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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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的通知

六政办〔2010〕8号


金安、裕安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已经2010年1月8日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十日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及特殊价值的树木。
  第三条 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保护古树名木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六安市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协调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国家捐献古树名木以及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
  市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每5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进行普查,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编号、拍照,建立资源档案。
  第七条 古树按照下列标准分级:
  (一)树龄500年以上的古树为一级;
  (二)树龄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古树为二级;
  (三)树龄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古树为三级。
  名木按照一级古树保护。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古树名木资源情况,每5年确定一批树龄接近100年的树木作为古树后备资源,参照三级古树的保护措施实行保护。
  第八条 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三级、二级古树由市绿化委员会组织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成立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报市人民政府认定后公布。
  一级古树、名木由市绿化委员会按省规定上报认定。
  第九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市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
  (一)在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二)在铁路、公路、江河堤坝和水库湖渠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铁路、公路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三)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园区的管理机构为养护责任单位;
  (四)在文物保护单位、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所在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五)在城市道路、街巷、绿地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单位为养护责任单位;
  (六)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该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为养护责任单位。
  私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所有者为养护责任人。
  在城市住宅小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由住宅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养护。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确定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变更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当到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养护责任书,明确养护责任和义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古树名木日常养护,保障古树名木正常生长,防范和制止各种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遭受有害生物危害或者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抢救和复壮。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二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预防重大灾害损害古树名木的应急预案。在重大灾害发生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检查。
  第十五条 古树名木由负责认定的人民政府设立保护牌,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古树名木保护牌应当标明古树名木名称、学名、科名、树龄、保护级别、编号、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设置时间以及砍伐、擅自移植或者毁坏古树名木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古树名木保护牌中享有认养期限内的署名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一)砍伐;
  (二)擅自移植;
  (三)刻划、钉钉、剥损树皮、掘根、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
  (四)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
  (五)危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影响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并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报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保护方案后1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养护技术规范的,经审查同意后,报政府批准。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符合法定情形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向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移植申请,经依法批准后,由专业绿化作业单位按照批准的移植方案和移植地点实施移植。
  移植古树名木的全部费用以及移植后5年内的恢复、养护费用由申请移植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 照古树名木保护级别,及时报告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5日内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确认,查明原因和责任后注销登记,并报绿化委员会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理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景观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后予以保护。
  第二十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第二十一条 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救治,并可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牌及保护设施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未构成犯罪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古树名木,并处以古树名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距离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5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挖砂、烧火、排烟以及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剥损树皮、掘根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擅自处理未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按照《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三十条规定,由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每株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的;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违法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树龄在50年以上的大树,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并落实养护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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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生部


1995年10月2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将本文废止。


山西省卫生厅:
你厅(94)晋卫监便字第85号文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食品的行政控制措施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为避免或阻止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的直接危害,而对违法食品或场所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应急措施。该控制措施的实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三十八条中“食品的控制决定”的具体体现。食品经营者无商贩卫生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伪造食品的生产日期,违法销售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未如实标出食品的生产日期)及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此,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
政处罚程序(试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财产的查封等行政控制措施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项规定也是行政控制决定书中“如不服本控制决定,可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律依据。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认为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其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1994年8月4日

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厅(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有关工作部署,现将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
们,供参考。


二○○二年二月九日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工作安排

2002年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 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江泽民总书
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重新审视农保工作,
在实践中想办法,在创新中找出路;同时要继续理顺体制,稳定队伍,管好基金,
搞好调研,做好整顿规范农保工作。为此,主要做以下几项工作:

一、 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定做好农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

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农保制度有着极为重要
的指导意义。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
的经济体制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推行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生产
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收入增加的同时,生产、生活的风险也
在加大,为此,国家“七五”计划提出“抓紧研究建立农村社会保险制度”,这
是与当时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的。随着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如果
依然坚持“就业靠土地,保障靠家庭”,将阻碍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和农村生
产力的发展,因此迫切需要建立健全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的
后顾之忧。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由于农村
生产单位和分配主体的变化,原来依附于集体经济的保障制度已基本解体,农民
的保障观念和保障形式发生极大的变化。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传统的家庭养老
功能在弱化,越来越多的农民对以自我保障为主的新型保障方式有了更大的认同。
由于城镇交流和农村文化教育的发展,农民的思想观念和消费观念发生很大变化,
他们希望老年有经济自主权和养老的主动权。建立农保制度顺应了农民思想观念
的变化,改善了家庭关系,促进了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农保工作的开展体现了我党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国有近13亿
人口,9亿在农村,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
大问题。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富裕生活,没有农村社会保障,我国
的社会保障体系就不可能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对
农保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项工作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和赞同,代表了占我
国人口绝大多数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为农民办了一件好事实事。

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坚定做好农保工作的信心和决心,把整
顿、规范、改革、完善农保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

二、继续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

在机构改革中,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构队伍,是稳定农保工作局面的关键,
是做好整顿规范工作的前提,也是目前最为紧迫的任务。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
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将农保机构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其中,单独设农保
处的有13个:北京、天津、河北、山西、黑龙江、山东、上海、浙江、重庆、湖
南、安徽、江苏、云南;没有单独设农保处,行政职能合并到养老保险处或社会
保险处的有11个:内蒙古、吉林、辽宁、广西、广东、海南、四川、福建、贵州、
甘肃、西藏。职能已从民政部门划出,劳动保障部门还未接机构和人员的有4个:
陕西、青海、新疆、宁夏;职能机构和人员留在民政部门的有3个:河南、江西、
湖北。

目前,少数省级管理体制还没有理顺,绝大多数地、县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
门,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民政不好管、劳动不想要的现象,影响整顿规范工作的
进行。今年,随着省级以下机构改革的推进,要继续做好理顺管理体制、稳定机
构队伍的工作。继续贯彻中编办发 〔1998〕8号、中编办发〔2000〕18号文件和
劳社部发明电〔2000〕6号文件精神,一是要进一步强调在省级以下机构改革过程
中,明确农保主管部门,妥善解决农保机构的设置和人员安置问题;二是与有关
部门协商,解决基层农保机构管理费不足问题,保持队伍的稳定;三是明确要求
在职能转换过程中要做好基金、档案的移交工作,确保基金不流失、档案不丢失;
四是要从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解决乡镇农保职能归并与机构建
设问题。

三、 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基金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摸清基金底数、防范并化解风险是当前工作
的重中之重。经过几年的整顿规范,各地农保管理机构的风险意识有所增强,回
收违规基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历年进行农保基金核算和统计的基础上,
2001年5月,全国开展了农保基金调查摸底工作。要求所有管理农保基金的经办机
构对基金逐笔进行清理核对,并对基金运营风险作出评估。在自查的基础上,上
级对下级抽查面在30%以上。

根据各地上报数据汇总,截止到2000年底,全国农保基金积累总额198.58亿
元,其中责任金191.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6.45%),调剂金7.05亿元(占基金
总额的3.55%)。历年累计收取保费165.82亿元,基金运营收益32.76亿元。在
198.58亿元基金中,存银行、买国债和交财政管理共158.99亿元,占基金总额的
80.06%;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购买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共22.55亿元,占11.35%;
委托贷款、购买股票、直接投资和拆借挪用等其他资金共17.05亿元,占8.59%。
从资产状况看,可正常收回本息的基金184.53亿元,占基金总额的92.93%;收回
本息有困难的基金12.7亿元,占基金总额的6.39%;已确定不能收回的基金1.35亿
元,占基金总额的0.68%。

根据调查摸底的情况,农保基金潜在的主要风险是原存入被关闭的金融机构
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部去年专门派员赴问题集中的海南
省,走访了该省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办公室和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确认组,了解情况
并进行交涉;多次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联系和协商,要求将农保基金视同个人存
款优先偿还,目前人民银行正在与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办法。

今年,主要从五个方面加强基金管理工作:一是根据基金调查摸底的情况,
下发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管理的通知,严格规定基金运营要求,当前农保基金只
允许存入国有银行和直接购买国债,决不允许发生新的违规操作;二是完善财务
会计制度,培训省级财会人员。为从制度上进一步规范基金管理,2001年我部下
发了《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会计制度〉部分内容的通知》,今年将组织
对省级财务会计主管人员的培训,同时要求各地进行相应的培训;三是督促各地
加大回收有风险基金的力度,同时继续与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协调,争
取妥善解决原存入被关闭金融机构的农保基金债务清偿问题;四是研究探索基金
市场化管理运营的可行办法,目前的重点是继续与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协商,争
取农保基金参照执行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进行大额协议存款的优惠政策。

四、 进一步搞好调研,研究农保工作新思路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组建以来,部领导首先从调研入手,对农保调研工作作出
具体安排,并亲自带队进行调研。几年来,先后赴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除新疆、西藏外)进行调研,主要了解掌握各地农保工作的基本情况,听取地
方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乡村干部和农民群众对整顿规范农保工作的意见
和建议,写出了20多份调研报告。温家宝副总理对上海调研报告作了重要批示:
“整顿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各地农村经济、社会发
展的差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要继续调查研究,全面摸清情况,抓紧制定方案”。

从调研了解的情况看,各方面对建立健全农保保障制度反映十分强烈。一是
认为整顿规范农保要坚持分类指导,不要搞一刀切,农保政策不能搞急刹车。否
则,可能影响农民切身利益、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影响党和政府在农民中的形象。
如上海市劳动保障局认为,经过10多年的工作,上海市90%以上农民都参加了农保,
30多万农民在领取养老金,这项制度对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城乡劳动力流动有积
极作用,如果简单停办,可能产生严重的问题,直接影响社会稳定。二是建立健
全农保制度是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
中国社科院等部门和单位分别组织国内外专家学者对农保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
研究,呼吁要高度重视农保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农保的提案和建议逐年
增加。最近,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提出目前农村社会保障、金融服务、农业保险等制度很不健全,影响我国“
三农”问题的解决,并要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健全和完善这些制度。综上所述,
探索建立农保制度,与家庭赡养、土地保障、社区扶持相结合,共同保障农民老
年的基本生活,是适合我国国情和农村实际的现实选择,也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客观要求。

今年,将主要进行以下调研工作:一是围绕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调研,进一步
听取地方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完善工作方案;二是及时了解研究和解决地
方特别是基层机构改革中农保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三是根据农村城镇化、
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研究农村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
四是研究探索适应小城镇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五是针对进城农民工、小城镇农
转非人员和农村劳动者,研究设计互相可以转换的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