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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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政府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13日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马鞍山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安徽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长江河道马鞍山段我市管辖范围内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条例》、《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县政府成立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区域内长江采砂活动的管理,做好长江采砂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由和县政府、当涂县政府、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芜湖海事局马鞍山处、市港口管理局、市公安局水上分局、长航马鞍山派出所、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等单位和部门组成。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水利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长江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协助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长江采砂规划,制定和执行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责,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四)承担市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长江海事机构负责监管水上通航秩序,制止和依法查处妨害水上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长江马鞍山航道管理处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协助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专项采砂管理经费。

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

(二) 是否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规定进行采砂;

(三)是否按照规定缴纳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

(四)是否按照规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弃料;

(五)采砂船舶是否按照规定停放;

(六)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长江采砂执法能力建设,按照水利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好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用执法装备和专项管理经费的规定。

第七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在长江采砂监督检查中,建立联动机制,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实行联合执法。发现从事非法采砂活动船舶的,应当依照各自职责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条 市长江采砂管理领导小组加强与沿江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协作,互通信息,共同加强对跨区域长江采砂的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九条 长江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由省水利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本市长江采砂活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实施。

第十条 长江采砂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实施办法》的要求提出采砂申请,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初审未通过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因吹填造地从事采砂活动的,应当依法申请采砂许可证;因整治河道采砂的,应事先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开采,并在采砂区域设立明显的作业标志。

第十二条 采砂船舶实行集中停泊制度。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采砂船集中停泊点,所有采砂船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拆除标准,自行拆除设备,并统一停放在集中停泊点;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停泊点。确需离开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第十三条 长江采砂禁采期、禁采区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在禁采期和禁采区内,除集中停泊点外,我市禁采区内禁止滞留采砂船舶。

第十四条 在长江采砂地点装运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装运持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开采的砂石。

第十五条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因长江采砂发生的纠纷,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监督举报制度。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非法采砂行为,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7日内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长江采砂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扣留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对没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卖,拍卖款项全部上缴财政;难以拍卖或者拍卖不掉的,可以就地拆卸、销毁。

上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是指:

(一)在长江防汛警戒水位以上或者距离长江堤防堤脚300米内,距离长江护岸工程400米内采砂的;

(二)在长江主航道采砂造成长江航道堵塞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三)使用小吸砂船采砂的;

(四)属于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从事非法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处理或逃离现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将非法采砂船舶拖至指定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来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组织、策划非法采砂活动及扰乱、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过程中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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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2年9月2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2〕174号发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府法函[2002]160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是指申请开办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或者私营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采范围与其他采矿权人的开采范围不存在争议,同时该开采范围应当经过批准。至于具体如何审查批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你省有关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2年7月16日 粤府法函[2002]160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的河源市龙川枫树坝旅游有限公司(下称申请人)不服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下称被申请人)颁发《采矿许可证》给龙川矿泉水有限公司(下称第三人),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和第三人这两家私营企业,以及他们之前的国营企业龙川县矿泉医疗所和龙川县矿泉水厂,从六十年代中期起,上述四家都曾经先后共同使用现争议的座落在龙川县黎咀镇梅子坑龙川1号矿泉水资源,现在该矿泉水资源由申请人和第三人共同使用。该案是因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引发的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二)项把“有经过批准的无争议的开采范围”作为开办矿山的条件之一,而本案被申请人把《采矿许可证》单方颁发给了第三人,从而引发了共同使用该矿泉水资源的争议。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是否违反该项规定?不好掌握。为此,请你办对该项规定给予解释,以利于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特此请示。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交通部办公厅


交通部办公厅文件

厅科教字[2004]140号



关于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

  为贯彻落实部颁《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决定开展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状况调研工作,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合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安排见附件)。现将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填写,并准备相关的文字材料,于2004年5月30日前寄送我部科教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11号

  交通部科教司技术管理处

  邮 编:100736

  联 系 人: 李 奇

  电 话:65292802 65292803

  Email: liqi@moc.gov.cn

  kjsjsc@moc.gov.cn

  附件: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章)

二○○四年四月七日






交通行业知识产权情况调查表


2004年 月 日



前 言
本次调研活动是为了配合部2003年发布的《交通行业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深入了解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现状,促进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
通过调研活动,可以提高交通行业各单位知识产权意识和积极性,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通过调研活动,我们可以摸清家底,找出交通行业知识产权工作的问题和今后发展的方向。通过分析,取得我们知识产权工作管理新的对策和思路。
调研范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交通行业有关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有关企业。
调研方式:
本次调研活动,以书面调研和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书面调研主要是填写调查表和提供书面材料;实地调研是部科教司根据调研工作的要求,对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进行实地考察、与有关人员谈话和召开座谈会等。
请各省厅或大型企业集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督促所属单位开展此项活动。其他单位可将材料直接报送我司。
时间安排:
本次调研活动,以部科教司4月份下发通知开始进行,书面调研材料要求5月底前上报。
对于调研工作中需要重点了解的问题,需要进行实地调研的,由科教司临时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并请相关单位给予大力支持。
科教司6月份开始对上报的书面材料及实地调研掌握的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撰写调研报告,8月底前完成初稿。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并咨询有关专家后,对初稿进行修改,11月份提交正式报告。
调研内容:
1.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情况
(1)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
(2)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
(3)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状况
(4) 2000年累计计算机软件状况

2.单位知识产权培训
(1)培训制度
(2)培训情况
3.本单位知识产权组织管理和制度建设
(1)知识产权管理的组织机构建设状况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3)知识产权奖励机制
(4) 单位技术保密制度
(5)单位利用知识产权信息情况
4.本单位技术开发
(1)研发前查新
(2)技术研发
(3)保护计划
5.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情况
(1) 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实施
6.检索国内外专利基本情况
提交资料
1、回答问题并填写调查表:表1—5
2、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3、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希望有关人员积极配合这次调研工作,按要求认真回答问题和填写调查表,圆满完成知识产权调研工作。



一、回答问题

1.知识产权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如何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有何建议?
2.对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及交通部在知识产权工作方面的建议

二、请附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制度

三、请附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总结

四、请填下列1~5表

2000年至今科技成果奖调查表1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获奖日期 获奖名称 项目来源 省 部 级 科 技 成 果 奖 国家级奖 发表论文(篇) 申请专利(项) 已授权专利(项)
一等 二等 三等 发明 实用 外观 发明 实用 外观










合计

填表说明:1、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及国家级奖若有划√,没有不填。
2、项目来源指国家或部或省或企业或其他。
2000年至今发表科技论文调查表2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发表日期 论 文 名 称 国 内 刊 名 国 外 刊 名












合 计


2000年至今在国内外申请专利及授权状况调查表3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申请日 申请号 申请国家 专 利 名 称 公开/公告 实审 授权 维持 放弃 无效
发明



合计
实用新型




合计
外观设计




合计

填表说明:1、申请国家填国家名称,若同时申请几个国家请全填。
2、公开/公告是指:公开程序填公开,公告程序填公告。
3、实审、授权、维持、无效若有划√,没有不填。
2000年累计注册商标和计算机状况调查表4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商标名称 注册国家 注册日 注册号 序号 计算机软件名称 登记日 登记号
国内






合计
国外







合计 合计



知识产权管理概况调查表5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单位概况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电话:
职工总数: 其中:高级职称: 中级职称: 初级职称: 管理人员: 其它:
知识产权机构和组织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建立 □建立中 □未建立 机构职责:□明确 □未明确 管理计划: □制定 □制定中 □未制定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其中:专职: 兼职: 专利代理人: 律师: 主管姓名: 联系电话
资金投入 科研投入(万元/年): 科研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投入(万元/年): 投资收益(万元/年):
知识产权培训 知识产权培训制度:□有 □无 定期培训计划:□有 □无 分类培训:□新职工 □技术人员 □经营人员 □管理人员
知识产权激励机制 奖励制度: □有 □无 □制定中 获奖成果: □奖励 □无奖励 专利授权后:□奖励 □无奖励
专利实施后:□有奖励 □无奖励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获奖项目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申请专利与评职称:□挂钩 □不挂钩 专利申请与职工考核目标:□挂钩 □不挂钩
知识产权信息工作 网络化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 □没建立 □制定中 竞争对手知识产权信息: □查 □不查
收集行业知识产权信息:□技术 □法律 □经济 □不收集 将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给:□领导 □开发人员 □经营人员
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形式: □自主开发 □合作开发 □委托开发 研发前查新:□查科技文献 □查专利
知识产权保密管理制度: □制定 □没制订 □制定中 论文发表、信息发布保密:□规定 □没规定 □其它
与员工签定保密协议: □没签定 □签定 签定范围: 实施方式 : 期限规定: 违约责任:
技术实施情况 未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仅报奖没实施 □报奖、实施 □有效益 报奖又申请专利的技术:□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仅申请专利技术实施情况:□自主实施 □普通许可 □排他许可 □强制许可
知识产权保护 建立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 □没建立 □建立中 发现侵权: □主动 □被动 保护途径:□行政 □法律
填表说明:1、请在相应的□处划√。
2、上述几个方面若有详细的文字资料请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