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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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交〔2011〕68号


各市交通局(委)、义乌市交通局,温州市、嘉兴市、舟山、台州市港航(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路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实施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厅质监局。联系人:涂荣辉,电话:0571-83789781(传真:0571-83782837)。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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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等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以下简称“安全标志”)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的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的标志。
本规定所称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以下简称“安全防护设施”)是指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预防施工时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而设置的各类安全设施、设备、器具等。
第四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安全可靠、技术可行、经济实用”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安全标志设置
第五条 安全标志类型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禁止标志是指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警告标志是指提醒周围环境引起注意,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指令标志是指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取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提示标志是指提供某种信息的图形标志。
第六条 安全标志的基本型式、颜色、图形、文字说明及制作材料应当符合《安全标志》(GB2894)、《安全色》(GB2893)、《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要求。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应当符合《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JTT429-2000)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要求。具体设置应满足附件一要求。
标志牌应当完整清晰,材质质地坚固耐久,有触电危险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绝缘材料。
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阶段,结合作业条件、施工环境等因素在施工现场设置表示禁止、警告、指令和提示等信息的安全标志,安全标志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出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梯道口、沿线交叉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临空临边、作业场站、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事故易发生的危险部位设置足够、有效、明显的安全标志,其设置要求如下:
(一)施工现场出入口处。应根据需要设置“施工重地、闲人免进、当心落物、当心吊物、当心扎脚、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要求在主出入口处设置安全生产“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二)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在施工机具旁应设置“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和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告示牌;在木工机械处应设置“禁止戴手套”等标志;机械、电气设备维修时在相应的机械、电气开关处要设置“禁止启动、禁止合闸”等标志;龙门架、脚手架等处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攀登、禁止停留、当心落物”等标志;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发电机、变压器等附近应设置“禁止烟火、禁放易燃物、当心触电、注意锁门”等标志。
(三)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出入通道口应设置“安全通道”标志,设置“禁止停留、注意安全、当心落物、必须戴安全帽、仅供人通行”等标志,车行通道还应设置“限速、限宽、限高”等标志;梯道口应设置“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仅限人攀登” 等标志。
(四)沿线交叉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行人车辆、前方施工注意安全”等标志,交叉施工、边通行边施工路段等作业区两端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施工作业区两端应当配备必要的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五)孔洞桥隧口。孔洞口应设置“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当心坑洞”等标志;桥梁隧道口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注意安全、必须戴安全帽”等标志。
(六)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基坑边沿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当心坑洞、当心坍塌、当心坠落”等标志;临空临边应设置“禁止靠边、禁止抛物、注意安全、当心坠落、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系安全带”等标志,相应地面周边区域内应设置“注意安全、当心落物”等标志;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必要时夜间要设置照明灯或示警灯。
(七)作业场站。结合实际应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注意安全、当心坑洞、当心触电、当心伤手、当心扎脚、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等标志;振捣混凝土场所应设置“必须戴防护手套、必须穿防护鞋”等标志;雨天路滑处应设置“当心滑跌”标志。
(八)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设置“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易燃物、当心爆炸、安全通道”等标志。
安全标志的具体设置可参照表一,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九条 安全标志应当设置在醒目处,高度与视线尽量一致,基础稳定牢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动,多个安全标志同时设置时要求排序合理整齐。

第三章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
第十条 安全防护设施主要包括安全围栏(挡)、防护栏杆、防护盖板(网)、脚手架及操作平台、爬梯、张拉挡板、安全通道、防落天棚、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救生衣等,防护设施本身应符合安全性、有效性要求,其设置基本要求如下:
(一)安全围栏(挡)。围栏(挡)高度不小于1.8米,围栏(挡)立柱埋入深度不小于50厘米,砼固定,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9米,立柱设置上下两道横杆,上杆离地高度1.8米,下杆离地高度为0.6米,外侧用密目式安全网或隔离栅封闭,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封闭式施工现场的施工区、生活区围墙高度不小于2.5米,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二)防护栏杆。栏杆高度不小于1.2米,立柱埋置或固定牢固,相邻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立柱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4米,立柱须设置扫地杆及上中两道栏杆,上杆高度1.2米,中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临空临边处设置挡脚板和安全网,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厘米,立柱、栏杆均采用钢管。
(三)防护盖板(网)。孔洞等处的防护盖板(网)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安装牢固。采用钢筋网盖时,网格应不大于5厘米×5厘米,钢筋采用Ф14及以上规格。
(四)脚手架及操作平台。采用钢管搭设,符合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等标准的规定。操作平台应满足强度要求,并固定牢固,搭设面积足够、满铺、操作方便等,大型操作平台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五)爬梯。应采用固定式爬梯,爬梯结构及其支撑结构应用金属制成,构造牢固可靠,能满足人行或材料运输需要,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应作专门的设计验算,梯身及两端必须固定牢固在支撑结构及工程实体上,梯道面宜使用钢质材料并设防滑条,爬梯坡度应符合使用及有关规范要求,踏板上下间距不超过30厘米,梯宽一般不应小于100厘米,梯子顶端的踏棍应与攀登的顶面齐平,并设置1.2米高的扶手。独立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6米或依托支架制作的爬梯高度超过3m时,必须分别按每6m、每3m设置梯间转向平台,平台宽度不低于梯宽;梯道和平台均应设置两道栏杆和挡脚板,栏杆高度不低于1.2米,挡脚板高度不小于20厘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栏杆外侧加设密目式安全网。必要时爬梯顶面应加设护笼。
(六)安全通道。临空的安全通道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采用钢材加工制作,通道两侧设置牢固的立柱和防护栏杆,立柱间距不大于2米,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横杆组成,上杆高度1.2米,下杆高度0.6米,栏杆用黑黄或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两侧设置安全防落网。通道两端的搁置长度应不小于20厘米,并固定牢固。
(七)防落天棚。防落天棚搭设应满足承重、防雨要求,棚顶应当具有抗砸能力。防落天棚的高度应符合安全通行要求,长度应超过支架等上部设施的两侧,并按防高处落物半径确定,宽度以不减少道路原通行路面的宽度及防高处落物半径为底限确定;天棚的材料,应使用钢管,按脚手架标准设计和搭设,并刷红白相间的条纹标示,棚顶可采用满覆盖竹脚手架片或木板后再覆盖一层密目式安全网,侧面设一定高度的密目式安全网;在天棚的通行口外,设置限定车辆通过高度的门框架,框架周边贴反光膜;设置必要的交通提示、警告、导向牌、锥帽、水码、信号灯、反光镜等交通设施。
(八)张拉挡板。张拉挡板应采用钢板等硬质材料制作,面积不小于2米×2米,钢板厚度不小于0.5厘米,挡板基础稳定,固定牢固。
(九)安全网、安全带(绳)、安全帽等。其质量、使用和保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安全带》(GB 6095)《安全帽》(GB 2811)等的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需要,综合施工现场及周边施工作业环境、作业条件等因素,在施工现场易发生事故的危险部位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不安全因素多,在作业过程中既容易伤害作业人员,也容易伤害施工现场以外的人员的,应将施工现场与外界隔离,实施封闭式施工管理。
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要求可参照表二,但应根据工程实际和施工安全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 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要求部位合理,安装稳定牢靠,设施本身外观清晰,材质坚固耐用,结构尺寸完整,颜色布置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定型化、标准化、工具化的安全防护设施,对于要求承重的大型安全防护设施应当根据施工荷载大小进行独立设计制作。
第十四条 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设置应与所防护的对象合理配套,具有安全可靠的防护作用,作业环境视线不良时,应当增设必要的照明设施和警示警告标志。

第四章 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根据施工安全需要,结合工程实际和具体工程内容编制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绘制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平面布置图,真实完整列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内容清单目录,经监理单位审查确认后,报建设单位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应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具体设置情况的动态登记。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设置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前应当派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进行自检,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维修和保养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建立相应的维修和保养档案,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废更新。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审查确认施工单位施工现场所需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清单目录及所需费用,及时报备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检查,重点检查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符合性、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及时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进行检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总体计划、平面布置图和清单目录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督促监理单位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安全作业环境提供条件,优先安排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所需的安全生产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及时到位。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程实际和特点进一步细化具体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检查时发现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制作、设置等问题严重、整改不力或多次整改仍然存在问题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业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名单,登录在安全生产信用管理系统中,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从业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施工现场出入口处 施工现场出入口 施工危险、闲人免进 注意安全
当心落物 必须系安全带 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
主出入口 结合标准化工地和平安工地设置“五牌一图”,即工程告示牌、安全文明施工告示牌、安全生产措施告示牌、危险源告示牌、消防保卫告示牌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示牌。
施工起重机械等设备 施工机具旁 作业范围内禁止站人 当心触电
当心机械伤人 必须戴安全帽必须戴防护镜
木工机械处 禁止戴手套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机械、电气设备维修处 禁止启动
禁止合闸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龙门架、脚手架等处 禁止攀登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配电房、电气设备开关处 禁止烟火
禁放易燃物 注意锁门
当心触电 必须戴安全帽
出入通道口及梯道口 出入通道口 禁止停留 当心落物 必须戴安全帽 安全通道
仅限人通行
车行通道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限速、限宽、限高
梯道口 禁止停留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仅限人攀登
沿线交叉口 普通交叉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行人车辆 前方施工注意安全
边通车边施工路段 除设置普通交叉口所需标志外,还应设置交通路标、交通警告、警示、诱导标志等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必要时应配备交通指挥人员或设置交通信号灯。
孔洞桥隧口 孔洞口 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当心坑洞
桥隧口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注意安全 必须戴安全帽
表一:施工现场安全标志设置表(续)
工程、机械部位 标志类型
禁止标志 警告标志 指令标志 提示标志
基坑边沿及临空临边 基坑边沿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当心坍塌
当心坠落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临空临边 禁止靠边
禁止抛物 注意安全
当心坠落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 夜间照明或示警灯
作业场站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注意安全
当心触电等 必须戴安全帽
必须系安全带等
爆炸物及危险品存放 炸药库、油库、油罐等 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
禁止烟火
禁止带火种
禁放易燃物 当心爆炸 安全通道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路基
工程 土石方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挡 开挖区域须设置防护围挡,且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须设置防护栏杆,且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施工 土墙砌筑 安全带(绳)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挡土墙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修坡、护面砌筑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① 必须搭设操作平台,平台高度在2-10m时,
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平台应满铺脚手板。
② 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
员设置挂安全带的安全绳。
③设置供作业人员上下的专用爬梯。
喷射砂浆防护施工 操作平台 脚手架
防护栏杆
爬梯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①脚手架高度在2-10m时,平台外侧应设栏杆及上下扶梯,10m以上时,还应加设安全网。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的,应当设置安
全绳或安全栏杆。
表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表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钻孔灌注桩施工 泥浆池 防护围挡
隔离栅或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若施工需要,可在围护非临道路一侧设置可关闭的门;若需进入泥浆池内部作业,须设计专用通道,通道应支撑牢固,两侧采用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作业平台 防护栏杆
消防器材
救生圈 ①作业平台除桩位处外应满铺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5mm;平台周边及进出平台的通道应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平台应按照施工实际及规范要求经受力验算,栏杆的结构及横杆与栏杆柱的连接,能经受1000KN外力作用;
③作业平台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水上作业平台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圈。
成桩孔周围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人工挖孔桩施工 作业区周围 围栏围护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 钢筋网盖
防护围挡 满足基本要求 井口设高出地面20cm以上的砼围护,厚度同护壁砼;停止挖孔作业时必须用钢筋网盖盖好,钢筋网盖满足基本要求。
桩孔 防护罩
机械通风设施
保险绳
爬梯 ①当桩孔挖至5m以下时,应在离孔底面3m左右处的护壁凸缘上设置半圆形的防护罩,提升作业时,孔内作业人员必须停止作业,站在防护罩下。
②当孔内有害气体超限时,应采取通风措施;当人工挖孔超过10m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设施。
③作业人员上下桩孔应采用专用爬梯,爬梯宽度宜为50cm,步距宜为30cm,强度应满足2人同时攀爬的要求。作业人员不得随吊桶上下桩孔。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围堰内施工 围堰周围 扶梯 钢板桩围堰四周须设置人员紧急疏散扶梯,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及时疏散。
防护栏杆
安全网 围堰四周设置安全防护栏杆和密目式安全网封闭,防护栏杆和安全网应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沉井基础施工 沉井口四周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周边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墩台施工 基坑开挖 防护栏杆
① 深度超过2m的基坑周边,必须设牢固的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基坑顶面安设机械、堆放料具和弃土,应在基坑边缘1~1.5m之外,引起地面振动的机械应在基坑边缘1.5~2m之外。
作业层面 脚手架 满足基本要求
临空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在护栏内侧,布设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在作业层下部用安全平网兜底;安全网应可靠固定在架体上。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预制张拉施工 预制场 防护围挡
张拉档板 满足基本要求 钢绞线张拉两端必须装设防护挡板,两侧3m内严禁站人或通行。
梁板运输及安装
作业区域 防护栏杆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桥面间隙 安全通道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梁板现浇施工 挂篮 防护栏杆
安全绳 ①挂蓝内必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②作业点没有挂安全带条件时,应为作业人员设置安全绳。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桥梁
工程 梁板现浇施工 作业层面 脚手板 脚手板可采用钢、木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脚手板材质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木脚手板宽度不小于200mm、厚度不应小于50mm;冲压钢脚手板应有防滑措施;脚手板的两端应以直径不小于4mm的镀锌铁丝箍两道捆扎。
支架的临边 防护栏杆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
上下通道 爬梯 满足基本要求
跨通行道路支架 防落天棚
脚手架
安全网 满足基本要求。在作业面上还应配置一定数量的灭火机。
桥面间隙 专用通道防护栏杆 应满足基本要求。
现浇梁板人孔 钢筋网盖 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部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程 预应力张拉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预应力张拉、孔道压浆、封端施工必须搭设稳固的操作平台,设置防护栏杆,栏杆满足基本要求;并在防护栏杆上拉设三角彩旗以起到警示作用,以防作业人员高空坠落。
②在横向预应力施工时,若搭设工作平台困难,则可采用移动式挂篮,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支架工作平台或挂篮操作平台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混凝土护栏施工 操作平台 防护栏杆
安全网 ①移动式挂篮应经专门设计和受力验算,临空面操作平台应进行封闭防护。
②操作平台的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工程类型 部 位 防护设施 设置要求


隧道
工程 洞口开挖施工 开挖区域周围 防护围档 稳定洞口的边坡和仰坡,做好天沟、边沟等排水设施,确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安全,保持洞内排水通畅,不积水。
开挖区域周围须设置不低于1.8m的围档。
临空便道 防护栏杆 临空便道处须设置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
钢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喷射砼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①工作台车、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②进行喷射作业,必须佩戴防护用具(防尘口罩、防护面罩、眼镜、胶皮手套、劳保雨鞋等)。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超前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锚杆支护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满足基本要求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混凝土衬砌施工 工作台车 防护栏杆 二衬台车上的工作台架、梯子等应安装牢固;台架上的铺板应满铺,并钉铺(或绑缚)结实,木板厚度不小于50mm;高于2m的台架上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应满足基本要求;台架下方贴反光膜,以标示轮廓。
洞身 机械通风设施 洞深开挖超过10m,安装机械通风设施。

附件一:安全标志基本要求及示例
一、安全标志分为禁止标志、警告标志、指令标志和提示标志四大类型
⑴禁止标志:其几何图形为带斜杠的圆环,斜杠和圆环为红色,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白色。禁止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安全标志基本型式的尺寸:外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禁止入内、禁止烟火 、禁止攀登、 禁止用水灭火、 禁止合闸、禁止放易燃物、禁止抛物等标志。

⑵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使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几何图形是正三角形,三角形的边框和图形符号为黑色,其背景为黄色。警告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三角形外边不小于30~60厘米。
如:当心坑洞、当心塌方、当心触电、当心坠落、注意安全、当心机械伤人等标志。

⑶指令标志:指令标志的含义是告诉人们必须遵守某项规定。其几何图形是圆形,其背景色是具有指令含义的蓝色,图形符号为白色。指令标志尺寸应当根据危险部位的性质及及周边环境状况确定,基本型式尺寸:圆形图案直径不小于25~50厘米。
如:必须戴安全帽、必须穿救生衣、必须系安全带、必须戴防护眼镜等标志。

(4)提示标志:是指示目标方向的安全标志。几何图形是长方形,图形背景为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为白色。
二、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
临时性道路交通标志形式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和《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技术》
如:施工路栏、锥形交通标、道口标注、车辆慢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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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家版权局


关于查缴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通知

国权办[2004]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近日,法律出版社向我局投诉,反映该社近期出版的有关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在北京、山东、河北、河南等地发现盗版,请求进行查处。

  由国家司法考试主管部门编写或审定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是广大应试人员必读的图书。由于每年应试人数众多,需求量大,因此此类用书成为不法分子盗版并获取非法利益的目标。法律出版社出版发行的《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司法部制定)、《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编审)和《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书被侵权盗版现象相当严重。这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和专有出版权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出版发行市场的正常秩序,而且损害了国家司法考试的严肃性,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为保护著作权人及出版者的合法权利,维护图书市场的正常秩序,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地区的图书市场进行检查,发现销售盗版《200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04年修订版)》、《2004年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等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一律收缴,并对侵权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在查处中,要注意深挖线索,追根溯源,查找盗版的源头。对盗版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非法制作者,给予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各地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打击侵权盗版制品,净化市场环境的同时,要加强打盗维权的宣传力度,营造震慑盗版者的声势,为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为防止给盗版者可乘之机,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的正盗版特征请在国家版权局网站的“内部交流”中查找。

  请将执行本通知的结果及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二○○四年六月八日

来源:国家版权局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

国发〔2011〕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多年来,我国积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将环境保护放在重要的战略位置,不断加大解决环境问题的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产业结构和布局仍不尽合理,污染防治水平仍然较低,环境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等原因,环境保护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现就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平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凡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流域、区域开发和行业发展规划以及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并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环境影响评价过程要公开透明,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机制。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擅自作出重大变更、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管理部门、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二)继续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鼓励各地区实施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加强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和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对现有污水处理厂进行升级改造。完善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继续加强燃煤电厂脱硫,全面推行燃煤电厂脱硝,新建燃煤机组应同步建设脱硫脱硝设施。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泥、石化、煤化工等行业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开展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试点。开展机动车船尾气氮氧化物治理。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和排放标准。促进农业和农村污染减排,着力抓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管。抓紧推动制定和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为环境保护提供更加完备、有效的法制保障。健全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环境保护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对环境法律法规执行和环境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建立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监管制度以及农村和生态环境监察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环境执法合作机制和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依法处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执行流域、区域、行业限批和挂牌督办等督查制度。对未完成环保目标任务或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负有责任的地方政府领导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措施。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实行资格化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举报制度,广泛实行信息公开,加强环境保护的社会监督。
(四)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完善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实行环境应急分级、动态和全过程管理,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建设更加高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环境应急监测处置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和处置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开展重点流域、区域环境与健康调查研究。全力做好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准确发布信息,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地方政府环境安全监管责任。
二、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五)切实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对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地区、行业和企业进行集中治理。合理调整涉重金属企业布局,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坚决禁止在重点防控区域新改扩建增加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加强重金属相关企业的环境监管,确保达标排放。对造成污染的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限期整治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关停取缔。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建设废旧物品回收体系和集中加工处理园区。积极妥善处理重金属污染历史遗留问题。
(六)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对化学品项目布局进行梳理评估,推动石油、化工等项目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对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环境隐患排查,对海洋、江河湖泊沿岸化工企业进行综合整治,强化安全保障措施。把环境风险评估作为危险化学品项目评估的重要内容,提高化学品生产的环境准入条件和建设标准,科学确定并落实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安全防护距离。依法淘汰高毒、难降解、高环境危害的化学品,限制生产和使用高环境风险化学品。推行工业产品生态设计。健全化学品全过程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重点行业监督管理。建立化学品环境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和全过程行政问责制。
(七)确保核与辐射安全。以运行核设施为监管重点,强化对新建、扩建核设施的安全审查和评估,推进老旧核设施退役和放射性废物治理。加强对核材料、放射性物品生产、运输、贮存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和辐射防护,促进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环境保护。强化放射源、射线装置、高压输变电及移动通信工程等辐射环境管理。完善核与辐射安全审评方法,健全辐射环境监测监督体系,推动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建设,构建监管技术支撑平台。
(八)深化重点领域污染综合防治。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定期开展水质全分析,实施水源地环境整治、恢复和建设工程,提高水质达标率。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修复示范。继续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完善考核机制。加强鄱阳湖、洞庭湖、洪泽湖等湖泊污染治理。加大对水质良好或生态脆弱湖泊的保护力度。禁止在可能造成生态严重失衡的地方进行围填海活动,加强入海河流污染治理与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重点改善渤海和长江、黄河、珠江等河口海域环境质量。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大气污染物监测指标,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健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加强恶臭、噪声和餐饮油烟污染控制。加大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力度。加强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强化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管理。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推行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推进污染企业环境绩效评估,严格上市企业环保核查。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活动。
(九)大力发展环保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扩大环保产业市场需求。鼓励多渠道建立环保产业发展基金,拓宽环保产业发展融资渠道。实施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应用、重大环保技术装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着重发展环保设施社会化运营、环境咨询、环境监理、工程技术设计、认证评估等环境服务业。鼓励使用环境标志、环保认证和绿色印刷产品。开展污染减排技术攻关,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等科技重大专项。制定环保产业统计标准。加强环境基准研究,推进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加强高等院校环境学科和专业建设。
(十)加快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深化“以奖促治”和“以奖代补”政策,扩大连片整治范围,集中整治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村庄和集镇,重点治理农村土壤和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继续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推动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发展生态农业和有机农业,科学使用化肥、农药和农膜,切实减少面源污染。严格农作物秸秆禁烧管理,推进农业生产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强农村人畜粪便和农药包装无害化处理。加大农村地区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力度,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开展农业和农村环境统计。
(十一)加大生态保护力度。国家编制环境功能区划,在重要生态功能区、陆地和海洋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红线,对各类主体功能区分别制定相应的环境标准和环境政策。加强青藏高原生态屏障、黄土高原—川滇生态屏障、东北森林带、北方防沙带和南方丘陵山地带以及大江大河重要水系的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修复,让江河湖泊等重要生态系统休养生息。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建立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与预警体系以及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制度,有效防范物种资源丧失和流失。加强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开展生态系统状况评估。加强矿产、水电、旅游资源开发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生态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试点,进一步开展生态示范创建活动。
三、改革创新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十二)继续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不断强化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环境保护宏观战略体系、全面高效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完善的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科技标准体系、完备的环境管理和执法监督体系、全民参与的社会行动体系。
(十三)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适时增加同级环保能力建设经费安排。加大对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完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完善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中西部地区、民族自治地方和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保护的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对生产符合下一阶段标准车用燃油的企业,在消费税政策上予以优惠。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加大对符合环保要求和信贷原则的企业和项目的信贷支持。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对可再生能源发电、余热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实行优先上网等政策支持。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对污水处理、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非电力行业脱硫脱硝和垃圾处理设施等鼓励类企业实行政策优惠。按照污泥、垃圾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的要求,完善收费标准,推进征收方式改革。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建立国家排污权交易中心,发展排污权交易市场。
(十四)不断增强环境保护能力。全面推进监测、监察、宣教、信息等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完善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重点流域、地下水、农产品产地国家重点监控点位和自动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建设国家环境监测网。推进环境专用卫星建设及其应用,提高遥感监测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监督管理和运行维护。开展全民环境宣传教育行动计划,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引导和支持公众及社会组织开展环保活动。增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统计能力和业务应用能力。建设环境信息资源中心,加强物联网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质量实时监测、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领域的研发应用,推动信息资源共享。
(十五)健全环境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环境保护工作综合决策机制。完善环境监测和督查体制机制,加强国家环境监察职能。继续实行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双重管理体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环境保护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结合地方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探索实行设区城市环境保护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完善基层环境管理体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职能和队伍建设。实施生态环境保护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
(十六)强化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把环境保护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国家重点环保工程。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指标体系,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实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对未完成目标任务考核的地方实施区域限批,暂停审批该地区除民生工程、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以外的项目,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和进度要求,认真落实本意见。环境保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