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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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温政发〔 2012 〕88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13日



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温州市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管理,优化公路通行环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及《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公路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和县乡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其申请、审批、设置、维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非公路标志是指除符合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规定的公路交通标志以外的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宣传牌、广告牌、龙门架、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和其它标牌设施等。

  第四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应遵循依法许可、严格管理、合理布局、安全美观、有序发展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审批、属地管理。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监督工作。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非公路标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住建、工商、规划、环境保护、水利、城市管理与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行政村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非公路标志规划和许可

  第七条 非公路标志的规划应当遵循“安全、规范、美观、协调”的原则,实施一路一规划。规划没有编制和批准的,原则上不得审批非公路标志的设置。

  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温州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和《区域性设置详规》的要求,其规划范围内公益性户外广告的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商业广告的20%。

  第八条 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省公路管理局负责。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省公路管理局的委托,负责高速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初审、许可代受理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审定、许可由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受温州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的委托,负责本县域内高速公路连接线、普通国省道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现场勘查和监督管理。

  县乡公路非公路标志设置的规划编制、许可以及实施和维护的监督管理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九条 非公路标志作为公共资源,其使用权的出让应当在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的基础上,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

  非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一部分,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畴。普通国省道公路及县乡道公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非公路标志资源的经营管理,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并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

  收费公路非公路标志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经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收费公路经营者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有偿出让非公路标志。其中,市级公路管理机构与中标人签订非公路标志公共资源使用合同;收费公路经营者与中标人签订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使用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均不超过5年。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收取,统一上缴地方政府财政,专项用于公路养护、路政管理;收费公路经营者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由收费公路经营负责收入占收入总额的50%,由收费公路经营者负责收取。

  第十条 申请设置非公路标志,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含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桩号);非公路标牌的尺寸、结构、载面面积、形状、颜色、标志内容、施工期限与设置期限等;

  (二)效果图,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设计图;

  (三)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四)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施工方案;

  (五)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申请指路牌、地名牌、厂(店)名牌等小型非公路标牌提供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相关证明;申请广告牌应提供广告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申请公益性宣传牌为符合条件的政府或部门);

  (六)提供维护、自检制度;

  (七)要求延续许可的,附加提供相应资质单位出具的牌体安全鉴定意见;

  (八)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者的意见;

  (九)处置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十)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

  第十一条 非公路标志应当在取得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行政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第十二条 经批准设置的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属临时性设施,设置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如遇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必须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三条 经批准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在设置有效期内,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年度审验。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在年度审验到期前30日内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延续许可。公路管理机构审验后,认为不合格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拆除;合格的,应在做好安全评估确保非公路标志安全的前提下续办手续,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管理。

第三章 非公路标志的设置标准

  第十四条 公路及公路沿线下列区域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

  (一) 公路路肩、隧道洞口上方和跨线桥等设施上严禁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牌(LED)、橱窗、灯箱等非公路标志。

  (二)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以外的区域。

  (三)公路上不得设置跨越公路的门楼或商业性龙门架。高速公路主线(含匝道)上严禁设置跨越公路的任何非公路标志龙门架。

  (四)可能遮挡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交通视距和监控探头的区域。

  (五)公路交通标志、可变情报板、防撞护栏、隔离墩、防眩设施、隔离栅和照明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附着设置非公路标志。

  (六)法律、法规和非公路标志设置规划禁止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区域。

  第十五条 非公路标志的设计、制作、安装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满足抗震、防雷、防腐等要求,其基础和上部结构应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照明方向、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以及温州非公路标志设置标准的要求。

第四章 非公路标志维护

  第十七条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保证所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安全、美观,对其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安全性负全责,并对其负有检查、保养、更新的责任。

  第十八条 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锈蚀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去锈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设施结构安全。

  非公路标志设置者负责定期对非公路标志的幅面进行检查,及时更换破损、污损、褶皱、老化褪色的幅面。

  第十九条 在台风、强降雨等灾害性天气来临前,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灾害性天气过后应当及时检查非公路标志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条 非公路标志发生损坏、倾覆等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安全情形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或者清除。

  第二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通知修复非公路标志的,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5日内予以修复。

  第二十二条 非公路标志版面空置时,非公路标志设置者应当及时发布公益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指定人员负责非公路标志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分线、分类、及时”的要求建档。

  第二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巡查,对于歪斜、破残的非公路标志,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二十五条 对于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而擅自设置的非公路标志,公路管理机构应责令非公路标志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公路用地的含义:

  公路用地是指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范围的土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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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调整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的通知
卫生部


(1994年12月1日)


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立以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由于卫生部机构改革后,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现决定:
一、对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为其常设办事机构。
二、取消原卫生部肿瘤专家咨询委员会。其咨询功能由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内的专家承担。领导组中的在职行政管理干部的工作,如有变动,由接替工作的同志继任,所在单位应及时报疾病控制司备案。
三、我部慢性病防治工作改由疾病控制司归口管理,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理顺关系,加强对慢性病的控制,并不意味着下面专业机构职能的转移,也不要求层层对口。请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协调好医政、防疫、科教、保健、康复等部门的关系,加强协作。领导组成员
和办公室所在单位要对办公室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共同做好慢性病防治工作。
附件:全国肿瘤防治研究领导组成员名单(略)



1994年12月1日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部


关于印发《“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5〕295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加快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特制定《“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科学技术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 育 部

二OO五年七月十八日



“十一五”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加快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建设,为全社会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提供有效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与实施原则
  (一)目标
  到2010年,建立与平台建设和管理相适应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范,初步形成以共享为核心的制度框架;搭建由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平台、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和网络科技环境平台等六大平台为主体框架的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为各类科技创新活动提供公平竞争的环境,使全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科技进步的成果。
  主要目标:建成资源丰富、面向社会开放的重要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信息平台,率先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建设和完善区域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推动全国仪器设备资源高效利用;新建一批大型科技基础设施,整合、优化各类重点实验室,初步形成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建成以20余个资源、环境等领域的观测、考察数据中心和科学数据网为主构成的科学数据共享平台;实现外文科技期刊网上资源种类占国际主要科技期刊资源的50%以上,实时服务系统延伸到县市;在自然科技资源领域,农作物、林木、微生物等种质资源保存率和利用率实现大幅度提高;建成全国统一规范的科技成果与技术交易信息平台,在能源、材料、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建立共性技术服务平台,为国家支柱产业的创新和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实施原则
  1.有限目标,科学部署。贯彻落实《2004-2010年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纲要》精神,根据国家中长期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确定平台建设的有限目标,强化科学部署和严格论证,按轻重缓急分阶段实施,成熟一个启动一个。
  2.分层建设,分级管理。根据国家、行业部门(单位)(以下统称部门)、地方科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分层次开展平台建设,国家层面的平台建设在部门和地方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进行;明确各级管理机构的责任和权利,分级加强管理;促进军民优势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有机结合和高效共享。
  3.整合为主线,共享为核心。贯彻“整合、共享、完善、提高”的平台建设方针,按照不同类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特点和发展规律,采取灵活多样的整合方式和共享模式,实现科技基础条件资源高效利用,积极推进与国际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互补、共享。
  4.调控增量,激活存量。有效调控新增经费,调整支出结构,统筹协调涉及平台建设的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有效调控新增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激活存量资源,最大限度发挥现有资源的潜能。
  二、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重点
  (一)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1. 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
  对全国单台(套)价值50万元以上,总价值超过150亿元的科学仪器设备资源进行信息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共享网络; 在北京、上海、武汉、广州等八个中心城市现有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取得成效的基础上,继续依靠各地发挥中心城市的辐射作用,推动区域性的资源共建共享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和市场竞争相结合,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提高科学仪器的综合使用效益。
  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和各级分析测试中心集聚了我国各类先进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是全国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加强这些中心的能力建设,提高仪器设备装备水平,开展分析测试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整合和推广工作,为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发展、行业技术进步提供支撑;在综合集成现有优势资源的基础上,在生命科学、材料科学、资源环境等领域新建若干国家大型科学仪器中心。
  2. 研究实验基地
  进一步强化“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在国家、部门、地方现有实验室资源整合的基础上,在生命、海洋、医学、农业、林业、地学等重要基础学科和部分前沿学科领域,组建一批重点实验室,为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重要支撑。
  根据国际发展趋势和我国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建设若干为多学科研究服务并具有强大支撑能力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以支撑新兴学科和相关技术的发展与突破。
  3.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体系
  按照不同类型野外台站的特点,结合不同学科领域和区域科学发展的需求,以现有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台站为基础,遴选出百余个具有代表性的野外科学观测台站,在“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阶段稳步实施”的原则下,进行整合与布局,改造并完善野外台站动态观测与研究所需要的野外仪器设备、站内试验室、标本和数据存储等实验研究基础设施,分别形成生态系统观测研究台站网络、材料环境腐蚀野外观测研究台站网络、地球物理野外观测研究台站网、特殊环境和特殊功能观测研究台站网,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建设与生态、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
  4. 计量基标准体系及检测技术体系
  建立和完善以量子物理为基础的、高准确度和高稳定性的计量基标准体系,重点完善长度、力学、光学、热工、无线电、时间频率、电学、电离辐射、声学、化学等计量领域的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加强重要标准物质研究,建立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领域的计量基标准。解决量值传递及量值溯源的关键技术,建立完善计量基准标准共享服务平台。
  建立和完善满足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与国际接轨的检测资源共享体系。重点解决涉及国家与社会公共安全、人身健康、食品安全、公平贸易、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在线、快速测试技术及检测技术标准;着力解决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信息工程、生物技术、现代农业、大型工程等领域重要参量的有效测量;建立完善国家检测/校准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二)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1. 植物种质资源
重点开展农作物、林木、多年生和无性繁殖作物、热带作物、牧草植物、药用植物、野生植物等种质资源整合共享体系建设。加强植物种质资源共享条件建设,形成新型共享机制,提高保存设施的水平,实现约45万份植物种质资源实物共享。
  2. 微生物菌种资源
  整合具有一定科学意义、有实际或潜在研究应用价值的细菌、真菌、病毒及相关的信息资源,重点开展农、林、医、药、食品、兽医、海洋基础研究及教学实验用微生物菌种资源的共享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微生物菌种资源库和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微生物菌种资源约10万株。
  3. 人类遗传资源
  结合我国人种特点和民族众多的国情,以我国各民族生命健康和人种安全关系密切的少数民族遗传资源、特殊健康体质人群遗传资源、亚健康人群遗传资源为重点,整合共享人类遗传资源约15万份。
  4. 动物种质资源
  根据国家经济和科技发展的需求,充分调研我国动物种质资源的发展现状,筛选、整合现有的畜禽、水产、特种经济动物、寄生虫、经济昆虫等种质资源,开展珍稀、濒危动物的种质资源库建设。选择具有种群数量优势的单位,进行种质资源共享体系建设。
  5. 标本类资源共享体系
  重点开展动物标本、植物标本和菌物标本等生物标本资源的整合共享体系建设,实现约1000万号生物标本的整合共享;开展岩矿标本、化石标本和国家紧缺与战略性矿产资源的矿床模型整合共享体系建设。
  6. 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及实验细胞库
  整合目前国内已有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常用实验动物品种资源的种子中心建设,建立以7~10个国家实验动物种质资源中心及20~30个功能独特的实验动物种源单位共同形成的实验动物遗传资源共享服务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研究开发、自主创新、国际合作等不同方式,不断扩大资源种类。建成细胞株(系)近千种、容量超过5,000份、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实验细胞库。
  7. 自然科技资源虚拟博物馆
  按照统一的数据标准和数据质量规范,对植物、动物、人类遗传种质、微生物菌种、生物标本、岩矿标本和矿床模型、实验材料等资源开展数字化建设工作,实现约1,100多万份(号)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形成自然科技资源虚拟博物馆,推动我国的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的全面共享。
  (三)科学数据共享平台
  1. 科学数据共享中心
  针对国家长期布局的公益性、基础性科学数据采集系统持续积累的科学数据,重点对观测性、考查与监测性数据汇交整理,按照行业特点整合集成规模化的主体数据库,建设和完善包括气象、测绘、地震、水文水资源、农业、林业、海洋、国土资源、地质与矿产、对地观测等领域在内的10余个国家科学数据共享中心,实现数据采集、加工、保存的标准化、规范化,使科技人员可以方便地获取科学数据,保证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开展。
  2. 科学数据共享网
  在数据资源管理相对分散的科学技术领域,集成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和科技人员拥有的数据资源,按照学科领域构建主体数据库,在地球系统、医药卫生、基础科学、能源与交通等领域建设约11个科学数据共享网。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建立科学数据共享信息发布系统;开展科学数据元数据资源目录库建设及其检索等系统的开发;形成科学数据共享平台信息系统。
  (四)科技文献共享平台
  1. 科技图书文献信息保障系统
  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中心为主体,按照“统一采购,规范加工,联合上网,资源共享”的原则,扩大科技期刊、图书、科技报告、会议论文、学位论文、声像文献等文献资源的收集和服务;到2010年外文科技期刊总量达到约30,000种以上;以国家科技图书文献网络服务系统为基础,加强与高校文献资源保障系统、国家图书馆等科技文献信息服务系统的互联与对接,实现外文科技期刊网上资源种类占国际主要刊物的50%以上;向用户提供网络化、集成化和可定制的文献信息服务;实施精品战略,提高我国科技期刊的水平和质量,增强国际影响力。
  2. 专利文献共享服务系统
  以国家知识产权专利文献资源为主,收集我国相关部门和世界各国的专利文献信息,使专利文献收藏数量占全世界出版专利文献总量的比例由目前的80%左右提高到90%以上;建立联合目录和全文数据库,构建从目录到全文的检索和传递公共服务系统。
  3. 标准文献共享服务系统
  以国家标准文献资源为基础,整合行业、部门与地方标准文献,提高我国标准文献收藏比率;建设标准文献全文数据库;开发标准检索、阅览和服务系统,形成完善的标准文献的检索与传递公共服务系统;推动我国和世界各国以及主要国际组织的标准文献信息网的链接,拓展标准文献的资源和服务范围。
  (五)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
  1. 科技成果信息服务体系
  以全国科技成果信息服务网络为基础,集成科技成果信息、技术交易服务、工程化中试、创业孵化相关的信息资源,完善成果信息资源库、技术交易数据库及创业孵化服务数据库,构建基本覆盖全国主要行业和区域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共享服务网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信息服务深入到基层中小企业和农村。
  2. 公益与行业共性技术转化平台
  建立行业技术评价推广服务体系,制定重大共性技术、公益性技术推广绩效评价体系;整合重点共性技术开发、中间试验、产品测试等领域的基础条件资源,在国家安全、社会公益领域和能源、材料、制造业等重点行业,每年选择建立10个左右公益与共性技术转化中心,提高公益性技术和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集成、配套能力和工程化技术服务水平。构建国家、部门和地方在公益性技术、共性技术转化方面的协同工作网络平台。
  3. 技术标准支撑体系
  开展农业、能源、环境、公共健康与安全等方面的基础性、公益性技术标准研究和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与自动化、生物等高新技术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开展与技术性贸易措施预警工作相关技术标准的支撑性研究,提高应对国际竞争的能力;构建全国技术标准研究信息共享服务平台,整合建立与技术标准相配套的研究和验证的工作体系,提高技术标准研究能力。
  (六)网络科技环境平台
  1. 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应用服务支撑系统
  围绕国家科技基础条件资源信息共享的目标,制定统一的平台信息系统标准规范,集成研究实验基地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科学数据共享平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科技文献共享和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平台等信息资源,形成统一的平台应用服务系统,实现与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的互联与对接,向科技工作者和科研管理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资源信息服务。
  2. 网络计算应用系统
  依托成熟的网络计算技术,在全国范围规划建设若干个计算节点,在气象、地震、医药等领域开展网络计算环境系统和网络计算重大应用示范系统建设,为重大科学发现和前沿科学技术研究的突破提供重要手段,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支撑服务。
  3. 网络协同研究与工作环境
  充分利用国家网络基础设施, 建设分布于全国的视频、音频及数据交互服务系统,开发便捷的网络协同研究工具软件包,形成网络协同研究公共支撑系统;建立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远程操作应用示范系统,打破科研工作中的地域和时空界限,促进我国科研方式的变革。
  4. 全国科普数字博物馆
  联合有关部门,汇集国内现有的数字博物馆资源和相关科技资源信息,通过开展优秀科普作品评选征集活动、择优购买版权、扶持开发创作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可利用的社会科普资源进行数字化入库,制定规范要求,综合集成,实现与相关科技信息资源的连接,形成全国科普数字博物馆,为我国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全民素质教育提供基础性支撑。
  5. 全国科技信息服务网
  整合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建成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国家级科技信息资源库,提供分类科学、实用有效的科技信息;形成以1个国家级、30个省级科技信息服务节点及部分地区科技信息服务节点为支撑的全国科技信息资源加工处理、共享利用体系;建立县(市)科技信息服务平台试点示范,扩展基层科技信息的推广应用渠道。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 平台建设是一项涉及诸多方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安排,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国务院有关综合部门成立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平台建设整体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制订工作,对平台建设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和协调,联合审定平台重大建设任务,组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工作;发挥平台建设部际联席会和平台建设专家顾问组的作用,保障平台建设规范、有序地开展。
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科技部。
  2. 各部门、地方是平台建设组织实施的主体,负责本部门、地方平台建设规划和实施工作。
  各地要根据本地特点和需求,成立本地方平台建设领导小组,采取有效的组织保障措施,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明确投入渠道
  1.各级财政根据需要安排平台建设资金;原有用于支持文献、数据、种质等资源采集,仪器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等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建设的经费渠道保持不变,并根据需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
  2.各地方财政负责地方平台建设的投入,各部门负责落实本部门平台建设的经费,中央财政平台建设专项经费主要支持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
  3.政府资金要发挥引导、调控作用,调动有关企业、社会组织的积极性,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等为平台建设投融资提供便利条件。
  4.各级财政应根据需求安排平台运行经费,运行经费要与绩效考评挂钩。具体管理由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
  (三)强化监督管理
  1. 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实行对平台建设项目和运行全过程的规范管理。
  2. 建立以绩效考评为基础的奖优罚劣制度,对执行良好的项目、运行服务效果好的平台和在平台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给予表彰,及时调整或中止执行不力的项目,充分体现“谁先共享,谁先受益”。
  3. 平台建设工作要公开透明,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平台建设项目和平台运行情况数据库,及时将平台建设项目和平台运行情况向社会公示,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4. 财政部门、科技等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实行新型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1. 强化牵头部门(地方)的权利和责任。平台建设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及滚动支持的机制,对于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拟实施项目的牵头部门(地方),由牵头部门(地方)负责,联合各有关部门、地方根据整体框架和项目实施方案,明确各方任务和责任,负责协调各方面关系,保障平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和完成。
  2. 实行资源整合、制度规范以及队伍建设三结合的项目管理模式。在平台建设项目执行过程中,制度规范、标准规范以及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要结合具体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的平台建设同时开展,项目验收时,每一个建设项目成果都应成为服务于科技进步与创新的资源共享平台。
  3. 建立有效的平台运行管理机制。资源共享平台必须建立、健全资源汇交管理制度,制定可行的共享服务方案,保障一定规模的相关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持续增加、不断汇集和对社会开放服务,有一批较高水平的专业人员队伍和稳定的工作场所;组织管理模式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成立用户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对平台的运行服务加强监督指导。
  4.建立科学的人才评价标准和培养方式。建立符合科技基础条件工作特点的人才评价标准,设置相应的岗位,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上岗资格认证工作; 设置与科技基础条件资源相关的学科专业,培养高层次的人才,开展从事科技基础条件资源有关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技能培训和在岗继续教育工作;形成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科技基础条件管理与技术支撑的人才队伍。
  (五)营造共享的社会环境
  1. 建立健全相关政策法规体系,形成公共资源共享的文化,宣传和弘扬科技基础条件资源共建共享的理念,提高社会公共资源的共享意识。
  2. 通过平台的开放共享,创造社会成员享有使用科技资源和参与科技创新的公平机会;与科普活动相结合,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