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3:06:53   浏览:80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引进农业项目资金奖励暂行办法

  沧政发[2004]20号 2004年11月25日

  为加快全市农业项目建设步伐,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鼓励广大干部职工积极争取域外(沧州市区域以外)农业项目资金,特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农业项目:是指以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优化整合农村资源,改善农村面貌的农业、林业、畜牧水产、农业开发、扶贫开发、水利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化龙头项目。

  二、奖励对象:主要是指涉农部门引进域外资金,为当地农村经济做出重大贡献的县(市、区)及其工作人员。

  三、引进资金:除现金外,还包括设备、技术、品种等。引进的设备,要能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能明显改善生产条件,给农民带来实惠;引进的技术,要能明显提高农副产品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力,对区域经济的发展产生积极效果和影响;引进的品种,要能适应市场的需要,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

  四、奖励办法、标准及使用:(一)集体奖:以县(市、区)为单位,引进资金总额(设备可折算)前3名为奖励对象,标准为3万元、2万元、1万元。 (二) 单项奖:以引进单个项目的资金数额及其对市、县两级贡献和影响程度,选定前3名,数额为1.5万元、1万元、0.5万元。(三)荣誉奖:对引进项目资金的有功单位和人员,另颁发奖状或证书。(四)奖金使用:由受奖县(市、区)自主分配。

  市直单位引进项目资金、技术、品种的有功人员的奖励,由市政府评定小组根据工作的实绩情况确定。

  对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好,贡献突出的,将给予特别贡献奖。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拨付。

  五、奖励评选办法:集体奖以县(市、区)为单位,引资额度必须超过全市平均水平,方可参评。单项和荣誉奖由各县(市、区)评选上报入围名单,并经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评定小组复审,比选确定。市直单位参与评选的,要向市政府评定小组写出参评报告。

  六、凡当年度获得集体奖的县(市、区)和单位,在下年度的评定中,引资数额要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一般增幅不低于15%),方可入围参选。

  七、奖励时间:每年一次,一般结合全市农业工作会议兑现。

  八、本办法自2005年起执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

民政部 国土局 等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

1989年11月10日,民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以下简称勘界测绘)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勘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了统一勘界测绘的技术标准,为勘界和边界线管理工作提供科学手段和可靠依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勘界测绘一般包括:界桩的埋设与测定,边界线的调绘,边界线走向的文字说明,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界线详图集的编纂与制印。
第三条 勘界测绘执行本规定和国家现行有关测绘技术规范。平面坐标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辖区内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辖区境内的边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

第二章 界桩的埋设与测定
第五条 界桩的类型及规格
界桩是边界的永久性标志,由界碑和底座组成。界碑一般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成型,在有条件地区也可用花岗石、大理石等坚硬石料凿制成型;底座可在现场用钢筋混凝土浇灌,要求界碑底部露出四根约10厘米长钢筋,以保证界碑和底座结合为一整体。
界桩类型分为:三面大型、双面大型、双面小型和简易四种类型。
界桩的类型及规格见附件一。
第六条 界桩的书写与编号
(一)界桩的书写
界碑宽面的正反两面,自上而下书写(雕刻字或模压)省、自治区(内蒙古、广西、西藏、新疆四自治区在其汉字下加注自治区通用民族文字)、直辖市的名称、界桩编号、国务院(竖立之意)、竖立时间等文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只用专名,省略通名。例如:陕西省只注“陕西”,宁夏回族自治区只注“宁夏”。
(二)界桩编号
界桩编号的方法:一般由边界线的西端点向东或由北端点向南用阿拉伯数字1、2、3……为序进行编号。端点界桩的编号以先勘定的一条边界线的编号为准。在已立界桩之间插竖的新桩,其编号是在上一个原有界桩号后括注数字序号,例如:7(1),7(2),11(1)等。
同号双立或三立的界桩编号,是在该桩号后标注A、B或C,例如:2A、2B,7(1)A、7(1)B、7(1)C等 。
界桩编号示意图见附件二。
(三)界桩上书写的文、数字,其字体、字大见附件一,字的笔划的划刻深度不浅于0. 5厘米,并涂以红漆。
第七条 界桩位置的选定和埋设
(一)界桩位置的选定
界桩的位置一般应选在实地地貌不易辨别的边界线转折处,过境道路与边界线相交处,山口、鞍部和平缓的山顶处,界河、界路等线状地物的起迄处。其埋设地点应选在地基稳定并有利于界桩保护的地方。
(二)界桩类型的选择
三省边界线交会点竖立三面大型界桩;边界重要地点竖立双面大型界桩;一般地点竖立双面小型界桩;在交通不便而地形又明确的地点(如山口、山顶),可树立简易界桩。同号双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两岸,并需测量每一桩点至双立界桩边线与边界线交点的距离;同号三立界桩竖立在界河的交叉口岸,并需测量每一桩点至边界线在该交叉口处转折点的距离。上述测量数据要记载在界桩登记表的界桩位置说明栏内。
(三)界桩的埋设
埋设界桩前,先将坑底(坑底土层松软时应填沙石)捣固、夯实,然后再现场浇灌底座并将界碑灌铸一体。埋设深度一般为0. 5米,应以实地地基情况埋设牢固为原则。
(四)界桩的密度
界桩树立的密度,以能控制边界线的基本走向为原则,尽量少树,由双方视边界线地形情况实地商定。
第八条 界桩登记表的填写
(一)界桩登记表的内容主要包括:界桩号、界桩类型、坐标、高程、所在地、界桩位置略图、界桩位置说明、界桩与方位物相关位置、相邻界桩间距等栏目。
(二)界桩位置略图参照三角点的“点之记”要求绘制。其比例尺一般为1∶1万,略图上应标出界桩点、界桩方位物、边界线和指北方向。
界桩登记表(含界桩位置略图)的格式见附件三。
(三)方位物一般不少于三个,应选择明显、固定、离界桩较近的地物。界桩至方位物的平距,一般应实地量测至0. 1米,当不便量测时,可从图上量取,取位到米。界桩至方位物的磁方位角注到0. 1度,测定精度0. 2度。
第九条 界桩坐标与高程的测定
界桩坐标一般在实地测定,特殊情况下可在图上量取。界桩高程在图上量取。在具有国家1∶1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界桩坐标按照1∶2. 5万比例尺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要求进行测量,平面精度±2. 5米。
在没有1∶1万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界桩坐标按照1∶5万比例尺地形图航测外业控制点的要求进行测量,平面精度±5米。
在实地测量确有困难的地点,如大山区的山口和戈壁沙漠的腹部,界桩点的坐档可以在比例尺尽可能大的地形图上量取;在没有更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情况下,可在1∶10万比例尺地形图上量取。

第三章 边界线的调绘
第十条 边界线调绘是将勘界双方在实地确定的边界线和界桩点标绘在1∶1万或其他现有大比例尺地形图上的工作。在人烟稠密边界线走向复杂的地区,也可采用航摄像片进行调绘。
已实地调绘的边界线成果,经双方确认后,可直接利用。
对于高山困难地区具有明显分界地性线(如山脊线、山谷线)的边界地段,如双方能够在室内准确判明边界线走向,不需要在实地确认边界线时,亦可由勘界双方在室内直接在地形图上标绘边界线。
第十一条 边界线调绘中,除边界要素外,对边界线两侧的地貌地物均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航外测量规范调绘要求进行调绘,对与边界线有关的新增地物应准确补调,对地貌地物变化大,直接影响边界线走向的地段应进行修测。边界线与四周地貌地物相关位置必须正确。
第十二条 边界线调绘中,各类要素采用五色清绘。边界线用0. 3毫米红色实线不间断表示(边界可以压盖任何地物),界桩点符号用直径1毫米红色小圆圈表示,界桩编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用红色注记,植被要素为绿色,地貌要素为棕色,水系为蓝色,其他要素均为黑色。
第十三条 与边界线有关的地理名称,如山名、梁、峁、河流、沟渠、水库、湖泊、渡口、桥梁、道路、居民地等均应核准注明。

第四章 边界线地形图的标绘
第十四条 作为边界协议书附件的边界线地形图是详细表示边界线和界桩点位置的勘界测绘成果之一,是经勘界双方签字确认并经国务院决定后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边界线标准画法底图。
第十五条 边界线地形图根据边界线实地调绘的大比例尺地形图严格转绘、整理而成。标绘要求同第十二条。
边界线地形图的比例尺一般为1∶5万,荒漠戈壁地区可用1∶10万比例尺,但同一条边界线的地形图比例尺应一致。边界线局部地段确因地形复杂而容易引起界线走向不清时,应同时加绘1∶1万比例尺边界线地形图。
第十六条 边界线地形图一般利用最新出版的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编绘。如确因现有地形图的地貌地物变化大或现有地形图比例尺过小不敷使用时,应按国家现行地形图测量规范予以修测、重测或新测。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域界线详图集是根据边界文件,边界线地形图和勘界测绘资料汇编而成的专门地图集。有关编纂、制印的技术要求,另行规定。

第五章 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第十八条 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是对边界线全线实地走向进行描述,以便于界线的实地确认,配合并补充边界线地形图等资料。
第十九条 边界献呦蛭淖炙得在边界线实地调绘时一并完成。其内容一般应包括边界线起迄点、界桩点的位置、坐标、高程,所在地名称,界桩间距离等。边界线实际走向的描述,特别是走向与实际地形发生变换处不要遗漏。
第二十条 文字说明以明确描述边界线实际走向为原则。要求简明清楚,采用通用的名词术语,地名准确,译名规范,并与边界线地形图一致。

第六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一切原始记录和计算成果均应正确无误。要求字体正规清楚,项目填写齐全,文字叙述简明确切,地理名称调注准确,少数民族语地名译音和简化字使用正确,各类图表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野外勘界测绘工作结束后,双方野外工作组应对所作成果成图资料的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由双方负责人签名负责。其检查验收内容如下:

(一)界桩埋设位置和界桩编号;
(二)边界线调绘资料;
(三)界桩坐标成果和界桩登记表(包括界桩位置略图);
(四)边界线地形图;
(五)观测手簿和计算成果;
(六)边界线走向文字说明;
(七)技术总结。
以上被检查验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省级勘界组织对上述成果负有最后检查责任,发现问题可予纠正。
内业成果由双方省级勘界组织直接检查验收,并写出检查记录和验收报告。

附:关于《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的说明
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是勘界工作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之一。为统一全国省级边界勘界测绘技术标准,确保成果质量,制定了《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技术规定》的起草是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的要求,参照了国界勘界的有关技术规定,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一些省测绘局的意见,并吸收了宁夏、内蒙古勘界测绘工作的经验。现就《技术规定》中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勘界测绘工作的性质
勘界测绘是在确定界线实际走向以后,在实地埋设界桩,测定界桩点位,测绘边界地形图,并在地形图上表述边界线走向等工作。
勘界测绘必须在两省联合勘界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民政、土地、测绘部门密切配合,由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测绘资料的使用
勘界测绘应尽量利用现势性强的测绘成果。为便于外业调绘工作,保证调 绘的准确性,可以采用大比例尺的地形图作为工作底图,也可同时利用航摄像片辅进行调绘。边界线调绘成果要按规定转绘到1∶5万或1∶10万地形图上,形成边界地形图。界桩点坐标测定的起算点,一般应采用1980西安坐标系的成果。鉴于现有成果资料还属于1954北京坐标系,因此目前仍可采用现有成果资料进行工作,坐标系问题,待编纂界线详图集时统一处理。
三、界桩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只注专名问题《技术规定》第六条规定,界桩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只注专名,主要是因界桩规格限制,并考虑与国界界桩成比例。
四、界桩点平面位置的测定精度和密度
对界桩点平面位置的测定精度要求,《技术规定》是在考虑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的条件下提出的,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使坐标测定精度高一些。
在制定测绘技术方案时,应充分分析现有控制点成果,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可能以实L办法确定界桩位置,实际条件困难,如三角点破坏,地形比高超过500米,界桩点海拔超过3000米,界桩点地处荒漠等,也可在大比例尺地形图上量取,其量取精度虽未规定,但应保证图上量取精度,并尽量采用比例尺大的地形图。
界桩点的密度尽量减少,以能控制边界线基本走向为原则,这一方面考虑到实际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考虑条件的许可。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保证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以下简称“十五”计划)的
顺利完成,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
知》(计办规划[2003]188号)要求,我部将组织开展劳动保障事业发展
“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

“十五”计划是新世纪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建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第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五年计划。开展“十五”计
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对全面完成“十五”计划确定的劳动保障事业发
展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要通过中期评估,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劳动保障
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对不适应当前形势要求的计划内容进行及时修订,
适时调整政策措施,促进“十五”计划的落实。要通过中期评估,充分发挥
“十五”计划的导向性,提高“十五”计划的科学性,改进计划编制方法,
并为编制下一个劳动保障事业发展五年计划奠定基础。

二、“十五”计划中期评估的范围和重点

开展“十五”计划的评估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人口、就业
和社会保障重点专项规划》、《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
要》,以及本地区的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认真检查“十五”计划实施以
来劳动保障各项目标任务及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评估的范围要紧扣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重点围绕“两个确保”、就业和再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建立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加强劳动保障管理和
服务等方面的计划指标与内容进行评估。

三、“十五”计划中期评估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及早
做出安排,组织专门力量,制定具体的评估方案,认真做好本地区劳动保障
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的中期评估工作。

(二)科学评估。在“十五”计划中期评估过程中,要求真务实,既要
总结成绩,更要认真查找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同时要着眼今后
的发展,提出进一步推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建议。要广泛征求
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做到实事求是,重点突出,数字准确,政策建
议可操作性强。要积极探索计划评估工作的方式方法,采取有效的手段,科
学地搞好评估工作,并为今后的评估工作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三)提交报告。各地在认真进行“十五”计划评估的基础上,要提出
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计划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
的进展情况和主要成效;2.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3.按
照新形势的要求,提出计划需要调整和修订的内容及政策建议;4.认真填报
《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见附件)。请各(省、
区)市劳动保障厅局将评估报告(连同电子版),于2003年4月30日前报送我
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孙智 马云飞

联系电话:(010)84201486 84202486

传真:(010)84223393

电子邮件:sunzhi@mail.molss.gov.cn

附件:2001-2003年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表

二○○三年四月三日