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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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厅运字〔2013〕242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的通知 现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doc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P020130917546457933274.doc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和印制发放管理工作,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和有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从业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从业人员和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通过岗位培训并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见附件1)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式样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统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以下简称从业资格证件)。
    第四条 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详见附件2)包括从业资格证号和从业资格类别。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从业资格类别分为汉字全称、汉字简称和数字代码等3种形式。汉字全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发证机关栏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汉字简称记录于从业资格证件的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和信息化管理系统中;数字代码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不在从业资格证件上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中的证件编号对应从业资格证号,准教类别对应从业资格类别。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中设置二维码。二维码(使用说明详见附件3)包含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以及包含详细信息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发证机关具体负责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第六条 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具体负责从业资格证件的印制和发放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业资格证件管理工作。
    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从业资格证件分发登记制度,严格从业资格证发放、登记和领取手续。
    第八条 从业资格证件发放人员应逐项填写和审核从业资格证件内容,确保填写内容齐全、信息准确。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档案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使用直径为20mm(少数民族地区名称过长的可用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发证机关栏内。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钢印为直径30mm的钢质圆章,内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处从业资格证专用章”字样,由发证机关加盖在照片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办公厅2007年发布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印制发放办法》(厅职评字〔2007〕6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
        2.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二维码使用说明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式样(式样略,见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309/t20130917_1484609.html)









    说明:
    l.封面
    字体字号分别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17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从业资格证”——24磅汉仪楷体简体,烫金压凹。
    “国徽”——宽33mm,高35mm,烫金压凹。
    2.封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制”——10磅汉仪楷体简体,压凹。
    3.成品尺寸:宽80mm,高115mm。
    4.第2、3页内容只能打印,禁止手写或者涂改。采用电子证件的,应当包含本式样所确定的相关信息。
    5.第3页发证机关栏中,每栏的从业资格类别打印1类从业资格类别汉字全称,示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每证不超过3类从业资格类别,按取得从业资格的先后顺序由上到下依次打印。
    6.第4-8页注册(登记)、继续教育、诚信(信誉)考核、违章和计分等记录对应的从业资格类别栏打印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示例:客运驾驶员。
    
附件2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编码规则
    一、从业资格证号
    从业资格证号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
    二、从业资格类别
    (一)按照现有从业人员从业类别进行划分。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号)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类别的界定,并结合《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3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号)等规章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种类的扩展以及行业发展的需要,将道路运输行业划分为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机动车检测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道路运输经理人、出租汽车运输、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其他道路运输等11类。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除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分类外,增加了汽车租赁业务员。
    (二)从业资格类别汉字简称由汉字全称简化而成。示例:“客运驾驶员”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三)从业资格类别数字代码由5位数字构成,仅记录于信息化管理系统中。前3位参照《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编目编码规则》(JT415—2006,简称JT415)规定的道路运输行业分类代码保持一致,后2位为职业编码。示例:“01001”表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其中“010”表示道路旅客运输(与JT415一致),“01”表示驾驶员。
JT415未将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输区分开来,未设立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等行业分类,因此另行制定了前3位编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类别编码表
序号 行业类别 从业资格类别
汉字全称 汉字简称 数字代码
1 道路旅客运输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 客运驾驶员 01001
2 道路货物运输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货运驾驶员 02001
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 危货驾驶员 03001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危货装卸员 03002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危货押运员 03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危货安全员 03004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剧毒品驾驶员 03005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剧毒品装卸员 03006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剧毒品押运员 03007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剧毒品安全员 03008
爆炸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爆炸品驾驶员 03009
爆炸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爆炸品装卸员 03010
爆炸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爆炸品押运员 03011
爆炸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爆炸品安全员 03012
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驾驶员 放射品驾驶员 03013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放射品装卸员 0301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押运人员 放射品押运员 0301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放射品安全员 03016
5 机动车检测维修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 维修•技术负责 04001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人员 维修•质检 04002
机修技术人员 维修•机修 04003
电器维修技术人员 维修•电器 04004
钣金(车身修复)技术人员 维修•钣金 04005
涂漆(车身涂装)技术人员 维修•涂漆 04006
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技术人员 维修•技术评估 04007
6 机动车驾驶培训 理论教练员 理论教练员 05001
驾驶操作教练员 操作教练员 05002
道路客货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客货教练员 05003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危货教练员 05005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放射品教练员 05006
机动车残疾人驾驶培训教练员 残疾人教练员 05007
7 出租汽车运输 出租汽车驾驶员 出租车驾驶员 09001
8 道路运输经理人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经理人 客运经理人 11001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经理人 货运经理人 11002
机动车检测维修经理人 维修经理人 11003
机动车驾驶培训经理人 驾培经理人 11004
9 其他道路运输 汽车租赁业务员 租赁业务员 12001
道路旅客运输乘务员 客运乘务员 12002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 驾培负责人 12008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考核人员 驾培考核员 12009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 维修结算员 12010
机动车检测维修企业业务接待员 维修接待员 12011
10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 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输驾驶员 公交驾驶员 13001
1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车辆驾驶员 轨道驾驶员 14001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调度员 轨道调度员 14002
城市轨道交通运输行车值班员 轨道值班员 14003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二维码使用说明
    一、二维码信息内容
    二维码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以及以姓名、从业证号为查询入口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查询网址。各地发证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建设基于因特网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基本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
    查询网址中包含的信息为:姓名、性别、国籍、证号、出生日期、准驾车型、住址、照片、从业资格类别及其对应的初次领证日期、有效起始日期、有效期限、注册(登记)记录、继续教育记录、诚信(信誉)考核记录、违章和计分记录等。
    例如:下图所示的二维码中,包含的信息为:“周龙,男,中国,证号:420106198308232763,查询网址:www.site.gov.cn/search.apsx?姓名=周龙&证号=420106198308232763”。
    
    二、二维码的生成和打印
    二维码采用QR码。交通运输部职业资格中心负责提供生成二维码的dll和jar包,以及打印软件。
    三、二维码的使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企事业单位可以通过配有二维码扫描功能的计算机或手机,快速获得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动态管理信息。
    四、其他事项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提醒从业人员注意保持二维码区的清晰完整,防止污损,严禁私自填涂、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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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工龄归零的作法徒劳无功

  张喜亮


  据报道,劳动合同法实施在际,一些用人单位甚至是一些知名企业,其中有外企、合资企业也有国企,不是在研究怎样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之,却纷纷研究怎样应对即规避劳动合同法设定的责任。有的用人单位甚至不惜重金顾请所谓专业人员,帮助制定劳动合同文本和劳动规章制度,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成本、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有的用人单位使那些工作时间较长的如八年以上的职工的工龄归零。所谓工龄归零就是指诱使这些工龄较长职工主动辞职,然后经历短暂休假期后,再所谓竞聘上岗。如此,从2008年1月1日以后,重新计算工龄。当然,还有更野蛮的作法即2007年底前将一些所谓的老职工一次性"裁员"完毕,2008年重新招用。对此,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行政部门从各自的角度呼吁制止这种行为,甚至采取措施要求那些引起强烈社会影响的用人单位立即停止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作法。
  这些用人单位采取一些工龄归零的野蛮作法之动机,就是试图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其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项规定。究其思想根源,就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劳动力成本的绝对值。其实,如果认真研读劳动合同法,就会知道,这是一件多么可笑和愚蠢的作法,得不偿失。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诱使工龄较长的劳动者工龄归零,不惜支付这些职工高额的所谓补偿费,另外,再行上岗者增加工资;两项合一计算下来再加上支付给所谓专业人士的费用,有的用人单位要竟然一次性多开销出少则几万几、十万多则十几亿人民币。仅仅从这个数字上看,这些用人单位究竟是节省了劳动力成本呢,还是增加了劳动力管理成本呢?他们试图达到长痛不如短痛一次性了断的目的,然而事与愿违偷鸡不成蚀把米,官方权威机构同志答记者问指出:因为这些被"诱使"辞职的员工实际上没有真正离开用人单位,尽管其有辞职书,亦不能掩盖其劳动关系连续存在的事实,所以,此行为不能规避劳动合同法设定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这些用人单位非但没能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还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声誉上的损失。对此也有人戏称,这是"劣迹"广告效应。
  这些用人单位所要规避的主要是,劳动合同法关于特殊情形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合同法期满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责任。笔者以为,这两项规定其实没有或者说是没有实质性增加用人单位的劳动力成本,也根本没有必要规避。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这样规定的,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研读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定义。
  劳动合同法规定,所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何为"无确定"?任何一个懂得中国话的人都知道,所谓"无"就是"没有"的意思,子虚乌有;所谓"确定"就是确凿决定的意思,不可更改。"无确定"就是根本没有确凿地决定下来。既然是没有确凿地决定下来,那就是可变。当我们知道了"无确定"的涵义的时候,又何必为这个"无确定"而大伤脑筋、大动干戈呢?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这个"约定""无确定"的文字层面理解,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与职工随时都可以再另行商定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之所以用人单位大动干戈工龄归零,实际上是一种误读即: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读解为"直至"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法定的退休条件才能终止的劳动合同。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们无论如何是读不出这个涵义的。当然,有关部门将可能作出这样的解释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职工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或退休条件的劳动合同。其实即便是这样,对用人单位来说也没有任何的损失。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其实已经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留出了空间。
  劳动合同法明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规定就是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如果不是协商一致,当然就可以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后边又设定特殊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其中亦暗示"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尽管存在法律设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也是完全可以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再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即便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解除和终止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都是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的设定。也就是说,出现上述法定的情况,即便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所以那种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是"铁饭碗"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即便是在计划经济时代,也根本不存在"铁饭碗"的问题:那个年代也同样有关于对过错职工开除的规定。至于说,用人单位不做或者不愿意作出对过错职工开除的处理决定,那是有其时代原因的,而非用人单位不能为之。今天是市场经济劳动关系市场化契约化的时代,用工就业双向选择,根本就不可能存在什么"铁饭碗"。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设定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竞争力,这种观点,不是恶意的别有用心就是无知的表现。即便是用人单位与特殊情形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根本谈不上限制用人单位竞争力的问题,何况劳动合同法亦没有关于"铁饭碗"的设定。另外,即便是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可以依法终止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设定的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款项有六条之多。这些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都没有排除关于特殊情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最后,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终还是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方可成立,而非劳动者单方的绝对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出现"劳动合同期满"的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本条规定并没有排除第十四条关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由此说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尽管工作满十年或者更长期限,只要其原来或正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期满亦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而终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了两个"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由此可见,劳动合同法根本就不存在什么"铁饭碗"的法律设定。劳动合同法设置特殊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实际上只是一个引导性的,即引导用人单位保持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其目的实际上有利于用人单位储备人才提升竞争力的。从法律用词中亦能够体会出劳动合同法立法之苦心:如果要刻意保护这些特殊情形的劳动者,那么,法律何必用"应当"而不是"必须"呢?稍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应当"是有条件的义务性条款,"必须"才是无条件义务性条款。再者,如果劳动合同法刻意要用人单位一定与这些特定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完全可以在第四十四条关于终止劳动合同条件中,对这些特殊情形的劳动者作出"排除性"规定。立法之所以没有这样,就是要给用人单位以市场经济为原则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提供一种引导性的选择。
  至于说用人单位试图把老员工工龄归零,可以规避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补偿的问题,则更是幼稚可笑的。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而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仅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都有相关的规定,这一点,劳动合同法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并行不悖。也就是说,无论是现在解除劳动合同,还是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同样要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这一点,应当说劳动合同法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衔接得是比较好的。事实上,现在那些将工龄归零的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有的已经高出了现行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的规定,实际上增加了更多的支出。至于说终止劳动合同亦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实际上也明确规定了:"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从这个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知道,不仅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与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衔接得很好,就是终止劳动合同亦是如此:"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期满等情况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自本法实施即2008年1月1日算起。这个规定,实际上是充分考虑了的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从法律是将应当支付给老员工的经济补偿年限"归零"了。看来,劳动合同法充分替用人单位着想,保护其利益的规定,没有被善意地解读,相反受到了恶意曲解,这或许不能说也是一种悲哀。
  毋庸置疑,劳动合同法本意是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也尽可能地考虑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对劳动者"放纵"有过如不得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得约定劳动者违约金、劳动者提前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等等,但是,保护用人单位的方面也是尽可能多地作出了规定如用人单位依照其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重大技术改造和经营方式变化而可以裁员等等。当然,就劳动合同法的行文来说,也确实存在着一些瑕疵,但是,也不能因此而否定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就其本意而言还是想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作用,认真而全面地研读劳动合同法,并不能得出偏袒劳动者的结论。从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立法宗旨不能看出其对用人单位的关照。劳动合同法开宗明义:"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见,尽管其想保护劳动者,还是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放在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之前了。劳动合同法虽然申明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但是保护"合法权益"并非是保护"利益"其中也包括"合理"的利益,而仅仅是限定在"合法"权益这个范围中。有鉴于此,笔者以为,用人单位和一些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们能够潜心研读之,而非凭既有的观念和思维定势来任意解读劳动合同法。 笔者以为,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的亮点就在于用人单位必须彻底改变既往形成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理念: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的核心不应当是在管劳动者这个"人"上做文章,而忽略了对劳动力的"力"之优化配置工作。至于说劳动力成本的增加还是减少,应当有辩证的思维逻辑,相对地提高劳动力的成本而绝对增加用人单位效益,又何乐而不为呢?
x2920@126.com
wy-rjxz@163.cm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铁道部


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铁路运输适用本)

1987年9月10日,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在铁路运输中能发生爆炸、燃烧、腐蚀、毒害或射线危害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属于危险货物。
第2条 危险货物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和运输要求分为10类:
1.爆炸品;
2.氧化剂;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4.自燃物品;
5.遇水燃烧物品;
6.易燃液体;
7.易燃固体;
8.毒害品;
9.腐蚀物品;
10.放射性物品。
有些货物虽不属于化学危险货物,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须采取防火措施,属易燃货物。品名见易燃货物品名表(附件十)。
第3条 危险货物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应设在安全地点,并相对集中。危险货物装卸场所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的居民点。铁路应商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定合乎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专门办理站和装卸场所,并根据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物、爆炸品、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或在货运站内设危险货物作业区。铁路局必须在管内适当地点设货车洗刷所。
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有具备通风、洗刷、消防、避雷、报警等安全设施的专门仓库。危险货物专门仓库的耐火等级及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爆炸品的专门办理站应设置具有防爆性能的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的专用线路。放射性物品的专门办理站,应根据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的库房。
现有的危险货物办理站和危险货物仓库如不合本条一、二款规定,除车站要采取措施,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整。
运量小的车站,可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在普通货物仓库内分隔单间或划出专用货位,采取措施,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短期存放危险货物。车站采取的安全措施须报请分局或车务段批准。
第4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经常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灭火演习和开展安全检查,监督和加强危险货物运输的管理。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货运、装卸人员要经过一定的专业知识训练,熟悉危险货物特性和有关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第5条 办理危险货物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包括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的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并训练有关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沾有毒物的防护用品应及时清洗。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措施按劳动人事部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业工作服使用后必须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经常运输放射性物品的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有必要的检测仪器。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物运输的防护指导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的培训指导工作。危险货物办理站应备有必需的急救药品,配备的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物中毒、灼伤的急救技术。直接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
第6条 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运输危险货物时,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则制定补充规定。

第二章 包装和标志
第7条 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除应采用危险货物品名表(附件一)及危险货物包装表(附件二)规定的包装方法外,包装还需符合下列要求:
1.包装物料的材质、规格和包装结构应与所装危险货物的性质和重量相适应。容器和包装物料与拟装物不得发生危险反应或严重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物,容器应留有正常运输过程中最高温度所需的足够膨胀余位。易燃液体容器至少应留有5%空隙。
3.包装应密封不漏。液体危险货物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遇潮、变干或酸雾能发生危险反应的应做到气密封口。对必须装有通气孔的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物流出或进入杂质水分,排出的气体不致造成危险或污染。
4.包装的衬垫应能防止容器移动并起到减震和吸收作用。
5.包装坚固完好,能抗御运输、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表面清洁不粘附有害物质。
第8条 设计危险货物包装,需作包装机械强度试验。钢瓶的机械强度试验应符合劳动人事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的要求;放射性物品包装应参照国际货协附件第4号第10表的附件5的规定要求设计和试验;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的试验要求和合格标准,可参照附录三办理,但盛装液体危险货物的钢桶、钢罐、塑料桶、塑料罐、铝桶及钢塑复合桶,每桶每罐每次使用前都必须作渗漏试验。
铁路局应会同各地包装监督检验机构认真贯彻国务院《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对危险货物的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测试。
第9条 托运人要求改变包装时,应首先向发站提出经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包装方法及包装试验合格记录,发站认为符合运输要求时,报铁路分局(爆炸品、有机氧化剂由铁路分局报经铁路局)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跨局试运应通知有关的铁路局。试运条件和包装方法经铁路局审定后转报铁道部备查。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运单“包装”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结果报主管分局、铁路局和铁道部。
危险货物包装质量比规定的好时,经车站确认后即可承运。
进口的货物如包装与国内规定不符,经托运人确认原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后,可按原包装方法运输。
第10条 使用旧包装容器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先修整完好,经托运人检查符合规定的要求和性能,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11条 性质和消防方法相互抵触,配装号不同的危险货物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危险货物集合包装必须有足够的强度,能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集合包装应做到全程运输不致松散,集合包装中的单件应适合于单个地安全运输。
使用移动式槽罐装运危险货物时,使用单位应提出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签发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报发送铁路局批准。槽罐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须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程。移动式槽罐应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质,便于安全吊装,并能牢固地固定在货车上运输。
第12条 每件货物的包装上应牢固、清晰地标明规定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附录一、二)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有正确表明货物名称的危险货物品名。

第三章 托运和承运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列载的品名和编号,并在“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保证托运的货物包装、标志正确,适于安全运输。在运单右上角,托运人应用红色墨水或红色戳记标明类项。同一货物如有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的其他名称,根据托运人的需要,可以在品名下面以括弧注明其他名称。
允许混装在同一包装内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在货物运单内分别写明货物名称和编号。
第14条 性质或消防方法相抵触的危险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类项或配装号不同的危险货物不能按一批作零担托运。对能直接配装的危险货物和非危险货物,并在专用线装车和卸车时,可按一批托运。
第15条 禁止运输过度敏感或能由于自发反应而引起剧烈反应的爆炸品。
对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输中能引起剧烈反应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加入足量的稳定剂或抑制剂方能办理托运。
易于发生爆炸性分解,需控温运输的危险货物,托运人应与铁路局商定安全运输办法,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控制温度和危险温度。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生产的氯酸盐或高氯酸盐的烟火、花炮、爆竹和文艺、体育、狩猎、外贸特需制品,运输时需经铁路局批准。
起爆器材、炸药和爆炸性药品(装入爆炸品保险箱的除外)限按整车托运。
第16条 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应提出危险货物品名表内规定的许可运输证明(公安机关的运输证明应是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的爆炸物品运输证),同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证明的名称和号码。发站应确认品名、数量和运达地点与运输证明记载是否相符。
第17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空容器,口盖必须封闭严密。除装过剧毒、易燃气体的空钢瓶和装过黄磷、毒害品、一级腐蚀物品的空容器必须按原装危险货物的运输条件办理外,其他的空容器是否按原装危险货物托运,由托运人自定。如按普通货物运输,容器必须倒净或经安全处理,并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原装××……,已经安全处理,无危险”。
第18条 托运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未列载的危险货物(包括国外进口)时,托运人应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或指定单位)审查同意的“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格式一)一式六份,铁路据以确定运输条件。爆炸品、有机氧化剂由铁路局批准,其他的由铁路分局批准。
“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经铁路分局、铁路局批准后,发站、分局、铁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报铁道部,一份交托运人,一份随货物运单交收货人。在其他站再次托运时,可凭原“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或抄件办理托运。
第19条 发站受理和承运危险货物时,应认真做到:
1.确认货物运单填写是否完整,品名、编号、类项的标记是否符合规定;
2.检查货物包装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包装是否清洁完好;
3.确认包装上各项标志是否清晰、齐备,标记是否牢固;
4.检查核对托运人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规定;
5.根据运单填写的品名,核对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备注栏有无特殊要求。
第20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危险货物,可按普通货物条件运输:
1.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含水量在50%以上的氧化剂或浓度按重量在10%以下的各种水溶液;
2.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品名之前注有“*”符号,货物的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物净重不超过10公斤,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0.5公斤,一批货物净重不超过100公斤,经托运人在货物运单“货物名称”栏内注明“小包装化学品”字样;
3.成套货物的部分配件或货物的部分材料属于危险货物以及不属于危险货物的化学物品,经托运人确认在运输中不致发生危险,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不属危险货物”字样。

第四章 装卸和运输
第21条 装运危险货物除危险货物品名表备注栏内规定使用敞车及整车发送的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应使用毒品专用车外,应使用棚车或危险货物专用车。如棚车、毒品专用车不足,经发送铁路局承认并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措施,也可用敞车运输。
爆炸品、氯酸钠、氯酸钾和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如使用铁底棚车,车站应与托运人商定安全防护措施。
使用木底棚车装运爆炸品,如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时,应使用有防火板的木底棚车。
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加强运用管理和检修工作。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
第22条 危险货物装卸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检查。车体应干燥,车内不得留有残渣。
装卸危险货物严禁使用明火灯具照明。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详细说明货物的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需准备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用品。作业时要注意轻拿轻放,堆码整齐牢固,严格按规定的安全作业事项操作,严禁倒放。破损的包装件不准装车。机械作业时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桶装液体危险货物如无防磨防漏措施不准在车内卧装。顶层装不满的,要采取措施防止危险货物包装件倒塌跌落。
第23条 在同一车内配装数种危险货物时,应符合危险货物配装表(附件三)的规定。
铁路局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配装表规定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物分组运输。
第24条 托运人、收货人有专用线的,整车危险货物的装车和卸车必须在专用线办理。有条件的专用线亦可组织危险货物整装零担车,但铁路与物资单位应密切协作,对货物包装和装载进行严格检查。
第25条 整车运输的起爆器材、炸药及爆炸性药品、四级或气体放射性物品、液化气体罐车以及装有辐射源的仪器、仪表、器械,托运人必须派熟悉货物性质的人员随带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工具、备件押运。
第26条 对运送有调车作业限制、编组隔离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应按表1规定办理。
在同一车内装编组隔离有不同要求的危险货物时,应按隔离要求最严的危险货物作为隔离标准。整装零担车并应在封套上标明其类项。
表1
----------------------------------------------
|特别防护 |货车上的表示 |运输单据上的 |
| 事项 | |表示 |
|----------|--------------|--------------|
|禁止溜放 | |在货物运单、票|
|或溜放时 |在货车两侧插 |据封套、装载清|
|限速连挂 |挂“禁止溜放”|单上用红色记 |
|的车辆(附|或“限速连挂”|明“禁止溜放”|
|件八) |的货车表示牌 |或“限速连挂”|
| | |字样 |
|----------|--------------|--------------|
| |在货车表牌上 | |
| |记明规定的三 | |
|车辆编组 |角标记对无“禁| |
|隔离表(附|止溜放”或“限|在货物运单、票|
|件九)规定|速连挂”限制的|据封套、装载清|
|编组需要 |货车应记在货 |单上用红色记 |
|隔离的货 |车表示牌背面 |明规定的三角 |
|车 |并在货车两侧 |标记 |
| |反插货车表示 | |
| |牌 | |
|----------|--------------|--------------|
|危险货物 | |在货物运单、票|
|品名表中 |在货车表示牌 |据封套、装载清|
|规定停止 |上记明“停止制|单上记明“停止|
|制动作用 |动作用”字样 |制动作用”字样|
|的货车 | | |
----------------------------------------------
有关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停止制动作用或编组隔离事项,应均按规定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做出相应的记载。
第27条 装运爆炸品需要使用停止制动作用的货车时,应通知车辆部门对所用货车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关闭制动机。到站卸车后也应通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有关关闭制动机或恢复制动作用的通知及办理情况,车站及车辆部门应认真登记作成记录。
第28条 发送的危险货物,车站应组织及时装出,对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对停放的危险货物车辆,车站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零担货物中转站对中转的危险货物,应及时转出。

第五章 放射性物品运输
第29条 凡放射性比活度1微居里/公斤以上的任何物质应按放射性物品运输。
部分涂有放射性发光剂的工业制品,有核查单位签发“放射性货物空容器检查证明书”(格式三)的装过放射性物品的空容器,以及放射性比活度小于1微居里/公斤的物质,在包装坚固严密,包装件表面最大剂量率小于0.1微伦琴/秒,而且外包装表面无放射性污染的条件下,可按普通货物运输。此时,包装外侧不贴放射性物品标志,但托运人应在包装件表面及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可按普通货物运输”字样。
放射性比活度小于1微居里/公斤的天然矿物,在使用全钢敞车和在专用线、专用铁道内装卸的条件下,可以不加包装按普通货物运输,但卸后必须清扫洗刷干净,洗刷费用由收货人负担。
第30条 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品时,应提出核查单位(由铁路局与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局商定)签发的“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格式二)一式两份,一份随货物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一份留发站存查。
剂量率相等、重量固定、包装件统一的放射性物品(如化学试剂、化学制品、矿石、矿砂等)可以一次核定剂量。托运人应将“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提交发站,再次托运时,可提出证明书抄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辐射源,如果当地无核查单位时,托运人可凭原有剂量检查证明书托运。
铁路在必要时,可对放射性包装件的剂量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各项要求者不予承运。
第31条 放射性物品的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则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1.包装应有足够强度保护放射性物质,并能有效地减弱射线强度、促进散热,保持次临界状态。内外容器必须封严、盖紧,确保放射性物质不泄漏、散失。设计放射性物品包装应按规定进行试验。
2.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其他放射性物品重量在5公斤以上的包装件应有提手;30公斤以上的应有提环、挂钩;50公斤以上的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毛重。
3.包装件表面应清洁,放射性矿石、矿砂外层包装表面不得沾有矿粉,其他放射性物品的外层包装表面不得有放射性沾染。放射性同位素外容器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容许水平不得超过表2限值。
表2
--------------------------------------------------------
|射线类型| 最大容许水平 |
|--------|------------------------------------------|
|β、γ |4个β、γ粒子/平方厘米·秒(10--4微居|
| |里/平方厘米) |
|--------|------------------------------------------|
| α |0.4个α粒子/平方厘米·秒(10--5微 |
| |居里/平方厘米) |
--------------------------------------------------------
4.每个包装件应在其两外侧贴有放射性物品标志(附录二)。
第32条 铁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按其包装件表面及距包装件表面1米处的剂量率分为四个运输包装等级(见表3)。
表3
------------------------------------------------------------
| | 最 大 辐 射 水 平 |
|运输包|------------------------------------------------|
|装等级|包装件表面任何一点 |距包装件表面一米处 |
| |--------------------|--------------------------|
| | 微伦琴 | 毫伦琴 |微伦琴|毫伦琴|
| | /秒 | /小时 | /秒|/小时|
|------|--------------------|----------|------|------|
|一级 |0.1~0.3 |0.4~1| — | — |
|------|--------------------|----------|------|------|
|二级 | 4.1 | 15 |0.2|0.7|
|------|--------------------|----------|------|------|
| | 5.5 | 200 |2.5| 9 |
| |--------------------|--------------------------|
| |包装件表面的快 |距一批包装件表 |
|三级 |中子源每秒每厘 |面1米总的快中 |
| |平方米不得超过20 |子源每秒每平方厘米 |
| |个快中子(20个快 |不得超过20个快 |
| |中子/平方厘米 | |
|------|--------------------|--------------------------|
| | 5.5 | 200 |2.5| 9 |
| |--------------------|--------------------------|
| |包装件表面的快 |距一批包装件表 |
|三级 |中子源每秒每厘 |面1米总的快中 |
| |平方米不得超过20 |子源每秒每平方厘米 |
| |个快中子(20个快 |不得超过20个快 |
| |中子/平方厘米·秒)|中子(20个快中子 |
| | |/平方厘米·秒) |
|------|--------------------|--------------------------|
|四级 |大于55 |大于200|15 |54 |
------------------------------------------------------------
第33条 托运可裂变物质(铀--233,铀--235,钚--238,钚--239,钚--241)及国家管制的核材料、气体或四级放射性包装件,以及危险货物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的放射性物品时,需由发货单位的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办理的运输条件。
四级放射性包装件必须使用企业自备专用车辆装运,并由托运人、收货人自行组织装卸。
散装的放射性矿石、矿砂限使用企业自备敞车苫盖自备篷布运输,保证运输不撒漏、不飞扬。
以铁路车辆装运整车放射性物品的限制件数:二级包装件,每车不得超过50件;三级包装件,每车不得超过5件;三级与二级拼装,以10件二级折合1件三级计;一级或一级与二级、三级拼装,一级件数不受限制。
整车装运放射性物品时,车辆外表面剂量率不得大于20微伦琴/秒。
第34条 放射性物品按零担托运时,必须遵守下列条件:
1.仅限办理固体和液体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化学试剂和化工制品,带有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和制成品,以及一批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放射性矿石、矿砂样品;
2.包装件的最大放射性活度及每批托运或每一零担车内装载的最多件数应符合表4规定。
表4
----------------------------------------------
| | |每一包装件|零担一批托|
|运输包装|物理状态|的最大放射|运或一辆零|
|等 级| |性活度(居|担车内的最|
| | |里) |多件数 |
|--------|--------|----------|----------|
| |块状固体| 25 | 40 |
| 一级 |--------|----------|----------|
| |粉末、晶| 1 | 40 |
| |粒或液体| | |
|--------|--------|----------|----------|
| |块状固体| 25 | 10 |
| 二级 |--------|----------|----------|
| |粉末、晶| 1 | 10 |
| |粒或液体| | |
|--------|--------|----------|----------|
| |块状固体| 35 | 2 |
| 三级 |--------|----------|----------|
| |粉末、晶| 1 | 2 |
| |粒或液体| | |
----------------------------------------------
注:①一、二、三、级包装件一批托运或拼装时,四件一级折合一件二级,五件二级折合一件三级,二十件一级折合一件三级。
②装放射性货物的零担车,不配装其它货物时,放射性物品可按本规则第三十三条四款的限制件数和折合方法装运。
第35条 按客运包裹运输的放射性物品仅限一级放射性同位素(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托运的包装件表面不准有放射性物质污染,每辆行李车最多只能装20件,总重量不得超过800公斤,放射性总活度不超过2居里。
第36条 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包装件,限按整车办理,托运人应事先与到站联系,取得同意后才能向发站托运。
托运“短寿命”放射性物品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容许运送期限不得小于铁路运到期限。
第37条 放射性物品与其他危险货物不可装在一车内;与行李、包裹和普通货物(感光材料和各种食用物品或活动物除外)配装时,一、二级包装件可不隔离,三级包装件需隔离1.5米,四级包装件不可配装;与各种食用物品或活动物配装时,一级包装件需隔离0.5米,二级包装件需隔离1米,三级包装件需隔离5米,四级包装件不可配装。
放射性包装件与感光材料及车内人员应按表5隔离。
表5
----------------------------------------------------------------
| 距包装件 照射 | | | | |
| 外表机最小 时间 | | | | |
| 安全距离 小时 | 1 | 2 | 4 |10 |
| 距包 (米) (天)| | | | |
|装件1米处 | | | | |
|剂量率(毫伦/小时) | | | | |
|----------------------------|------|------|------|------|
| 0.2 |0.5|0.5|0.5|0.5|
| 0.5 |0.5|0.5|0.5|1 |
| 1 |0.5|0.5|1 |1 |
| 2 |0.5|1 |1 |1.5|
| 4 |1 |1 |1.5|3 |
| 8 |1 |1.5|2 |4 |
| 10 |1 |2 |3 |4 |
| 20 |1.5|3 |4 |6 |
| 30 |2 |3 |5 |7 |
| 40 |3 |4 |5 |8 |
| 50 |3 |4 |6 |9 |
----------------------------------------------------------------
续表
------------------------------------------------------------------
| 距包装件 照射 | | | | |
| 外表机最小 时间 | | | | |
| 安全距离 小时 |24 |48 |120|240 |
| 距包 (米) (天)|(1)|(2)|(5)|(10)|
|装件1米处 | | | | |
|剂量率(毫伦/小时) | | | | |
|----------------------------|------|------|------|--------|
| 0.2 | 1 | 1 | 2 | 3 |
| 0.5 | 1 | 2 | 3 | 5 |
| 1 | 2 | 3 | 5 | 7 |
| 2 | 3 | 4 | 7 | 9 |
| 4 | 4 | 6 | 9 |13 |
| 8 | 6 | 8 |13 |18 |
| 10 | 7 | 9 |14 |20 |
| 20 | 9 |13 |20 |30 |
| 30 |11 |16 |25 |35 |
| 40 |13 |18 |30 |40 |
| 50 |14 |20 |32 |45 |
------------------------------------------------------------------
装车时,放射性包装件应合理摆放,运输包装等级小的包装件应摆放在运输包装等级大的包装件周围;零担运输的二级、三级包装件应摆放在车体纵中心线上,距车厢两端车壁应在0.5米以上。装卸放射性货物不得超过容许作业时间(附件六)。
仓库或货场存放二、三级放射性包装件应分组摆放,以整车每辆装载的限制件数为一组,每组之间至少保持6米间隔。
第38条 放射性包装件破损时,在未修复及去污前,不得继续运输。当内容物泄漏、掉失或剂量率较大的放射性物质外容器受到破坏时,必须立即报告公安和卫生防疫部门,除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处理外,事故地点要按“放射性货物剂量检查证明书”内记载的安全距离划出安全区,并悬挂警告牌,派人警卫。

第六章 危险货物罐车运输
第39条 罐装危险货物,除原油及液体石油燃料和溶剂油类可以使用铁路罐车装运外,其他的液体危险货物应使用企业自备罐车装运,并需征得铁道部同意。
液体危险货物在不致损坏铁路罐车的条件下,经铁道部批准可以租用铁路罐车装运。但租用单位应于解除租用前或租用期间交铁路检修时负责将罐车清洗干净。
第40条 装运危险货物的企业自备罐车应适合所装的危险货物性质,企业应按产品的不同性能确定应使用的罐车种类,严禁混装乱用。
液氯、液氨、液体二氧化硫、丙烯、丙烷、丁烯、异丁烯、正丁烷、异丁烷、丁二烯、液化石油气(液化烃)、无水一甲胺、无水二甲胺、无水三甲胺、乙醛限使用耐压的液化气体罐车。
硝酸、冰醋酸限使用铝罐车。
盐酸、甲醛限使用有橡胶衬里的钢罐车,盐酸还可使用特制塑料罐车。
甲醇、酒精、纯苯、粗苯、重质苯、甲苯、乙苯、二甲苯、氯化苯、硝基苯、硫酸、氯磺酸、液碱、氨水、煤焦油限使用无衬里的钢罐车。
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及故障处理应符合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程及铁路有关的技术规定。用于装运液化气体的罐车,需符合劳动人事部认可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并经地、市以上劳动部门登记合格。
第41条 企业自备罐车,罐体纵向中部应涂刷一条宽300毫米表示货物主要特性的水平环形色带。红色表示易燃、黄色表示有毒,黑色表示腐蚀,蓝色与其他颜色分层涂刷表示液化气体(上层200毫米宽涂蓝色,下层100毫米宽涂红色表示易燃液化气体,涂黄色表示剧毒液化气体,涂白色表示不燃无毒的液化气体)。
罐体上部应以分子、分母形式涂打专用货物名

称及其危险性(如苯罐涂打----------),对遇水会
易燃、有毒
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事故应急处理严禁用水的货物,还应在分母内涂打“禁水”二字。
第42条 企业使用自备罐车装运危险货物,应确保罐车在铁路区段不溢漏、不超重、不超装、不超压,不致因托运人原因发生火灾、爆炸、中毒事故。
对检修过期、车况不良、罐体标记文字不清晰、无准许使用合格证以及其他有碍安全运输的企业自备罐车,过轨站有权拒绝承运,不予过轨。
第43条 危险货物罐车应在专用线、专用铁道由托运人、收货人负责装卸。
易燃液体罐车的装卸地点,距铁路正线、房屋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30米;距铁路其他线路应不少于20米。装卸地点应严格控制火源,所有设备应具有防火、防爆和导除静电性能。装卸罐车时散发的有毒有害气体,不得超过卫生部门允许的浓度标准。
现在站内卸车的危险货物罐车,应要求卸车单位搬迁。如立即搬迁有困难,除液化气体罐车不得继续在站内装卸外,其他的危险货物罐车,在卸车单位制定安全措施,并取得当地公安、卫生、环保、劳动等部门同意的条件下,经铁路分局同意可在搬迁前继续接卸。
第44条 装注危险货物罐车时,托运人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对液化气体罐车,除应按罐车容积及装注介质的重量充装系数确定允许最大充装量外,还必须遵照劳动人事部和化工部的规定装设轨道衡,对空重罐车分别检衡,确定罐内余液及罐内实际充装量。严禁超装超载。充装厂没有轨道衡的,要限期装好。
第45条 装车单位应于危险货物装注前确认罐车是否良好,是否符合预定装注货物的要求。罐体有漏裂、阀盖垫等配件不完整或作用不良的罐车应禁止使用。卸车单位应于接卸前确认待卸货物与预定注入的贮罐的品名、规格、牌号相同。
装卸罐车必须在货物装注前或卸空后及时将中心阀和侧阀关严。装卸罐车时严禁混入杂质,卸车必须将罐车卸净。装注、卸空后应上好阀盖、拧好螺栓。罐体外表应保持清洁,上面涂打的标记文字应能清晰易辨。装卸撒漏的液体应认真收集,及时清除处理。对重罐车及需施封的空罐车需在注入口和排出口施封。车站对罐车上盖关闭状态应进行检查。未关上盖的罐车,禁止编入列车。
液化气体罐车充装单位应建立健全充装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充装前必须有专人检查罐车,进行规定的试验,不符合《液化气体槽车安全管理规定》,不具备充装条件的罐车严禁充装。罐车充装完毕,充装单位应复检充装量,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关闭压力表座阀门和紧急切断阀
,对各密封面进行泄漏检查,检查封车压力,符合规定要求后才能联系铁路取车办理托运。检查情况都必须如实详细填记于“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记录”(附录四)内。液化气体卸车前,卸车单位必须检查阀门、压力表等附件有无异常情况。用压缩空气卸料时,卸车后必须将罐内空气排空。卸料完毕应关闭紧急切断阀并将气、液相阀门加上盲板,罐车卸后应留有不低于0.5公斤/平方厘米余压,但封车压力不得高于当时气温下介质的饱和蒸气压力。
第46条 托运罐车装运的油料时,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详细注明油品的名称和牌号。托运罐车装运的其他危险货物时,托运人可根据需要注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和合同号。
托运人托运液化气体罐车时,必须向发站提交“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记录”一式两份。发站承运时必须确认充装记录填写是否完整,发现不合规定不予承运。“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充装记录”一份存查,一份随货物运单至到站交收货人。
第47条 发货单位必须落实运输液化气体罐车添派押运人制度。押运人应熟悉货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熟知罐车的构造及附件性能以及发生故障处理方法,经企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押运证后,方可担任押运工作。押运人须持有铁路发给的“押运人须知”,坚守岗位,全程押运,并就沿途温度(外温)、压力变化等作好记录。
发站必须认真审核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是否注明押运人的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未按规定填记或无押运人的,不予承运和挂运。途中各站发现液化气体罐车无人押运时,应立即甩下,并拍电报通知发站告托运人速来人押运。
第48条 液化气体罐车必须编入有守车及运转车长的货物列车,以便押运人乘坐和随车监护。
车站在调车作业调动液化气体罐车时,必须禁止溜放和由驼峰上解散,严格按规定速度连挂。
第49条 危险货物罐车在运输途中发生泄漏、火灾及其他行车事故时,如押运人及列检处理不了,铁路应立即向地方政府、公安消防部门报告,并速请熟悉事故货物性质及罐体构造的单位前来处理和抢救。同时设立警戒区,组织人员向逆风方向疏散,防止危险货物流入河川。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发生泄漏时应迅速隔断火源,如已发生火灾应立即摘下着火罐车,并尽快转移到安全地点,用干粉扑救,同时用大量水冷却罐车,以防罐体爆炸。对罐体标记有“禁水”的罐车,严禁用水施救。危险货物燃烧时,往往产生有毒气体,灭火时应站在上风方向,防止并发中毒事故。在抢救和处理意外事故时应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的损失。

第七章 爆炸品保险箱
第50条 爆炸品保险箱(以下简称保险箱)运输的爆炸品,可在铁路零担货运营业站(不办理武器、弹药及爆炸品到发的车站除外)按零担办理。
第51条 爆炸品装保险箱时,应先装入容器或包装后再装保险箱,箱内空隙要填充紧密。同一保险箱内只限装同一品名的货物,每箱总重不得超过200公斤。保险箱两端应有“向上”、“防湿”、“爆炸品”标志。
第52条 托运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时,托运人须在货物运单的“货物名称”栏内填写货物品名、编号,在运单右上角及封套上标明危险货物类项,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保险箱的统一编号。
托运人应对保险箱的耐火性能及箱内货物品名的真实性、包装完好、填衬妥实负责。保险箱箱体破损、变形、失效、编号标志不清者不得托运。
第53条 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可比照普通货物配装,但不得与放射性物品同车配装。装有起爆器材的保险箱与炸药及爆炸性药品(含装爆炸品保险箱的炸药及爆炸性药品)不得同车配装。装车时,保险箱应放在底层,摆放整齐稳固,并尽量装在车门口附近。
第54条 装卸搬运保险箱要稳起稳落,严禁摔扔、撞击、拖拉、翻滚。装有起爆器材的保险箱与炸药、爆炸性药品(含装爆炸品保险箱的炸药及其他爆炸性药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内作业或存放。
第55条 调动装有爆炸品保险箱的车辆禁止溜放和由驼峰上解散作业。发站应在货物运单、封套、货车装载清单、列车编组顺序表上记明“禁止溜放”字样,并插挂“禁止溜放”货车表示牌。
第56条 装有爆炸品的保险箱,车站应及时发送,及时中转,及时交付。保险箱应存放在车站指定的仓库内妥善保管。如遇火灾时,应先抢救保险箱,20分钟内不能卸下或搬出时,应及时将车辆送至安全地点或将人员撤至安全地带。
第57条 保险箱的设计、鉴定、制作由中央主管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批准。标准应符合《GB2702—81爆炸品保险箱》的规定。
保险箱外部应按国家标准涂打使用单位代号。各使用单位需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批的“爆炸品保险箱编号申请表”(格式四)一式三份,及生产厂出具的爆炸品保险箱合格证到所在地的铁路局编号。铁路局应在号码前冠以局名略称,统一编号用四位阿拉伯数字(如上—B—0001,京—B—001)。铁路局编号后申请表一份存查,一份交保险箱使用单位,一份交使用单位所在站。
第58条 保险箱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时,使用单位要及时检修处理,保持完好状态。封口不密贴时,应加垫硅酸铝棉垫圈。保险箱每隔四年需由原制作厂检验一次,技术状态良好符合使用要求的应由检验单位在箱体两端涂打检验年、月、单位(如80、12—5534厂验);不合格的应预报废。厂检过期者不得使用。

第八章 洗刷除污
第59条 装过危险货物的货车,卸后必须彻底清扫干净。对装过剧毒品货车及受到危险货物污染或有刺激异臭气味的货车,还必须进行洗刷除污。洗刷除污工艺见车辆洗刷除污方法(附件七)。需回送洗刷除污的货车,应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具回送清单”上注明货物品名及编号,并在货车两侧车门外部及车内明显处粘贴“货车洗刷回送标签”(格式五)各一张。未经洗刷除污的货车严禁使用或排空,如因此造成事故要处分经办人和追查领导责任。
装过放射性矿石、矿砂及受到放射性污染的车辆,需彻底清洗除污,使受污染水平低于三十一条规定的1/50时,方能用于运输其他非放射性物品。
第60条 货车洗刷后,应由洗刷所指定专人检查是否已达到附件七规定的要求。
经认真洗刷仍不合格的车辆,洗刷站应通知卸车站,要求收货人提供有效的洗刷除污方法和药物,再次洗刷处理。如洗刷站无法按收货人提供的方法洗刷处理或再次洗刷处理仍不能清除污染时,应通知发局、发站采取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
第61条 经洗刷除污的货车,洗刷所应进行登记,撤除货车洗刷回送标签,在车厢内两侧车门附近各粘贴洗刷工艺合格证(格式六)一张。

第九章 保管和交付
第62条 车站对危险货物应按其性质和要求存放在指定的仓库、雨棚或场地,气体钢瓶和桶装、罐装的易燃液体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遇潮或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货物不得在露天地存放。存放保管时,应执行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对不能配装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必须严格隔离。
起爆器材与炸药及爆炸性药品相互间不得同库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他危险货物同库存放。
第63条 堆放危险货物的仓库、雨棚、场地必须清洁干燥和通风良好,配备充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货场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周围应划定警戒区,设置明显警告标志,并根据货物性质做好防潮、防热、防晒、防火等工作。货场应加强警卫和巡守,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库内贮存有危险货物,无作业时,应关闭库门并加锁。进入货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64条 发现危险货物包装破损时,应在车站指定的安全地点采取防护措施予以整修。如确有困难,应及时联系托运人、收货人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第65条 车站对到达的危险货物应通知收货人及时搬出,对整车运输的爆炸品、放射性物品,可组织收货人直卸。存放危险货物的货位,在货物装出或搬出后应清扫洗刷干净。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应及时清扫洗刷。
(附件、格式、附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