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5:31:28   浏览:81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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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
  为贯彻王岐山副总理9月26日在全国假日旅游部际协调会议上关于加强旅游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部署,现就加强“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把安全保障工作放在第一位
  今年以来,旅游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旅游交通等安全事故依然频发。截至9月26日,国家旅游局共接到各地报告的旅游安全事故33起,共造成80人死亡,391人受伤,4人失踪,其中旅游交通事故27起,共造成74人死亡,321人受伤。即将来临的“十一”黄金周是假日制度调整和奥运后的首个国庆长假,预计旅游市场将有较大幅度增长,局部热点地区接待压力加大,旅游安全保障任务加重。各级旅游部门要进一步认清形势,汲取近期国内重特大安全事故和旅游安全事故的教训,以高度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假日旅游安全工作,确保广大游客度过一个安全、祥和、欢乐的“十一”黄金周。
  二、落实责任,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确保“十一”假日旅游安全平稳,对促进市场繁荣和社会和谐意义重大。要强化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人负责制,确实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一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综合协调责任。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从业人员和旅游者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做好本地区旅游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协调处置工作。二是落实旅游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要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工作的安全监管。三是落实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旅游企业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以及突发事件报告、救助、善后处理以及安全信息披露等职责。
  三、突出重点,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一是要强化对旅行社的安全监管。督促旅行社对所组织的线路产品和选用的服务提供商进行安全把关,杜绝租用手续不全、安全要求不达标的车辆,确保游客的交通、餐饮安全。二是要强化旅游节庆活动和大型展会的安全管理。要严格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和“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主、承办的各类旅游节庆活动的安全管理,严防拥挤踩踏、火灾等群死群伤事件。三是要加强对旅游接待单位安全达标情况的复核检查。旅游部门评定挂牌的A级景区、工农业示范点、星级宾馆,一旦发生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即摘牌整顿,并进行信息披露。四是要加强对安全薄弱环节和部位的隐患排查。要联合公安、交通、质检、安监等部门,重点加强大型游览游乐设施、游客运载工具和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杜绝违规违章操作,杜绝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运营。督促山岳景区、涉水景区做好安全防护和客流引导,严防坠落和溺水事故。加强易发交通事故路段和热点景区周边道路的安全警示,严防重特大旅游交通安全事故。
  四、加强预警防范和应急值守
  一是加强预警防范。主动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卫生、气象、食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对交通拥堵、灾害天气、传染病疫情、食品安全等可能影响出行的风险隐患进行提示预警,并根据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台风、暴雨、泥石流等恶劣天气和自然灾害的防范和应对。二是加强安全引导。对自驾车旅游、出境旅游和探险旅游进行安全教育和引导,增强自助游客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三是强化应急值守。完善与有关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落实假日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值班和通讯畅通,确保及时有效应对各类旅游突发事件,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做好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置工作。
  特此通知。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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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建设部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1996年7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村镇建筑工程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独立或者合伙承包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 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
(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
(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
(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 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
(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 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 《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 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 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 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 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工匠承包需要多项专业工种配合完成的工程,必须要有相应专业工种工匠的组合,并确定了协作内容后,方可承建。
第十六条 建筑工匠对所承包的工程质量负责,对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返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的规定、规程,对所承包工程做到文明、安全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八条 建筑工匠可以在所在省内承揽村镇建筑工程,但应当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吊销资格证书,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而承揽村镇建筑工程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承包工程的;
(三)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建筑工程的;
(四)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质量事故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村镇建筑工匠资格的定期检验或者经检验未达到资格条件的;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村镇个体建筑工匠资格证书》的。
第二十条 建筑工匠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侵害建筑工匠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村镇建筑工匠资格
审定申请表
申请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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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
|文化程度| | 身体状况 | |
|--------|------------------------------------------------------|
|本人专长| |
|--------|------------------------------------------------------|
|身份证号| |
|--------|------------------------------------------------------|
|住 址| |
|----------------------------------------------------------------|
| 从| |
| 事| |
| 建| |
| 筑| |
| 活| |
| 动| |
| 经| |
| 历| |
|----------------------------------------------------------------|
| 有无伤| |
| 亡及质| |
| 量事故| |
| 记 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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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乡镇人 | |
| 民政府 | |
| 建设行 | |
| 政主管 | |
| 部门呈 | |
| 报意见 | (盖 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县级人 | |
| 民政府 | |
| 建设行 | |
| 政主管 | |
| 部门审 | |
| 核意见 | (盖 章) |
| | |
| | 年 月 日 |
| | |
|----------|----------------------------------------------------|
| | |
| 备 | |
| | |
| | |
| 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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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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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村 镇 建 筑 工 匠 | 照 |
| | |
| 资 格 证 书 | 片 |
| | |
| --------|
| |
| 经审核, 同志符合《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 |
| 格管理办法》规定,特发此证书。 |
| |
| 有效期叁年。 |
| |
| |
| 发证机关(盖 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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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89年3月6日 生效日期1989年3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突尼斯共和国政府,为促进文化交流和加强两国的友好关系,根据一九七九年六月二十二日签署的文化合作协定,决定签署一九八九、一九九0、一九九一年文化合作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第一条 双方鼓励两国作家协会之间的合作,并鼓励互派作家代表团进行为期十至十五天的考察与研究。

  第二条 双方交换文学、艺术期刊和出版物。

  第三条 突方邀请中国皮影戏、编舞和舞台设计专家到突尼斯培训机构任教。任教期限双方另行商定。

  第四条 双方交换戏剧方面的文字、视听资料。中方于一九九0年派两名戏剧家访突;突方于一九九一年派两名戏剧家访华。访问时间均为两周。

  第五条 双方互派考古、博物馆专家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为期两周的考察访问,访问时间另行商定。

  第六条 双方鼓励交换考古刊物、名胜古迹图片。在可能的条件下,互办博物馆陈列品展览。

  第七条 双方互派艺术团进行访问演出,访问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八条 双方互派音乐家代表团(三至四人)进行为期十至十四天的考察访问。

  第九条 突方邀请中方:
  (一)派民间艺术团参加一九八九年七月十五日至二十二日的国际民间艺术节;
  (二)派浙江京剧团参加一九八九年七月二十日至三十一日的迦太基夏季国际联欢节;
  (三)派中国综合艺术团参加一九九0年七月的迦太基夏季国际联欢节。

  第十条 双方互派图书馆专家代表团,并鼓励两国国家图书馆和非洲及阿拉伯伊斯兰世界研究机构交换出版物。

  第十一条 突方希望得到中方在文献保管和修复方面的技术帮助。

  第十二条 双方互办儿童电影周或成人电影周(一九八九年或一九九0年),并互派电影代表团。

  第十三条 突方邀请两名中国电影艺术家携带影片参加一九九0年第十三届迦太基电影节,并访问八天;突方邀请中方参加一九八九年克利比亚国际电影节。

  第十四条 双方互办:(一)传统工艺用品展览;(二)艺术展览(绘画和书法)。

           二、教育、高等教育、科研

  第十五条 双方鼓励有关院校就教学体制、学习、培训、教学大纲及毕业证书等方面交换信息。

  第十六条 双方鼓励互相通报高等院校有关文学、科技的教学科目及入学条件。

  第十七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大学机构直接建立联系,相互进行交流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八条 双方互派一个三至五人的教育和大学负责人组成的信息联系考察团。有关代表团互访的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定。

  第十九条 双方鼓励和发展两国教师和研究学者之间的接触和交流,互换出版物和交流研究成果。

  第二十条 双方促进和发展布尔吉巴语言学院和北京语言学院业已建立的合作。

  第二十一条 双方研究在中国专家帮助下,在突尼斯医学院开设一个针灸学专修班,具体事宜另商。

  第二十二条 双方鼓励本国教师应邀到对方大学任教。

  第二十三条 双方鼓励互派研究员和大学教师进行短期访问。

  第二十四条 双方鼓励有关部门之间交换科技情况资料,经由对方允许,可予以散发或出版。

  第二十五条 双方鼓励两国间的科研机构发展合作联系并开展共同研究。

  第二十六条 在本计划有效期内,中方每年向突方提供十名奖学金名额;突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三名奖学金名额。具体接收办法按照各自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双方鼓励互派一名教育家研究对方的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并交流教学经验。

  第二十八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计划,特别是历史、地理教材。

  第二十九条 双方鼓励交换教学方法和教育体制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第三十条 双方鼓励发展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两国委员会之间的合作。

             三、体育、青年

  第三十一条 双方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运动委员会和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之间的直接合作。

  第三十二条 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商谈一九八九至一九九0年度体育交流与合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双方鼓励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与突尼斯共和国青年体育部在青年领域里的友好合作;双方支持两国青年代表团互访。

               四、新闻

  第三十四条 中、突两国政府代表已于一九八四年四月签订中、突新闻合作计划,有效期三年并自动延长,故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十五条 本计划不排除双方通过外交途径共同商定新的项目。

               五、费用

  第三十六条 团组和人员的互访,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往返国际旅费;接待方负担在其国内的接待费用、交通费和一般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 奖学金。中方负担突方十名奖学金生的来华和学成回国的国际旅费。除本计划另有规定外,派遣方负担所派留学人员的国际旅费。提供的奖学金条件与接受国向其他国家提供奖学金的条件相同。

  第三十八条 展览和电影。派出方承担展品或影片的运费;接待方承担组织展览或电影节的费用。接待方保证所收到的展品和影片的安全。

  第三十九条 本计划于一九八九年三月六日在北京签字,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法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突尼斯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文化部副部长          外交国务秘书
     刘德有          哈比卜·本·叶海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