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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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际[2011]133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含西藏)财政厅(局),各招标公司,有关项目单位: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我部制定了《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国际司)联系。

  附件: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财政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规范选聘程序,保证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工作合法、经济、高效地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的项目单位以国内资金支付代理费用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活动。项目单位与国际金融组织约定以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支付代理费用的,其选聘程序适用相应国际金融组织的《使用咨询服务指南》。

  第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是指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向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统一筹措并形成政府外债的贷款,以及与上述贷款搭配使用的联合融资。

  (二)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是指财政部或者财政部经国务院批准代表国家作为受赠方接受的由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农业发展基金、欧洲投资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等国际金融组织直接提供或者其他多、双边机构通过上述国际金融组织提供的赠款。

  (三)项目单位,是指财政部制定并发布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38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的“中央项目执行机构”、“中央项目协调机构”、“地方项目执行机构”或者承担这些机构职责的有关中央或者地方的部门、机构或法人实体的统称。

  (四)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项目单位委托提供采购代理服务、其资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专门机构。

  (五)采购代理服务,是指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项目单位的委托所开展或者提供的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工作或者服务。

  第四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应当由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并在与国际金融组织进行贷款或者赠款谈判前完成。

  第五条 对于同一个贷款或赠款项目中所包含的、部分或者全部由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融资的所有采购合同包,不论其中包含多少比例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也不论采用何种采购方式,项目单位应当只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分拆后选聘不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且由当地项目单位各自负责采购工作的“打捆项目”,可以以所涉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分别选聘一个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本地区项目部分的采购代理工作。

  第六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进行资格预审。公开招标作为首选的选聘方式。邀请招标应当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在一家国家级报纸和一家项目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或者省级政府门户网站刊登《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以下简称《选聘邀请函》,格式见附件2)。

  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至少同时向3家采购代理机构发出《选聘邀请函》,项目单位拟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选聘邀请函》发出后,如果不在被邀请名单之列的采购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日前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单位表示愿意参加投标,则项目单位应当允许该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并将该采购代理机构名单报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办法附件3的格式和要求编制《选聘征询文件》。《选聘征询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九)代理合同格式。

  《选聘征询文件》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出。《选聘征询文件》应当免费发放。

  第八条 《选聘征询文件》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准备、提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自《选聘征询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代理申请书》提交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第九条 凡愿意参加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应当按照《选聘征询文件》中的要求和格式编制《代理申请书》(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1)。《代理申请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密封,并按《选聘征询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址提交。提交《代理申请书》可选择邮寄或者当面递交。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单独密封,随《代理申请书》的其他部分一起提交。

  凡在截止时间过后送达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不得参加评定。

  第十条 《代理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二)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三)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

  (四)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

  (五)服务方案;

  (六)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七)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八)代理服务费报价。

  上述第(一)项代理申请书申报函、第(六)项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第(八)项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有采购代理机构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签名章,并加盖法人公章;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的代理业绩应当附有证明材料;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的履历应当经本人签字确认且附有相应的证明材料。所附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不作为《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但应备查。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代理申请书》均视为无效申请书。

  第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可按自愿原则组成联营体参与投标。联营体投标应当在《代理申请书》中附已经各方签署的《联营体协议》。组成联营体的成员不能超过两个,《联营体协议》中应当明确牵头人,并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及义务。选聘评审时以牵头人的得分作为联营体的得分。

  第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为项目单位提供下列采购代理服务:

  (一)提供采购前期咨询(如协助项目单位编制采购计划;对项目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采购政策、程序和条件相关的培训);

  (二)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中英文)和(或者)招标文件(中英文,技术部分除外),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组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标前会、开标、评标、定标、撰写资格预审报告(中英文)和(或者)评标报告(中英文);

  (三)代理招标过程中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包括这些文件的澄清或补遗文件)、资格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内相关审批部门和国际金融组织审批;

  (四)协调合同的签订等。

  采购代理机构为完成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服务而收取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应当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中规定的办法报出收费费率,所报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超过20%。如果项目单位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具体金额,则项目单位应当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所有需代理的合同包名称及其估算金额。

  项目单位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服务的内容超出本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双方可就超出的服务内容另行协商服务报酬。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重新招标;如果第二次公开招标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项目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在截止时间内收到的《代理申请书》少于3家的,应当在此前已发送《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以外,另行邀请数量足以补足3家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参加投标;如第二次邀请后收到的《代理申请书》仍然少于3家,则可以在已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成立一个由5名以上单数成员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承担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定工作。评审委员会主任可以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推选产生或者由项目单位代表担任。评审委员会主任主持评审会议。评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3成员从事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执行或管理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包括下列人员:

  (一)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项目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

  (二)其他与采购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定。各评委就参与投标的采购代理机构所递交的《代理申请书》的各方面分别独立评分,取各评委评分的平均分作为相应采购代理机构的最终得分。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评分时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与步骤:

  (一)就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申请书》除代理服务费报价以外的各项进行评分并汇总各《代理申请书》的得分;

  (二)开启单独密封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根据《选聘征询文件》中载明的方法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的得分;

  (三)计算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并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名。

  开启代理服务费报价时可以邀请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表参加,但不得将各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作为强制性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推荐总得分最高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中标人。总得分相同的,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高者排名优先;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也相同的,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得分高者排名优先,并依照服务方案、采购代理机构业绩、公司概况、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及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的分项得分优先次序类推。

  第十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独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评审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或者对评审过程进行干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过程应当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应当撰写《采购代理机构选聘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选聘过程基本情况(包括发出《选聘邀请函》的日期、公开招标情况下刊登公告的媒体和网站名称或者邀请招标情况下被邀请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单、递交《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递交了《代理申请书》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等);

  (二)评审委员会组成情况;

  (三)各评委的评分情况及概括的评分理由;

  (四)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情况及相应得分;

  (五)各采购代理机构的总得分和排名以及推荐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评审委员会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名。项目单位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报财政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单位应当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告知各未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项目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后15个工作日内与项目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格式见《选聘征询文件》的附录2)。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结束后,项目单位应将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代理申请书》、评审过程中各评委的评分记录、《评审报告》等收集整理存档并妥善保存至少5年。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采购过程文件存档期限超过上述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聘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定。项目单位应当根据本条及附件1规定设置具体评分标准,并在《选聘征询文件》中列明。除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以外,《代理申请书》无论某一项或者某几项不满足《选聘征询文件》的编制要求,均不得被废除或者视为无效申请书,但相应不满足项应被评定为0分。

  评分采用百分制,具体评分内容与标准按本办法附件1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财政部门的审核或者备案是指:

  由地方政府承担债务并且由地方项目单位负责采购工作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相关事项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或者备案。

  除前款所述外其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令第38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将《评审报告》暨选聘结果报财政部备案,其余相关事项无需报财政部审核或者备案,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但财政部可以根据需要对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上述审核事项的审核时限为审核事项送达财政部门的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后,财政部门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工作以及对中标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单位未依照本办法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就相关项目提请财政部要求推迟与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或者)赠款谈判。

  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代理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与国际金融组织签订的《贷款协定》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招标采购指南或者聘请咨询服务指南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提请财政部视情况对相关采购代理机构提出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1.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2.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3.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附1:

  采购代理机构评分内容与标准

  采购代理机构的评分采用百分制,按照以下内容与标准设置相应分值并进行评定:

  一、公司概况(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综合实力是否有利于完成采购代理任务设置分值。

  为了鼓励采购代理机构简明地编写公司概况,项目单位可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在填报《代理申请书》的公司概况时不超过20页;每超过1页扣0.5分,最多扣5分。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业绩个数以及业绩与本项目的类似性设置分值。采购代理机构不论代理了一个项目中的一个或任意几个合同组合的采购还是所有子项目或合同包的采购,也不论签署了总《代理合同(或协议)》还是分别签署了《代理合同(或协议)》,均应视为一个代理业绩。

  作为最低的业绩要求,项目单位应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以《代理合同(或协议)》签署的年份为准)必须至少承担过一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业务。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代理项目的《代理合同(或协议)》;(二)国际金融组织就该项目合同包的相关采购过程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则本项得分为0分。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本项最高3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以下条件设置分值:(一)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成立的项目小组的项目经理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二)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业绩;(三)项目小组各成员以往服务过的项目单位或者相关管理部门的评价。

  作为最低资格要求,项目单位应当规定采购代理机构拟为本项目派出的项目经理需从事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采购代理工作满5年,且至少已完成了2个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者赠款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

  项目单位应当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书》中提供下列材料:(一)能证明项目经理、项目小组其他成员的从业资格、年限、能力和业绩的证明材料;(二)相关项目单位或者管理部门的评价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查验原件。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被证实不真实,或者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不满足前款关于项目经理的最低资格要求的,则本项得分为0分。

    四、服务方案(本项最高15分)

  项目单位应从服务方案的组织机构设置的合理性,服务内容或者承诺的可行性,服务质量保障体系和措施的满意度,针对本项目的专门安排和措施,创新性或者合理化建议等方面设置分值。

    五、代理费付款要求(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付款要求是否有利于项目单位设置分值。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本项最高5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设置分值,但不得有排斥非本行政区域或者本行业的采购代理机构参加竞争的要求。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本项最高20分)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费报价采用低价优先法设置报价分值,以满足《选聘征询文件》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代理费报价为计算基准价,其价格得分为最高分20分,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价格得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代理服务费报价得分 = (计算基准价/代理费报价) × 20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办法报出的收费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的幅度最多不得超过20%。如果浮动幅度超过20%,则本项得分为0分。

  附2:

  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格式)

  我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如下)拟利用    (美元/欧元)的(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赠款)用于    项目(下称“本项目”)建设。本项目采购工作预计    年开始执行。根据本项目《贷款协定》的规定,使用该组织贷款(赠款)采购的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应遵循其《采购指南》;使用其贷款(赠款)选聘咨询顾问应遵循其《使用咨询服务指南》。为完成上述采购任务,根据财政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现选聘采购代理机构。

  为便于参加选聘投标,现就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凡具有(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的采购内容的相关性确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均可参加竞争。

  二、采购内容简介(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由项目单位负责填写)。

  三、感兴趣的采购代理机构请与我单位联系(联系方式如下)获取《选聘征询文件》,并按所附格式和要求编制并报送《代理申请书》。

  四、报送《代理申请书》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

  五、收到本《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的采购代理机构请立即书面回函确认:①已经收到本《邀请函》,②是否参加本次选聘投标。(当项目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刊登公告时,可删除本条内容)

  我单位的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电话:   

  联系人、电子邮箱:   

  (项目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抄报:    (财政部门)

  

  

  附3:

  选聘征询文件(格式)

  一、采购代理机构选聘邀请函

  二、项目概况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介绍项目的总投资额、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或赠款的金额、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与国际金融组织洽谈的进度、项目计划开工和采购的时间进度安排、项目单位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分工等。

  三、采购内容(分包方案或计划)

  项目单位编写。按土建工程、货物、非咨询类服务、咨询类服务分类,包括合同包名称、合同包估算金额、采购方式等。

  四、需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要求(任务大纲)

  项目单位编写。主要包括:服务目标、服务内容(范围、责任等应结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要求(其中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项目小组人员资格、能力和业绩要求(其中项目经理最低业绩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工作方式和时间要求、项目单位在采购中的责任和提供便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的设施等。

  五、填报《代理申请书》的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项目单位应将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包括进来)。(《代理申请书申报函》格式和代理申请书的组成部分见附录1)。

  六、《代理申请书》的份数、密封包装和提交要求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七、接收《代理申请书》报送的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八、评定程序和评分标准

  项目单位编写。相关要求应满足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九、委托代理合同格式(参考格式见附录2)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附录1:代理申请书(格式)

  代理申请书申报函

  (项目单位名称):

  我公司已经领取了贵单位关于    项目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选聘征询文件》。我公司愿意参加此次选聘采购代理机构的投标,并已根据《选聘征询文件》的要求编制了《代理申请书》,现提交给贵单位,供评审。我公司的《代理申请书》除了本《代理申请书申报函》以外,还包括如下内容:

  一、采购代理机构概况;

  二、采购代理机构近3年来(不含选聘活动的当年)承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业务的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负责本项目代理业务的人员自身资格、能力和业绩(包括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服务方案;

  五、代理服务费付款要求;

  六、根据项目特点,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七、代理服务费报价(单独密封包装)。

  公司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联系人、电子邮箱:    

  (申请人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名章)

  (日  期)

  

  

  附录2:委托代理合同(参考格式)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赠款项目

  采购服务委托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和(或者)赠款资金进行(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项目)建设所包含合同包的采购服务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总则

  1.1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

  1.2 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保证其代理工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与采购相关的法律性文件、国际条约和惯例。

  1.3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以其专业知识和商务经验做好本项目的采购代理工作,切实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应根据其自身的技术实力,或者聘请专业技术设计单位作好技术方面的工作,积极配合乙方的代理工作并与乙方共同遵守中国政府与(国际金融组织名称)签订的《贷款协定》和(或者)《赠款协议》、《项目协议》以及(国际金融组织名称)《采购指南》或《使用咨询服务指南》的规定和有关的商业惯例。甲乙双方应密切配合,以确保采购工作的顺利执行。

  第二条委托项目的概况与委托采购内容

  项目名称和地点:

  总投资额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贷款或赠款金额:

  委托采购合同包名称、合同估算金额、采购方式: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3.1 甲方应对采购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资金落实情况负责。在采购工作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委托采购项目的批准文件(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根据项目实施进度的要求,向乙方提出具体采购任务和计划。如需要,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办理注册手续。

  3.2 组织编写并向乙方提供中英文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技术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标的、投标人资质要求、技术规格、技术指标等详细具体的技术要求。下同)并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总体编制质量负责;审定乙方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汇总稿。如需要,负责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技术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3.3 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发布前10天,负责向乙方提供公告所需要的资料。

  3.4 负责答复或澄清投标人提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技术部分的问题;如需要,负责对这些文件技术部分进行修改,将修改文件交乙方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在得到正式批复后由乙方将此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3.5 负责组织召开标前会和(或者)安排现场参观踏勘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技术问题。

  3.6 在乙方协助下,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家库或乙方的专家库选取或聘请专家参加评标工作,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3.7参加组织开标工作。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负责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涉及的技术问题的澄清。

  3.8 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并负责编写中英文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技术部分。

  3.9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负责向审定会议介绍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情况。

  3.10 就(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技术问题作出答复。

  3.11在乙方协助下,负责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合同格式和合同范围内,准备并主持与中标人就合同的非实质性内容调整完善进行谈判。确定采购合同内容,根据中标结果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

  3.12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报酬。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4.1 编写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并将商务部分与技术部分汇总后交甲方审定。负责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答复(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这些文件商务部分提出的问题并作出相应修改。

  4.2 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规定,拟定并在指定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4.3 负责印刷、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负责做好《发售记录》并及时按甲方要求向甲方报送。

  4.4 如需要,邀请投标人参加标前会和(或者)考察踏勘现场并解答投标人提出的商务问题;如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或者)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进行澄清和(或者)修改,在报经(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将澄清和(或者)修改文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4.5 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或者)投标文件,负责做好相应记录。

  4.6 负责组织和主持开标工作,并做好相应记录。根据(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开标记录报送(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备案。

  4.7 协助甲方选定或聘请评标专家。参加组织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工作,编写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商务部分,汇总甲方编写的技术部分编制成完整的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交评标委员会或甲方审定。严格执行(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国内主管部门规定的评标结果公示制度。

  4.8 如需要,负责在资格预审评审和(或者)评标过程中按照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要求通知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

  4.9 如需要,负责通知投标人延长投标和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

  4.10 如需要,参加有权审定资格预审和(或者)评标结果的上级监督管理部门对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的审定会议。在甲方确认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的前提下,负责将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报(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审批。

  4.11 对(国际金融组织名称)和(或者)国内主管部门就资格预审评审报告和(或者)评标报告提出的问题,负责与甲方商定意见并作出答复。

  4.12 根据甲方确认的评审结果和(或者)评标结果,向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购买招标文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

  4.13 如需要,负责在国内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招标网上完成招标项目的建档、招标文件备案、招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果公示、协助甲方进行质疑处理等相关程序。

  4.14负责整理招标、评标过程的有关文件,并向甲方移交有关文件。

  4.15 及时向甲方通报招标代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与甲方磋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4.16 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向甲方收取代理报酬。

  第五条 代理报酬的支付和结算

  5.1 代理报酬

  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报酬不包括处理招标阶段可能产生的诉讼所需的费用。

  甲方同意乙方按《代理申请书》中确定的代理费收取方式和费率收取代理报酬。

  5.2 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本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应的代理报酬。因办理委托事项之外的委托事项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3 对于上述款项,双方同意采取汇付〔〕、支票〔〕方式办理支付和结算手续。

  第六条违约和索赔

  甲乙双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根据法律规定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损失方可向违约方提出索赔。

  第七条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诉诸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重要事项的联络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紧急事项可用电话联系,但事后须立即以书面方式确认。如需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补充时,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十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公章后生效,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对未了债务的追偿和清算。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更改其名称、地址、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时均应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二条 乙方项目经理及项目小组其他成员情况:

  项目经理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其他成员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

  乙方更换项目经理,需事前得到甲方的批准。

  甲 方:
  乙 方:

  (加盖法人公章)
  (加盖法人公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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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4月·北京




前 言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依法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负有重要神圣职责。2011年是“十二五”时期的开局之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加快推进的重要一年,是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事业取得长足进步的一年。人民法院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后的新要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识产权审判职责,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依法公正高效廉洁司法,着力提升队伍素质、审判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各项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取得新进展,为推动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科技创新做出了积极努力。

关于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指出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坚持能动司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坚持队伍业务两手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创新型国家作出了重大贡献。

一、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始终抓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

2011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将案件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案件,在案件审理中始终严把事实认定关、法律适用关和司法政策关,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得到进一步提高,知识产权司法公信力得到进一步提升。

——始终注重发挥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切实发挥民事审判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的充分实现,维护生机勃勃的创新机制。同时,通过科学界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合理确定保护强度,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拓展创新空间,构建公平合理的发展环境,使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市场竞争力。围绕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不断加强专利权保护;围绕促进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强商业标志权益保护;围绕促进新商业模式的发展和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不断加强著作权保护;围绕完善市场结构和维护公平竞争,不断加强对公平竞争的保护。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和58201件,同比分别增长38.86%和39.51%。其中,新收专利案件7819件,比上年增长35.16%;商标案件12991件,比上年增长53.56%;著作权案件35185件,比上年增长42.34%;技术合同案件557件,比上年下降16.87%;不正当竞争案件1137件(其中垄断民事一审案件18件),比上年上升0.53%;其他知识产权案件2193件,比上年增长11.55%。共审结涉外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321件,同比下降3.51%;审结涉港澳台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635件,同比增长128.42%。共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二审案件7642件和7659件(含旧存),同比分别增长17.17%和18.18%;共新收和审结再审案件294件和224件,同比分别增长164.86%和105.50%。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05件和311件(含旧存),其中新收申请再审案件255件,审结262件(含旧存)。

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高。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结案率从2010年的86.39%上升到2011年的87.61%;上诉率从2010年的49.65%下降到2011年的47.02%;再审率从2010年的0.27%上升到2011年的0.51%;上诉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率从2010年的4.57%下降到2011年的3.66%。全国地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一审民事案件审限内结案率由2010年的97.93%上升到2011年的98.57%。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慎重受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申请案件,共计130件,裁定支持率98.23%;受理诉前证据保全申请案件186件,裁定支持率93.42%。注意依法积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切实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受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20件,裁定支持率100%。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珠海市泰锋电业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广州市红太阳机动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杜国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与深圳市金鸿德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生物医药集团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开心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千橡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千橡网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

——始终履行好知识产权行政审判监督和支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审理行政案件,不断促进知识产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审结2470件,同比上升3.30%。其中,新收专利案件654件,同比上升18.69%;商标案件1767件,同比下降12.78%;著作权案件2件,与2010年相同;其他案件10件。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申诉案件102件和10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驳回73件,占72.28%;裁定提审20件,占19.80%;裁定指令再审3件,占2.97%;撤诉3件,占2.97%;发函1件,占0.99%;其他结案方式1件。最高人民法院新收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提审案件13件和11件。在审结的案件中,维持1件,占9.09%;改判10件,占90.91%。

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大幅上升,共计1237件,占知识产权行政一审结案的50.08%。其中,审结涉外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986件,涉港案件116件,涉澳案件3件,涉台案件132件。

二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数量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二审案件1333件,审结1266件,其中维持原裁判1134件,改判67件,发回重审3件,撤诉42件,驳回14件,撤销原裁定指令立案审理2件,其他结案方式4件。

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韦廷建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撤销复审决定行政纠纷案,北京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湘北威尔曼制药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法国卡斯特兄弟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道之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等。

——始终重视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职能作用。2011年,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惩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增幅较大,全国地方人民法院新收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其中侵犯知识产权罪3134件(假冒注册商标等侵犯注册商标案件2417件),同比上升142.19%;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774件,同比上升29.87%;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1747件,同比下降15.93%;其他案件52件。

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审结一审案件5504件,同比上升39.62%,生效判决人数10055人,其中给予刑事处罚7892人。在审结案件中,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2967件,生效判决人数5384人,同比分别上升136.60%和173.86%;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案件750件,生效判决人数1509人;以非法经营罪(涉及侵犯知识产权)判处的案件1735件,生效判决人数3032人;以其他犯罪判处的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52件,生效判决人数130人。在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的案件中,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决的案件1060件,生效判决人数2163人;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决的案件863件,生效判决人数1507人;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决的案件370件,生效判决人数691人;以假冒专利罪判决的案件1件,生效判决人数2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的案件594件,生效判决人数852人;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的案件30件,生效判决人数75人;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决的案件49件,生效判决人数94人。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有鞠文明、徐路路、华轶侵犯著作权罪案等。

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新收案件增幅较大。2011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59612件,同比增长38.86%;共新收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2433件,同比下降6.06%;共新收刑事一审案件5707件,同比上升42.96%。二是重大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增多。案件普遍呈现出涉外案件比重较大,国际关注度高;因法律规定较为原则需要明确具体界限的疑难案件所占比重不断增多;裁判结果对当事人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不断增多。三是随着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加快,对自主创新成果的保护需求日益强烈,专利案件数量持续上升;专利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越来越大,发明专利案件和涉及药品、通信和环保等高科技领域的案件明显增多;争议金额和判赔数额越来越高;涉及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纠纷增多,起诉外国公司和外资企业的案件开始增多;涉外专利纠纷比重较大,对审判进程和裁判结果的国内外关注度越来越高。四是随着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志的争议越来越多。商标授权确权诉讼争议明显增加;商标侵权诉讼程序与授权确权程序交叉关联案件明显增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的案件明显增多;商业标志类权利冲突纠纷持续增多。五是随着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版权保护已经超出传统的文化意义而更多地向经济意义拓展。著作权案件持续大幅增长,始终占有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一半有余;网络成为版权保护的主战场;串案和关联案件较多;与网络技术开发和应用有关的版权纠纷受到业界的高度关注,加强版权保护与促进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利益平衡空前重要。六是随着市场竞争程度的日益激烈和商业行为模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市场竞争行为需要依法予以界定和规范。法律明文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所减少,但挑战法律边界的行为屡见不鲜,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条款判断的案件越来越多;反垄断法的实施使一些长期以来司空见惯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一些非为个人利益得失而重在检验法律和挑战界限的试探性、挑战性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通过司法解决垄断纠纷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着眼于妥善化解矛盾,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注重规范调解行为,不断提高调解质量。坚持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化解矛盾、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的标准,根据每起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处理案件的方式,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始终坚持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坚决避免脱离实际设定调解率指标、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调硬调等做法,不能调解以及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结合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工作,支持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作用,共同化解社会矛盾。天津、山东、辽宁、湖北、安徽、陕西、新疆、贵州、海南、宁夏、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结合当地实际,不断探索建立符合本地区的诉讼调解纠纷解决机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不断深化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中国作家协会建立的纠纷化解机制的同时,与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签订知识产权纠纷司法委托调解合作协议,制定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相配合的指导意见。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协调下,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县)仲裁委建立了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非诉讼纠纷解决制度对接的机制。福建省法院系统充分发挥专家调解员、人民陪审员、行业协会、诉讼代理人等社会资源参与调解的作用,构筑大调解格局。四川省法院系统积极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上海市法院系统利用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等平台成功调解知识产权案件120余起,普陀区法院首次委托上海版权纠纷调解中心成功调解68件。全国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审调撤率达到72.72%,同比上升4.13个百分点。

——着力深化司法公开,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切实抓好各项审判公开制度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落实,不断促进案件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确保“阳光司法”,切实保障案件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确保公正司法阳光照耀在知识产权审判的每个角落。通过新闻发布会制度、法院开放日活动、网络直播等多种方式提高审判工作透明度,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一系列措施积极推进司法公开,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培训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信息员,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实现全国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及时上网,不断提升网络的使用功能。截至2011年底,已经有40175份生效知识产权裁判文书通过“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公开。继续丰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子网站”的内容,并及时进行改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开通“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湖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和庭审网络直播长效机制。江苏省法院系统全面推行庭审“三同步”(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同步记录、同步显示庭审记录)、裁判文书上网和庭审网络直播工作。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河北、江苏、海南、新疆等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或者蓝皮书。安徽、吉林、青海、西藏等地高级人民法院以及兵团法院推进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司法公开机制。辽宁省法院系统普遍配备了信息化、智能化程度较高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庭,对庭审网络直播进行常态化管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不断完善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中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参与知识产权审判,出台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型人民陪审员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立足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始终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2011年,人民法院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始终坚持能动司法,找准积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结合点和切入点,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得到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为“十二五”时期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能动司法,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紧紧服从服务于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着眼于服务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以及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更好地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服务。始终高度关注国内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功能作用。以推动加快形成先导性、支柱性产业为重点,进一步加强专利等技术类案件审判工作,切实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以加强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为重点,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确保品牌经济发展;在防止滥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同时,依法充分保护驰名商标;以推动新兴产业发展,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和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为重点,加强涉及软件、数据库、网络等著作权案件的审判工作;以维护公平竞争和规范市场秩序为重点,进一步加强竞争案件的审判工作;以加大侵权惩罚力度和降低维权成本为重点,加快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加强对自主创新品牌、基础前沿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和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专项治理活动,促进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高。组织开展“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年度主题活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坚强知识产权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服务的意见,出台加强文化创造者权益保护和科技成果保护等30项措施,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省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指明方向。浙江省法院系统根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发展特点,积极延伸知识产权审判职能,积极开展“知识产权特色审判”主题活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提供知识产权司法保障与服务的实施意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推动文化强省建设和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特色和优势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

——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坚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的改革创新,推动建立更为科学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得到进一步推广。在2011年12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推进由知识产权审判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已经开展试点的法院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总结,不断推动试点工作规范化,及时发现试点中的新情况和解决新问题。不断推进建立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协调机制,大力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的配合,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发挥整体保护效能,努力构建资源优化、科学运行、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5个高级法院、50个中级法院和52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江苏、浙江、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加强与检察院、公安厅的协调,就“三审合一”试点工作中刑事保护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从权利审查、证据收集固定以及技术秘密鉴定等方面全面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在商业秘密犯罪案件中引入公知技术抗辩制度,有效统一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执法尺度,提高刑事司法保护水平。

——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手段,全方位地、多维度地宣传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绩和状况,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不断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影响力,努力树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一如既往地抓好“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的各项宣传活动,不断丰富宣传内容。“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周期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抓好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等25个单位组成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组委会发布的《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通知》落实,广泛宣传2010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就,开展了形式多样、富有创意的大规模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产生了广泛和积极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主要举办了如下活动: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0年)》(中英文)白皮书,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开通升级改版的“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调研基地和基层示范法院,发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公布审理垄断民事纠纷的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组织中央新闻媒体“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等。数十家国内主要媒体对宣传活动进行了深度报道,美联社等国外媒体也高度赞扬我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及增强知识产权司法透明度的举措。我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所取得的成就得到了海内外的普遍赞誉,受到了积极评价,进一步提升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公信力,提高了国际影响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江苏行”活动中,人民日报、人民网、新华社、光明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中央媒体深入江苏南京、苏州、常州和无锡进行采访,实地了解江苏法院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知识产权纠纷调处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实际情况,深入进行报道。

——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大力弘扬司法为民便民精神。人民法院从方便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确保权利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节约案件当事人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精神,推进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的合理化和科学化,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在经济、科技和文化相对发达的地区,适当增加批准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基层法院,鼓励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跨地区划片集中管辖。截至2011年底,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为82个、45个、46个和43个,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达到119个,3个试点审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推动苏州、无锡、南京等地法院开展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跨区域管辖工作,并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规范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级别管辖秩序。

——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不断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始终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创新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中国互联网协会签署《互联网知识产权纠纷调解机制备忘录》,创新和发展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黑龙江、上海、天津、青海、河北、浙江、福建、广西、山西、江西、新疆、内蒙古等地高级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案件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专家的作用,试行专家陪审员和专家证人制度,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山东、湖南等省高级人民法院与本省科协签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作备忘录,聘请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制订特邀科学技术咨询专家工作办法,积极探索技术专家参与知识产权审判的新途径。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辖区内中院普遍成立技术专家库,出台知识产权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法律咨询顾问制度,聘请十位长期从事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理论研究和行政执法的专家担任全省法院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顾问。

——加强横向联系,努力构建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人民法院始终重视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和高校等的沟通与联系,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实效,充分发挥司法、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并存的优势作用,努力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水平不断进步。全国部分人民法院继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互派人员开展工作交流。积极参与立法建议和行政决策建议工作,有效开展司法建议工作。北京市法院系统注重横向联动、搭建平台、加强合作,探索建立区域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石景山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司法局等共同成立“中关村科技园石景山园法律服务平台”,朝阳区法院与区有关单位联合主办“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创新发展”主题活动,东城区法院与区知识产权局、雍和园管委会等单位联合主办第三届“知产雍和行”活动,怀柔区法院与北京电子商会等七家行业协会建立联络机制等。河南省法院系统建立与知识产权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和区际交流,努力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负责任大国形象。人民法院始终重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和区际交流活动,不断拓展交流的渠道,不断丰富合作的形式,注意加强中美、中欧及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组织知识产权法官前往美国进行交流学习,派员参加中欧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美商贸联委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中瑞知识产权工作组会议。通过外事活动,积极回应外方的关注,澄清有关误解,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成就,维护良好的国际形象。最高人民法院全年共接待涉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日本、美国等高层代表团近二百人,全面介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状况和成绩,提升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影响力。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海峡两岸知识产权法律界和司法界的交流,组成以知识产权法官为主要成员的中国法官协会代表团前往台湾进行了访问,代表团与台司法界人士就两岸司法制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及其他审判制度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交流。通过访问,两岸司法界增进了了解,加深了友谊,凝聚了共识,对于促进两岸司法互信与合作,加深沟通与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三、夯实基层基础,统一法律适用尺度,始终注重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工作

基层基础建设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统一司法标准事关法治国家和人民法院公信力建设。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基层基础建设,始终在统一司法标准上做文章、下力气,始终履行好审判监督职责,始终抓好业务指导工作,不断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明确上级法院监督指导的范围与程序,促进提高基层知识产权司法水平。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夯实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根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根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深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机构设置,加强人员配备;有针对性地加强基层法院法官培训,加强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法官到上级法院或兄弟法院的挂职交流,提升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能力和水平。支持基层法院在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方面的改革和探索,及时总结和推广其经验。发挥基层示范法院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各基层示范法院在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质效、创新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审判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实施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基础建设“三五工程”,即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深圳大学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在已设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基础上,增设青岛、深圳、长沙、成都四个调研基地;决定北京市朝阳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浙江省义乌市、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为知识产权审判基层示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与苏州高新区管委会签署合作备忘录,将苏州高新区作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评选发布基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大连海事大学合作,联合创设“辽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

——大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专题调研。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以调研促审判”理念,高度重视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不断提高调研水平,注重成果转化。就加大侵权惩处力度、降低维权成本,明确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计算的原则和标准,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等问题开展调研。就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司法保护继续开展调研,完成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的重点调研课题。就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判、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和知识产权案件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等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就提高商标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改革商标行政案件管辖制度开展调研。开展包括涉境外作品著作权保护、涉网吧著作权纠纷、传统戏剧作品保护等在内的专项调研工作。

充分发挥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学术组织和学术交流平台的作用,为推进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支持,在重庆召开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2011年会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与降低维权成本”研讨会,表决通过《关于调整中国审判理论研究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要成员的决定》。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民事诉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修改工作,从全国法院范围内选择有丰富审判经验和理论素养的法官组成著作权法、商标权法两个修改法律小组,积极开展调研,为立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

针对审判中出现的难点热点以及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断丰富和创新调研手段和方法,撰写专题调研报告、总结审判经验、发表论文、编写审判经验交流资料、召开座谈会、举办讲座等,不断提高调研的能力和水平,服务审判实践。

——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指导途径。全国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发布司法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出台指导性意见、开展专项调研等多种形式,切实担负起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的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切实抓好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规范文件的制定工作,完成起草审理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司法解释,起草审理专利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标准的指导性意见,起草审理商标授权确权案件程序问题的指导性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完善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规范体系,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规范保障,进一步明确了近年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对于依法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提高中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水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进一步明确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回顾总结2011年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深入分析当前面临的形势任务,研究部署今后一个时期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2012年以及今后一个时期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组织知识产权专家学者以及优秀知识产权法官编写全国法院知识产权法学案例教程,为知识产权法官教育培训提供高质量的教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中山灯饰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机制和知识产权巡回审判庭,指导深圳龙岗区法院推行电子证据固化系统建设。

——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在促进知识产权司法统一上的重要作用。人民法院根据分门别类、区别对待和宽严适度的宏观知识产权司法政策要求,调整和规划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具体司法政策,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在审判过程中,准确运用司法政策指导法律规则正确实施,系统总结和细化知识产权司法政策,通过各种方式保障知识产权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不断推进知识产权司法的统一、规范和公开。

——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备、有效的知识产权审判管理体系,加强审判管理制度建设,以制度促管理、以管理保质效,突出强调审判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把知识产权审判管理覆盖到每个审判人员和审判工作全过程,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结案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办案效率,实现均衡结案。严把裁判文书质量关,突出文书的说理性和示范作用。积极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不断促进裁判文书质量提高。强化对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通过召开审判长联席会、相关法官会、专家论证会等多种方式研究讨论,确保案件公正审理。进一步加大提级管辖、异地管辖的力度,防止地方保护,确保公正司法。始终高度关注关联案件的协调,确保关联案件处理的一致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审判情况分析通报、分类指导和沟通协调三项工作机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水平。重庆市法院系统建立大要案报告制度。

——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典型案例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的示范作用,将典型案例的评选和发布作为一项长期重要工作,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0)》,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和五十个典型案例。北京、天津、重庆、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湖南、四川、山西、黑龙江、广东、广西、甘肃、贵州等地高级法院公布当地的典型案例,不断探索完善典型案例指导制度。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始终重视提高队伍素质

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是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关键。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抓党建带队建促审判贯穿于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的始终,注重在全面提高知识产权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积极投身到法院文化建设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文化修养,促进知识产权司法文化建设。

——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积极树立知识产权法官的良好职业形象。加强文化建设,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的思想境界、职业操守、人文素养,努力营造崇尚学习、积极进取、特色鲜明的文化氛围,培养和树立知识产权法官司法公正、清正廉洁、一心为民、规范文明的职业形象。

——加强学习型审判庭建设,着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始终注重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广泛开展学习型审判庭建设。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创新学习方法,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学习,及时更新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知识,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深刻影响。

——深入开展两项主题实践活动,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纳入中央政法委组织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中,按照中央政法委的统一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突出加强党建工作和司法作风建设两个重点,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两项活动取得实效。切实改进广大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作风,坚持党的群众路线,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深入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确保群众观点深入人心。努力促进知识产权司法廉洁,进一步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廉洁教育,督促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廉洁自律,坚守防线。

——扎实开展知识产权法官培训教育,全面提升知识产权队伍素质。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进一步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水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认真贯彻“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贯彻落实于知识产权法官的教育培训中,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不断优化知识产权审判培训内容,创新知识产权审判培训方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培训质量。最高人民法院举办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培训班,注重加强宏观司法政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知识产权司法前沿理论问题开展研讨和交流,增强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提高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水平。最高人民法院与美国国际发展署、亚洲基金会举办了首届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230余名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参加了研讨班,研讨班对知识产权司法理念、司法政策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宏观和中观问题进行了为期一周的研讨。

结束语

2011年,人民法院的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开拓创新,兢兢业业,硕果累累;2012年,广大知识产权法官们信心满怀,仍须努力,更上层楼。

2012年是我国发展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义的一年,中国共产党将召开举世瞩目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将继续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认真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着力在深化上下功夫、在落实上见成效、在巩固中求提高,积极应对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切实完成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保护知识产权承担的繁重任务;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更加有效地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制度机制创新,争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配合,切实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切实做到知行统一,努力实现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工作的新发展,为开创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


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的通知


教体艺〔2003〕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精神,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将按照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全面展开。为做好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接班人,为国防和军队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的后备兵员,进一步规范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在研究各地学生军训工作开展现状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新的形势和要求,制定了《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和学校实际,切实做好《规划》的贯彻实施工作,确保学生军训工作目标任务落实。



2003年—2005年全国学生军训工作发展规划



  新世纪之初,我国学生军训工作步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新的形势对学生军训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工作,是学校国防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造就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精神,推动全国学生军训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实际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坚持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国办发[2001]48号文件为依据,按照教育要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围绕国家人才培养的长远战略目标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需要,组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



  通过开展学生军训工作,使学生提高思想政治觉悟,激发爱国热情,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树立爱国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作风,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合格的后备兵员和预备役军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打好基础。



  二、目标任务



  目前,全国有普通高等学校1225所,年招生人数268万余人;高级中学(含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下同)28696所,年招生人数891万余人。按照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的要求,到2005年全国所有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2003年前,全国已在300余所高等学校、7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66万余人、217万余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在此基础上统筹安排,稳步推进,有计划、分步骤地开展学生军训工作。具体实施步骤:



  2003年,全国计划在6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14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31万余人、434万余人。



  2004年,全国计划在900余所普通高等学校、21000余所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年参训学生分别为197万余人、651万余人。



  2005年,全国基本实现所有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训。即凡有条件的地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都要开展学生军训。



  为促进本规划的落实,在“十五”期间,国家将对各地开展学生军训的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全国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学生军训全部开展之后,国家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生军训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为学生军训工作长远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三、师资队伍建设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军事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素质高的军事教师队伍,是保证学生军训质量的根本措施。为确保学生军训工作顺利进行,逐步提高军事课教学质量,普通高等学校必须建立一支自配军事教师与军队派遣军官相结合、专职军事教师与兼职军事教师相结合的师资队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把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总体发展规划,认真选好、配好军事教师。



  1.派遣军官的选配要严格执行编制,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派遣军官是军事课教学骨干,应具备良好的军政素质,较强的理论教学和施训能力,良好的工作作风和军人形象。派遣军官的管理,由派出单位按照在职军官的管理办法进行,享有在职军官的各项待遇;在组织学生军训期间,由派出单位和高等学校共同管理,享受高等学校教师的有关待遇。



  2.普通高等学校专职军事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军事训练的特点和军事课教学工作量,按照公共课程教师配备有关规定,选拔德才兼备、热爱军事课教学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人才担任。选配军事教师,要注重综合素质、专业水平、年龄结构和学历层次。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发展需要,制订军事教师培养计划,力争在开展学生军训三年内基本解决军事教师不足的问题。



  3.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培养,要利用现有相关专业招收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或举办在职攻读国防教育方向的硕士学位班,培养高层次军事教师;同时,要充分依靠军队院校的专业优势为地方普通高等学校培养硕士研究生层次的军事教师。三年内具有硕士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要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20%以上。再经过几年的努力,实现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军事教师比例达到军事教师总人数的5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的对军事教师进行业务培训和短期轮训,不断提高他们的军事课教学水平和任教能力。



  4.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职称评聘,要纳入高校教师正常的管理渠道,实施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要根据军事课的课程发展需要,评聘一定比例的正高级、副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力争在2005年前使具有高级职称的军事教师达到相应的比例。要培养出一批高校军事课教学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支符合时代要求,具有专业特色,能够发挥示范作用的军事课教师骨干队伍。



  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军事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给予足够的关注。专职军事教师在职务评聘、工资、住房、奖励等方面,应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的同等待遇。



  6.高级中学军事教师主要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方法解决。学校要选择热爱国防教育工作的老师兼任军事教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要有组织地对高级中学军事教师进行军事理论知识的培训,使他们能够胜任学生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的需要。同时,要充分利用军民共建、请部队派人员帮训等形式,充实和加强军事课的教学力量。



  四、课程建设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是学生的必修课,要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要统一纳入学生社会实践课程。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要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和学时数实施教学。要大力推进军事课教学改革,积极探索军事课教学的新规律、新特点,力争从教学内容和形式上适应青年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身心特点,适应素质教育的新要求。军事理论课教学,要在按大纲施教的基础上,不断用新的知识充实和完善教学内容,增强理论教学的知识性和趣味性。要积极采取现代技术改进教学手段,拓宽军事理论教育途径,增强教学效果。军事技能教学,要针对学生身体素质和专业特点,合理制定教学计划,科学规范军事训练科目和标准。学生军训要逐步在考核形式、验收标准、成绩确定等方面建立规范化的制度,做到统一管理、统一要求、统一检查评估,以增强军事课教学的严肃性。



  要加强军事理论课学术研究,充分发挥广大军事课教师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引导并鼓励军事课教师多渠道自筹经费,申报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的科研课题。要及时对教师的科研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有效地提高军事教师的研究能力和科研素质。国家每两年举办一次军事理论学术研讨会,进行学术研究与交流活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也应定期举办科学研究活动,推动军事课教学研究工作的开展。



  要结合军事课程的特点开展国际交流。国际交流包括参观考察、学术研讨等,可采取官方和民间等多种渠道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应积极建立交流渠道。同时要注重充分发挥国际互联网的作用,获取国外学校军事理论课程新的信息和研究成果,学习借鉴各国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程教学的先进经验。



  军事课教学是一个全新的课程,要大胆探索和勇于实践,要按照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的要求,构建与二十一世纪我国现代化建设、国防建设和教育改革发展相适应的、科学的高等学校军事理论课教学体系。要加大军事课的改革力度,使军事课教学内容和形式更具有时代特征。军事课教学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的科学思维和创新能力。



  五、经费与训练保障



  学生军训经费是学校实施军事课教学的重要保障。中央部委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国家财政纳入学校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实行综合定额拨款;地方所属学校学生军训经费,由地方政府根据学生军训工作的实际予以安排。学生军训属于国家行为,学生军训经费主要由政府来负担。各学校要充分认识军事课教学的特殊性,加大经费投入,确保军事课教学的正常开展。



  学生军训所需训练枪支,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在民兵武器装备中调整解决。训练枪支配发学校前,由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进行技术处理,使其不具备实弹射击的条件。军事训练枪支的配备,按照枪支与参训人数1:15至1:20的比例安排。实弹射击用枪,由学校提出使用计划,报省军区安排解决,用后由学校进行擦拭保养并及时交回。实弹射击用弹,按学生军训大纲规定的弹药使用标准,由省军区从民兵训练弹药中无偿拨给。普通高等学校应建有牢固可靠的训练枪库(室)和完善的安全设施,配备专职看管人员。已建有训练枪库(室)的普通高等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完善配套。为学校配备的训练枪支,由学校武装部负责保管,或由当地军分区(人武部)代管。未设武装部的学校确定一个部门负责。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所需帮训战士,由学校提出计划报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统一协调,归口管理。应急作战部队一般不担负学生军训任务。部队抽调人员帮训,要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术过硬,作风纪律优良,有组织实施训练能力的战士。派出前,派出单位要组织教学法集训,明确任务,统一动作,提出具体要求。



  学生军训基地是学生军训深入开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分步骤地建立学生军训基地和完善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使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技能训练逐步向基地化方向发展。大中城市应争取在2005年前,建立2个以上的较大型的学生军训基地。县(市、区)民兵训练基地,要为学生军训提供方便,每年接受部分学校的学生驻训。学生军训基地和民兵训练基地,承担学生军训任务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六、组织实施与要求



  学生军训是国家法律赋予地方和军队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学校教育改革的一项新的内容。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学生军训的重要性,把学生军训工作做为加强国防建设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学校要从大局出发,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制订计划,严密组织实施,定期分析情况,及时解决问题,抓好学生军训各项工作的落实,把学生军训做为一项利国、强军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切实担当起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培养合格人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培养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任。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建立健全学生军训工作机构和工作联系制度,做到分工明确,配合密切,齐心协力,团结一致,共同把学生军训工作搞好。普通高等学校要明确一名校领导负责学生军训工作,切实加强武装部和军事教研室的建设。要把学生军训工作纳入学校整体教学计划,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的落实。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部门要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检查和评估力度。各地在2003年年底前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学生军训教学评估标准》和《高级中学学生军训评估标准》,定期对学校进行检查验收。要及时总结经验,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和措施,并抓好落实,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本规划的贯彻实施,是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繁重而又艰巨的任务,是一项规模宏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部门和普通高等学校、高级中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实现规划提出的发展目标和各项任务而努力,开创学生军训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