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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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安徽省淮北市人民政府


淮北市地方志工作管理办法
淮政〔2008〕8号


  第一条 为规范地方志工作,发挥地方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的组织编纂、管理、开发利用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县、区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
    
  (四)收集、整理、保存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五)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

  (六)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六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县、区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以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第八条 按照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明确具体承担地方志编纂工作的机构和人员,保障经费和办公条件,按时完成编纂任务。

  县、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要逐步实现编纂工作现代化,要配备必要的设备,逐步开展地方志数字化、网络化建设。

  第九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以及承编单位应当建立地方志资料征集制度,通过查阅、摘抄、复制、购买等方式收集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提供有关资料,可以获得适当报酬。地方志资料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十条 以市和县、区行政区域名称冠名、列入规划的地方志书,实行志稿三审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专家依法审查,出具审查验收报告;审查验收合格的,方可以公开出版。

  县、区正式出版或内部出版的各类志书(包括年鉴),须送市地方志工作机构30部进行保存。

  第十一条 市综合年鉴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其确定的部门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县、区综合年鉴经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公开出版。

  第十二条 已通过审查验收的地方志书和经批准的地方综合年鉴,未经原审查验收或者批准的机关同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集中统一管理地方志资料和地方志文稿;承编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妥善保存在地方志编纂过程中收集到的地方志资料以及形成的地方志文稿,不得损毁;编纂工作完成后,依法及时移交本级国家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出租、出让、转借。

  第十四条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网站、地情资料库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服务。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查询、阅览、摘抄等方式利用方志馆收藏、展示的地方志文献和资料。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志资料。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志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志书正式出版后,承编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应当支付稿酬的编辑工作人员支付稿酬。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完成编纂任务的,或拒绝提供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资料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提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部门志、行业志、乡镇志、街道志的编纂,参照本办法执行。编纂方案报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的,市或者县、区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提供必要的指导、服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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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州市烟叶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办函〔2009〕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管护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和维护,确保建成工程项目正常运行、发挥效益。根据国家《水法》和农田保护有关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以及《四川省烟水配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达州市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的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 凡属烟草行业对建在烟区范围内进行了补贴的工程项目均遵守本办法。主要项目为:集约调制设施的标准化晾房和密集型烤房;烟水配套工程的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提灌站以及配套的沟渠、管网、田间机耕道等。由其他批准的水库、公路、农用机械、土地整理等补贴项目不在此范围。

第四条 推行农户参与管理维护模式,按照“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谁管理”的原则,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发挥长期效益。

第二章 维修养护

第五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按照“项目产权归属烟农,不能归属烟农的,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原则,通过办理产权或者签订产权移交协议等形式,明晰工程项目产权、使用权和管理权。

第六条 产权、协议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内容,对档案进行补充、完善,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系统。

第七条 产权所有者为工程项目维修养护的主体,承担责任。产权归属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签订管护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进一步明确责任。每年结合农时要有计划地组织烟农进行夏修和冬修,以及遭受暴风、暴雨或洪水等自然灾害后的及时维修。水利、交通、烟草、国土等部门对科学使用、安全管理、维修养护等进行指导。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烟叶生产工程项目设施,切实加强执法管理力度,严厉打击破坏工程设施的不法行为。

第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黑板报、宣传栏、群众会议、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关于加强烟叶生产基础设施管护的规定,并将管护制度、管护公约等公布于房前屋后,以增强群众管护意识、调动群众管护积极性,在项目区形成一个建设工程、使用工程、爱护工程的良好社会风气。

第十条 工程项目的维修养护以设计标准为基本依据,确保设施完好、运行正常,并根据工程特点,分别符合下列要求:

一、烟水工程

(一)定期检查小水窖、小水池、山坪塘蓄水状况,及时疏浚、清淤,定期整理配套沉沙池、集雨沟,保证发挥作用。

(二)沟渠内不得设障堵水,并应根据淤积阻水情况定期清理。对不稳定沟段,应采取切实有效的防塌固坡措施,加强维修养护。

(三)暗管工程在运行初期应沿管线经常巡视,发现凹坑应及时填平;以后可每年定期检修一次。对于出流量明显减少或含沙量明显增多的管道,应查找原因,及时处理。

(四)提灌站泵站前池的淤泥及拦污栅前的各种杂物应及时清除,各种井盖应严密盖好。动力机与电气设备应严格保养,每年全面检修一次,确保安全运行。

二、集约调制工程。保持密集式烤房、标准化晾房的清洁卫生、通风排湿。及时检查设施状况,对损坏或出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维修。定期检查用电线路、备用电源,确保使用和安全。每年使用前,各县(市)烟草部门制定下发具体要求,并对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施能正常使用。

三、田间机耕道路。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确保建设项目的完整性和正常使用。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受益单位

一、烤房、美式晾房、小水窖、小水池的产权归农户所有,农户管护。

二、山坪塘、沟渠、管网、提灌站等公共水利设施、钢结构活动式晾房和机耕道路由产权所属的村民委员会选派两名烟农代表、三名村组干部、一名乡干部和一名烟技员组成所在村管理委员会。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护制度。

(二)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规定,负责做好工程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工程设施安全运行;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加强对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巡视检查,预防、制止破坏活动。

(三)负责履行工程的协调管理事宜,督促受益农户管好工程。

第十二条 烟草行业

一、市局(公司)

(一)负责对项目管护的监督检查。

(二)负责掌握已建项目运行管护总体情况,并结合生产情况及时确定当年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满足烟叶生产所需。

二、县(市)局(营销部)

(一)按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项目完工后,质保期内由施工方负责工程质量与管护。在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后,负责与受益人签定“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护协议”,并完善有关交付手续,交与其管护。

(二)落实专人协助、参与项目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分项目制定运行管理方案,协调各方,指导运行,充分发挥项目效益。

(三)负责对项目维修申请的审核,并在维修结束后负责对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登记建档。

(四)定期对本辖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定期向市局(公司)汇报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烟办职责

一、市烟办负责工程维护管理的组织领导,督促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

二、县烟办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并对县级烟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负责维修工程项目的预算、审批和验收等工作。负责管护资金的保管和使用,制订和完善管护资金管理办法,确保管护资金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以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为前提,确保在设计标准条件下正常发挥作用,满足烟叶生产需要。

第十五条 产权归属烟农的,以烟农为运行和管护的主体。产权归属于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通过以签订协议或以乡规民约等形式明确运行管理责任,明确责任人。根据各地实际,可成立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形式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用水协会、烘烤协会、晾制协会等可以以维护、运行成本为依据,收取使用者合适标准费用,用于设施维护、运行等支出。

第十七条 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侵占或擅自拆除、变卖、转让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二)盗窃和哄抢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物资、器材、设备等。

(三)从事爆破、钻探、开垦、打井、采石、采砂、采矿、取土、建坟、挖窖等影响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运行和危害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活动。

(四)在沟渠、管网等公共水利设施上乱挖、乱填、开口、阻水、截流等。

(五)向水池、山坪塘、沟渠、管网等水体内排放或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固体、流体废物、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及烟芽、烟杈、烟杆等烟叶生产农田残留物。

(六)改变工程原设计主要功能。

(七)其它危及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五章 维修程序及费用管理

第十八条 维修费用拨付程序:管理委员会向县烟办提出工程维护计划申请,各县(市)烟办对上报申请组织评审,并下达维修计划批复,管理委员会按下达批复组织施工,工程结束后,各县(市)烟办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维修资金,管理委员会开具正式发票。

第十九条 维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烟水配套工程和烟叶调制设施,烟路、农机具以及土地整理不享受此管护资金。补贴金额为工程审定金额为1000~2999元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20%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3000~4999元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18%补贴;工程审定金额为5000元以上的,原则上按审定金额的16%补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使用维护资金:

(一) 单项工程维护资金不足1000元。

(二) 建设工程在质量保证期内。

(三) 人为因素造成工程损坏。

第二十条 维护资金来源及补贴方式。市、县烟办各留出烟税总额的1%作为烟叶生产基础建设项目管护维修资金,管护资金由各县(市)烟办专户存放。

第六章 效果监测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烟草部门对工程项目效果要进行必要的监测,积累实践资料,指导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

第二十二条 市、县烟草部门要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库,对工程项目的效果进行分析等,为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定期对本区内工程项目运行的管理、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四条 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开展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地方提出整改意见,建立日常运行管护情况通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对在管护工作中做得好的单位、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管护中存在问题并涉及到使用效果的,进行批评和相应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达州市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财农〔2012〕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为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以下简称补助费),是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安排,用于因遭受严重水旱灾害而开展防汛抗洪抢险、修复水毁水利设施以及抗旱的专项补助资金。

本细则所称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山洪(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风暴潮、冰凌、台风、地震等造成的洪涝台灾害以及严重旱灾。

第三条 在遭受严重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防汛抗旱资金投入。

第四条 补助费的分配使用管理,要体现防汛抗旱应急机制的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的防灾救灾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补助费使用范围

第五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防汛抗洪抢险,应急度汛,水利工程设施修复。

具体开支范围:(一)防汛抗洪抢险费。参加现场防汛抗洪抢险和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费用;防汛抗洪抢险所需物资材料的购置费用;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水上救生、应急监测、预警预报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抗洪抢险租用专用设备的费用;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汛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的费用;防汛抗洪抢险期间水文、雨量测报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防汛抗洪抢险、组织蓄滞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调用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防汛抗洪抢险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和租用费;防汛抗洪抢险耗用的电费和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二)应急度汛费。根据度汛安全需要,对重点河道、堤防、病险涵闸、水库等防洪设施应急除险加固,以及重点防洪非工程措施修复发生的费用。(三)水毁水利工程设施修复费。因严重水灾导致江河湖泊堤防、水库、蓄滞洪区围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发生毁损而进行修复的费用。

此外,省级补助资金还可用于:(一)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省级防汛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二)应防汛抗洪需要,加强监测预警增加的支出及其因灾损毁设施设备修复费。本款两项支出在会计核算时应注明资金来源为省级特大防汛补助费。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一)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二)列入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三)其他应在预算中安排的经常性防汛业务经费。

第六条 补助费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补助遭受严重干旱灾害的区域旱情监测,兴建应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的费用。

具体开支范围:(一)抗旱设备添置费。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发电机组、输水管、找水物探设备、打井机、洗井机、移动浇灌、喷灌滴灌节水设备和固定式拉水车、移动净水设备、储水罐等抗旱设备发生的费用。(二)抗旱应急设施建设费。因抗旱需要应急修建的泵站、拦河坝、输水渠道、水井、塘坝、集雨设施等费用。(三)抗旱用油用电费。抗早期间,采取提水、输水、运水等措施而产生的油、电费用。(四)抗旱设施应急维修费。抗旱期间抗旱设施、设备应急维修发生的费用。(五)旱情信息测报费。抗旱期间临时设置的旱情信息测报点及测报费用。(七)其他费用。抗旱新技术新产品示范、推广费用。

此外,省级补助资金还可用于:(一)省级抗旱物资储备费用。购置、补充、更新省级抗旱物资及储备管理费用。(二)因遭受严重干旱灾害,需要开展必要的人工缓解旱情作业费。本款两项支出在会计核算时应注明资金来源为省级特大抗旱补助费。

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抗旱补助费中列支:(一)正常的人畜饮水和乡镇供水设施的修建费用。(二)印发抗旱资料、文件等耗用的宣传费用。(三)各级抗旱服务组织的人员机构费用。

第三章 补助费申报与分配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申请补助费,由市、县(市、区)的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省水文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等省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申请补助费,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申报,文件主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八条 各市、县(市、区)补助费申报文件必须符合补助费申报格式要求,申报项目内容必须符合第二章补助费使用范围的规定。

各市、县(市、区)申请特大防汛补助费(不含应急度汛项目),其申报文件格式必须按照附件1规定格式执行。

各市、县(市、区)申请特大抗旱补助费,其申报文件格式必须按照附件2规定格式执行。

各市、县(市、区)申请应急度汛补助费,其申报文件格式必须按照附件3规定格式执行。

省水文局、省钱塘江管理局、省防汛物资管理中心(省防汛机动抢险总队)等省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申请特大防汛抗旱和应急度汛补助费,其申报文件格式参照附件1、2、3规定格式执行,但必须明确到具体需要实施的项目。

第九条 对未报或逾期上报申请补助费文件的,以及未按照本细则规定要求申报的,将不予安排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补助费。

第十条 补助费综合下列水旱灾情相关因素进行分配。

特大防汛补助费(不含应急度汛项目)主要分配因素:

(一)洪涝台成灾面积。

(二)水利工程等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三)地方防汛防台投入与财力状况。

  特大抗旱补助费主要分配因素:

(一)农作物受旱成灾面积及待播耕地缺墒缺水面积。

(二)因旱临时饮水困难人口、牲畜数量。

(三)地方抗旱投入与财力状况。

应急度汛项目补助费主要分配因素:

(一)上年度洪涝台受灾情况和水利工程设施水毁损失情况。

(二)对安全度汛有重大影响的水利工程应急项目。

(三)地方防汛防台投入与财力状况。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根据第十条相关因素,按分类项目(分类项目见附件1附表2、附件2附表2)提出补助费(不含应急度汛项目)分配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应急度汛项目,由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在组织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择优选择项目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抄送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市、区)在接到补助资金文件后,应根据下达的分类项目资金量和本细则规定的补助费使用范围,于30日内将补助资金细化落实到各具体实施项目,并将补助资金分配拨付文件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备案。上报备案的资金分配拨付文件将作为检查的依据。

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拨付应急度汛项目资金通知,下达应急度汛项目补助资金,抄送省级有关单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水利部门,省级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补助费购置的防汛抗旱物资材料和设备、设施的管理。

补助费使用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补助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加快支出进度。

第十四条 补助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有效。

第十五条 各地及省级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省财政厅、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将不定期对补助费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市、县(市、区)的财政、水利部门于每年1月31日前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报告上一年度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报告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省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上一年度补助费使用管理情况报告,直接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十七条 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省水利厅直属有关单位及经费使用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的《浙江省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浙财农〔1999〕433号、浙水管〔1999〕89号)及《关于印发申请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和水利建设基金报告格式的通知》(浙防汛〔200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