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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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2005〕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实行市、区分级负担的原则,应纳入市、区两级年度财政预算。

   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绿化专项资金,园林部门景点门票收入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的绿化养护资金等。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会同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江苏省城市绿地养护管理预算定额》和当年绿地养护管理的测算总量等有关资料,编制年度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经费使用计划。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具体负责市管绿地的年度养护管理经费计划的编制工作,并纳入当年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下达后,由市财政局根据考核结果给以拨付。

   第六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经费属于财政公共服务支出,应依法实行政府采购,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努力培育绿地养护管理市场。要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选择城市绿地管养队伍,并实行管养队伍淘汰制。

   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七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属于政府公益性项目。按照市、区两级管理,经费分级负担的原则,沿主次干道的市管绿地内的照明灯和景观灯的电费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支付;绿地养护管理用水的水费参照居民水标准执行;市管绿地内的公共厕所纳入市政公用系统统一管理。

   第八条 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的领导,该项工作列入各区政府和市各有关责任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中,并签订绿地养护管理目标责任状。

   第九条 各县级市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五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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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的通知
(2008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高检发研字〔2008〕1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8年1月28日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办法(1999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第十届第二百六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主要是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开展咨询活动,包括对检察工作中重大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起草的工作报告、司法解释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协助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等。

第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的主要形式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专家咨询委员会会议、专题咨询论证会议、调查研究、书面咨询、个别咨询等。

  以上活动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根据院领导部署具体负责筹备、组织和联系。

第四条 为便于专家咨询委员了解检察工作的有关情况,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为专家咨询委员提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开出版发行的以下报刊、图书和有关信息简报等资料: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文件,包括工作报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简报等;

  (二)有关检察工作的报刊杂志,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中国检察年鉴》、《检察日报》、《人民检察》杂志等;

  (三)有关检察业务的图书资料;

  (四)其他材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及各级检察机关编写的检察业务工作方面的参考材料。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调研题目,可以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进行调研。调研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派员陪同,各级检察机关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有关业务部门确定的检察理论研究课题,可以商请有关专家咨询委员主持或指导课题的研究。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请专家咨询委员协助培养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骨干和检察长等高级专门人才。培养主要通过举办讲座、专题授课等形式。具体工作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和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组织协调。

第七条 专家咨询委员可以就所咨询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调研报告、咨询意见,也可以就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问题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对于专家咨询委员所提出的报告、意见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记录、收集、整理,并报院领导。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五年,可以连续聘任。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确定专人负责与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联系,做好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等工作。

  专家咨询委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之间的联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统一归口管理。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咨询的,应当提出咨询议案,载明需要咨询的具体内容,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批准后,交由法律政策研究室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专家咨询委员转来的具体案件和有关材料,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受理。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商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和地方检察机关,提出具体意见报主管检察长,并将结果回复专家咨询委员。对于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收到的交寄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有关申诉、控告、举报等材料,由法律政策研究室转交控告、申诉等部门或者有关地方人民检察院办理,重要事项报告院领导。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经费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保障,每年列入机关业务经费预算。对参加咨询活动的专家咨询委员应当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各内设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帮助和便利条件。


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文件

嘉政发〔2007〕82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名牌对于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导向作用,培育和发展我市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名牌,参照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嘉兴检验检疫局、嘉兴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嘉兴中心支局等部门组成。
评审委负责嘉兴市出口名牌的评审工作,统一组织实施相关的评价、管理和宣传推进活动,评审委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协助和配合工作。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评审委的日常事务,承担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各级政府及外经贸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出口名牌培育工作,出台有针对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因地制宜开展出口名牌培育推广活动,鼓励、支持企业积极申报、创建嘉兴市出口名牌,争创浙江省出口名牌、中国出口名牌。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嘉兴市出口名牌,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一)企业在嘉兴市内依法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拥有进出口经营权;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四)申报类别商品(具体类别按照海关归类规则,不含武器、弹药及其零件、附件,下同)上年度出口额不低于500万美元;
(五)企业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申报类别商品在中国关境内和主要出口市场(含港、澳、台地区)均已注册商标;
(七)商标注册范围(核定使用商品)涵盖申报类别商品;
(八)申报类别商品商标首次注册地在中国关境内;
(九)申报类别商品商标持有人为中方;
(十)近三年来企业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出口商品无检验不合格经历。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章 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五条 对完全符合资格条件的,按下列评审指标和评分标准评分:
(一)研发创新能力(10分,须在申报类别商品范围内)。
1.拥有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数量。每拥有一项发明专利得1分,一项实用新型专利得0.5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得0.25分。
2.获得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拥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数量。每获得一项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4分,一项省级科技进步奖或高新技术产品得2分,一项市级科技进步奖得1分。
3.被评为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情况。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得10分,被评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得5分,被评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得3分。
4.参与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情况。每参与一项国际标准制修订得5分,一项国家标准制修订得4分,一项行业标准制修订得3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二)按照国际标准(覆盖范围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组织生产(15分)。
1.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ISO9000系列、GMP、HACCP、Oeko-Tex Standard 100、ISO/TS16949)认证情况。
2.通过国际通行的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0系列)认证情况。
3.通过国际通行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AS18000系列)或社会责任标准(SA8000)认证情况。
每通过一类认证(每一类中通过任何一项认证均可得分)得6分,但最高不超过15分。
(三)市场销售和消费者认可(40分)。
1.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达到500万美元得5分,每增加200万美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20分。
2.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额增长率。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等于或低于前一年度得0分,每增长5%加0.5分,但最高不超过5分。
3.申报类别商品上年度出口市场份额(在同一类别商品所有申报企业中排序)。在所有申报企业中按照同一类别商品进行排名,排第1位的得5分,排第二位的得4.5分,依此类推,最低为0分。
4.企业上年度销售额。企业上年度销售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得1分,每增加1亿元加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四)知识产权保护(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商标注册(商标注册范围须涵盖申报类别商品)数量。每在海外一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商标的得1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五)全球化经营(10分)。
海外(中国关境外)设立营销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数。每在海外设立一个营销机构或研发中心、生产基地得2分,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社会评价(15分)。
获得权威机构颁发荣誉称号(有覆盖范围的,包括申报类别商品)的数量。
每获得一个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得6分;每获得一个浙江省名牌产品或浙江省著名商标得4分;每获得一个嘉兴市名牌产品或嘉兴市著名商标得2分。
各项得分可以累计,但最高不超过15分。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六条 出口名牌评审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中国出口名牌和浙江省出口名牌评选时间而定。
第七条 企业在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在规定日期内向当地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各县(市、区)外经贸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上报评审委办公室。
第八条 评审委对上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评审标准进行评分,根据得分情况,结合行业特点,提出拟授予出口名牌的名单,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正式予以公布。

第五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九条 经确认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由评审委授予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颁发证书、奖牌,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条 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优先推荐申报浙江省出口名牌和中国出口名牌。
第十一条 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有效期为二年,到期后进行复评。在有效期内,可在其标签、包装、说明、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市出口名牌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的年份。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申报企业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由评审委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市出口名牌产品的申报。
第十三条 对获得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评审委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市出口名牌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外经贸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