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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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失效]
 


  为了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新形势,有利于继续稳定农民负担,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有利于各级政府管好用好粮食,搞好粮食供求平衡,保证各方面对粮食的需要;有利于发挥中央、地方和粮食部门的积极性,在坚持统购统销的前提下,搞好粮食分配,搞活粮食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取得更好的经济效果,从一九八二年粮食年度起,国家对各省、市、自治区实行“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一定三年”的粮食管理办法。

  一、参照最近几年的实绩,结合今后粮食生产发展和征购、销售变化等因素,协商确定各项包干数字。粮食征购包干数,包括征购基数和超购任务;销售包干数,包括非农业和农业销售,以及原由中央开支的专项用粮;调入包干数,包括正常的调入和原由中央开支的专项用粮,调出包干数为扣除专项用粮后的调出数,并确定主要粮食品种的调入、调出数量。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字确定以后,从一九八二年度到一九八四年度一定三年。

  军粮、棉糖奖售粮,仍由中央开支。全国通用粮票的领取和上缴,仍执行顶抵粮食调拨指标的办法。

  国家粮食储备,由中央管理。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周转库存,要根据合理需要,逐步核定分品种的定额,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部分,由中央直接掌握,定额以内的由地方用作周转。在周转库存定额未核定以前,暂以一九八二年三月末的周转库存数作为定额。

  二、为了适应农业集体经济实行生产责任制的新情况,国家对生产队可以实行粮食征超购任务包干,一定三年。各省、市、自治区向下落实征超购包干数时,应在中央确定的征超购包干数的基础上,加一定比例的机动数,用于丰歉调剂。落实到生产队、组、户的粮食征超购任务,要定主要品种。生产队、组、户在完成征超购任务以后,有权自行处理多余的粮食。

  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和放宽经济政策以后,许多原来缺粮的,已有条件自己解决吃粮问题。因此,在正常年景,基本上不再供应粮食。对于按照国家计划种植棉花、糖料、蔬菜和经营渔、盐、林、牧业,并按计划向国家交售产品而常年缺粮的生产队,可以实行粮食销售指标包干,一定三年。

  三、国家确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销售、调拨包干数字,一般不作调整。在包干期内,各省、市、自治区多购少销的粮食,归地方掌握,储备起来,准备以丰补歉,不能因为粮食多了一点,就随便开支粮食;如遇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而发生新的粮食亏空,由地方自行解决。大灾之年,确需中央调剂解决的粮食,以后要归还。

  各省、市、自治区在包干范围以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年度的粮食征购和销售,把本地区的粮食经营管好搞活。调拨包干数,可以在丰歉年度之间有所调剂,但三年统算,调出总数必须如数完成,调入总数不得突破。

  四、在完成国家粮食征超购任务以后,积极开展粮食议购议销,调剂余缺,活跃市场,平抑粮价,并把议购作为国家掌握粮源的一条补充渠道。议购价格应继续执行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并有合理的季节差价,保持粮价稳定的原则。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议转平调出或顶抵调入的粮食品种、数量、价格,由粮食部和地方协商确定。

  五、粮食包干以后,实行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粮食的办法。即:国家储备、中央直接掌握的周转库存、省间调拨、归中央支配的议价转平价粮、军粮、棉糖奖售粮、进口和出口,由中央统一管理;粮食征购、销售、定额周转库存、议价粮库存,代队储备,由省、市、自治区统一管理。

  六、粮食包干以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粮食方针和政策,如粮食征购基数、超购加价范围和幅度、棉糖奖售、农村人口转为市镇定量人口、市镇粮食定量供应、粮价管理等政策,各省、市、自治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具体的措施。

  七、根据粮食包干办法和现行“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粮食财务仍分别由粮食部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同时作如下改进:

  (一)超购粮食的加价款支出,仍列中央预算。属于包干数以内征超购的粮食,扣除国家核定的征购基数以后,应付的超购加价款,由中央财政负担。各省、市、自治区超额完成征购包干数,其超过部分,粮食归中央支配的,由粮食部拨给加价款;粮食归地方支配的,其加价款由地方负担。没有完成粮食征购包干数的,由粮食部如数扣拨加价款。

  中央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粮食征购基数,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不得自行调减。为了加强征购基数的管理,从一九八二年度开始,对粮食征购基数,参照近两年的实际完成情况,确定一个应当完成的比例,包给地方,一定三年,作为中央同省、市、自治区计算越购加价款的依据。各省、市、自治区征购基数完成情况好而少开文的超购加价款,作为地方收入;完成情况差而多开支的超购加价款。由地方负担。

  (二)议价粮转平价粮的价差补贴,粮食由中央支配的,由中央财政拨款;省、市、自治区自行确定用于平衡本地区粮食收支的,其差价款由地方财政负担。

  (三)国家储备粮食的费用开支,原列地方财政预算的部分,划转为中央财政预算,由粮食部按定额计算拨款。中央直接掌握的粮食周转库存的费用开支,也按此办理。

  (四)国家储备粮食的资金和粮食企业现有的自有流动资金,均属中央财政拨款,由粮食部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中央预算安排的各种专项拨款,由粮食部统一安排使用。

  八、各省、市,自治区对地、县和农村生产队如何实行粮食包干,纳入地方预算的各项粮食财务收支如何管理,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规定。

  有关粮食包干和财务分级管理的实施细则,由粮食部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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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家测绘局 外交部等


关于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意见

国测图字[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卫星定位技术、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基于互联网的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展迅速,在给人们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具资质或未经批准,擅自提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发布错误的国家版图,把一些敏感的、不宜公开的、甚至是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地理坐标数据信息标注在互联网地图上。这些问题的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威胁国家安全。为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的重要性


  地理信息是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数据。互联网地图作为地理信息的载体之一,同其他地图一样,是国家版图的主要表现形式,体现着一个国家在主权方面的意志和在国际社会中的政治、外交立场,具有严密的科学性、严肃的政治性和严格的法定性。互联网地图出现错误,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甚至可能造成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如果在互联网地图上擅自标注、加载、上传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和属性,就有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给国家安全造成隐患。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本着对国家主权、民族尊严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讲政治和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编制、出版、登载和上传地理信息的行为,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杜绝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民族尊严的“问题地图”在互联网上传播。


  二、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互联网地图是一种特殊的地图产品,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应经国务院新闻出版部门审批,并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


  互联网地图在登载、出版前,应当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应当依法向信息产业(通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擅自公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在互联网上需要使用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应当使用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开发生产互联网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服务,必须先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


  三、进一步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测绘资质的管理和互联网地图登载、出版前的审核;采取措施,坚决制止涉密地图、高精度坐标成果及重要地形地物属性等通过网络扩散。要加快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研制公众版数字化地图产品,促进测绘成果的社会化应用。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严格执行互联网地图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出版法规的互联网地图出版行为进行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查验是否取得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测绘资质证书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具有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保密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的指导,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违规行为。


  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加强对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对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相关主管部门要做出关闭网站的行政处罚;网站拒不执行的,通信管理部门依法通知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


  四、严肃查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违法违规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着力开展对互联网地图的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并强化日常监管。各地区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进行全面、彻底的检查。凡未经国家或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互联网地图,一律不得登载和转发;对于存在问题的互联网地图,要依法查处纠正。凡未取得从事互联网地图出版业务许可的经营主体,一律停止互联网地图出版活动。要以情节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违法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加大打击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活动的力度,公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企业名单以及典型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五、深入开展国家版图和安全保密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继续深入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的同时,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地图管理、保密等法律法规。教育网站经营者依法文明办网,教育公民不向互联网上传不宜公开的地理信息。引导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行业加强自律,强化网站经营者的信息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建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违规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泄密案件,发挥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


  依法从事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的企业要严格自律,禁止传输、标注、发布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地图”和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地理信息。


  六、积极推进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管理的法制建设


  有关部门要加快《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的修订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规章,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活动,强化安全保密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协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开展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监管工作,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建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情况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处理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长期有效、切实可行的监管措施,加强互联网地图和地理信息服务网站的监管,促进和谐网络建设和地理信息产业的繁荣发展。


  


                           国家测绘局     外 交 部

                           公 安 部     信息产业部

                           工商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新 闻 办     保 密 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通知

法[200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依法审理了大量的行政案件,审查执行了大量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积极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监督和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各项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就,在依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进程中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当前,我国行政审判工作正在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党的十六大确立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要求行政审判在建设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和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要求行政审判承担新的司法审查职能,行政审判领域不断拓宽,社会影响日益增大;行政审判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工作寄予厚望,行政审判在保护人民群众切实利益中的作用日益凸显,行政审判的责任越来越重大。但是,当前行政审判工作的现状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行政审判工作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其宪法和法律地位没有得到充分落实;行政审判组织机构还没有健全,行政审判法官队伍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不尽人意,开展行政审判工作还存在较大的阻力。为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行政审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行政审判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方面。搞好行政审判工作是人民法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要求,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体现,是衡量各级法院现代法治意识高低的重要标尺。各级法院领导,特别是“一把手”,务必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从落实求真务实、司法为民要求的高度,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积极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把行政审判工作搞好。
二、大力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行政审判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是对行政权力的司法监督和制约,是展现人民法院法治水平和队伍形象的重要窗口,要求行政审判法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各级法院务必结合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加强行政审判法官队伍建设,按照法律规定配齐行政审判人员,尽快消除当前存在的“一人庭”,“二人庭”等不能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机构不健全的现象。各级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副庭长和审判长的配备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行政审判人员要有相对的稳定性,要注意保留业务骨干。行政审判庭庭长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各级法院的积极性,加大培训力度,尽快提高行政审判人员的整体职业化水平。
三、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制度创新。行政审判具有不同于其他审判工作的特殊性。各级法院要按照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部署,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改革和创新行政审判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诉权保护,完善诉讼程序,强化行政审判的亲民便民措施,有效地推动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争取短期内使行政审判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四、努力营造良好的行政审判司法环境。各级法院要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定期专题汇报、采取行政诉讼法执法检查等方式,主动自觉地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争取政府支持,依法排除各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和非法干预行政审判工作的现象,杜绝“官官相护”,认真清除妨碍行政案件受理和审判的各种“土政策”,优化司法环境,确保司法公正。务必时刻注意维护行政审判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遇有当地要求与有关部门“合署办公”、“联合执法”等现象,要积极向有关方面做好说服工作。要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司法宣传,增进社会各界对行政审判工作的了解和理解,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00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