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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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8〕3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制定发展经济的优惠政策,将为我市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拓展我市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广度、深度,激活本地资本和企业,把我市打造成富有吸引力、凝聚力、创造力的投资洼地和创业宝地,促进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起到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好这些优惠政策,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努力营造一个亲商、安商、扶商、富商的优良环境。



































二○○八年十月三日

























































































新余市加快经济发展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环境,加大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加快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分级财政奖励制。











第二章 市场准入











第三条 凡公司制企业,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可以不受行业、区域、企业规模限制,均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第四条 允许股东自主约定出资比例,其中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股权、债权、商标、商号等无形资产出资的,其出资比例最高可占注册资本的70%。





第五条 凡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均允许设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注册资本在五年内分期到位,其对外投资比例不受净资产限制。





第六条 公司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公司法人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其对外投资可以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第三章 工业方面











第七条 凡新建生产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外币按汇率折算,下同)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于龙头企业、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奖励年限。





第八条 实施企业技改贴息补助,对人民银行公布的企业信用为A级以上的企业(当年上缴税收地方所得50万元以上)新增项目固定资产贷款,凡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主导产业重点项目,可由企业提出申请并经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审查核定,由市财政贴息,在一个贷款期内,贴息的标准为:





㈠对A级信用企业贴息20%;





㈡对AA级信用企业贴息30%;





㈢对AAA级信用企业贴息50%。





前款规定的企业仅限于工业企业,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支持,其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条 对被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经费支持,其资金在市科技三项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对荣获国家、省、市级新产品称号并有认定证书的新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万元、1万元,该奖励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经国家、省确认的新产品,自确认之日起,国家级新产品3年内、省级新产品2年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受益财政按该产品每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创新。





第十三条 每年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50万元,用于奖励当年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





第十四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由市财政继续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对构建电子商务平台、推动信息化发展成效明显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该奖励资金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六条 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通过产学研合作,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产学研项目,经验收确认,在市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七条 根据上年度能源消费量,按每吨标准煤不低于0.5元的标准,由市政府安排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技术与产品推广、示范试点、节能监察、节能评估、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工作。





第十八条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由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按节能量每吨标准煤补贴50元(已享受国家、省、市专项补贴的除外),但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由市政府节能专项资金给予每户企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





第二十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5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70%收取;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按标准的20%收取,涉及的事业性收费按标准的50%收取。











第四章 农林业方面











第二十一条 对投资农业产业化的新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予以奖励;第四年至第六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对新办农产品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受益财政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当年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40%予以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在我市投资的下列农业产业化企业进行奖励:





㈠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500户以上、被评为市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





㈡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被评为省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㈢年销售收入在5亿元以上、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被评为国家级龙头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金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在经工商注册登记并经市农业局备案的农村专业合作社中,选择15家社员人数50人以上、管理机制健全、社员间利益联系紧密且有实质性运作的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按每年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在确保耕地承包期30年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耕地使用权合理流转,对单户或单个实体流转耕地在100亩以上的,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对承租方给予补助。





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产品、项目进行奖励:





㈠凡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国家名牌农产品、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或地理标准产品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㈡凡获得省名牌农产品或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㈢凡引进新品种、新技术获得成功并受到国家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受到省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受到市级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前款规定的奖金在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从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一村一品”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3321”重点工程以及葡萄、麻绿笋、散养蛋鸡、有机蔬菜等。凡新增面积(产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可以给予5至20万元的奖励或贴息扶持。





第二十七条 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油茶发展专项资金,对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市财政每亩补助200元,县(区)财政配套补助100元;市林业部门每年从森林植被恢复费中列支10%,作为高产油茶补助资金,对当年新造高产油茶林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补助100元;对列入退耕还林荒山造林项目的,每亩再补50元。油茶补助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形式核发。





退耕还林、荒山造林、农业综合开发、以工代赈等项目,优先向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规模的高产油茶林基地倾斜,并由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申请省级林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每年列支30万元,市林业部门从工作经费中每年列支20万元,专项用于以杨树为主的平原造林苗木补助。经验收合格,每株杨树补助1元,列入百万树木进村入户工程的不再重复补助。县(区)也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平原林业苗木补助。











第五章 第三产业











第一节 金融保险方面





第二十九条 支持金融部门在我市设立金融机构建设金融一条街:





㈠凡在我市新设立分支金融机构(含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典当行、担保公司等,下同)或新组建法人机构,其注册资金或拨付营运资金实际到位2000万元以上的,三年内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建筑面积1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㈡新组建的金融机构购地新建办公用房,对涉及的市、县(区)两级行政性收费(不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和事业性收费全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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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政府


唐山市市级预算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维护财税秩序,保障市级预算收入及时、准确、足额上缴国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预算收入,是指应当上缴市级国库的税收收入(税收收入的征收范围暂按唐财预字〔1994〕3号文件规定执行)、国有资产收益(含各项预算资金投资入股收益和分红所得)、各种滞纳金收入、罚没收入、政府性基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其他属于应缴的各项预算收入等。
第三条 应当缴纳市级预算收入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缴纳单位),负责征收市级预算收入的部门,以及国库和各商业银行,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管。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审计、税务和市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范围,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市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重点检查与普遍检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碍。
第五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支持有关部门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征收和入库等工作,特别是市区以外的属于市级预算收入的企业交纳的税收必须保证其及时足额入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得制定涉及减免市级预算收入或影响市级预算收入征收的规定。
第六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缴库方式和期限缴纳市级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和拖欠市级预算收入。
第七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市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工作,不得擅自减征、免征、缓征、退征或者截留、倒划、占用和挪用市级预算收入;未经市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市级预算收入存入在国库外设立的过渡性帐户。
第八条 各级国库和商业银行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办理市级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和报解,不得擅自将市级预算收入延解、占压、混库和退库。
第九条 市级预算收入的缴纳单位、征收部门、国库和商业银行等,要按有关规定定期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与市级预算收入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要切实加强对市级预算收入解缴情况的审计监督。对市级预算收入的解缴等情况由市财政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定期进行审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审计并向市财政部门出具审计报告,不得隐瞒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或者出具虚假报告。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主要负责人员,视其情况,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本级预算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4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