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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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20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3届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张晓霈
                             2007年9月26日




              吉林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为市民提供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范围内临街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露天市场、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停车场的主办单位是“门前五包”管理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并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五包”责任制是指在沿街责任单位住所地划定责任区和相关单位管理的各种设施、装备、棚亭,由责任单位承担指定的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的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市容管理部门是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进行监督、评比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日常管理及检查指导。
  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责任单位责任区范围内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层层包保、公众参与、社会监督。
  第六条 责任单位有主管部门的,主管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责任区范围划定:
  (一)临街责任单位,以左右相临交接线为界,门前墙基至人行道路边缘石以内为责任区域。
  (二)露天市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等场所,从场所边缘外延30米处为责任区域。
  (三)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市容、市政公用等部门按分工做好净化、绿化、亮化、美化、秩序管理工作。
  第八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实行责任状制度。具体内容(标准)为:
  (一)包净化:责任区内地面、墙体干净,无垃圾污物、无野广告,冬季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积雪、积冰。
  (二)包绿化:不向绿地、树坑泼灌污水,不践踏花草、攀折树木,发现损害花草树木的行为及时制止和举报。
  (三)包亮化:店面的户外牌匾广告、亮化设施做到无损毁、字迹清晰、完整。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应及时修饰。
  (四)包美化: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门面、墙体、栏杆的装饰,保持整洁美观;门前踏步、硬覆盖保持完好;责任区内无乱贴乱画,发现乱贴乱画者及时制止和举报并清除。
  (五)包秩序:责任单位不得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厦,无店外经营、店外加工、乱堆乱倒、乱搭乱挂及使用高分贝设备招揽顾客等现象;发现路边洗车、乱摆摊设点、乱停放车辆、乱挖掘及从事占卜(看手相)等封建迷信活动及时举报。
  第九条 “门前五包”责任制可采取下列形式:
  (一)责任单位自包;
  (二)责任单位联包。
  实行联包的责任单位应签订联包合同。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责任人负责“门前五包”责任制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量、定责的“四定”制度;
  (三)配备相应的值班人员,并严格履行职责;
  (四)接受市容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门前五包”责任区实行自包、联包分类挂牌制度。
  全市统一各类标牌规格标准,各城区市容部门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门前五包”责任制监督卡,每月检查一至二次,每季度评比一次,年终进行总评。
  市市容管理部门对“门前五包”责任制的检查分数计入各区市容管理年度考核总分。
  第十三条 对“门前五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容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责任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理、收集运送到指定垃圾堆放点或者在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的,责令其立即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的罚款;
  (二)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责令其限期维修、清除,逾期未维修、清除的,处以700元的罚款;
  (三)责任单位违反规定侵占绿化带,在树木上吊挂广告、杂物,向草坪绿地内倾倒其他有害物,乱泼(排)污水,损坏城市绿化设施,践踏花草绿地,攀折树木,处以500元的罚款;
  (四)责任单位未经批准违法搭建建构(筑)物及棚、亭、厦,设置广告栏(板)、招牌、标语牌的,或者虽经批准但损坏后没有及时维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维修,逾期未拆除或维修的,由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拆除或维修,并处以500元的罚款;
  (五)责任单位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公共卫生设施的,责令其立即恢复,并处以公共卫生设施造价2倍的罚款;
  (六)责任区范围内有痰迹、粪便、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的,责任单位须及时清除,未及时清除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处以50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对侮辱、谩骂、殴打行政执法人员,阻挠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公民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不认真履行“门前五包”责任制的责任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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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 公安部 财政部 等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印发《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财政厅(局),各大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
《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附: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问题的处理意见
(1988年11月16日)
自台湾当局放宽台胞来大陆探亲的限制以来,已有一些在抗美援朝和金门等岛屿战斗中我军被俘去台人员回大陆探亲并要求留下定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我军在战斗中被俘去台人员,不同于一般台胞和在台湾的国民党老兵。他们要求回大陆定居,经说明大陆生活条件等情况后仍要求定居的,原则上应予批准,并予以妥善安置。
二、凡自称被俘去台人员在回大陆探亲过程中要求留下定居的,必须持台湾当局发给的有关证件向当地县(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和人民武装部根据抗美援朝战争中失踪军人名单和被俘后劫往台湾人员名单(注:1961年8月9日《内务部、 财政部关于处理抗美援
朝战争中失踪军人的家属待遇问题的联合通知》中提及此名单曾发至有关县的民政局,为便于查对,民政部最近将重新印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调查核定。
三、对经确认的被俘去台人员的定居安置,由当地县(市)民政局、公安局将本人要求、核实情况及安置意见,呈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和公安厅(局),以民政厅(局)为主进行审查,对情况属实的,可批准在其原籍或所依附的亲属所在地安置定居。户口登记机关应依据民
政厅(局)和公安厅(局)的批件,视其所依附亲属的户口类别登记入户。
四、对批准定居的被俘去台人员的政治历史不审查、不追究。对他们被俘前参加我军的一段历史应予承认,但不补办复员、转业和离休、退休手续。原按烈士对待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通知其亲属不再享受烈属待遇,过去已发的抚恤金不再追回。对定居后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
门参照我军被俘归来人员和战争时期复员老兵现行生活补助的标准酌予补助。补助费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批准定居的被俘去台人员,原系中国共产党党员或中国新民主义青年团团员的,由于其脱党、脱团时间较长,其党、团籍一般不予恢复。



1989年1月3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府发〔2004〕19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提出建议,是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管理国家事务,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扬民主、监督政府工作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其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与民主监督。政协提案,是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有效方式,是人民政协发挥职能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健全和完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体现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政府工作,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作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好。

第二章 办理原则

第四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必须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对合理的建议认真采纳;对正确的批评虚心接受;对建议和提案反映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采取措施,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纳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因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应如实说明情况,解释清楚。

第五条 为人民办实事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既要与本部门的中心工作相结合,也要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相结合。分清轻重缓急,努力办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事,优先解决好群众最关心、反映最强烈而又有条件解决的问题。

第六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内容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交有关部门办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交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的,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受理时,应向建议人、提案人说明情况,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

第三章 办理范围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建议和提案的范围包括:

(一)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二)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三)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与政府负责同志在座谈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五)上级和同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或其他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六)本级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党派、团体及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的提案。

第四章 承办职责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本级人民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管部门。其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部署和组织本级政府及下级人民政府承办建议和提案;

(二)对承办建议和提案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三)对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承办的建议和提案,在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做好协调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承办部门走访代表和委员;

(五)组织办理并负责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总结、推广办理工作的经验;

(七)开展对各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承办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单位承办建议和提案的主要职责:

(一)承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二)对交办单位指定为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主动做好协调工作;

(三)定期或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听取建议人、提案人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四)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办理工作实行市长负总责,秘书长总调度,有关副市长和副秘书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具体组织、协调和落实。有关副市长和副秘书长要对涉及本战线的建议、提案,提出具体意见签批后,交由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实行一把手抓办理的工作机制。各部门可根据承办建议和提案任务量的大小,确定办理工作机构或人员。应从上到下建立办理工作网络,以便于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进行经常联系和沟通。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二条 三级负责制度。各承办部门应建立有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具体承办人员的三级责任制。对办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应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

第十三条 催办检查制度。为保证在规定期限内高质量完成承办任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必须加强对办理工作的协调、督促和检查,确保办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与代表、委员联系制度。为准确了解和掌握建议人、提案人的真实意见和要求,市人民政府各承办部门应加强同代表、委员的联系。尤其是承办部门的领导应经常深入到代表、委员中去,倾听意见,交流思想,沟通情况,并将办理情况或办理意见向代表、委员面复。各部门开展集中面复时,承办部门应与市政府办公厅联系,由承办部门通知代表、委员。

第十五条 反馈制度。为了解和掌握办理工作效果,及时发现办理中存在的问题,各承办部门在寄发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意见时,应附送市政府办公厅印制的《征徇意见表》,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代表和委员意见很大的,承办部门应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委员。

第七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六条 收集整理。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选派工作人员,参加大会议案组和提案组,并在大会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建议和提案的收集、整理、批办等工作。对代表和委员提出的紧迫问题或认为有必要在会上处理的建议和提案,可在会议期间办理并当面答复代表或委员。

第十七条 交办。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对收到的同级人大、政协和上级人民政府转来的建议和提案,认真清点,按内容分类,交有关部门办理。同时,应对全年的办理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要求。

需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指定主办部门。在办理中,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协办部门会商,协办部门应积级予以配合。

对代表、委员平时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及视察、座谈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及时向承办部门交办。

第十八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接到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后,应逐件编号、登记,指定专人办理。收到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建议和提案时,必须在收件后十天内将原件退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并说明原因,不得自行转送或积压丢弃。

第十九条 催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经常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掌握情况,督促办理,并协调和解决好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承办部门内部应做好催办协调工作,搞好建议和提案的落实,确保办理工作如期完成。

第二十条 审查。对拟办结的建议和提案,各承办部门应针对原件内容逐项进行审查,看该解决又能够解决的问题是否予以解决,拟答复的内容是否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文理是否通顺,审查后由分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答复。

(一)答复遇到的几种情况及其要求:

1、属联合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经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会商后由主办部门答复。属一案多事,且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承办部门也可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2、办理过程中遇到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问题,应按隶属关系及时向上级请示,不得以请示、报告代替答复。

3、对联名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的答复应同时寄送每位联名的代表或委员。

4、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由几位代表、委员分别提出的,承办部门可以并案办理,但需分别答复代表、委员;不同级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反映的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不可并案答复。

5、答复意见除主送提出建议和提案的代表、委员外,同时抄送同级人大、政协的有关委员会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6、答复上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部门应将答复意见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定并负责答复,同时报送上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上级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或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委员。属于情况紧急,需马上答复的,应随到随办;属于说明解释的,应在一个月内办结;属于问题复杂,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在三个月内办结,确因问题复杂在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应先予以简要答复,并向交办机关说明原因,待办理完结后再作最终答复。

(三)答复意见应符合下列规定和要求:

1、必须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规定,不得许愿,说大话;更不可答非所问,敷衍塞责。

2、对代表建议和委员提出的建议,要站在市政府的角度有针对性的答复。用语谦逊,文字精炼。避免文不对题,空谈浮夸,特别是不要用“此问题应由XX部门负责答复”、“此问题将向市政府汇报”等字样。

3、必须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直接交办的部门,不得以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名义。

4、答复件一律采用红头、编号、签发人,并加盖公章。

5、办理结果应在答复件的右上角分四类标明:(1)所提问题已经解决的标“A”;(2)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标“B”;(3)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的标“C”;(4)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标“D”。

第二十二条 复查。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应对办理情况进行复查,看是否存在错办、漏办、漏答及答复格式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对代表、委员不满意的问题是否已经采取措施进行补办等。各承办部门内部应做好自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总结。各承办部门在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应在办结后的15日内写出书面总结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工作结束

后应写出办理情况总结,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归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及各承办部门须将建议和提案的答复意见底稿及其有关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以备查考。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各承办部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列入市直机关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之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市直机关党工委对这项工作进行考核.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1、领导重视,认识明确,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议事日程,认真办理的。对重要的和涉及全局的建议、提案,分管领导能认真组织,亲自办理并落实的;

2、建立健全领导分管、办公室主任负责、专人办理的三级责任制度,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建议、提案的答复比较规范,文字水平较高,能够按规定时限完成;

3、办理中比较积极主动,注重把握重点和难点,着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够勇于解决和创造条件解决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落到实处,办复率较高的;

4、对市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能够认真负责,积极开展现场办理、集中面复、走访面复,邀请座谈等形式,不断改进办理方式。能够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主动协商,共同做好办理工作的;

5、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踏实肯干,任劳任怨,答复文字质量较高,格式规范,内容翔实,及时准确的;

6、工作精益求精,办理工作有创新的。

第二十六条 对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通报批评:

1、不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三级负责制度”不健全的;

2、交办的建议和提案拖延不办,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工作的;

3、按规定时限未能办结,但又不说明情况的;

4、遗失建议和提案的;

5、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的;

6、确属业务职责范围内应该承办,但推诿并拒绝承办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