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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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二00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发[200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九年一月八日



  二○○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是推进“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全面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关键一年。人民法院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部署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紧紧围绕司法为民的要求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紧紧围绕确保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紧紧围绕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推进司法改革,紧紧围绕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整体发展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更好地实现人民法院自身的科学发展。经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讨论,确定二零零九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如下:



  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努力践行“三个至上”指导思想

  1、认真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解决政法工作突出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把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摆在突出位置,在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重点对照《意见》的要求,深入查找本单位、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逐一制定、落实政策方案,解决人民法院工作和党性党风党纪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转变执法理念,提高执法能力,改进执法作风,创新体制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事业科学发展。

  2、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意见》,紧密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坚持不懈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确保人民法院干警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方向。努力践行“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深化对人民法院工作指导思想的认识,正确理解和处理“三个至上”与执法办案的关系,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裁判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司法理论研究,有组织、有计划研究一系列事关人民司法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二、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3、积极审慎处理因国际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类案件。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国内需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以及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决策部署,深入研究国家有关政策措施实施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特别要密切关注因金融危机引发的企业兼并、重组、破产、劳动争议以及合同不能履行、执行不能等案件纠纷,研究采取稳妥慎重的处理办法,协调和配合做好职工安置、工资发放、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减少由此造成的经济、社会风险。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经济领域不稳定不确定因素的排查工作;及时向有关方面提出预防和解决问题的司法建议。处理好由国际贸易争端引发的案件,维护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在依法保障金融债权、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保障企业发展、依法规范经济秩序等方面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

  4、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战略提供司法服务。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涉及“三农”问题出现的各种新情况。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及时、主动、有效地为“三农”工作搞好司法服务。依法处理好涉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土地管理制度以及农业科技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公共事业建设、农民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案件,特别要依法处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现状,以农民群众听的懂、能接受的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案件,特别是要发挥人民法庭面向农村、贴近农民群众的优势,依法审理好各类涉农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5、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抓紧完善《人民法院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若干意见》,积极探索符合知识产权特点的审判组织配置模式,妥善处理好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依法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努力营造鼓励创新的司法环境。

  6、认真研究解决各种新类型案件。要坚决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依法处理好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案件,有效制裁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违法犯罪行为,推动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深入研究因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和民生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和各种社会公共事件的法律应对问题,妥善处理进入司法程序的各种新类型案件,确保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7、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社会治安形势与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进一步细化宽严相济的适用标准,做好《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试点与推广工作。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根据各地区不同特点,加强分类指导,统一裁判标准,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完善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和涉外犯罪的审判工作机制,加大对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制定《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完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理工作。积极参与关系人民健康和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专项整治和打假活动,做好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及时公之于众。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打击非法集资、传销、地下“六合彩”等涉众型犯罪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完善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建议。对于涉及受害群众比较多的案件,要提前制定处理处置预案。妥善处理民事赔偿和量刑的关系,既要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保护力度,也要防止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不顾社会影响而片面以赔偿被害人损失为由从轻处罚。

  8、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原则。加强和规范司法调解工作,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对调解的阶段和主体、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对接、调解与判决的协调、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等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协调工作。积极探索立案调解的规定,制定《关于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参与不同矛盾化解机制之间的协调、配合、衔接、整合社会资源,探索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四、高度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好人民法院工作中涉及群众利益的难点热点问题

  9、着力解决好执行难问题。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下大力气组织开展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探索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人民法院主办、有关部门联动、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做好2009年10月向全国人大报告民事执行工作的专题报告。修改完善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深入推进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建设。

  10、认真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完善信访案件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中反映的突出问题;落实诉访分离制度,探索建立在党委领导下的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加强源头治理,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对上访人的救助基金制度。

  11、尝试建立司法协理网络。探索实现司法专业化和大众化相结合的新途径,在地方党委政法委的支持下,基层法院可以聘请乡村、社区一些德高望重、热心服务、能力较强的群众担任司法协理员,协助人民法院化解社会矛盾,代表人民群众反映意见,建立遍布整个乡村社区的司法协理网络。



  五、坚持与时俱进,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

  12、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根据中央的部署,进一步推进司法改革,最高人民法院要抓紧完善下发《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列出具体时间表,务必达到预期目标。在贯彻落实过程中,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研究加强内外监督制约的措施;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高打击能力的同时减少社会对抗;要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努力解决中西部地区法官短缺问题,建立健全人民法院干警每年定期集中培训制度,关心干警的成长进步;要加强人民法院经费保障,配合相关部门研究确定人民法院系统经费保障的范围和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高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同时做好检查评估、督促协调、信息反馈工作。



  六、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提高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13、建立并严格执行有关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建立反腐倡廉教育制度,深入开展先进典型教育和警示教育,尤其是要用发生在身边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警。认真执行“五个严禁”的规定。凡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审判、执行工作的,要坚决调离岗位;对情节严重的,坚决依纪依法处理,切实做到令行禁止,有效预防腐败现象。加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力度,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规划,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七、深入贯彻中央决定精神,努力提高司法保障水平

  14、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的落实情况。在中央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央相关部门对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决定,支持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增加政法专项编制和机动编制,制定人民法院经费保障标准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八、加强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和司法文化建设,树立人民法院良好形象

  15、加强人民法院的宣传工作。建立人民法院宣传工作协调机制,整合全国法院宣传力度,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新闻发布制度》,加强与主流媒体的联络沟通,拓宽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好人物,好事迹,树立新时期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

  16、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结合开展“学习型、团结型、创新型”机关创建活动,制定共组方案,开展丰富多彩的司法文化建设活动,认真做好人民法院六十周年纪念活动筹备工作。

  做好人民法院2009年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法院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检查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始终坚持“三个至上”的重要指导思想,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为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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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地驻京办事机构清理整顿工作和加强管理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1988年6月和10月先后发出关于对外地驻京办事机构严格审批加强管理和进行清理整顿的明传电报后,各地人民政府十分重视,对本地区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进行了清理整顿并加强了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目前,除江西、青海两省正在清理整顿尚未报送材料
外,其他二十七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已向国务院办公厅报送了材料。据上报的材料统计,在京设立的办事机构有三百零九个,其中经国务院批准的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批准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九十三个,未经批准的二百一十六个。对未经批准的驻京办事机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撤销七十九个,其余要求继续保留。总的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经过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的管理是重视的。大多数驻京办事处、联络处在开展业务工作、控制人员编制、加强内部管理等方面,是做得比较好的。在去年北京发生的动乱和反革命
暴乱中,驻京办事处、联络处绝大多数干部、职工表现也是好的。为协同各地进一步做好驻京办事机构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对要求保留的驻京办事机构的处理意见
(一)继续贯彻国务院指示精神,外地设立驻京办事机构的范围原则上不再扩大。未经批准设立的驻京办事机构,要坚决撤销;符合条件的要履行审批手续。
(二)决定撤销的驻京办事机构,从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在三个月内撤销机构,撤回人员,在此期间不得以驻京办事机构名义进行工作。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领导,做好善后工作。今后,各地未经国务院或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一律不得自行批准在京设立办事机构。


二、进一步加强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
(一)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是派出单位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其人事、行政管理、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由其派出单位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管理。除内蒙古、新疆、西藏三个自治区驻京办事处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驻京办事处的党团生活,仍由国务
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驻京联合办事处归口协助各地管理。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行政事务工作,应遵守北京市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联系和协调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
(二)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的业务工作应以促进本地区、本企业的经济发展为重点,主要承办本地区、本企业需要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联系办理的业务工作,同北京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业务联系、经济技术协作等事项。
(三)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配备和户口管理。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驻京办事处的行政编制不超过十五人,其他办事处和联络处行政编制不超过七人。驻京办事机构的事业编制,由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只限在该办事机构所属内部招待所使用。
2.驻京办事机构需要的工勤服务人员,原则上从北京市招用,必须配备的少量骨干,可由派出单位选派,也可在北京市选调。在北京市招用人员,按北京市有关用工的规定办理。
3.驻京办事处和联络处中各地选派的人员,在规定的行政编制以内的,可申报北京市常住户口,以所在办事处和联络处为单位,由驻地公安派出所按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人员调离,应将户口迁出北京市。上述户口的迁入迁出,由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处审批。
(四)派出单位要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的管理。
1.制订和完善驻京办事机构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其行政、业务工作和人事、财务、安全保卫、房屋基建管理及接待服务等项工作,都要明确职责和考核标准,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切实加强对驻京办事机构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对工作人员要经常进行教育、考察,对不适合在驻京办事机构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
(五)驻京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面广,独立性大,政策性强,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十分注意加强自身的建设和内部管理。
1.自觉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搞好精神文明建设,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建立健全必要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努力把本单位建设成为精神文明的先进单位。
2.各级政府的驻京办事机构一律不得经商办企业,已开办的企业要立即撤销。
3.驻京办事机构附属的招待所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要照章登记,依法纳税,认真执行有关的财经制度。
4.各驻京办事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教育,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制度。



1990年7月9日

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阜政办〔2008〕79号


关于印发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9月17日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阜阳名牌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名牌发展战略,推动我市工业企业质量技术基础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经营意识,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阜阳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水平或者达到省内、国内、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制造,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
第三条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成员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其中,科协、行业协会、专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中介组织以及有关专家所占成员比例不少于60%。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阜阳名牌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阜阳名牌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会等社会团体组成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阜阳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第六条 申请阜阳名牌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环保等相关政策规定;
(二)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并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优于上述标准的企业标准;
(三)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等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产品通过生产许可或强制性认证,其中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四)产品使用合法的注册商标,实物质量稳定、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在近两年市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因质量问题受到相关执法部门处罚;
(五)企业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发生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六)企业生产技术装备先进可靠,产品的质量检验手段完备,具有较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七)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较好,消费者满意度高;
(八)产品的年销售额、利税或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九)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每年进行1次,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公布阜阳名牌产品评价目录以及受理申请的开始和截止日期。
第八条 企业申报阜阳名牌产品应如实填写《阜阳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日期报所在县市区名牌产品推荐机构。
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九条 县市区名牌产品推荐机构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有关部门及有关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企业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提出评价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报送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产品进行审核,并组织开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交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阜阳名牌产品的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具体标准,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期一般不少于10天。
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对已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再次审议确定名单,报市政府同意,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阜阳名牌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并于以公布。
第十二条 阜阳名牌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内,企业可按照规定在获得阜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阜阳名牌产品”字样。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阜阳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阜阳名牌产品字样。
第十三条 被确认为阜阳名牌产品的,列入省级名牌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省级名牌产品和国家级名牌产品。
第十四条 阜阳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的产品重点保护范围。
第十五条 对名牌产品和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六条 阜阳名牌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报请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批准,取消其名牌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一)经市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或者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遇国外索赔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其产品质量存在重大质量问题而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阜阳名牌产品称号、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阜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阜阳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被撤销阜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阜阳名牌产品称号及标志。禁止转让、伪造阜阳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近似的标志。
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阜阳名牌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阜阳名牌产品称号,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的申请 。
第十九条 参与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评价。
对阜阳名牌产品评价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