师业”的大型研讨会,准备迎接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我看来,这种机遇和挑战同样存在于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中国法院应从现在起作好准备迎接挑战。
  吕:是的。“入世”前,人民法院处理与“入世”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入世”的进程;“入世”后,也会对外资的进入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人民法院应从各个涉外纠纷案件的效果,直接影响着我国“入世”的进程;“入世”后,也会对外资的进入和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为此,人民法院应从各个方面作好准备,以更好的发挥审判工作的职能作用。
  我认为有两点应该予以重视。第一,加强业务指导。最高法院应加强对全国各级法院的业务指导,各高级和中级法院应加强对所属法院处理涉及外商、外资案件的业务指导,加强司法解释工作,尽快制定出台解决涉外审判法律疑难问题的规定,弥补法律的“空白”,及时研究解决审判中遇到的法律适用问题,确保各级法院能够公正地处理有关案件,为“入世”前后规范对外经济活动秩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服务。第二,要加强对外司法交流。“入世””后,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也涉及到“吸收”和“借鉴”的问题。为此,在最高法院指导下,各级法院应进一步加强与国外司法机关的交流活动,积极吸收和借鉴他们的先进的司法管理经验,以改革和完善我们的审判制度和运作程序,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现代化。我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抓住“入世”所带来的机遇,做好充分准备,迎接挑战,以高效公正为核心,树立审判工作的新形象。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的意见

林场发〔2012〕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
国有林场改革是我国林业一项重大改革,事关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的大局。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有林场改革试点正在部分省份展开。管理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确保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是国有林场改革的主要目的之一,也是改革能否取得成功的主要标志。为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国家所有、省级管理、林场保护与经营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是国有林场生存和发展的根基,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木材安全中发挥着骨干作用,在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增长中具有重要战略地位。国有林场经营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国有林场依法进行保护与经营。国家林业局对全国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从严管理国有林场林地。国有林场林地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建设基本用地,在国有林场改革中必须保持林地性质的稳定。严禁擅自通过调整国有林场隶属关系、撤销国有林场建制等方式减少国有林场林地面积或者改变国有林场林地用途。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建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为由,改变国有林场林地使用权和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权归属。严格控制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场林地,涉及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可行性评估工作。
三、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国有林场林木采伐管理,严禁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确保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要认真编制和严格实施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促进森林的科学经营,实现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依据依法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采伐量确定。
四、严禁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转。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林资发〔2007〕252号)所要求的在国家未出台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审批流转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规定,在国有林场改革期间,不得以筹集改革资金等为借口以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对外作价入股、合资合作、租赁、抵押、担保和转让,防止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流失。
五、切实做好国有林场林权证的核发工作。目前尚未取得林权证的国有林场,应尽快依法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后颁发林权证。对国有林场与村集体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在争议的林地,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尊重历史、注重证据、依法依规”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林地权属纠纷和争议。对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涉及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地,或者与集体有争议的林地,国有林场要及时依法提出异议。对存在重复发证的,国有林场要依法通过提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解决,切实维护林权证的权威性和自身合法权益。
六、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以国有林场为单位,查清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种类、数量、质量与分布及其消长变化,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健全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掌握森林资源发展变化情况,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和国有林场改革奠定基础。
七、切实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监管。要加快完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制定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考核办法,把森林资源数量消长、质量变化和保护管理情况等作为考核国有林场的重要内容和国有林场改革验收的重要指标。要建立信息畅通、操作规范、覆盖全面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工作体系,对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处理和纠正。
八、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综合管理,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实施具体管理。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省级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建设,完善职能,充实人员,保障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